‧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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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第一節 概說
在公共工程契約中,為了因應物價變動,多設有相關之物價數調整條款以資 因應。本章將介紹工程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 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等;在國外方面則研究 FIDIC 營建施工標準契約、FAR 美國聯邦採購規則等,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條 款。另,在部分公共工程契約中常出現『約定不與物價調整』之條款,其性質及 效力為何?廠商是否因為簽訂了『不物調條款』即喪失了請求給付物調款之權,
在實務上亦有不同之見解,本章將一併討論。
第二節 國內外物調條款介紹
一、國內物調條款
(一)營造業法
1.內容
營造業法第 27 條103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包 括『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而依同條第 2 項授權制訂之營繕工程承攬 契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依物價指 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二、調整 所依據之物價指數及基期。 三、得調整之情形。 四、調整公式。』
2.分析
關於政府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是否有上該法條之適用,而必須於契約中記載相 關『物調條款』?
內政部營建署於回覆工程會函詢時表示:『部分機關辦理政府營繕工程,未 於契約內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如何導正乙節,查本法上開規定之管理對象均係指 營造業者或其相關從事人員而言,並非涉政府部門;若政府機關於辦理營繕工程 採購時,未於工程契約中納入物價指數調整,因涉貴管業務,如何之處仍還請主 政104。』似認為行政機關不受營造業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營繕工程承攬契 約應記載事項實施辦法第 5 條之規範,換言之,行政機關並無義務於契約中訂入 相關之物調條款。
103 營造業法第 27 條:『營繕工程之承攬契約,應記載事項如下:一、契約之當事人。二、工程 名稱、地點及內容。三、承攬金額、付款日期及方式。四、工程開工日期、完工日期及工期計算 方式。五、契約變更之處理。六、依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之規定。七、契約爭議之處理方式。八、
驗收及保固之規定。九、工程品管之規定。十、違約之損害賠償。十一、契約終止或解除之規定。
前項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104 營署中建 字第 0970002989 號
對於上述營建署之見解,學者提出質疑,認為:『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
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發展,增進公共福祉105的營造業法,除 營造業均應遵守外,其他辦理營造工作之人包括營造工作之定作人依理亦當遵 守;然而營造業法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卻謂公共工程之定作人—政 府機關部門不受營造業法拘束,任令政府機關部門訂定公共工程契約時,不依營 造業法約定物價調整機制於承攬契約內,致生日後得否請求物價調整之爭議
106?』
本文贊同上述學者所言,行政機關身為公共工程之定作人亦應遵守營造業法 之規範,於契約中定入物調機制,以免爭議。又縱認營造業法係管理營造業者之 管制性法規,行政機關非營造業者不受其拘束,惟基於營造業法之精神,與合理 分配風險之角度觀之,行政機關仍應尊重營造業法之立法精神與其規定,於契約 中定入物調機制,始為公允。
(二)採購契約要項
1071.內容
採購契約要項第 1 條:『本要項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三條 第一項108規定訂定之,以作為機關訂定各類採購契約之參考。本要項內容,機關 得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但本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應予 納入。』又採購契約要項第 2 條第 29 項:『機關得視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 下列事項擇定後載明於契約:(二十九)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
採購契約要項第 39 條:『契約價金依契約規定得依物價、薪資或其指數調整 者,應於契約載明下列事項:
(一) 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
105 營造業法第 1 條第 1 項:『為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促進營造業健全 發展,增進公共福祉,特制定本法。』
106 顏玉明,前揭註 1 文,頁 96。
107 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09400484370 號令修正。
108 政府採購法第 63 條第 1 項:『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二) 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
(三) 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四) 調整公式。
(五) 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六) 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
(七) 逾履約期限之部分,以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當時之物價、薪資或其 指數為當期資料。但逾期履約係可歸責於機關者,不在此限。』
2.分析
採購契約要項性質上為依法律授權而制訂之法規命令,惟觀之採購契約要項 第 1 條第 2 項,除了在要項中定明應於契約中納入者外,其餘項目機關得依採購 特性及實際需要『擇定』於契約,而關於物調條款係屬機關得『擇定』之項目,
並無強制之效力,惟仍得供機關訂約時之參考。
(三)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91.內容
第 5 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6.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由機關於下列 2 選項中擇一勾選;未勾選者,依選項 A方式調整)
□選項A:依□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
(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
漲跌幅調整: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 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109 98 年 4 月 21 日修正,請參工程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pccap2/TMPLfronted/ChtIndex.do?site=002(最後瀏覽日期:2009.06.29)
□選項B: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
(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 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擇此選項者,須於下 列○1 或○2 指定 1 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
○1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 凝土、鋼筋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調整)
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10%)
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2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
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中分 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 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 已依○1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1 個別項目之中分類 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3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 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 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 後調整工程款。已依○1、○2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1 個別項目及○2 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2)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 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 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契約內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或進口品,其 物價調整方式如下:_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 明;未載明者無)。
7.機關於契約載明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必填):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類別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
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及其他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予調整。
(7)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 1 月□前 2 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
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 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
(8)累計給付逾新臺幣 10 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公告。
(9)其他:_______。
2.分析
就調整之基準指數而言,此範本提供了較多的彈性,不若以往僅限定於行政 院主計處所發佈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使雙方得選擇行政院主計處、台北 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所發佈之營建物價指數做為計算基準。
就得調整之項目而言,不再限定於僅有總體營建材料,尚可細分為個別項 目、中分類項目及總體營建材料,使機關與廠商能視工程特性與實際使用材料之 比例,選擇一較合理分擔風險之計算方式,避免發生個別項目在工程中漲幅雖 大,惟因其他個別項目漲幅小,而無法確實反映於總指數,導致廠商所得請求之 物調款與個別項目成本之增加不合比例。本文認為因各工程之特性與使用材料比 例不同,此種給予雙方彈性選擇之方式,使其得適用最適合其工程之項目,應為 可採。
最值注意者係本範本在 97 年 4 月 15 日做過修正,將調整門檻(不調率)降 為零,意味著只要工程材料價格一有漲跌,不論其幅度大小,均應調整價金。此
係應廠商多年來之要求,經過數次修正,調整門檻一路從 5%調降至 2.5%,終於 97 年 4 月 15 日調降至零。惟調整門檻降至零對於廠商而言並非絕對有利,蓋物 價調整係雙面的,若物價上漲,其得請求給付物調款,若下跌,則機關亦得扣減 工程款。就長期來看,營建物價似乎呈一路上漲趨勢,惟自 97 年 7 月起,營建 物價一路下跌,依此範本訂約者,廠商皆遭扣款,其後業者又向工程會反映調降 至零導致廠商遭過度扣款,要求修改契約調高調整門檻,行政院因而頒佈『下跌 物調原則』以資因應,工程會並於 98 年 4 月 21 日再次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取消調整門檻為零,將之交由雙方協議。
物價調整機制乃係為合理分擔風險,制度本身立意良善,惟廠商為求增加物 調款而一眛地要求降低調整門檻,在物價下跌遭扣款時又要求調高調整門檻,前 後反覆,並不足取。本文以為,設此調整門檻係保留彈性,在物價波動不大之程 度內,由雙方各自承擔風險,且亦可免於遇有波動即需調整之計算之煩,故應保 留此一門檻始為合理。又,關於此門檻要設定多高,是 5%、2.5%、1.25%或其 他百分比並無定論,應留待由雙方共同協調。
(四)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關工程採購契約
110第 16 條 付款辦法:『…(四)本工程標案有物價指數調整工款(依本署按 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辦理)。』
而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111之規範要旨有:
1.物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 數;
2.每期估驗計算,先按估驗月份物價指數與開標月份物價指數核算其增減比 例,再就其增減超過百分之二‧五部分(百分之二‧五以內者不予調整)比例調 整,計算本期工程價款,給付本期工程價款(含物價指數調整款)百分之九十五。
110 中華民國 98 年 03 月 09 日營署工務字第 0982903423 號修正,請參內政部營建署網站:
www.cpami.gov.tw/web/filemgr/dept/po/bottom2.doc(最後瀏覽日期:2009.06.29)
111 中華民國 95 年 9 月 18 日營署工務字第 0952914721 號修正
驗收合格後,應按結算總價(含物價指數調整款)百分之二計列保固保證金。
3. 凡工程未能按照契約規定期限完工者,其逾期部分,悉按契約原訂單價 計價,惟如因本署原因獲准延期完工者,不在此限。
4. 按物價指數調整之工料價款不包括保險,稅捐、管理及利潤等項目。
(五)臺北市政府 (機關全銜)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121. 內容
第 12 條 工程款之調整:『契約履約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得依「臺北市政府 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113」調整工程款。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114其規範重點為:
第 2 條115:『工程採購於招標時應於招標文件載明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以 下簡稱: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方式,其方式擇下列之一辦理:(由採購機關擇一 勾選物調方式並訂定調整門檻,載明於[ ]內。本規定預定調整門檻為[二點 五],採購機關於招標時,得依採購性質另訂。)
□ 依總指數116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
□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請參考附註一填寫)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 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而就非屬該特定中分類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 工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中分類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
11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臺北市政府(94)府授工三字第0九四三三四四五六00號 函,請參見台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earchresult01.jsp?LawID=P06D2002-20051216&K 1=%A4u%B5{%B1%C4%C1%CA%AB%B4%AC%F9&K2=&st1=%20or%20&K3=&st2=%20or%2 0&year1=-1&month1=1&day1=1&year2=-1&month2=12&day2=31&Srange=&no=&wd=&kwd=< ype1=1<ype2=1&cltype1=1&cltype2=1&cltype3=1&cltype4=1&lcode=&RealID=06-04-2002(最後 瀏覽日期:2009.06.29)
113 此計算規定歷經數次修正,目前名稱已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 定』,惟臺北市政府之採購契約範本未隨之修正。
11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工採字第0九七三二一一一五00號函修 正。
115 本條調整門檻歷經數次修正,從總指數 5%(91 年),下降至 2.5%(95 年),96 年起修正為 與『97 年物調原則』同,區分情形適用,97 年起將調整門檻下修為 0%,目前則又上調至 2.5%。
116 其指數係採『行政院主計處公佈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參見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 整計算規定第 3 條第 1 項。
算物價調整款。
□ 依特定個別項目:(請參考附註二填寫)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 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而就非屬該特定個別項目之其他部分,依「營造工 程物價指數不含該特定個別項目總指數」漲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辦理物 價調整。
□ 其他(契約另有特別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項適用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 新基期指數核算
物價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每月公布之 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如招標文件已納入本規定,惟未勾選計算方式者,視為採用依總指數漲 跌幅超過百分之二點五部分計算物價調整款之計算方式。』
第 7 條:『逾履約期限之部分,應以估驗當期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 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應以估驗當期指 數為調整依據。』
第 8 條:『統包工程之施工費部分得適用本規定辦理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工程 款。但設計費部分則不適用本規定。』
附註:
一、特定中分類項目包括:
(一)材料類:水泥及其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磚瓦瓷類、金屬製品類、
木材及其製品類、塑膠製品類、油漆塗裝類、電梯與電器用品類、瀝青及其製品 類。
(二)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
二、特定個別項目包括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型鋼、鋼板、鍍鋅鋼管、
預力鋼線、電線電纜、瀝青混凝土。
2.分析
就適用範圍而言,此範本規定履約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得適用『臺北市 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惟『臺北市政府工期一 年以上之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於 95 年 10 月 30 日將名稱修正為『臺 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117(刪除了『一年以上』之用語), 且原計算規定中第 4 條:『因非可歸責於乙方之停工或工期增加,均視為工期之 展延,如原契約工期未達一年,展延後超過一年之始日起適用本物價指數調整規 定。』亦經刪除,由此修正過程來看,此計算規定之適用似不受履約期限一年以 上之限制,換言之,無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皆應有此計算規定之適用。惟在台 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2 條仍保留『履約期限在一年以上者』之限制,
兩相比對似有衝突。本文以為,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修正 於後,而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2 條漏未隨之修正,在其修正之前,
應認其真意應以後修正之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為準,換言 之,無論工期是否長於一年,皆有適用。
另一應值注意者係,在國內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中,得以調整之項目皆僅限 於材料,而不包含工資,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之『附註一、
特定中分類項目包括:…(二)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將工資以 及機具設備租金納入得調整之項目,係一重大突破。
二、國外物調條款
(一)FIDIC 新紅皮書
1.簡介
國際工程顧問聯盟(簡稱 FIDIC)是一個全球性的團體,其所出版的工程標
117 九十五年十月三十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採字第 09532889000 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準契約條款範本(簡稱 FIDIC 條款)在國際工程中的使用非常廣泛,且其條款 內容普遍被認為具備相當的公平性,因此內容亦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FIDIC 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條款通用於世界七十餘國,其風險分配的合理性向 受肯認,因此在國際間最被廣為採用。FIDIC 國際工程標準契約亦是多邊發展 銀行(包括世界銀行、亞洲發展銀行等)、國際保險及再保險公司及許多跨國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等,要求當事人採用之契約條款118。
現行的 FIDIC 條款可以分成四個部分,分別是,新紅皮書119(the New Red Book)、新黃皮書(the New Yellow Book)、綠皮書(Short Form)、以及銀皮書
(EPC),各針對不同之工程特性為規範,其中與本文較相關者係新紅皮書之規 範,本文以下即介紹新紅皮書內關於物價調整相關規範。
2.因法律變更之調整
FIDIC 營建施工標準契約條款(新紅皮書)第 13.7 條120規範了因工程所在 國之法律變更(包括適用新的法律,廢除或修改現有法律),或者政府或司法機
118顏玉明,FIDIC 國際工程標準契約與國內工程契約風險分配原則之比較研究,收錄於工程法 律實務研析(三),頁 102,元照出版社,2007 年。
119 FIDIC 國際工程標準契約條款歷經數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於 1999 年,故於 1999 年修正之 紅皮書即稱為『新紅皮書』。
120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IDIC) 13.7 Adjustments for Changes in Legislation:『The Contract Price shall be adjusted to take account of any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Cost resulting from a change in the Laws of the Country (including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Laws and the repeal or modification of existing Laws) or in the judicial or official governmental interpretation of such Laws, made after the Base Date, which affect the Contractor in the performance of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If the Contractor suffers (or will suffer) delay and/or incurs (or will incur) additional Cost as a result of these changes in the Laws or in such interpretations, made after the Base Date, the Contractor shall give notice to the engineer and shall be entitled subject to Sub-Clause 20. 1 [Contractor Claims]
to:
(a)an extension of time for any such delay, if completion is or will be delayed, under Sub-Clause 8.4 [Extension of Time for Completion], and
(b)payment of any such Cost, which shall be included in the Contract Price.
After receiving this notice, the Engineer shall proce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Clause 3.5 [Determinations] to agree or determine these matters.』
關對於此類法律之解釋有所改變,則履約成本亦應隨之調整121。
3.因成本改變的調整
其對於物價波動之風險處理原則是不希望承包商在投標時就把不能預見的 費用如物價上漲等風險全部考慮進去,而主張按照契約條款的約定,由業主隨時 補償有關經濟損失,從而避免承包商將全部風險預先折算為成本而包含到報價 中,以便業主能夠得到具有競爭性之報價,這也是業主最大利益所在122。
FIDIC 營建施工標準契約條款(新紅皮書)第 13.8 條123之規範重點有:
121 我國採購契約要項亦有類似之規定,採購契約要項第 38 條:『三十八、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 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一)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二)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三)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前項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 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有學者將此種調整方式稱 為『完全調整』(full adjustments),請參見顏玉明,前揭註 1 文,頁 91。
122 劉同敏,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計算方式及相關契約條款探討,營造天下,第 92 期,頁 23。
(2003.08)
123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FIDIC) 13.8 Adjustments for Changes in Cost:
『In this Sub-Clause, “table of adjustment data” means the completed table of adjustment data included in the Appendix to Tender. If there is no such table of adjustment data, this Sub-Clause shall not apply.
If this Sub-Clause applies, the amounts payable to the Contractor shall be adjusted for rises or falls in the cost of labour, Goods and other inputs to the Works, by the addition or deduction of the amounts determined by the formulae prescribed in this Sub-Clause. To the extent that full compensation for any rise or fall in Costs is not cover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r other Clauses, the Accepted Contract Amoun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included amounts to cover the contingency of other rises and falls in costs.
The adjustment to be applied to the amount otherwise payable to the Contractor, as val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ppropriate Schedule and certified in Payment Certificates, shall be
determined from formulae for each of the currencies in which the Contract Price is payable. No adjustment is to be applied to work valued on the basis of Cost or current prices. The formulae shall be of the following general type:
Pn = a + b Ln + c En + d Mn + ...
Lo Eo Mo where:
“Pn” is the adjustment multiplier to be applied to the estimated contract value in the relevant currency of the work carried out in period “n”, this period being
a month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in the Appendix to Tender;“a” is a fixed coefficient, stated in the relevant table of adjustment data, representing the non-adjustable portion in contractual payments;“b”, “c”, “d”, … are coefficients representing the estimated proportion of each cost element related to the execution of the Works, as stated in the relevant
(1)得調整價金給付之範圍並不適用於所有工程款,而只適用於調價公式 中所列明之各款。另,因成本改變而致依公式計算之調整款,其得調整之項目包 含了勞工、材料、施工設備或其他經契約合意之項目124。
(2)此條款僅為建議條文,工程契約是否辦理物價調整契約價金,仍視各 契約之性質而定,為定作人及承攬人於招標、投標時商業判斷之範圍125。
(3)FIDIC 營建施工標準契約條款編制招標文件注意事項對於 13.8 條之說 明,若由承包商承擔因通貨膨脹致成本上升之風險係不合理者,則應該納入此類 調整之規定。並提醒應聽取專家之建議126。並於附錄中提供關於物調之表格(見
“Ln”, “En”, “Mn”, … are the current cost indices or reference prices for period“n”, expressed in the relevant currency of payment, each of which is applicable to the relevant tabulated cost element on the date 49 days prior to the last day of the period (to which the particular Payment Certificate relates); and“Lo”, “Eo”, “Mo”, … are the base cost indices or reference prices, expressed in the relevant currency of payment, each of which is applicable to the relevant tabulated cost element on the Base Date.
The cost indices or reference prices stated in the table of adjustment data shall be used. If their source is in doubt, it shall be determined by the Engineer. For this purpose, reference shall be made to the values of the indices at stated dates (quoted in the fourth and fifth columns respectively of the table) for the purposes of clarification of the source; although these dates
(and thus these values) may not correspond to the base cost indices.
In cases where the “currency of index” (stated in the table) is not the relevant currency of payment, each index shall be converted into the relevant currency of payment at the selling rate, established by the central bank of the Country, of this relevant currency on the above date for which the index is required to be applicable.
Until such time as each current cost index is available, the Engineer shall determine a provisional index for the issue of Interim Payment Certificates. When a current cost index is available, the adjustment shall be recalculated accordingly.
If the Contractor fails to complete the Works within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adjustment of prices thereafter shall be made using either (i) each index or price applicable on the date 49 days prior to the expiry of the Time for Completion of the Works, or
(ii) the current index or price: whichever is more favourable to the Employer.
The weightings (coefficients) for each of the factors of cost stated in the table(s) of adjustment data shall only be adjusted if they have been rendered unreasonable, unbalanced or inapplicable, as a result of Variations. 』
124 顏玉明,前揭註 1 文,頁 93-94。
125 顏玉明,前揭註 1 文,頁 92-94。
126 Guidance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articular Conditions Sub-Clause 13.8 Adjustments for Changes in Cost:『These provisions for adjustments may be required if it would be unreasonable for the Contractor to bear the risk of escalating costs due to inflation. Unless this Sub-Clause is not to apply, the Appendix to Tender should include a table for each of the currencies of payment:
the appropriate table is shown in the example Appendix. Particular care should be taken in the
calculation of the weightings/coefficients ("a", "b", "c", ..., the total of which must
表 3)。
表 3
(4)應值注意者係,在新紅皮書所列之物調公式中,亦包含了不調率(固 定係數)。
(二)美國聯邦採購規則
127將物調條款之調整依據區分為三種類型128:一、依據契約合意之具公信力市 價調查內容辦理調整;二、依據履約期間承攬人實際發生勞工或材料成本辦理調 整;三、依據契約合意之勞工或材料成本指數辦理調整129。
美國聯邦採購規則進一步建議宜採用此類物價調整機制之情形為:一、履約 期超過一年以上,且履約成本顯著改變者,二、契約價金加計物價調整款相當重 要者及三、若非辦理物價調整,顯著不穩定之勞工及材料之市場條件將造成定作 人與承攬人間不合理之風險承擔者130。
not exceed unity) and in the selection and verification of cost indices. Expert advice may be appropriate.』
127 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簡稱為 FAR,請參見http://www.acquisition.gov/f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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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顏玉明,前揭註 1 文,頁 92。
129 FAR 16.203-1 Description:Economic price adjustments are of three general types:
(1) Adjustments based on established prices. These price adjustments are based on increases or decreases from an agreed-upon level in published or otherwise established prices of specific items or the contract end items.
(2) Adjustments based on actual costs of labor or material. These price adjustments are based on increases or decreases in specified costs of labor or material that the contractor actually experiences during contract performance.
(3) Adjustments based on cost indexes of labor or material. These price adjustments are based on increases or decreases in labor or material cost standards or indexes that are specifically identified in the contract.
130 顏玉明,前揭註 1 文,頁 92 以下。
(三)日本工程承攬契約約款
1311.簡介
日本工程承攬契約約款源自於 1923 年(大正 12 年),係以當時的日本建築 學會、日本建築師學會、日本建築協會及日本土木建築承攬連合會(全國建設業 協會)之聯合委員會所做成之『工程承攬規程』為藍本制訂而成。其後經過數度 修正,最後一次修正於 1997 年(平成 9 年),此約款成為工程承攬之定型化契約,
並廣為民間工程承攬所利用,現今每年約有 10 萬件工程承攬契約使用132。
2.內容
本約款第 29 條:承攬報酬之變更:『(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明示該 理由,向他方請求變更承攬報酬之金額。
e:在契約期間內,因無法預期之法令制訂、廢改或經濟狀況的劇變,而認 為承攬報酬金額顯不適當者。
f:在長期契約中,因法令之制訂、廢改或物價、工資等的變動,就締約時 起一年後,認為其承攬報酬顯不相當者。…』
3.本條旨趣
本條之法理在於,當締約後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情事變更,若仍堅持契 約嚴守原則,將與誠信原則與實質公平有違,故本約款被視為是基於情事變更原 則法理特別約定。惟日本為此法理之適用仍極為慎重。
而上述將情事變更原則明文化之約款,在具體情況下,何謂承攬報酬顯不適 當?難有判斷標準。以締約時所得預測之經濟變動狀況為前提,提出異於締約時 經濟狀況之基準是非常困難的。
131 原文為:工事請負契約約款
132 滝井繁男,工事請負契約約款,頁 2,1998.11,五版。
對於『承攬報酬顯不相當』,日本建設大臣官房長133發布,物價變動致成本 超乎締約時之 8%者,為其標準134。
133 建設省:主管道路、河川、政府廳舍建造維護、住宅及都市計劃等社會資本維護的建設事業,
於 2001 年 1 月 6 日實行中央省廳重組,納入『國土交通省』。請參見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C%8B%E5%9C%9F%E4%BA%A4%E9%80%9A%E7%9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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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滝井繁男,前揭註 132 書,頁 247。
第三節 物調條款分析
一、工期限制
關於物調條款之適用,是否有工期需達一年以上之工程始有適用之限制?各 個契約範本容有不同之規範:
(一)有限制
其規範內容如:『工期未滿一年之公共營造工程,工程估驗款不隨物價指數 調整135』、『契約履約期限在一年以上者,得依「臺北市政府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 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136」』、『物價指數之調整(工程契約金額為查核金額 以上且工期 1 年以上者,依下列規定調整,其餘均不予調整)137』;美國聯邦採 購規則亦建議應於『履約期超過一年以上』之工程始宜納入物調條款138。
另就國際工程而言,一般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國際工程項目才可調價139。根據 世界銀行的有關要求,凡是土建工程施工期超過一年工期的項目,必須採用契約 價格調整條款140;而有些國家規定,工程開工後半年不允許調價,兩次調價帳單 的提交時間間隔不能少於半年等141。亦有論者認為,由一般經濟因素所生之風險
(例如物價上漲、匯率變動、一般性之罷工等),其風險分配決定於工程之工期 及地點。若工程地點在國內及工期於兩年之內者,其風險應含於承包商報價金額 內;若工程地點於海外或運輸困難之地點者、及工期較長者,業主應於契約內加
135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工程估驗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計價金額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7 月 07 日 廢止)
136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12 條。
137 臺南縣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 (民國 94 年 06 月 16 日修正)。
138 FAR16.203-4:『A clause providing adjustment based on cost indexes of labor or materials may be appropriate when—…(d)(1)(i) The contract involves an extended period of performance with significant costs to be incurred beyond 1 year after performance begins;』
139 刘玉杰、何伯森国际工程承包的调价工作,国际经济合作 2005 年 第 11 期,页 55。『调价』
系大陆之用语,意义等同于我国之物价调整。
140 陆浩云、邓小东、岑业明,价格调整在土建工程国际招标中的应用,西部交通科技,2007 年 第 04 期,页 107。
141 宗国英,国际工程承包中的调价问题,中国地质矿产经济,第 5 期,页 47。(1995)
入類似「費用高低調整條款」而分擔部份風險142。
(二)無限制
亦即在適用物價調整條款時,並無工期長短之限制,縱使工期短於一年,亦 有適用。例如:採購契約要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143、內政部營建署暨所屬各機 關工程採購契約、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等均無工期需長於 一年之限制。
工程會之態度係:『各機關辦理工期未達一年之工程採購,得視工程特性及 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訂定工程款隨物價指數調整。另工期一年以上之工程採購,
應確實依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十年九月十二日 (九十) 工程企字第九○○三 五三一九號函規定,將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納入招標文件144。』。且工程會 自 95 年 8 月起即數度發函請各機關爾後辦理工程採購時,『不論工期是否長於一 年』,均將本會訂頒「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 5 條有關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規定 納入招標文件,辦理工程款調整(含增加或扣減應給付之契約價金)145。
(三)實務爭議問題
1.事實
實務上曾發生約定『工期未滿一年,不與物價調整』之工程,原訂工期未滿 一年,後因未取得建築執照或用地無法取得等不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須停工並 經機關同意展延工期,致停工期間加上原訂工期長於一年。
2.雙方主張
廠商主張停工展期之部分應計入工期,超過一年而應為物價調整;機關則認
142 參見藍秉強,由木柵線捷運工程仲裁案論工程遲延免責約款及風險分配,私立東吳大學法律 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153-154,引自 Thomas R. Kuesel, “ALLOCATION OF RISK", Construction Risk and Liability Sharing Conference, ,Vol.1, 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1979), p.59
143 於 97 年 5 月 16 日前之版本,亦有規定『…物價指數調整(無者免填;營繕工程及工期 1 年 以上者必填)』,惟 97 年修正後已刪除。
144 院授工企字第 09300118560 號、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 號。
145 工程企字第 09500326530 號函、工程企字第 09600491580 號函、工程企字第 09600180910 號 函等。
為停工期間不應計入工期,故工期未滿一年而無物價調整。
3.調解建議
146工程會履約爭議調解委員會認為:(1)因機關未於招標前解決土地所有權糾 紛,施工期間又因當地居民抵制等事由,導致廠商做輟不定;(2)依工程會 96 年 10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600421180 號函說明二所示,廠商得就不可歸責於己 而展延工期部分之工程請求加列物價指數調整條款。故機關應依原契約約定之物 調條款或物調原則給付物調款。
(四)分析
營建工程之履約期常長達數年,在工程週期較長時,物價的波動,往往致使 承包商(或業主)承擔較大的價格風險。為了避免這一風險,有必要在工程招標 和價款結算中充分考慮物價動態因素147,且在此期間所生之物價波動之風險因不 易預測,故有訂定物調條款之必要,以預先分配風險。而工期在一年以下之工程,
因履約時程短,風險較易掌控,一般情況下並無訂立物調條款之必要,惟若在此 期間發生重大之物價變動,則風險全由廠商承擔,在無訂立物調條款的情形下,
廠商似乎僅能主張情事變更原則,請求法院命機關增加給付,惟法院對於是否構 成情事變更之認定標準不一,對於雙方之爭議解決徒增困擾。
本文認為,限制工期需達一年以上之工程始訂立物調條款,似無堅強之理 由,縱工期係在一年以內,亦有可能發生物價之劇烈波動,而此不可預料之狀況 要強由廠商承擔並不合理,為合理分配風險及免除雙方之訟累,本文認為應不分 工期長短,皆訂立物調條款(可搭配設定調整門檻),以弭爭議。
146 工程會調 0980129 及 0980095 號履約爭議調解案之調解建議草本。
147 陆浩云,邓小东,岑业明,前揭注 140 文,页 107。
二、調整公式
(一)調整方法
148物價風險引起的契約價格調整的方法有實際價格調整法及公式法等。
1.實際價格調整法
有些地區或者有些契約規定對鋼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價格採取按實 際價格結算的方法。承包商可憑發票或者業主的核價單按實計算材料差價。
這種調價方法在操作上要求有原始的價格和可靠的證據,材料規格成千上 百,採用此種方法要對有關文件(票據)一一核實,其管理工作相當繁重。
2.調價公式法
FIDIC 新紅皮書和 NEC 契約149都採用這個方法對建設工程價款的動態結 算。事實上,絕大多數國際工程項目中,承發包雙方在簽訂合約時就明確列出這 一調價公式,並以此作為物價風險調整的計算方法。
(二)調整公式
國內各物調原則與契約範本之調整公式大體上一致,只是有的可以針對數個 項目調整,則需要加上各個項目所佔之權重。而國外如 FIDIC 新紅皮書之調整 公式,其精神也與國內之物調公式同,只是在計算上就可調項目、不調率有些許 差異,茲以 93 年物調原則為例,與 FIDIC 新紅皮書之調整公式比較如下表 4:
FIDIC 新紅皮書 93 年物調原則
公式 Pn = a + b·Ln/Lo + c· A×(1-E) ×(指數增減率之
148 陈敏,建设工程合同价格调整,东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论文(2004.03)。此外,該文 尚介紹第三種調整方法:調價文件計算法,這種方法是業主按當時的預算價格發包,在合約工期 內,按照造價管理部門定期發佈的主要材料供應價格,對這一時期的工程進行抽料補差(一般稱 為材差調整)。
149 NEC 之全名為 The New Engineering Contract,係由英國土木工程師學會(ICE)發行的合約 範本,相關介紹請參見葉英蕙,國際上常用的工程契約範本簡介,中鼎工程第 241 期。請參見 http://ciche.caece.net/html/semimonth/vol24/24-7.asp(最後瀏覽日期:2009.06.29)
Mn/Mo +d·En/Eo +··· 絕對值-2.5 %) ×F 說明 “Pn"是對“n"期間內
所完成工作以相應貨幣所估算 的契約價值所採用的調整乘 數,除另有約定外,此期間通 常為一個月;
“a”是在相關資料調整表 中規定的一個係數,代表合約 支付中不調整的部分;
“b”、“c”、“d”是相關資 料調整表中規定之係數,代表 與實施工程有關的每項費用因 素的估算比例,此表中顯示的 費用因素可能是勞務、設備和 材料等資源;
“Ln”、 “En” 、 “Mn”•••
是第 n 期間最後一日前的第 49 天當天的現行成本指數或參考 價格;
“Lo”、 “Eo”、 “Mo”、‧‧‧
是在基準日期時之成本指數或 參考價格
A=當期估驗之直接工程費=當 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
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
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及 稅雜費。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得 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百分之八 十代之。
E=已付預付款之最高額佔契約 總價之百分比
F= (1+營業稅率) 。營業稅 率應核實計之。另依離島建設條例第 十條規定免徵營業稅廠商,其 F 值,得以 1.05 代之。
指數增減率=[ (B/C) -1]
×100%
B=估驗日當月總指數。
C=開標當月總指數。但就契約 新增單價項目之工程款,為該項目議 價完成日當月總指數。
表 4
作者自製
(三)分析
承包商因物價飆漲所受之損害金額,應以本工程之所有購入原物料、材料設 備及施工之直接成本,以實支單據法計算出之金額總和,減去契約約定之直接工 程費之金額,所得之差額,較能符合展延工期遭受物價飆漲實際損害之支出成 本,但仍有其困難度150,故我國物調原則與工程契約所採行之調整方法大多為『公 式法』,而雖各種合約的調價公式形式上不盡相同,但是原理都類似。公式法調 價可以對調價因子進行選擇,所以調價的精度是可控的,調價因數越多,調價精 度越高151。
各項物調原則與契約範本之調整公式十分雷同,基本上係依物價指數漲跌幅 而為調整,惟指數之擇定、得調整之項目、調整門檻不一,故各物調原則與契約 範本之調整公式有細微之差異(詳請見各物調原則與契約範本)。
三、調整項目
營建工程所生之費用,是否皆為得調整之項目?各工程契約(範本)亦有不 同之規範供締約雙方選擇,茲介紹如下:
(一)工程、財務及勞務採購
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主要分為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政府採購法第七 條第四項:『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 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各項物調原則僅工程採購始有適用152,例如:鋼筋物調原則:『機關辦理查
150 陳英本,承包商因工期展延衍生工程成本之探討,中央大學土木工程學系碩士論文,頁 50。
(2005.07)
151 陳敏,前揭註 148 文,頁 27。
152 另在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總統以華總一 義字第八八00一二四三七0號令公布廢止)亦有相同規定,高院八十八年度重上更(一)字第 一四三號判決:『依機關營繕稽察條例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
固均應依預算程序辦理,惟依上揭總預算執行條例第九條之特別規定,各機關歲出預算中,關於
核金額以上之在建工程…』、93 年物調原則:『機關辦理工程採購…』、97 年物調 原則:『機關辦理已訂約施工中之工程採購…』、下跌物調原則:『機關辦理已訂 約施工中之工程採購…』等,而行政機關實務上在認定係屬何種採購時,通常以 所佔金額比例最高者,定其性質,故若在一採購案中,財物採購佔 50%以上,不 論工程部分有何重要性,皆認定為財物採購,而無各項物調原則之適用。惟如此 認定是否妥適,容有討論空間。有學者認為,以金額比率認定就通案是不適合的。
應該去推究採購之性質,而非僅依金額決定,例如:原契約工程金額佔 49%,財 物採購佔 51%,若因事後工程項目追加或財物採購追減,則比例改變了,是否契 約性質也改變?故不宜逕以金額比率機械化地認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四項 先由主管機關認定,而若主管機關是以民法來認定的話,那問題就獲得解套153。
(二)直接與間接工程費
1.直接工程費
直接工程費係指土方、結構、機電或公安環保等工程項目之施作成本;而間 接工程費則是因施工而衍生之管理費、營業稅、保險費等各項間接費用。物調通 常係針對直接工程費為調整,蓋本制度之目的系針對承包商因營建材料價格變動 致增加成本之損失為填補154。
2.約定方式
其約定方式有:『當期估驗款扣除其中之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 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及稅雜費。直接工程費難
「營繕工程」經費之執行部分,依該稽察條例之規定,與廠商訂立合約辦理時,始應於工程合約 中,依「工程性質」分別載明材料與工資價款,俾得按營造業物價波動指數,為驗估是否調整工 料款之依據。查系爭合約計價項目中由光正公司向國內訂購或國外訂購機器設備進口交貨部分,
係臺肥公司向光正公司購置定製之財物,並非「營繕工程」項目,依法自不生得依總預算執行條 例調整買賣價款之問題。』
153 謝定亞,工程與法律論壇系列研討會(六)-統包工程契約之法律問題,會中發言。(2009.03.26)
154 古嘉諄,工程契約之病(上),月旦法學教室,第 67 期,頁 76。(2008.05)
以計算者,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百分之八十代之155』。
又如:『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156』、『當月工程計價金額不包括承商利潤、
稅捐、保險費、管理費及預付款157。』、『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及其他稅雜費 (不 包括營業稅) 不予調整158』、『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 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及契約變更文件所載其他不列 入調整之費用不予調整159。』、『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160。』、『按物價指數調整 之工料價款不包括保險,稅捐、管理及利潤等項目161』、『稅什費【含廠商利潤、
管理費、稅捐(不包括營業稅)】、保險費不予調整162。』
(三)材料與勞工成本
值得注意者係,國內之各項物調原則及大部分之工程契約範本中約定所得物 調之項目似僅限於營建材料,而不包含勞工成本(工資)。相對於此,FIDIC 新 紅皮書及美國聯邦採購規則中規定得調整之項目包含了材料、勞工、施工設備及 其他經當事人合意之項目。
(四)實務爭議問題
1. 案例一:工程會調字 0980004 號調解案
(1)事實
案中鋼筋材料係由機關提供,締約雙方約定物調條款,物調門檻為 0%,物 價指數係指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總指數(契約
155 93 年物調原則。雖然物調原則係行政命令並非契約,惟廠商與行政機關合意將之納入契約者 甚多,故在很多情形下,其亦為契約之一部,故本文於探討契約條款時亦將之納入。例如台中高 分院 96,建上,34 判決:『…經兩造分別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工程協調會達成會議結論、九十五 年一月二十日簽訂協議書,均足認定兩造同意依「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建物價變動之 物價調整處理原則」核算…』
156 採購契約要項
157 交通部及所屬機關工程估驗款隨物價指數調整計價金額實施要點
158 因應國內鋼筋價格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
159 97 年物調原則計算範例
160 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61 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
162 臺北市政府工程採購物價指數調整計算規定
中所附:內政部營建署辦理工程按物價指數調整計價要點第 2 點)。其後因總物 價指數下跌逾 0%,機關依約扣款。
(2)雙方主張
廠商主張:總指數係包含人、機、料等三項綜合指數,惟本工程鋼筋係由機 關提供,而鋼筋物價指數所佔權重甚大,若其每月估驗款按契約約定依總物價指 數辦理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顯不合理,故請求將契約中之『總指數』修改為『不 含鋼筋指數之總指數』。
(3)調解建議
調解建議:雖約定調整之依據為『總指數』,惟係爭工程契約未包含鋼筋材 料費,廠商施工所需鋼筋材料係由機關另行採購供應。因廠商得標後鋼筋價格大 幅下跌,致上開總指數受其影響亦大幅下跌,造成廠商於估驗計價時依總指數下 跌逾 0%之比率扣減工程款,對廠商顯失合理公平。
建議雙方將總指數修正為『不含鋼筋指數之總指數』。且修正後不得回復為 含鋼筋之總指數。
(4)分析
應採取何種指數作為調整之基準,應由契約雙方在締約前,依工程契約所需 之材料比重及實際需要而選擇,若因物價波動而會影響廠商施工成本者始有調整 之必要。在案例中,因是機關提供鋼筋,鋼筋材料價格之漲跌風險已全由機關承 擔,對於廠商而言,殊無就鋼筋指數調整之理,此不惟鋼筋價格下跌時有適用,
縱鋼筋價格上漲時亦然。係爭契約原約定依總指數調整,因總指數中包含了鋼筋 指數之權重,等同於將鋼筋價格漲跌之風險考量進去,並不合理。故調解會建議 將總指數修正為『不含鋼筋指數之總指數』實符當事人間之公平。
2.案例二:工程會調 0980209 號
(1)事實
本案因辛樂克颱風造成某橋斷裂之災害搶通臨時便道工程,於 97 年 9 月 25
日投標,並於當日開標及決標。預定竣工日為 98 年 1 月 24 日,實際竣工日為 97 年 12 月 28 日。工程契約中並訂有物價指數調整條款,約定:『逐月就已施作 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調款。辦理估驗時依物價指數之增減率超過或低於 0%之 部分,按本規定之計算方式與以計算調整…』嗣工程竣工,因物價下跌,廠商遭 機關扣款。惟廠商主張:其於締約後旋即購足材料,故依約扣款並不公平。
(2)爭點
得否因締約後即全數購料,而排除物調條款之適用?
(3)調解建議草本 甲案
其係為因應災害搶修工程之急迫性,於 97 年 9 月 30 日即已全數購妥施工材 料並進場施工,而認為此類短期災害搶修工程是否逕適用以『月』為計算基礎之 物價下跌指數而予以扣款,尚非無疑;基於政府採購法第 6 條所揭示之公平合理 原則且認為其於得標後立刻將原物料備齊,且如期趕工並經驗收合格,確已維護 重大之公共利益,由其獨自承擔不可預見之物價下跌之不利益尚難謂合理公允,
爰建議他造當事人不予扣款。
乙案
按契約約定:『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指數計算物調款。辦理估驗時依物 價指數之增減率超過或低於 0%之部分,按本規定之計算方式與以計算調整…』
兩造自應同受規範。惟係爭案件 97 年 10 月 23 日至同年 12 月 28 日已施作之工 程,並無逾期完工之情形,應有行政院 98 年 3 月 30 日院授公企字第 09800127660 號函頒之『機關以訂約工程因應營建物價下跌之物價指數門檻調整處理原則』(即 97 年 10 月 23 日至該工程竣工日止,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分計算物價調 整金額)之適用。
(3)分析
應排除物調條款之適用:對於此種針對急迫災害搶救之工程有其特殊性,廠 商為因應工程之急迫,於締約後旋即購進全數材料,則物價波動之風險於該時即
已確定,應無物調條款適用之餘地。惟契約中卻仍將物調條款訂入,似乎是機關 未考量工程特性,而一律使用工程契約範本之約定所致,本文以為,似可認為在 此種情形下,當事人之真意並無物調條款之適用,應予排除。又,廠商自須提出 購料證明以證明其購料係於締約後之 97 年 9 月 30 日,乃屬當然。
建議:機關於訂立工程採購契約時,不應將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未做修改而直 接納入,應依工程特性及實際需要,有所修改,始能合於契約之需要與雙方之利 益。
3.案例三:工程會調 0980348 號
(1)事實
係爭工程契約簽訂於 97 年 7 月 29 日,主要之採購標的為『河川疏濬清淤及 餘土載運工作』(包含『挖方』、『餘土處理』、『運輸道路維護』及『運輸道路復 舊』等工作項目),契約第 4 條定有物價調整條款,其規定之物價調整方式有二 種:(1)依總指數漲跌幅超過 2.5%部分計算物調款、或(2)依預絆混凝土與鋼 筋個別項目指數超過 10%部分計算物調款。期間因物價下跌,機關依約扣款,而 廠商認為本件係爭契約縱有『物調條款』之適用,參照係爭工程合約『契約主文』
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 11 項第(1)款規定:『得調整之項目為材料與直 接工程費。』之旨趣,亦應以有使用材料之有形構造物『運輸道路復舊費』的直 接工程項目費用為限,而不及於未使用材料之無形的『疏濬清淤』工作即『挖方』、
『餘土載運處理』及『餘土處理整地與清潔費』等項目費用。而機關則主張,廠 商於投標前以知悉契約條款中定有物調條款卻未異議;且若不適用物調條款對其 他以投標而未得標之廠商不公平,與政府採購法第 6 條有違。
(2)爭點
就未使用材料之工作部分,是否仍應依物調條款計算之?或是得以排除於計 算物調款項目之外?
(3)分析
物價調整應僅針對『生物價波動風險之項目』:係爭工程合約『契約主文』
第 4 條『契約價金之調整』第 11 項第(1)款規定:『得調整之項目為材料與直 接工程費。』既然約明為『材料』,則關於『疏濬清淤』工作即『挖方』、『餘土 載運處理』及『餘土處理整地與清潔費』等項目自不應納入調整;惟在契約中關 於物調計算卻未將之排除,則契約條款前後似有矛盾,審酌訂立物調條款之目的 即係合理分配物價波動之風險,若並無物價波動之風險,則自不在該條款規範目 的範圍之內,而應予以排除。本案工程為『疏濬清淤』工作,關於『挖方』、『餘 土載運處理』及『餘土處理整地與清潔費』等項目費用,因不涉及購買材料,不 生材料物價波動之風險,解釋上自得將之排除於物調項目之外。故本文認為,本 工程中僅有『運輸道路維護』及『運輸道路復舊』涉及材料之購買,始得納入物 價調整之項目計算。
建議:於本案,問題亦出在機關擬定契約時,未針對工程特性為特別之考量,
而一律引用工程契約範本之約定,應予檢討。
(五)本文見解
1.物調原則之適用不應限於工程採購
關於各項物調原則之適用僅限於工程採購,而行政機關對於工程採購之認定 又以工程採購部分佔總採購金額 50%以上者為限,僵化的認定造成部分雖然財物 採購所佔金額比率超過 50%,但營建工程材料所佔之比例亦不低者,無法取得物 調款,造成不公。本文以為,應取消限於工程採購始有物調原則適用之限制,只 要採購中包含工程採購,即可就該部分適用物調原則。否則無法說明為何同受營 建物價材料上漲之苦,卻僅因財物採購所佔比率較大,而無法就工程採購部分物 調之不公平現象。在 FIDIC 紅皮書中亦將施工設備或其他經契約合意之項目納 入調整,可供參考。
2.得調整之項目限於直接工程費
得調整之項目僅限於直接工程費,而不包含間接工程費,應屬有理,蓋管理
費與利潤等與原物料成本無關163,受物價波動影響者僅係直接工程費。又若直接 工程費無法精確地計算時,則可以參考 93 年物調原則與 97 年物調原則之規範方 式,其規定『直接工程費難以計算者,得經雙方合意以當期估驗款之百分之八十 代之』,以減輕計算之煩。
得調整之項目依工程契約範本區分為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 筋等)、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以 及總指數為調整164,使契約雙方得依據個別工程特性與實際需要選擇不同之調整 項目類型,應值肯定。
3.勞力成本應列入調整
又在以往之物調原則及工程契約範本就得調整之項目限於工程材料,而不含 勞力成本(工資),惟勞力成本亦會隨著時間而上漲165,例如勞基法於 96 年 7 月 1 日將基本工資由每月 15840 元調漲至 17280 元(調幅 9.09%),則勞力成本 勢必增加,若全由廠商承擔似非合理,故本文認為應參照 FIDIC 新紅皮書及美 國聯邦採購規則將勞力成本列入得調整之項目166。台北市政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之『附註一、(二)勞務類:工資類、機具設備租金類。』,將工資亦納入得調整 之項目,應值參考。
4. 需承擔物價漲跌風險之項目,始有調整之必要
雖然契約雙方約定以『總指數』作為調整之依據,惟有實務見解167認為需承 擔物價漲跌風險之項目,始有調整之必要,若非廠商施工或提供材料之項目,因 其無需承擔物價漲跌之風險,故解釋當事人真意,應將其未施作之項目指數排除 於『總指數』之外。
163 黃立,工程契約物價指數條款、契約的反面解釋與加班費、誤餐費問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
第 14 期,頁 28。(2000.09)
164 臺北市政府採購契約範本亦有類似之規定
165 李元德,因物價上漲調整合約金額,工程法律實務研析(一),頁 158,2005 年 09 月。
166 惟外勞工資並未納入營造工程物價指數基本分類工資查價之對象,要如何有公平合理之調 整,似成問題。
167 高等法院 90 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98 號判決
四、物價指數之選擇
(一)國際工程契約
關於要選擇何種物價指數作為調整之依據,基本上與得調整之項目相關。各 個國家和國際上許多研究機構及網站都有定期公佈的各類物資、服務的價格指 數,比如英國貿工部(DTI)發佈的 Construction Statistics Annual 等168。在我國 則有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營造工程物價指數(CCI)查價項目及其權數169、台 北市主計處公布之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銜接表、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基本 分類指數、臺北市營造工程物價按工程種類別分類指數170及高雄市政府主計處所 發佈之高雄市營造工程物價指數銜接表171等。
在國際工程之物價調整中,合理選擇參與價格調整的資源的基礎價格指數是 非常重要的,通常招標文件會明確規定參與調價的資源種類和調價公式,比如人 工費、地材(沙石料)、白灰、水泥、鋼材、瀝青、燃油等大宗建築材料以及施 工設備、海運費等。一般說來,承包商雇傭非所在國人員的工資價格指數應為承 包商原住國土木建築工程技術人員的價格指數,地材、燃油等從當地採購的材料 採用所在國政府有關部門發佈的價格指數,進口材料及施工設備等則採用出口國 通用的價格指數,雜項費用可以採用有關國際機構發佈的相應國家的消費價格指 數。在價格調整的全過程中,合理選擇參與調價的基礎價格指數,對一個契約最 終的經營結果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172。
168 陆建忠、李建斌,国际土木工程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建筑经济,第 280 期,页 37。(2006.02)
169 行政院主計處網站http://www.dgbas.gov.tw/lp.asp?CtNode=2848&CtUnit=331&BaseDSD=7(最 後瀏覽日期:2009.06.02)
170 請參見台北市政府主計處網站:臺北市物價統計月報:
http://w2.dbas.taipei.gov.tw/NEWS_WEEKLY/TP_TreeN.asp(最後瀏覽日期:2009.06.29)
171 請參見高雄市政府主計處網站:高雄市物價統計月報:
http://dbaskmg.kcg.gov.tw/book/month/price/book.htm(最後瀏覽日期:2009.06.29)
172 陆建忠、李建斌,国际土木工程合同中的价格调整,建筑经济,第 280 期,页 38。(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