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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103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試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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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雲林縣 雲林縣 103 103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試簡章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甄試簡章

103103年年0303月月2121日府教體字第日府教體字第1035408901 號函核定1035408901

一、 依據:

(一)96 年 7 月 11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621 號令修正公布國民體育法第 13 條。(二)97 年 3 月 24 日教育部頒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

二、 甄試資格:

(一)基本資格:(提交證件或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 以上)。

2、持有經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之 合格專任運動教練證初級(含)以上;以教育部、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定之合 格專任運動教練證種類為限。

(二)特殊條件: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 遣公函。

(三)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 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

應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三、甄試學校、種類、名額:計 項4 4 人 ,採分項報名,分項錄取,各分項名額互不流用。

項目 A.田徑 B.籃球 C.跆拳道 D.棒球 招考

學校

鎮南 國小

立仁 國小

水林 國中

褒忠 國小

正取 1 1 1 1

備取 1 1 1 1

四、 簡章公告日期:簡章於103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一)起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告欄及 鎮南國小網站,考生請自行下載。

五、 甄試內容、報名方式、時間及地點:

試別 項目 日期 評分項目 甄試地點

第一 階段 50%

資格及特殊表現 積 分 審 查

(30%)

103 年 4 月 17 日 9:00—12:00

參賽成績、指導績效、本縣體 育績優代理代課教師年資等

鎮南國小 會議室 筆試(20%) 103 年 4 月 26 日

10:00—11:30

體育專業科目 鎮南國小

(2)

第二 階段 50%

口試(20%) 103 年 4 月 27 日 8:30 起

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 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 未來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 態度等

專 長 試 教

(30%)

103 年 4 月 27 日 13:00 起

安排各專長選手給予實地指 導、訓練等實際操作。

各指定 場地

(一)第一階段:佔總分50%

1、資格及特殊表現積分審查:佔總分30%

(1)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通訊報名不 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3年4月17日(星期四)9時至12時,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南國小會議室(雲林縣斗六市南揚街60號)。

(4)報名應繳交證件(備正本及A4影本1份):

報名表(如附件1)。

黏貼證件資料表(如附件2)。

特殊表現積分審查表(如附件3)。

報考同意書(如附件4)。

報考切結書(如附件5)。

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依本簡章二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國民身分證、專任運動教練證…等)。

依本簡章六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A4影本1份備查。

(5)繳費方式:

報名費為新臺幣 2000元(另附限時掛號信封及郵資32元),請於103年4月17日(星 期四)報名時持繳費三聯單(如附件6)至現場報名繳費。

完成繳費後,現場領取准考證(如附件7)。

*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

*經報名、繳費、核發准考證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二,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書面資格審查,並 請先自行檢核,如經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2、筆試:佔總分20%。

(1)時間:103年4月26日(星期六)10時至11時30分。

(2)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南國小【地址:雲林縣斗六市南揚街60號,電話:

(05)6341109 轉036,網址:http://163.27.135.23/jnes/】。

(3)應試者請將身分證及准考證放至桌上,方便試務人員核對身份。

(3)

(二)第二階段:佔總分50%。

1、報到方式:請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至各項目指定考場報到。

2、口試:佔總分20%。

(1) 時間:103年4月27日(星期日)8時30分起。

(2)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南國小。

3、專長試教;佔總分30%。

(1) 時間:103年4月27日(星期日)13時起。

(2) 地點:田徑:鎮南國小運動場。

籃球:鎮南國小活動中心。

跆拳道:鎮南國小地板教室。

棒球:斗六簡易棒球場。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雖經錄取,如經查證屬實,立即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又錄取後無法 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 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甄試方式:

(ㄧ)第一階段:佔總分50%

1、資格及特殊表現積分審查:佔總成績比例30%,最高30分(超過30分,以最高 30分計);(參賽成績最高20分,指導成績最高20分,縣府列案之績優體育代理 代課教師積分最高10分)。

(1)簡章公告日前10年內(93.3.30.~)指導本縣籍選手代表國家或指導本縣參加運 動競賽成績換算表(20分):

名次

層級 第1 名 第2 名 第3 名 第4 名 第5 名 第6 名 第7 名 第8 名

奧運會 10 8 6 5 4 3 2 1

亞洲運動會(含 世界盃、亞洲盃、

東亞運)

8 6 5 4 3 2 1 0.5

全國(台灣區)運動

會 6 5 4 3 2 1.5 1 0.5

全國(台灣區)中等 學校運動會或全 國甲級聯賽

5 4 3 2 1.5 1 0.5 0.3

各單項委員會認定 之賽會或全國乙 級聯賽

4 3 2 1.5 1 0.8 0.4 0.2

全縣性運動會 0.3 0.2 0.1

(4)

﹡各單項協會認定之全國性賽會如下:

項目 田徑 籃球 跆拳道 棒球

賽會 名稱

1.台灣區(全國) 田徑錦標賽 2.全國身心障礙 運動會3.全國小學田徑 錦標賽

1.全國乙級聯 賽2.中華民國全 國少年籃球錦 標賽

1.全國青少年 跆拳道錦標賽 2.總統盃

1.全國乙級聯 賽

(2)指導本縣籍選手代表國家、本縣參加指定運動賽會之成績換算表(20分):

(3)代表本縣指導或參加台灣區運動會比照全國運動會;台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 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4)代表本縣指導或參加全國甲級聯賽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代表本縣指導 或參加全國乙級聯賽比照各單項協會認定之全國性賽會

(5)指導或參加同一賽會,同競賽項目但不同組別可重複計分。

(6)指導本縣選手參加全縣性運動會者,縣級比賽一次賽會只能核發一張指導獎 勵,不得重複記分。

(7)積分認證:指導之積分以啟蒙、各階段指導成績敘獎令正本或指導學生獎狀採 計,參加之積分原則上以獎狀正本採計(原主辦單位未頒發指導獎狀者需附 獎狀影本及秩序冊佐證)。

(8)積分認証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9)曾任縣府列管之體育績優代理代課教師,一個月給 0.1 分,未達一個月不予

名次

層級 第1 名 第2 名 第3 名 第4 名 第5 名 第6 名 第7 名 第8 名

奧運會 10 8 6 5 4 3 2 1

亞洲運動會(含 世界盃、亞洲盃、

東亞運)

8 6 5 4 3 2 1 0.5

全國(台灣區)運

動會 6 5 4 3 2 1.5 1 0.5

全國(台灣區)中等 學校運動會或全國 甲級聯賽

5 4 3 2 1.5 1 0.5 0.3

各單項委員會認定 之賽會或全國乙級 聯賽

4 3 2 1.5 1 0.8 0.4 0.2

(5)

計分,最高以10 分為限(需附服務證明書)。

(10)特殊表現績分審查結果於 103 年 4 月 18 日前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 告欄(網址 http://www.boe.ylc.edu.tw/)及鎮南國小網站

(http://163.27.135.23/jnes/) 2、筆試:占總分 20%

(1)考試時間及地點:

103年4月26日(星期六)10時至11時30分於鎮南國小舉行。

(2)考試科目:

體育專業科目(含運動訓練法、訓練實務),採測驗題100題電腦閱卷,測驗 時間90分

鐘,考生應試時請攜帶2B鉛筆。

(3) 筆試參考答案於103年4月26日(星期六)13時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 告欄

(網址http://www.boe.ylc.edu.tw/)。參考答案若有疑義時,請於103年4 月26日(星期六)16時前,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件8)以書面傳真方式 向雲林縣斗六市

鎮南國小提出申請【傳真電話:05-5339908】,逾時不予受理。

(二)第二階段:占總分50%

1、試教暨口試占總分50%(試教占30%,口試占20%)。

2、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

3、試教時間15分鐘,口試時間10分鐘;試教暨口試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4、請考生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種類之教材及自備教具,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依專長 項目自行準

備。

*注意事項:

(1)以現場教學演練為準。

(2)口試時應繳交專長證明文件(如:相關證照、獲獎或指導證明等),試教 以報考專

長類別訓練法為主並自備教具,另務請穿著輕便運動服、運動鞋。

八、甄試錄取方式:(採第一階段成績及第二階段成績合併計算)

(一)甄試正取名額按公告之各運動種類實際缺額錄取之,如未達錄取標準者(錄取標 準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筆試0分、試教或口試之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 取。正取未依期報到,由備取遞補。

(二)甄試同分時,依下列順序優先錄取之:

1、依照特殊表現積分、筆試、試教、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2、若上述條件均相同時,則由遴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九、甄試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日期:

(6)

(一)甄試成績公告:於103年4月27日(星期日)18時前,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告 欄(網址http://www.boe.ylc.edu.tw/)為主,成績單寄達為輔,當 事 人不得以通知 未

送 達提出異議 。

(二)成績複查:請於103年4月28日(星期一)12時前,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 查申請表(附件9)親自向雲林縣斗六市鎮南國小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100元整。另需 檢附限時掛號回

郵信封1只,貼足32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三)甄試錄取名單公告:於103年4月28日(星期一)18時前,公告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 公告欄(網址http://www.boe.ylc.edu.tw/)。

十、甄試分發及報到:

(一)分發地點:雲林縣政府教育處會議室。

(二)分發時間:請正取、備取人員持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於103年6月3日(星期 二)

9時前報到,並辦理分發作業,正取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 依序

遞補,額滿為止。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持分發委託書(附件10)及雙方身 分證正

本。

(三)報到審核:

1、甄試錄取分發專任運動教練應於103年6月3日(星期二)14時前,親自持分發證 明單及相

關學歷證件正本,至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接受審查並報到簽約。因故未如期接 受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審查者,錄取與否由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決定。

2、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應就聯合甄試錄取專任運動教練作實質審查,應聘專任運 動教練

若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各款不適任之情事,得予拒絕並檢 附相關資料

報府核備,其缺列入備取名額辦理。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甄試錄取人員其待遇以初級教練敘薪,領有中、高級教練證照者亦比照初級教練敘薪;

專任教練調動雲林縣政府得根據實際狀況予適當調整;其餘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 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教育部規定。

(二) 本次甄選錄取人員自102學年度(103年6月3日)起開始進用及敘薪。

十二、簡章請至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告欄(網址http://www.boe.ylc.edu.tw/)或至鎮南國小 網址:http://163.27.135.23/jnes/下載使用。

十三、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 公告欄(網址http://www.boe.ylc.edu.tw/)及各負責學校之門首及網頁公告或媒體公 告。

(7)

十四、本簡章經雲林縣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雲林縣政府核可後實施,未盡 事宜

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佈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告欄(網址 http://www.boe.ylc.edu.tw/)

十五、諮詢服務:

(一)聯絡地點:雲林縣政府教育處體健科江先生(05)5522446。

(二)聯絡時間:103年4月1日(星期二)至103年4月4日(星期五)止。每日8時30 分至12

時,13時30分至16時30分。

十六、申訴專線:雲林縣政府教育處(05)5522446。

十七、筆試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 有毀損

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身分證,向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應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逾時不得入場。每節考試開始後45分鐘內,不准 離場。

(三)文具請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試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亦不得作任何標記,如在試卷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試卷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試卷不准攜出試場。攜出試卷經 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

待監試人員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該科筆試分數6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

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 扣該科筆試分數6分。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參照「雲林縣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試違反試場規則處 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十七、附則: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8)

雲林縣 103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備註

第 一 類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四、交換座位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五、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六、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七、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 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教練 聯合甄試考試資格。

第 二 類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一、考試正式開始後45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

正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二、第一節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強行入

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四、於試卷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作任何標記,以顯

示自己身分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五、攜出試卷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交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9)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第 三 類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

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6分

二、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6分

三、污損、損壞試卷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6分

四、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

PDA 等計算及通訊器材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6分

五、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6分

(10)

雲林縣 103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試 第二階段(試教與口試)考生注意事項

一、第二階段考生的應試順序,依第一階段時的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

二、參加第二階段的考生,於進入口試及試教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給評審委員簽名 或蓋章。

三、試教、口試順序為:1號試教時,2號在休息室之預備區準備,其餘應試者請在休息 室等候。每

一試場均有安排二位服務老師,負責唱名、核對身分及計時按鈴,考生若未能於規 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3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口試亦同。

四、專長試教於當日下午13時開始試教。依序報到準備,專長試教以15分鐘為限由服務 人員於應試13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5分鐘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五、口試時間皆以10分鐘為限,由服務人員於應試9分鐘時,按第1次短鈴,10分鐘 按第2次長鈴強制結束。

六、試教暨口試評分參考:

(一)試教:

1、應試者自行依專長項目自行準備(單元)進行試教。

2、評分原則:教學內容佔30%,教學技巧佔30%,儀態佔15%,口齒清晰 度15%,創

意度10%。

(二)口試:(考生得自行準備相關資料提供評審委員參考)

1、以運動指導理念、專業及專門學科知能、曾經服務績效及未來抱負、表達 能力、儀表態度 等項評定。

2、評分原則:運動指導理念25%,績效目標25%,行政配合度25%,服務熱 誠25%。

七、試場之配當及每位考生試教及口試序號,另公布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告欄 (網址http://www.boe.ylc.edu.tw/)及各負責學校之門首及網頁公告。

八、若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布於雲林縣教育網電子公告欄(網址 http://www.boe.ylc.edu.tw/)及鎮南國小之門首及網頁公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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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生請於110年4月21日(星期三)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2B

1.考生請於108年8月31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1.考生請於109年4月18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2.考生請於 110年9月4日(星期六)

(二) 103年9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 錄取人員名單將於甄選當日下午 17:00 前公告於本校網站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