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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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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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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 要 日 程 表

日 期 備 註

簡章發售

1.本委員會網站訂購 http://union42.jctv.ntut.edu.tw 2.現場購買19 個代售服務學校 聯絡電話如下

臺北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02) 27712171 轉 1116 新北市:致理技術學院 (02) 22589016

基隆市: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02) 24372093 轉 204 宜蘭縣:蘭陽技術學院 (03) 9771997 轉 157 桃園縣:萬能科技大學 (03) 4515811 轉 21302 新竹市: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03) 6102219

苗栗縣:育達科技大學 (037) 651188 轉 1202 103.12.17(星期三)起 臺中市: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04) 22195113

彰化縣:建國科技大學 (04) 7111111 轉 1305 南投縣:南開科技大學 (049) 2563489 轉 1309 雲林縣: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05) 5372637

嘉義市:大同技術學院 (05) 2223124 轉 204 臺南市: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06) 2110648

高雄市: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07) 3814526 轉 2311 屏東縣:大仁科技大學 (08) 7624002 轉 1532 花蓮縣:大漢技術學院 (03) 8210888 轉 1820 臺東縣: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089) 226389 轉 2000 澎湖縣: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06) 9264115 轉 1123 金門縣:國立金門大學 (082) 312346

103.12.18(星期四)起 103. 12.29 (星期一)止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報名 辦理單位: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地址: 640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

路三段 123 之 5 號 電話: (05)5379-000

轉 158、159

網址: http://www.tcte.edu.tw

本招生採計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 測驗原始分數(請參閱本簡章相關規定),

考生應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報名並參 加考試並取得成績後,方得參加本招生。

104.5.2(星期六)

104.5.3(星期日)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104.5.11(星期一)10:00 起

104.5.15(星期五)17:00止

集體資格審查登錄 (由高中職學校辦理)

高中職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104學年度四技二 專統一入學測驗之應屆畢業生免登記資格 審查勾記作業。

104.5.28(星期四)10:00 起 104.6.17(星期三)17:00 止 (資料以寄件郵戳為憑)

個別登記資格及特種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身分審查登錄及繳件

考生須先至本委員會網站系 統,登錄相關資料後,再將相關 證明文件寄送本委員會審查。

1.登記資格及特種生、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身分審查:登記資格審查條件及繳 驗證件請參閱本簡章第 2~8 頁。

2.電話:(02) 2772-5333 分機 211、215。

3.傳真:(02) 2773-8881。

4.地址:10608 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

1 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億光大樓 5 樓。

(2)

104.7.1(星期三)10:00 起

資格審查結果公告 (含登記資格及特種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身分 )

1.凡登記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繳費及 參加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2.特種生身分審查未通過者,概以一般生 身分參加本招生。

3.具有多重特種身分考生,須於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前,傳真特種身分確認 單(請至本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 至本委員會確定特種身分。

4.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審查未通過者,

僅不得享有登記費優待,與登記資格無關。

104.7.1(星期三)10:00 起

104.7.3(星期五)17:00 止 資格審查結果複查 考生對資格審查結果如有疑義,得填寫

「資格審查結果複查申請表」 (如附表一),

傳真至本委員會辦理複查。

104.7.10(星期五)10:00 起 網路選填登記志願練習

版系統開放 考生可先行上網練習或試填。

104.7.9(星期四)10:00 起

104.7.13(星期一)17:00 止 集體繳費及繳費狀態查詢 1.集體繳費限由原報名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 統一入學測驗之集體報名單位辦理。

104.7.14(星期二)10:00 起 104.7.20(星期一)24:00 止 (便利商店繳費僅至 104.7.17 止)

個別繳費及繳費狀態查詢

2.繳費管道有各金融機構臨櫃、ATM、便利 商店等,逾期無法繳費,便利商店繳款單 須至本委員會網站下載。

3.參加集體或個別繳費考生(包含免繳費 之低收入戶考生) ,均務必於繳費規定期 限內上網查詢繳費狀態。如獲系統回應

「繳費成功」者,即表示已完成繳費,

及參加本招生之登記分發,具有上網選填 登記志願資格。

4.繳費收據或證明請務必留存,以備查驗。

5.相關詳細規定請參閱本簡章第 11~12 頁。

104.7.24(星期五)10:00 起 實際招生名額及

總成績級距人數統計公告 考生可上網查詢,作為選填志願參考。

104.7.24(星期五)10:00 起 個人總成績及排名查詢 1.查詢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總分數及特 種生優待加分後之總成績。

2.考生查詢個人總成績及排名。

104.7.24(星期五)10:00 起

104.7.25(星期六)12:00 止 個人總成績複查 考生對個人總成績如有疑義,得填寫「個 人總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表二),傳真至 本委員會。

104.7.24(星期五)10:00 起

104.7.29(星期三)17:00 止 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考生須至本委員會網站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系統,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准考證號碼及自設 之通行碼登入後,選填登記志願。選填登記 志願資料確定並送出後,即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修改。

104.8.4(星期二)10:00 起 錄取公告及分發結果查詢

中華電信門號手機直撥 536,

語音查榜專線: 0203-03536 或0911-536536,

語音查榜時間: 104.8.4(星期二) 10:00 起至 104.8.7(星期五) 24:00 止。

104.8.4(星期二)10:00 起

104.8.6(星期四)12:00 止 分發結果複查 考生對分發結果如有疑義,得填寫「分發結果 複查申請表」 (如附表三),傳真至本委員會。

附註:本表日程如有變動,以本委員會網站公布與相關公告為準。

本委員會網址: http://union42.jctv.ntut.edu.tw。

(3)

特種身分考生分發方式:就所登記的校系科(組)、學程之志願順序,先以一般生身分與其 他一般生依總分數高低順序,分發於該校系科(組)、學程之一般生名額,至額滿為止;未 以一般生身分獲分發錄取者,但若該校系科(組)、學程有該類特種生外加名額,且考生之 該類特種生優待加分後之總成績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含同分參酌標準)時,再以特種生 身分及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分發於該類特種生之外加名額,至額滿為止。

重要注意事項

一、 104 學年度(以下簡稱本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四技二專)日間 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以下簡稱本招生),由 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 年制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依考招分離精神不辦理考試。

二、 欲參加本招生之考生,應先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舉辦之 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 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 (以下簡稱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並取得測驗成績。

三、考生參加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測驗總分數為 0 分(含因違反統一入學測驗 試場規則應扣減分數後合計為 0 分)者,不得參加本招生。

四、本招生採先審查登記資格後網路選填登記志願制,即考生須先經登記資格審查通過,

始取得參加本招生資格,且於完成繳費後,才可參加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五、本招生之資格審查結果、繳費、個人總成績、招生名額、選填登記志願、分發結果等相 關查詢系統,考生均可至本委員會網站使用,網址: http://union42.jctv.ntut.edu.tw。

六、本委員會將於 104 年 7 月 1 日(星期三)10:00 起,於本委員會網站公布資格審查結果,

一般生未通過登記資格審查者,不得繳費及參加網路選填登記志願;另雖已通過一般生 登記資格審查,但未參加或未通過特種生身分審查者,視為一般生,不得享有加分優待。

七、本招生一律採繳費後網路選填登記志願:所有考生繳費後(包含免繳費之低收入戶考生) , 均務必於繳費規定期限內上網查詢繳費狀態。如獲系統回應「繳費成功」者,即表示已 完成繳費,及參加本招生之登記分發,具有上網選填登記志願資格。

八、參加本招生之低收入戶考生免繳費、中低收入戶考生登記費減免 30%,應繳新臺幣 154 元整

【未於報名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或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時,

取得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之考生,須於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0:00 至 104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17:00 資格審查繳件期間內,上網登錄並將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寄至本委員會,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可享有本招生登記費優待】 。

九、凡通過特種生身分審查之考生皆具有一般生身分;另考生若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特種生身分者,

須至本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多重特種身分考生登記分發特種身分確認單」 ,

僅能選擇一種特種身分參加本招生,確認單簽名後,須於 104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 17:00

前傳真至本委員會 (並以電話確認已收到傳真),一經傳真確認後即不得要求更改特種身分

別;未傳真者,則以優待加分比例最高之特種身分為其特種身分。

(4)

消網路選填登記志願資格,若已繳登記費者,不予退費,考生不得異議。

十一、特種身分考生分發方式:就所登記的校系科 (組)、學程之志願順序,先以一般生身 分與其他一般生依總分數高低順序,分發於該校系科 (組)、學程之一般生名額,至 額滿為止;未以一般生身分獲分發錄取者,但若該校系科 (組)、學程有該類特種生 外加名額,且考生之該類特種生優待加分後之總成績達一般生最低錄取標準 (含同分 參酌標準 )時,再以特種生身分及依總成績高低順序,分發於該類特種生之外加名 額,至額滿為止。

十二、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以下簡稱本會)主辦本招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

取得並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在辦理招生事務之目的下,進行處理及利用。本會將善盡 善良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僅提供招生相關工作目的使用。

凡報名本招生者,即表示同意授權本會,得將自考生報名參加本招生所取得之個人及

其相關成績資料,及代為向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申請取得其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

一入學測驗各考試科目原始分數及報名基本資料(紙本或電子檔案) ,運用於本招生事

務使用,另同意提供其報名資料及成績予 (1)考生本人、(2)受委託報名之集體報名單位

或原高中職就讀學校、 (3)其他科技校院或大學入學招生之主辦單位、(4)辦理新生報到

或入學資料建置之學校、 (5)技專校院招生策進總會、(6)教育部。

(5)

報名「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103.12.18(星期四) ~ 103.12.29(星期一)

參加「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 104.5.2(星期六) ~104.5.3(星期日)

是否符合本簡章所列免辦理登記 資格審查之條件且不具特種生、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

資格審查登錄繳件 104.5.28(星期四)10:00 ~ 104.6.17(星期三)17:00 (資料登錄及證明文件繳寄)

登記 資格審查

通過 身分審查 特種生

特種生身分 一般生身分

資格審查結果公告 104.7.1(星期三)10:00

集體繳費: 104.7.9(星期四) 10:00 ~ 104.7.13(星期一)17:00 個別繳費: 104.7.14(星期二) 10:00 ~ 104.7.20(星期一)24:00

通過 不通過或未申請

不通過

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104.7.24(星期五)10:00 ~ 104.7.29(星期三)17:00 不得參加本招生

資格審查結果複查 104.7.1(星期三) 10:00 ~ 104.7.3(星期五)17:00

實際招生名額及總成績級距人數統計公告 104.7.24(星期五)10:00 個人總成績及排名查詢 104.7.24(星期五)10:00

分發結果複查 104.8.4(星期二) 10:00 ~ 104.8.6(星期四)12:00 個人總成績複查 104.7.24(星期五)10:00~104.7.25(星期六)12:00

錄取公告及分發結果查詢 104.8.4(星期二)10:00 低收或中低收

入戶身分審查

具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不具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

通過 不通過或未申請

繳費狀態查詢 104.7.14(星期二)10:00~104.7.20(星期一)24:00

(6)

目 錄

壹、招生學校 ... 1

貳、登記資格 ... 2

叄、資格審查登錄繳件 ... 4

表一 特種身分考生資格審查繳件時所須繳交之證件(影本) ... 7

表二 特種身分考生成績優待標準表(各項優待標準以教育部最新公告為準) ... 9

肆、聯合登記分發各群 (類)別、代碼及其指定之統一入學測驗群(類)別、代碼... 11

伍、繳費 ... 11

陸、 成績核計 ... 13

柒、實際招生名額及總成績級距人數統計公告 ... 13

捌、個人總成績、排名查詢及總成績複查 ... 13

玖、 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 14

拾、分發方式 ... 15

拾壹、錄取公告及分發結果查詢 ... 15

拾貳、分發結果複查及申訴 ... 16

拾叄、身體檢查 ... 16

拾肆、其他 ... 16

附錄一、聯合登記分發之校系科 (組)、學程及預定招生名額………..17

附錄二、聯合登記分發各群 (類)別、志願代碼及校系科(組)、學程預定招生名額 ... 65

附錄三、考生畢 (肄)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 117

附錄四、考生畢(肄)業科(組、學程)別代碼表 ... 120

附錄五、招生申訴處理辦法 ... 123

附表一、資格審查結果複查申請表 ... 124

附表二、個人總成績複查申請表 ... 125

附表三、分發結果複查申請表 ... 126

附表四、考生申訴表 ... 127

附表五、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繳費單填表說明………128

附表六、臺灣銀行虛擬帳號臨櫃代收專用繳費單(代傳票) ………129

注 意 事 項

一、 請妥善保存本簡章,以便參加本招生參考之用。

二、 資格審查登錄繳件日期: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10:00 至 104 年 6 月 17 日(星期三)17:00。

三、 繳費日期:

(一)集體繳費:104 年 7 月 9 日(星期四)10:00 至 104 年 7 月 13 日(星期一)17:00。

(二)個別繳費:104 年 7 月 14 日(星期二)10:00 至 104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24:00。

四、 網路選填登記志願日期:

10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10:00 至 104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三)17:00。

五、 參加本招生須先通過登記資格審查並繳費成功後,始可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六、 考生不得冒名頂替或持偽造(變造)證件參加,違者一律取消本招生報名資格,已錄取者

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

(7)

壹、招生學校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頁碼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頁碼 代 碼 學 校 名 稱 頁碼 101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17 216 大仁科技大學 35~36 404 *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

慈濟技術學院 54 102 *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17 217 * 聖約翰科技大學 36~37 406 和春技術學院 54~55 103 *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7~18 218 * 嶺東科技大學 37~38 408 * 致理技術學院 55 104 *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18 219 * 中國科技大學 38 410 亞東技術學院 55~56 105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18~19 220 * 中臺科技大學 38~39 411 桃園創新技術學院 56 106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19~20 221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 39~40 412 德霖技術學院 56~57 107 *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 20 222 * 遠東科技大學 40 414 蘭陽技術學院 57 108 *國立高雄海洋科技大學 20~21 223 元培醫事科技大學

(原元培科技大學) 40~41 415 黎明技術學院 57~58 109 國立澎湖科技大學 21 224 景文科技大學 41~42 416 * 東方設計學院 58 110 *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 21~22 225 中華醫事科技大學 42 417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 58~59 111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22 226 東南科技大學 42~43 418 崇右技術學院 59 112 *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22 227 德明財經科技大學 43~44 419 大同技術學院 59 113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22~23 228 * 南開科技大學 44 420 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59~60 114 *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

(原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 23 229 中華科技大學 44~46 423 臺灣觀光學院 60 201 * 朝陽科技大學 23~24 230 僑光科技大學 46 424 台北海洋技術學院 60~61 202 * 南臺科技大學 24~25 231 育達科技大學 46~47 502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61 203 * 崑山科技大學 25~26 232 美和科技大學 47 503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61 204 嘉藥學校財團法人

嘉南藥理大學 26~27 233 吳鳳科技大學 47~48 601 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 61 205 * 樹德科技大學 27~28 234 環球科技大學 48~49 602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61~62 206 * 龍華科技大學 28 235 中州科技大學 49 704 *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62 207 輔英科技大學 28~29 236 修平科技大學 49~50 713 *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62 208 明新科技大學 29 237 *長庚學校財團法人

長庚科技大學 50 723 國立宜蘭大學 62~63 209 * 弘光科技大學 29~30 238 大華科技大學 50~51 724 * 國立聯合大學 63 210 健行科技大學 30~31 239 臺北城市科技大學 51 732 國立金門大學 63 211 * 正修科技大學 31~32 240 醒吾科技大學 51~52 738 國立屏東大學 63~64 212 * 萬能科技大學 32~33 241 * 文藻外語大學 52

213 * 建國科技大學 33~34 242 南榮科技大學 52~53 214 * 明志科技大學 34 243 華夏科技大學 53 215 高苑科技大學 34~35 403 大漢技術學院 53~54 註: 1.各校之招生規定及相關資料請參考「附錄一」。

2.本簡章公布後,招生學校及系科(組)、學程如有異動,另於本委員會網站公告。

3.本表中校名前有註記「*」者,為符合教育部規定,得招收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六條之學校。

(8)

凡具下列所述資格之一,並已參加「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取得測驗成績,

且測驗總分數不得為 0 分(含因違反統一入學測驗試場規則應扣減分數後合計為 0 分)者:

一、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者,具報名四技各招生系(組)、學程之登記資格:

1.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 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2.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3. 教育部核定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 明有「綜合高中 (部)」者。

4.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 能班 (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技術型高 級中等學校 (高級職業)進修學校職業類科畢業者。

5.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 中補校 )、實用技能班(學程)(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 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6. 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7. 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地區高級職業學校學歷(力)證件,經大陸公 證處公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 (市)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採認者。

8.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 業學校 )普通科畢業,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資賦優異考生,持有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所發之提早升學報考證明書者。

9.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 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 (高級中學) 進修學校普通科畢業者。

10.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附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結 業,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11. 持有國外高級中學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12. 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持有大陸高級中學學校學歷證件,經大陸公證處公 證屬實,並由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採 認者。

13. 陸、海、空軍士官學校常備士官班畢業,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可比敘高職學歷資 格者。如仍在營者,並須經權責單位核准報考。

14. 持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證書或相當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資格證明書者。

15. 凡具有下列各項資格之一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得以同等學力 資格參加:

(1)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 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 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2)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 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

業,持有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9)

(4) 高級中學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5)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級中學、職業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及格 證明書。

(6)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

(7)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8)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9)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10)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1)點所 列情形之一。

(11) 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 年以上。

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 年以上。

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12) 年滿二十二歲,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 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 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含推廣教育課程)。

(13)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含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持有學 分證明書。

(14) 符合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第二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者。

(15)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或於職業學 校擔任技術及專業教師,經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專案審議通過者。

(16) 於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經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專案審議通過者,僅 得登記同意受理本條款之校系科(組)、學程為志願 (符合本條款之招生學校請 參閱本簡章第 1頁)。

二、具下列學歷(力)資格條件之一者且取得學歷(力)證件之年數符合規定者,具報名二 專各招生科(組)之登記資格:

1. 符合上述各款報名四技各招生系(組)、學程之登記資格【不包含(一)15.之(15)、(16) 條款】 。

2.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普通科及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畢 業,並符合各校依實際需要規定應具之離校或工作年資、修習專業課程時數或專業 訓練期限規定。但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所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專門學程畢業者,

不包括在內。

注意事項:

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5 月 14 日臺教技(二)字第 1030064140 號函,普通型高級中等學(高

級中學 )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職)普通科之考生,須取得有關學歷(力)證件滿 1 年以

上,始具報名本招生之登記資格。

二、凡符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及國軍退除役官兵

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或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

(10)

三、考生參加本招生之聯合登記分發群 (類)別,應與其報考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舉辦之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考試科目群 (類)別相同;群(類)別不相同者,其統一入 學測驗之各考試科目原始分數不予採計。

四、考生若已參加 104 學年度下列各管道入學招生,經錄取(報到)後,不得再行參加本招生,

違者一律取消網路選填登記志願資格,若已繳登記費者,不予退費,考生不得異議。

(一)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招收技藝技能優良學生保送入學招生。

(二)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招收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入學招生。

(三)104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甄審、甄試招生。

(四)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

(五)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

(六)104 學年度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招生。

(七)104 學年度大專校院各入學招生管道或各校經教育部核准自行辦理之單獨入學招生。

五、考生自畢業或取得有關登記資格學歷(力)證件,自取得證件之年數採計,可計算至 104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三)。

六、持國外高中(職)學校以上畢業證件者,應另附歷年成績證明。

七、考生所持相當於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認定,由本委員會召開之資格審查委員會審定之。

八、雅加達臺灣學校、泗水臺灣學校、檳吉臺灣學校、吉隆坡臺灣學校、越南胡志明市臺灣 學校、上海臺商子女學校、東莞臺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等 8 所海外學校未具 僑生身分考生登記資格,比照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相關規定辦理。

九、由國內移居至馬來西亞地區,但未具僑生身分考生,因未修讀馬來文致無法取得高中畢 業證書者,得持馬來西亞三年制高中修業證明書 (修畢所有課程,且各科成績及格),

經駐外單位驗證後,比照國內同等學力資格辦理。

十、曾於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國立臺南藝術大學七年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三年級視同普 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中學)同等學力,登記資格得比照「登記資格第一條第十五項第 一款」辦理。於台南應用科技大學及東方設計學院七年一貫制學系就讀者,其一至五年級 視同五年制專科學校同等學力,登記資格得比照「登記資格第一條第十五項第二款」辦理。

叄、資格審查登錄繳件

一、 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無須辦理個別登記資格審查:

(一)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高職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或普通型高級

中等學校 (高中)附設職業類科之103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並經由就讀學校辦理免

登記資格審查之集體報名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應屆畢業生。

(二) 已通過「 95至103學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登記資格審查」考生。

(三) 已通過「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資格審查」考生。

註 :上述考生若另具特種生身分者,則須於資格審查期間內完成特種生身分審查,

始得享有特種生加分優待。

二、 須辦理資格審查登錄繳件對象:

(一) 一般生身分:

1. 不符合上述無須辦理個別登記資格審查條件者。

2. 其他普通型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高中職)畢業生或同等學力考生。

3. 國軍義務役官兵現役人員 (含替代役男),如將在104年7月21日(星期二)至104年

9月30日(星期三)間退伍或解除召集者,於登記資格審查時,應另繳驗各部隊出

具之「退伍日期證明書」正本乙份。本款考生應以一般生身分參加本招生,若

考生蓄意隱瞞退伍或解除召集日期,且於 104年9月30日(星期三)以前無法退伍

或解除召集者,一律取消錄取資格。

(11)

(二) 特種生身分:

1. 包含原住民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生、政府派外工作人員子女及境外優秀 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具有特種生身分但未參加或未通過特種生身分審查者,

視同一般生;通過特種生身分審查者,始得享有加分優待之權利。

2. 通過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原住民身分審查考生,仍須於本招生資 格審查期間上網登錄原住民之身分與文化及語言能力合格證明等資料。經本 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始得享有原住民身分之加分優待。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身分:

1. 所稱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係指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福建省金門縣、

福建省連江縣等縣 (市)政府所界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 報名「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或「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 生」時,已出具證明且通過審查並登錄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

即享有登記費免繳優待或減免 30%,無須繳寄證明文件至本委員會審查。

3. 於「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或「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

報名後,新通過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須於資格審查期間內上網登錄 並繳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委員會,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者,本招生登記費,低 收入戶考生可免繳、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 30%。

4. 考生可於資格審查期間內,登入資格審查系統確認是否具有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身分。

5.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非清寒證明)係指各縣市政府或授權各鄉、

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若證明文件內未含考 生本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者,則須另附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三、 登錄繳件日期:

(一) 考生可於104年5月28日(星期四)10:00至104年6月17日(星期三)17:00期間,

逕至本委員會網站「資格審查系統」 (登錄繳件期間系統24小時開放)登錄相關 資料後,再列印系統所產生之黏貼單,並貼妥或釘附應繳交審驗之相關證明後,

於 104年6月17日前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10608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三段 1號(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億光大樓5樓),104學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 發委員會收」 ,逾期 (郵戳為憑)概不受理。請考生自行留存掛號收執聯(掛號號碼 計 14~20位數字),以郵局郵寄者可至中華郵政公司網站查詢郵件收送進度。考 生亦可於寄件後第 3天起,在本委員會網站「資格審查系統」,查詢資料是否已 寄達本委員會。

(二) 以原住民之特種生身分參加本招生者,僅須於資格審查期間至本委員會網站

「資格審查系統」登錄原住民之身分與文化及語言能力合格證明等資料,無須 繳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與「文化及語言能力合格證明書」 ,但須同意本委員 會可透過「內政部電子查驗機制系統」及「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及語言 能力證明資料庫平台」 ,取得考生戶籍資料及文化及語言能力合格證明,以作為 辨識、審查之依據。本委員會若未能連結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 時,本委員會得要求考生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 料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

四、 資格審查須繳交之黏貼單 (列印由資格審查系統勾選所產生之黏貼單):

(一) 畢業(或學位)證書或同等學力證件影本黏貼單。

註: 103學年度第2學期在學肄業之專科學校應屆畢業生,登記資格審查期間因尚

未取得專科學校學位證書,而欲以「持有專科學校畢業學位證書」之登記資

格參加本招生者,須先至本委員會網站「資格審查系統」登錄基本資料後,

(12)

並同意如逾期繳交或登記資格經審查未通過時,概以登記資格不符論處,

考生不得參加本招生,不得異議。

(二) 特種身分證件影本黏貼單(各種特種身分應繳交文件請參閱本簡章第7-8頁表一)。

(三)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黏貼單。

五、 考生應於 104年7月1日(星期三)10:00起至本委員會網站,查詢登記資格、特種生身 分之優待加分比例,及低收入戶登記費免繳或中低收入戶登記費減免30%審查結果,

本委員會不另寄發通知。考生未上網查詢而致參加本招生之相關權益受損時,概由 考生自行負責。

六、 考生對資格審查結果如有疑義,可於 104年7月1日(星期三)10:00至104年7月3日 (星期五) 17:00,填寫「資格審查結果複查申請表」(如附表一),傳真至本委員會,

辦理資格審查結果複查,複查以 1 次為限,考生於複查期間僅得就現有資料審查結 果之疑義要求更正,不得要求補繳新的資格證明文件;複查結果由本委員會以電話 或書面方式回覆。

注意事項:

一、 103學年度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高職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高中)或普通型高

級中等學校(高中)附設職業類科應屆畢(結)業之一般生,若已由原就讀學校辦理免登記資 格審查者,考生得免繳驗學歷 (力)證件,即無須辦理登記資格審查;但若未經由就讀學 校辦理免登記資格審查者,則考生須自行辦理登記資格審查。

惟特種生無論是否為應屆畢業生,皆須由考生自行辦理特種生身分審查。

二、 考生如不確定是否須要參加登記資格審查,可於資格審查期間,至本委員會網站「資格 審查系統」查詢;如獲系統回應「您已具有本招生之一般生登記資格」者,即表示已通 過登記資格審查,無須辦理登記資格審查,其餘考生均須參加登記資格審查。

三、 所繳驗之學歷 (力)證件或其他相關證件,除由僑務委員會所開立之「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

文件須繳交正本外,其餘一律繳交影本即可,惟如影本模糊不清致難以辨認者,概不予 受理。錄取報到時,則須繳驗學歷 (力)及相關證明正本。若報到時發現原提出證件不實 或偽造,一律取消錄取及入學資格,考生不得異議。

四、 凡登記資格審查未通過者,不得繳費及參加網路選填登記志願。

五、 雖已通過登記資格審查,但未於規定時間內上網登錄或繳件之申請特種生資格審查考生,

於資格審查登錄繳件時間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其特種身分,並以 一般生身分辦理,不予加分優待。

六、 考生若同時具有兩種以上之特種生身分時,得將所有的證明文件提出,經審查後若兩種 以上身分皆符合者,須至本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多重特種身分考生登記分 發特種身分確認單」 ,僅能選擇 1種特種身分參加本招生,確認單簽名後,請於104年7月 10日(星期五)17:00前傳真【(02)2773-8881】至本委員會,並以電話【(02)2772-5333分 機 211、215】確認收到傳真,一經傳真確認後,即不得要求更改特種身分別;未傳真者,

則以優待加分比例最高之特種身分為其特種身分。

七、 特種生身分經審查通過者,其優待加分比例,請參閱本簡章第 9頁至第10頁表二。

八、 若填寫之基本資料時須要造字者,請至本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區」下載造字表,填寫後 傳真至本委員會據以造字。

九、 考生所繳交之各證件影本無論錄取與否概不退還。除僑生外,若有繳交正本而遺失、

破損者,本委員會概不負責。

十、 凡於「資格審查系統」內勾選兵役狀況為「現役」者,均須繳交退伍日期證明書。

(13)

身 分 類 別 應 繳 交 證 件

原 住 民 生

1.考生無須繳寄相關戶籍資料證明文 件,但須於資格審查期間至本委員 會網站「資格審查系統」 登錄原住 民身分資料,本委員會將透過內政 部電子查驗機制系統取得考生戶籍 資料,作為辨識、審查之依據。

2.持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授予 在有效期限內之文化及語言能力 合格證明書者,須於資格審查期間 至本委員會網站「資格審查系統」

登錄相關資料,本委員會將透過行 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及語言 能力證明資料庫平台線上查詢確 認資格。

1.具原住民身分考生具有下列證明之一者,取得 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

(1)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合格證書。

(2)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能力 證明考試合格證書且在有效期限內。

(3)102 學年度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 語言能力證明考試高中級合格證書且在有 效期限內。

(4)中級以上原住民族語能力證明書。

(無此證明或未登錄相關資料者,無法增加總分 35%,僅能增加總分 10%)。

2.文化及語言能力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須超過 104 年 5 月 28 日。

3.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原住民身分法」相關規 定辦理。

4.本委員會若未能連結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 分尚待查驗時,本委員會得要求考生提供全戶 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 證明文件,作為審查依據。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

1.軍官:繳交國防部核准「退伍證明 文件」 ,及「初任官人事命令」 、 「初 任官任官令」或「軍事校院畢 (結) 業證書」等足資證明其服役起始時 間之文件。

2.士官:繳交各主管總司令部核准

「退伍證明文件」,及「初任官人 事命令」 、 「初任官任官令」或「軍 事校院畢 (結)業證書」等足資證明 其服役起始時間之文件。

3.士兵:繳交各主管總司令部核准

「退伍證明文件」 ,志願士兵(含後 期轉服士官者 )須另繳「初次任士 兵之人事命令影本」 。

4.替代役:內政部核發退役證明文件。

5.病殘服兵役退伍人員應繳撫恤令 影本。

1.左列證件如遺失,經權責單位核發之遺失證明 書可視同原始證件 (權責單位:校尉官及士官兵 為縣市後備司令部 )。

2.凡「在營服役十年以上」之退伍軍人考生,於 錄取註冊入學後,請與退輔會 (11025 臺北市忠 孝東路五段 222 號)第三處就學科聯繫,以憑寄 送輔導有關資料。

3.曾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優待錄取之考生,無論 是否註冊入學,均不得再享用本辦法之優待。

4.依國防部行政命令折抵役期致提前退伍,且其 連同折抵役期合計滿法定役期者,給予相同之 加分優待。

5.替代役實施條例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替代役 男服役期滿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新生或轉學 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外,其考試 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6.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 滿者,不具退伍軍人特種身分。

僑 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輔導室核發參加本學 年度大專考試之僑生身分證明正本。

僑生畢業當年參加升學考試之優待,以 1 次為 限,並應於畢業當年使用。

蒙 藏 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戶口名簿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影本。

3.繳交教育部委託學校或團體組成 之甄試委員會出具之蒙語、藏語等 語文甄試合於參加本招生予以優 待之成績證明。

1.無語文甄試合格證明書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參加。

2.蒙藏語甄試合格成績有效期間為 2 年。

3.依本辦法升學之蒙藏考生經錄取註冊入學後

再轉校 (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

優待;經錄取後再重考者亦同。

(14)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 學校」入學之函件 (該函如遺失,應 註明其發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 )。

2.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 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3.派外人員派用令(函)影本。

機關派遣或受政府機關委託派赴國外擔任駐外 工作之人員,於出國擔任駐外工作期間,隨同 其停留在同一駐在國之子女。

2.返國就讀時間超過 3 學年均不予優待;返國就 讀時間計算,自實際入學日起算。

3.派外人員子女畢業當年度參加升學考試之優待,

以 1 次為限,並應於畢業當年使用。

4.具「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第 6 條第 1 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 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進入 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

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 相同,其優待方式依前開辦法第 12~16 條規定 辦理。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1.教育行政機關分發或介考「高級中等 學校」入學之函件(該函如遺失,應 註明其發文機關、發文年月日字號 )。

2.護照影本或入境證副本及內政部 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1.本欄所稱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指依中 央部會、中央研究院相關規定延攬來臺從事研 究、教學或其他科學技術服務,其種類及範圍,

符合教育部會商中央主管科技行政機關及相關 機關所認定之人員之子女。

2.具「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辦法」所定申請資格之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 子女,如同時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 外國學生來臺留學辦法規定者,應擇一申請入 學就讀。

3.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前開辦法來臺就 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 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 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依前開辦法 第 7 條規定辦理。

註:所繳驗之學歷(力)證件或其他相關證件,除由僑務委員會所開立之「升學考試之優待證明」

文件須交正本外,其餘一律繳交影本即可,惟如影本模糊不清致難以辨認者,概不予受理。

(15)

身分

類別 優 待 標 準 依 據 辦 法

原 住 民 生

1.未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增加總分 10%。

2.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

增加總分 35%。

1.100 年 4 月 1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946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條、第 5 條條文。

2.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綜 ( 六 ) 字 第 1020125238A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第 1、3、11 條 條文;增訂第 10-1 條條文;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 施行(原名稱: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 留學辦法) 。

3.103 年 7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綜(六)字第 1030094 196B 號令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退 伍 軍 人

^ 含 替 代 役

◆退伍軍人於退伍後

5 年內報考,其優待標準:

1.在營服役期間 5 年以上者:

(1)退伍後未滿 1 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 25%計算。

(2)退伍後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20%計算。

(3)退伍後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5%計算。

(4)退伍後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依其採 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0%計算。

2.在營服役期間 4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

(1)退伍後未滿 1 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 20%計算。

(2)退伍後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5%計算。

(3)退伍後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0%計算。

(4)退伍後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3.在營服役期間 3 年以上未滿 4 年者:

(1)退伍後未滿 1 年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 15%計算。

(2)退伍後 1 年以上,未滿 2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10%計算。

(3)退伍後 2 年以上,未滿 3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4)退伍後 3 年以上,未滿 5 年者,依其採計 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3%計算。

4.在營服役期間未滿 3 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

(不含服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

練期滿者

),且退伍後未滿 3 年者,依其採計考

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5%計算。

5.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 役,領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者:

(1)因作戰或因公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 績,以加原始總分 25%計算。

(2)因病成殘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 原始總分 5%計算。

◆其他規定

退伍日期計算可至繳費截止前為準。

退伍未滿 1 年:103.7.14~104.7.20

退伍 1 年以上未滿 2 年:102.7.9~103.7.13 退伍 2 年以上未滿 3 年:101.7.9~102.7.13

退伍 3 年以上未滿 5 年: 99.7.9~ 101.7.13

1.73 年 5 月 31 日教育部臺(73)參字第 20751 號令修 正發布 (舊法)第 3 條。

2.80 年 5 月 3 日教育部臺(80)參字第 21200 號令發 布修正「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新法)第 3 條。

3.88 年 11 月 3 日教育部臺(88)高(一)字第 88128749 號函。國軍義務役官士兵於 88 年 10 月 1 日起,經 奉令提前 2 個月退伍人員,准予按服現役滿 2 年以 上退伍者,給予相同之就學加分優待。

4.91 年 8 月 29 日教育部臺(91)高(一)字第 91063829 號函。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報考專科以上學校 新生或轉學生時,除研究生及學士後各學系學生 外,其考試成績加分優待,準用退伍軍人報考專科 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

5.93 年 1 月 14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30002516A 號令 修正「退伍軍人報考專科以上學校優待辦法」為「退 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

6.93 年 11 月 15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30150401A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 條條文。

7.95 年 12 月 28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50190530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3、8 條條文。

8.96 年 4 月 20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52411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8 條條文。

9.98 年 7 月 3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80119599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10.98 年 8 月 7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80147667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11.99 年 11 月 24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196251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4 條;並刪除第 8 條條文。

12.102 年 5 月 27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073871B 號令修正第 1 條、第 3 條。

13.102 年 8 月 15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067A 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

(16)

僑 生

增加總分 25%。 1.100 年 1 月 3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11950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5~11、14、23 條條文;並增訂第 6-1、22-1 條條文。

2.101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98825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6、6-1、9、10、14、16、

18、23 條條文。

3.101 年 10 月 3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98825C 號令修正發布第 3、6、6-1、9、10、14、16、18、

23 條條文。

4.102 年 8 月 23 日教育部臺教文(五)字第 1020125 89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7、9~12、16、25 條

條文;增訂第 24-1 條條文;刪除第 24 條條文;

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5.103 年 6 月 30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文 ( 五 ) 字 第 1030082874B 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11 條條文。

蒙 藏 生

增加總分 25%。 1.96 年 5 月 3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60062462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5 條條文。

2.100 年 1 月 17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90231087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 條條文。

3.102 年 8 月 23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080405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政 府 派 外 工 作 人 員 子 女

1.返國就讀 1 學年以下者:增加總分 25%。

2.返國就讀超過 1 學年且在 2 學年以下者:

增加總分 15%。

3.返國就讀超過 2 學年且在 3 學年以下者:

增加總分 10%。

1.94 年 5 月 3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40072180B 號令 修正發布,並將「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 辦法」修正為「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 學辦法」 ,自 94 年 9 月 1 日施行。

2.95 年 9 月 18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0950133069C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8、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3.100 年 4 月 21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49056C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除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條 第 1 項及第 9 條第 1 項規定自 101 年 8 月 1 日施行 外,其餘自發布日施行。

4.102 年 8 月 19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高 ( 四 ) 字 第 1020122180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境 外 優 秀 科 學 技 術 人 才 子 女

1.來臺就讀未滿 1 學年者:增加總分 25%。

2.來臺就讀 1 學年以上未滿 2 學年者:增加總分 15%。

3.來臺就讀 2 學年以上未滿 3 學年者:增加總分 10%。

1.100 年 1 月 26 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00006004C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 條條文。

2.102 年 8 月 26 日 教 育 部 臺 教 授 國 部 字 第 1020079858A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 102 年 9 月 1 日施行。

註:優待標準中之總分及原始總分,均係指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各考試科目成績加權後之成績總和。

(17)

104 學年度四技二專統 一入學測驗,且報考該測驗之考試群 (類)別應與其參加本招生之群(類)別相同。

群 (類)別不同者,其各科目原始分數不予採計。

二、本招生之招生群 (類)及其指定之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群(類)名稱及代碼均相同。

三、本招生之招生跨群 (類)及其指定之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考試跨群(類)如下表:

聯合登記分發 指定之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招生跨群 (類) 考試跨群 (類)

名 稱 可跨類別名稱 代碼 名 稱 可跨類別名稱 代碼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

51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51 家政群 家政群幼保類

52 家政群 家政群幼保類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52 商管外語群 (一) 商業與管理群

53 商管外語群(一)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英語類 53

商管外語群 (二) 商業與管理群

54 商管外語群(二)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日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54

商管外語群 (三) 外語群英語類

55 商管外語群(三)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55

商管外語群 (四)

商業與管理群

56 商管外語群(四)

商業與管理群

56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伍、繳費

考生應依下列繳費規定期限及方式完成繳交登記費,始可上網選填登記志願,逾期或未 依規定完成繳費者,概不受理,即不得參加本招生。

一、 集體繳費時間:

(一) 104年7月9日(星期四)10:00至104年7月13日(星期一)17:00。

(二) 集體繳費限由原報名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集體報名單位辦理。

二、 個別繳費日期: 104年7月14日(星期二)10:00至104年7月20日(星期一)24:00。

三、 個別繳費之考生,可至本委員會網站「繳款單列印及繳款帳號查詢系統」查詢繳款 帳號,或參閱附表五「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繳費單」

之填表說明自行轉換繳款帳號,每位考生繳款帳號皆不同,僅供個人繳費使用,

請妥善保存,切勿遺失或委託他人代為處理。

四、 登記費:新臺幣 220元整、低收入戶考生免繳、中低收入戶考生新臺幣154元整。

五、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繳費注意事項:

請依下列不同情況辦理相關審核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不得上網選填登記志願,

將喪失參加本招生之機會:

(一) 報名「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或「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

已出具證明且通過審查並登錄列冊之低收入戶考生免繳費,可逕於網路選填登 記志願期間【 104年7月24日(星期五)10:00至104年7月29日(星期三)17:00】,

至本委員會網站「網路選填登記志願系統」選填登記志願。

(二) 報名「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或「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招生」,

已出具證明且通過審查並登錄列冊之中低收入戶考生,可減免登記費 30%,

須於規定繳費期間內繳交登記費新臺幣 154元,繳費成功者,始具網路選填登記

志願資格。

(18)

格審查期間內上網登錄並繳寄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委員會,經本委員會審核通過 者,始享有本招生登記費,低收入戶考生免繳、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 30%。

(四) 所有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均須於104年7月1日(星期三)10:00起,至本委 員會網站「資格審查結果公告系統」 ,確認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未確認 而致影響自身權益者,其後果由報名考生自行負責。

六、 繳費方式:

集體繳費:

(一) 原報名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集體報名單位,請持「集體繳費名單勾 選系統」產生之繳款單至各金融機構臨櫃繳款。

(二) 經由就讀學校集體報名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考生,若未參加由原 集體報名單位辦理集體繳費者,一律使用個別繳費方式進行繳費。

個別繳費:

(一) 持附表六所附之繳款單 (繳款帳號自行轉換)或至本委員會系統下載列印臺灣銀 行繳款單 (繳款帳號由系統產生),至臺灣銀行總行或分行繳費(手續費自付)。

(二) 至各地金融機構 (含郵局及信用合作社)辦理跨行匯款者,填寫該行之「跨行匯 款單」 (手續費自付)。

(三) 持本委員會系統產生之便利商店繳款單,至便利商店每日 24小時皆可繳費(免手

續費 ),但繳費期限僅至104年7月17日(星期五)止。

(四) 1.持晶片金融卡(不限本人)至各金融機構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費(手續費自付)。

2.使用金融卡轉帳時,請先注意所持之卡片是否具有轉帳功能。

3.使用ATM轉帳者,請特別注意帳戶餘額及跨行轉帳是否成功、已扣手續費。

(五) 網路 ATM轉帳繳費(手續費自付)。

1.

註 2.

本委員會提供多重管道方便考生繳費,請考生自行擇一管道繳費,若考生重複 繳費,本委員會不退還其重複繳交之登記費。

臨櫃繳款方式,金融機構上班時間為星期一 ~五每日9:00起至15:30止。

註 3. 繳費最後一天104年7月20日(星期一) 15:30後,不可利用郵局匯款,因其隔日 才會入帳,會超過繳費期限,將無法入帳造成繳費失敗,導致無法選填志願。

註 4. 繳費收據(證明)或交易明細表,請考生務必自行留存備查。

七、 繳費狀態查詢:

(一) 至金融機構繳費完成後約 2小時(惟便利商店繳費約須3個工作天,不含例假日),

考生可至本委員會網站「繳費狀態查詢系統」 ,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准考證號碼登入系統,查詢是否完成繳費;未參加 104學 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或未通過登記資格審查之考生,則無法進入此系統。

(二) 進入「繳費狀態查詢系統」 ,確認繳費成功後,請儲存或列印「繳費完成確認單」

以備查。若填寫之基本資料中須要造字者,請於本委員會網站「下載專區」下 載造字申請表,填寫後傳真至本委員會據以造字。

(三) 參加集體或個別繳費考生,均務必於繳費規定期限內上網查詢繳費狀態,

如獲系統回應「繳費成功」者,即表示已完成繳費,及參加本招生之登記分發,

具有上網選填登記志願資格。

(四) 參加本招生之低收入戶考生,亦務必於繳費規定期限內上網查詢繳費狀態,如

獲系統回應「您為低收入戶考生,不須繳交登記費,視同繳費成功」,即表示

免繳費,及參加本招生之登記分發,具有上網選填登記志願資格。

(19)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各考試科目原始分數 (因違反統一入學測驗試場規則而扣分者,其原始分數為已扣減應扣分數後之得分),

依其共同科目 (國文、英文、數學)之原始分數各加權1倍,專業科目(一)、專業科目(二) 之原始分數各加權 2倍之方式,核計為各該科目實得分數。

各科目實得分數合計為「總分數」 ,再依特種身分考生優待標準加分核計為其「總成績」;

不具特種身分之考生,以「總分數」為其「總成績」。「總成績」以四捨五入方式 計算至小數第 2位。以跨群(類)參加本招生之考生,以相同方式分別核計所跨群(類) 別之總分數及總成績。

二、 前項總成績之計算,考生參加「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群(類)別,

必須與參加本招生之 (群)類別相同,否則各考試科目原始分數皆不予採計。考生報名 參加「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之測驗總分數為0分者,不得參加本招生。

三、 成績核計範例:

某生參加 104學年度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其國文、英文、數學、專業科目(一)、

專業科目 (二)之原始分數(扣除違規扣分後)分別為50分、60分、70分、80分、90分,

則其各科目實得分數分別為 50分(加權1倍)、60分(加權1倍)、70分(加權1倍)、160分 (加權2倍)、180分(加權2倍)。總分數及總成績依一般生與特種生分別計算如下:

(一) 一般生:

總分數 =50+60+70+160+180=520(分);總成績=總分數=520(分)。

(二) 特種生:以下成績之計算適用於通過審查之所有特種生 (假設優待加分比例為25% ) 總分數 =50+60+70+160+180=520(分);

總成績 =總分數×(1+優待加分比例) =520×(1 +25%) =650(分)。

柒、實際招生名額及總成績級距人數統計公告

各校系科 (組)、學程實際招生名額,及各招生群(類)別考生總成績級距人數統計,於 10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10:00 起在本委員會網站公告,作為考生選填登記志願之參考。

捌、個人總成績、排名查詢及總成績複查

一、個人總成績及排名查詢:繳費成功之考生應於 10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10:00 起,

至本委員會網站登入「個人總成績排名查詢系統」查詢個人總成績及排名【依身分 別及群 (類)別】,本委員會不另寄發總成績單。考生未上網查詢而致參加本招生之 相關權益受損時,概由考生自行負責。登入系統查詢時,須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及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准考證號碼。

二、個人總成績複查:

(一)考生對個人總成績如有疑義,可於 104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10:00 至 104 年 7 月 25 日(星期六)12:00 填寫「個人總成績複查申請表」(如附表二),申請表填 寫完畢後傳真至本委員會,並以電話確認已收到傳真。

(二)申請個人總成績複查之考生,如其複查前個人總成績非為 0 分者,不論其複查 結果為何,均可參加網路選填登記志願,並應於規定時間完成選填登記志願程 序,逾期不得以申請複查成績為由請求補填。

(三)複查結果由本委員會以電話或書面方式回覆,並由本委員會依其複查後之個人

總成績及網路選填登記志願順序辦理分發;如已確定送出網路選填登記志願之

申請複查考生,雖經複查後而個人總成績有所更正時,不得要求修改或重新選

填登記志願。申請複查考生請於網路選填登記志願時,可先暫存志願,俟複查

結果回覆後,檢視暫存志願進行選填,並於網路選填登記志願期限內,確定送

出網路選填登記志願,以免影響分發錄取之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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