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第 1 次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簡章
一、依據:
(一) 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 依中市教體字第 1080049155Q 號文辦理。
二、甄選種類、名額:游泳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正取」1 名;「備取」2 名。
三、報名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二)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核發游泳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三)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四、甄選作業日程:
甄選重要事項 招 考 日 期 備 註
簡 章 公 告 108.6.24(星期一)起 1.本校網站(http://www.dhjh.tc.edu.tw/)
2.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報名、積分審查 第 1 次招考 108.7.1(一) 上午 8:30~11:30
口 試 第 1 次招考 108.7.1(一) 口試:下午 13:05 起
放榜(錄取名單公告) 第 1 次招考 108.7.3(三) 下午 17:00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五、報名手續:
(一)報名方式:採親自或委託(須附委託書-附件 4)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報名表可自本校網站公告下載,使用 A4 紙張列印)
(二)報名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7.1(一) 上午 8:30~11:30,逾時不受理。
(三)報名地點:本校人事室(臺中市大雅區雅環路一段 2 號) 電話:(04)25688251 轉123
(四)應繳交證件(報名時繳交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附件 1)
2、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附件 2)
3、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4、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 法」審定合格,核發游泳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5、報名切結書。(附件 3)
6、委託書(無則免附)。(附件 4)
7、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 5)
8、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10年內指導學生或本人(附件6)參加運動會成績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採計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註1:以上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A4影本1份備查。
註2: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
註3: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第三點,並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
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加甄試,不得異議。
(五)繳費方式:
1、無需繳交報名費用。
2、現場領取准考證,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附件2)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甄試方式:分為積分審查60%、口試40%。
(一)考試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7.1(一) 口試:下午 13:05 起 請於當日 13:00 至本校人事室報到 (二)積分審查:以報考運動種類(游泳)為限。
1.專業成就資料審查占總分60%:最高採計100分。
(1)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奧運會、亞洲運動會、全國運動會;指導學生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及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主辦全國各項錦標賽等賽事,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
(2)指導或代表參加游泳運動競賽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項次 比賽名稱 第1名 第2名 第3名 第4名 第5名 第6名 第7名 第8名
1 指導或參加奧運會 50 40 30 20 10 9 8 7 2 指導或參加亞洲運動會 40 30 20 10 9 8 7 6 3 指導或參加全國運動會 30 20 10 8 6 4 2 1 4 指導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20 10 5 4 3 2
5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主辦全國各項
錦標賽 10 5 3
A.同年度同一比賽名稱不同項目可重複計算。
B.積分認證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C.積分認證:指導積分以指導學生獎狀(併秩序冊)採計;參加積分以獎狀正本採計。
D.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100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E. 積分採計以報考運動種類為限,每人僅採計最優15項(本人參加及指導學生合計)賽事成 績,邀請賽不予採計積分。
F.如有相關積分爭議,均由報名現場之積分疑義審查小組判定之。
(3)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游泳成就積分(附件6)。
2.口試,佔總分40%:最高採計100分。
(1)本項計分採計最高為100分,依比例換算本項得分。。
(2)口試時間10分鐘,依抽籤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
3.口試地點:本校二樓會議室
八、甄試錄取方式:
甄試名額按公告錄取之,如口試之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正取未依期報到者,由備取遞補。
九、甄試錄取公告:
(一)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www.dhjh.tc.edu.tw/)。
第 1 次招考 108.7.3(三) 下午 17:00 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
(二)錄取時僅以電話通知,不另寄發成績通知;若需成績通知者,請於放榜後一週內至本校人事 室提出申請。
十、成績複查:請於
第 1 次招考 108.7.4(四) 上午 9:00~11:30 前
持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 (附件 7)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
十一、報到:
(一) 報到日期:
第 1 次招考 108.7.5(五) 上午 10 時前
(二)報到時間:當日上午10時前攜帶戶口名簿影本、最近3個月內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檢表(需含胸部X 光,可於報到後10日內補齊);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訓練、
指導之傳染病或未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人員遞補之。
十二、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取消其擬聘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四、甄試錄取人員其待遇以初級教練敘薪(以報到日起薪),領有中、高級教練證照者亦比照初級教 練敘薪。其餘事項悉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暨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契約辦 理。{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
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十五、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甄選日期當日停止上班時,延至次1上班日辦理。
請注意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網頁(網址http://www.dgpa.gov.tw/)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
(https://www.tc.edu.tw/)公告或媒體公告。
十六、聘用日期:108年8月1日起至109年7月31日止。
十七、本簡章經本校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定後 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 定情事者 。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 項及第六項不得為教育人員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已聘任者,由學校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 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 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 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 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108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報名表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照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報名表。(附件 1)
( )(2)黏貼國民身分證影本。(附件 2)
( )(3)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 )(4)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核發游泳運動項目初級(含)以上專任運動 教練證者。
( )(5)報名切結書。(附件 3)
( )(6)委託書(無則免附)。(附件 4)
( )(7)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附件 5)
( )(8)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10年內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運動成就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本。(附 件6)(採計自民國98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相關證明文件。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 1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類別: 游泳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108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未註明出生地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1 分(黏貼於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准考證 考試項目與時間 應考人
姓 名
108 年 7 月 1 日(星期一)
甄選科別 代理運動教練(游泳) 時 間 項 目 甄選證
號 碼
13:00~13:05 報到
臺中市立 大華國民 中學人事 處戳章
貼相片處
13:05 起 口試(依抽籤序進行)
備 註
註:考生應考時請主動出示本甄選證予甄選委員驗證。
附件 2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 運動教練(游泳)甄選 ,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身分證統號:
通 訊 處: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 報 名 委 託 書
本人_______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與資格、積分審查作 業,今委託________________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臺 中 市 立 大 華 國 民 中 學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統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4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 中 市 立 大 華 國 民 中 學 游泳代理專 任運動教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 案資料。
此致
臺 中 市 立 大 華 國 民 中 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5
11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游泳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指
導 學 生 或 代 表 參 加 運 動 成 就 積 分
︵ 最 高 100
分
︶ 1
□奧運會(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亞運會(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 全國運動會(指導學生或代表參加)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指導學生參加)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5 □中華民國游泳協會主辦全國各項錦標賽(指導學生參加)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採 計 最優 10 項/張
自評總分 審核總分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6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立大華國民中學 108 學年度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游泳)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信箱
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甄選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
第 1 次招考 108.7.4(四) 上午 9:00~11:30 前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附件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