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雲嘉南分署 場地設備使用收費表及須知
(1080712)一、行政及教育訓練區場地收費表及須知 (一)短期或零星使用:
1.收費表:
場次 場地 收費標準
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3 時至 17 時
晚間
18 時至 22 時
備 註
育樂大樓(禮堂) 20,000 元 20,000 元 20,000 元
1. 週末、假日原則 不外借。
2. 使用場地須分署 暨所屬就業中心 及南方創客基地 未登記使用之時 間或未辦理相關 活動時,始得借 用。
3. 清潔費:由借用 單位負責清理。
4. 申請使用單位如 為公務機關、學 校等單位以 5 折 計算收費。
5. 南方創客基地之 借用,除左列收 費外,相關衍生 費用如水電及網 路費等,依該場 地營運單位公告 之 使 用 規 則 收 費。
簡報室 5,000 元 5,000 元 5,000 元
斗六就業中心
多功能綜合活動室 4,000 元 4,000 元 4,000 元 南方創客基地 3 樓 3,0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大會議室 3,000 元 3,000 元 3,000 元
小會議室 2,000 元 2,000 元 2,000 元
餐廳 5,000 元 5,000 元 5,000 元
2.使用須知:
(1)場地費用計算以場次計,每場次 4 小時為原則,每日 3 場次,區分為:
上午 08:00-12:00、下午 13:00-17:00、晚間 18:00-22:00。使用 時間,以場次為計算單位。使用時間未滿 4 小時,以 1 場次計。
(2)使用者請於使用前 10 天依照場地設備使用收費表至本分署出納繳費。
(3)使用單位應設管理員,與本分署暨所屬就業中心、訓練場及該基地權責 管理人員共同負責使用期間場地、設備、環境之維護及用水、用電安全 與臨時狀況處理。使用場地完畢後,應恢復原狀,並由本分署暨所屬就 業中心、訓練場及該基地權責管理人員負責檢驗,若場地或設備遭到損 壞時,使用單位應照價賠償。
(4)需作場地佈置時,應先知會本分署暨所屬就業中心、訓練場及該基地取 得同意後始得為之,於場地歸還時應恢復原狀,並不得破壞或變動原有 設施,未經本分署同意不得在公物上有釘、鑽、粘貼或架設器材及擅接 電源擴充容量等行為,以免造成危害,如因此造成之意外事故或損毀,
使用者應負擔一切損害賠償責任。
(5)使用大禮堂者不得擅設座位,入場人數不得超過所備 500 個座位數量。
(6)使用單位辦理大型活動(活動人數 100 人以上)時,應將工作人員名冊 及活動負責指揮人員名冊送本分署備查,並應於周圍道路安排人員協助 指揮交通。
(7)各場地禁止嚼食檳榔、口香糖、吸煙、冷熱飲食(飲用礦泉水除外)。
(8)配合推動環保,活動期間使用之物品,均應考慮以環保類為主,並應配 合垃圾分類自行將垃圾集中後放置指定地點。
(9)本場地收費標準不包含場地及使用器材用品清潔維護、垃圾處理、場地 指引、接待、茶水餐點準備等工作,請各使用單位自行加派人員處理或 委託本分署招商代辦,所需費用全部概由使用單位自行負擔。
(二)訓練場地:
1、訓練場地教室收費標準:
場次
場地 收費標準
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3 時至 17 時
晚上
18 時至 22 時
備 註
訓練教室(30 人) 2,000 元 2,000 元 2,500 元
1. 依 實 際 使 用 日數計算。
2. 訓 練 工 廠 之 使 用 含 機 具 設備,惟若有 損 壞 情 形 應 照價賠償。
訓練工廠(30 人) 5,000 元 5,000 元 5,000 元
2、戶外場地設備收費標準:
場次 戶外場地 收費標準
上午
8 時至 12 時
下午
13 時至 17 時
晚上
18 時至 22 時
籃球場場地 3,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排球場場地 3,000 元 3,000 元 5,000 元
操場場地 5,000 元 5,000 元 8,000 元
堆高機檢定場地 2,500 元 2,500 元
二、申請程序及使用費繳納:
(一)會議場地(受理單位秘書室):
申請使用會議場地應填具申請書表於 10 日前提出申請,繳清使用 費後方得使用。
(二)戶外場地設備(受理單位秘書室):
1.申請使用場地不滿 1 個月者,比照會議場地方式提出申請。
2.超過 1 個月之長期使用,申請單位除提出書面申請外,並應簽訂
3.長期使用,應於契約簽訂後 1 次繳納使用費。
4.逾期未繳納使用費者,除依每月 5%加計違約金(最高累加至 15%) 外,逾 4 個月仍不繳納者,本分署得逕行終止契約,並依法定程 序追償使用費用。
三、休息室收費表及須知
(一) 收費表:
房 間 房間設備 單日使用費 備 註
二人房
單人床兩張、冷 氣 1 台、衛浴設 備 1 組
300 元
(以每人每日計)
1. 住宿人員請自備個人盥洗用品。
2. 短期借住者(6 個月以內)以單日使用 費按日計收。
3. 勞動部所屬單位(不含業務委外廠商) 辦理相關活動並經簽核機關首長核准 通過免收費。
4. 本分署外聘訓練師或基於業務需要進 用之非編制人員, 非留宿無法執行職 務者,申請經簽核機關首長核准通過 者得予住宿;住宿期間收取管理費每 月 500 元及水、電、網路及廢棄物清 理等費用 400 元。(本項收費標準僅適 用於 105 年 6 月 30 日前入住且持續借 用者)
(二)使用須知:
1. 使用者請於使用前 10 天依照收費表至本分署出納繳費。登記使用宿 舍跨越 1 週者,週休 2 日或假日均需計入。(若實際住宿人數減少時,
不予退費)。
2. 為配合推動環保,活動期間使用之物品,均應考慮以環保類為主,
並配合垃圾分類。住宿者應自備環保杯,以減少垃圾。
3. 使用期間,有關宿舍原有佈置,不得擅自更改,牆面不得黏貼各類 資料或傳單。
4. 住宿人員不得攜帶或豢養動物,並應保持宿舍內、外整潔,不得於
公共區域堆置私人物品,嚴禁隨地吐痰、亂拋雜物,確保公共衛生。
5. 寢室內應保持寧靜,不得喧嘩、吵鬧及其他妨礙安寧之行為。
6. 寢室內嚴禁酗酒、賭博、吸毒及其他不正當之行為。
7. 離開寢室時應隨時注意關閉電源及水源,以節約能源;借用期間室 內不得擅自改變電線線路或使用戶外瓦斯爐、酒精爐、高功率電器 用品(如微波爐、電磁爐、烤箱、電暖器等)及其他易引發危險之用 品,以維護住宿安全;若因而發生故,借用人應負一切損害賠償之 責任。
8. 宿舍公物請愛惜使用,若有毀損或遺失,應照價賠償。
9. 住宿期間如遇維修工程施工,借用人應予施工上之協助,不得借故 阻隢。
10. 遇颱風、地震、空襲、火警、水患或其他意外情事發生時,應聽宿 舍管理人員之勸告,採取緊急措施,以策公共安全。
11. 本場地收費標準不包含場地及借用器材用品清潔維護、垃圾處理等 工作,各使用單位(人)應自行處理,寢室使用之寢具、被褥等用品、
鑰匙、冷氣遙控器等於退宿時亦應歸還。
12. 借用人違反本公約之規定者,經勸告不予改善者,將立即終止宿舍 借用契約,嗣後該借用人亦不得再申請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