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97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正參】05
科目:社會生活與民法
壹、是非題(每題 5 分,計 30 分)
1. (×) 債權與個人的信用息息相關,所以是人格權的一種。
2. (○)信用卡的附卡持卡人,需於為正卡持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及配偶父母。
3. (×) 消費者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的債務,限於因消費行為所生的債權債務關係。
4. (×) 甲將其所有的房屋一棟出租給乙,租期五年,依照民法的規定,此項不動產租賃,必需以字據 訂立,如未以字據訂立,則不生效力。
5. (×) 老王為購買杜鵑花苗,向友人老陳借款新台幣二十萬元,並將花圃土地抵押給老陳作為擔保,
雙方言明借款將在 2010 年 10 月到期,現在花圃適逢春末收成期,依照民法,老陳現為花圃的抵 押權人,對於老王剛自花圃採收的杜鵑花,此時當然可以主張,這些杜鵑花為抵押權的效力所及。
6. (○) 房屋租賃契約的期限,依照民法的規定,最長以 20 年為限。
貳、名詞解釋(每題 6 分,計 30 分)
1.承攬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後,給付報酬之合約。P.46 2.競業禁止:指一個人不得同時為兩個相同行業類別的事業或者有競爭關係的事業服務的禁止限制。P.56 3.過失相抵:指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賠償。 P.85 4.法律行為:指以希望發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之一種法律事實。 P.26
5.普通抵押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的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 得價金優先受償的權利。 P.155
參、簡答題(計 40 分)
1、甲出門上班途中,在過馬路時,因乙駕車不慎誤闖紅燈而遭撞傷腿部。試問:依照民法的規定,甲 可以向乙請求的賠償範圍為何? (本題 15 分)
Ans.乙因過失侵害甲的人格權(身體建康),依照民法,甲可以向乙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如下:
【以下每一小項回達正確並加以扼要說明者,每小項評 5 分;如僅達標題而為未說明者,每小項可評 3 分】
(1)甲喪失或減少勞動力的賠償 ;(本小項 5 分) pp.81-82 (2)甲增加生活上所需的開支; (本小項 5 分)
(3)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本小項 5 分)
2、大陳將其所有的一間小套房出租給小華居住,租期九個月,雙方言明租金每月新台幣九千元,但 未訂立書面的租約。試問:依照民法,在那些情形下,小華可以主張出租人債務不履行為理由而終 止租約。(本題 15 分)
Ans. 出租人債務不履行而得由承租人終止租約的情形如下:p.132
(1)租賃物有瑕疵而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縱然承租人在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拋棄 其終止權者,亦同; (本小項 5 分)
(2)出租人不履行修繕義務; (本小項 5 分)
(3)承租人因第三人對租賃物主張權利,致不能為約定之使用效益。 (本小項 5 分) 3、請簡要說明抵押權的三大特性。(本題 10 分) pp.156-157
(1)從屬性:抵押權必需從屬債權存在,以被擔保的債權已發生或有效成立為前提,不得由債權分離而 為讓與;(本小項 4 分)
(2)不可分性: 抵押物的全部,擔保債權的全部;不論抵押物如何分割、處分或轉轉讓,分歌或讓與後 的每一部份抵押物,均仍繼續擔保債權的全部;(本小項 3 分)
(3)代位性: 抵押標的一旦滅失,抵押權仍繼續就抵押物的替代物存在之。(本小項 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