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總 召 集學校: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總 召 集學校: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

Copied!
48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簡章內容(含收費標準、報檢資格等)與報名表件 若有異動,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指導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 中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總 召 集學校: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分區召集學校:臺北市立木柵高工、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國立北科附工、臺中市立臺中高工、國立秀水高工、

國立民雄農工、國立臺南高工、國立岡山農工、

國立羅東高工、國立花蓮高工、高雄市立中正高工

【請詳閱簡章以免權益受損】

110 年度在校生工業類 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簡章

提醒您

填寫報名表時,英文姓名應與護照相 同,或自行填寫非簡稱之英文姓名,

如未檢附護照影本或未填寫,將逕以

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2)

目 錄

110 年度在校生工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簡章 ... 1

附件 1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 10

附件 2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 ... 12

附件 3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9

附件 3-1:無工作切結書 ... 21

附件 3-2: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 22

附件 3-3: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 ... 23

附件 4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 24

附件 5 :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 ... 26

附件 6 :技術士技能檢定計算器機型一覽表 ... 27

附件 7 :技術士技能檢定資料變更申請單 ... 30

附件 8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30

附件 9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申請單... 30

附件 1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術士證換、補發申請書 ... 31

附件 1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術士證書(懸掛式)申請書...32

附件 12 :一般手工電銲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 33

附件 13 :氬氣鎢極電銲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 33

附件 14 :中式麵食加工-水調(和)麵類丙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 34

附件 15 :中式麵食加工-發麵類丙級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 ... 34

附件 16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繪圖軟體設備需求勾選表 . 35 附件 17 :印前製程-圖文組版 PC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設備勾選表 ... 36

附件 18 :在學證明書(探親就學專用) ... 37

參考資料 1:國際技能競賽暨全國技能競賽(含分區)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 類對照表 ... 38

參考資料 2: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技藝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 表 ... 41

參考資料 3: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暨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得免技術士技能檢 定術科測試職類對照表 ... 43

參考資料 4:學術科測試重要規定 ... 45

參考資料 5:原住民取得技術士證照獎勵辦法 ... 46

(3)

110 年度在校生工業類丙級專案技能檢定簡章

一、目的:

為加強教育與訓練成效,提昇技職學校學生之技能水準,鼓勵學生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落實職業證照制 度之推動,俾利將來就業。

二、 依據:

(一) 職業訓練法。

(二)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三)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四)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11 月 24 日新北教技字第 1092268555 號函。

三、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二) 主辦單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三) 協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 政府教育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四) 承辦單位:總召集學校—新北高工。

分區召集學校—木柵高工、新北高工、北科附工、臺中高工、秀水高工、民雄農工、

臺南高工、岡山農工、花蓮高工、羅東高工、中正高工。

四、報名資格:年滿 15 歲或國中畢業,具有學籍且合於下列資格之一者,得自由報名。

(一) 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

(二) 大專校院在校學生。

(三) 軍事校院在校學生。

五、外籍人士、大陸地區配偶或大陸地區人民專案許可取得長期居留證者、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

無戶籍國民及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等報檢資格及注意事項(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 外籍人士:必須持有外僑居留證。

(二) 大陸地區人民:必須持有依親居留證或長期居留證。

(三) 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 報檢注意事項如下:

各 項 流 程 說 明

注意事項

一、報名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一)大陸地區人民逐次加簽入出境證影本。

(二)最近一次展延證明影本:無辦理者免附。

(三)在學證明影本:學生證、學歷證明書等。

(四)特殊職類或一般職類甲乙級:加附各該職類相關證 明文件。

(五)申請免學或免術者: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二、因個人因素或學術科測試日期逾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 日期等,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將不予退費。

三、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成績保留年限,依「技 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辦理,惟於成績保 留期間再次報名時,如已不具陸生就學身分,將不得 以前項及格成績,申請免學或免術測試。

四、不可至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行該學、術科測試。

五、不得採網路報名。

一、報名:

(一)入出境證:事由須為「陸生就學」。

(二)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日期需在報名開始日期 後 30 日曆天以上。

(三)經與教育部提供資料勾稽結果,如查無資料 或學籍狀態非屬註冊者,以退件處理。

(四)通信地址,限臺灣地區(非填寫臺灣地區將不 予受理)。

二、測試日期:

(一)學科:依簡章。

(二)術科:由術科測試承辦學校於測試前 14 天通 知(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因職類特性,術科測試日期距報名日期最高可 能達 7 個月,請自行衡酌是否報檢。

四、不得報名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職業潛水職 類乙、丙級。

發 證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1.非屬在臺工作許可證,不得據以申請在臺工作。

2.技術士證寄送地址,限臺灣地區(非填寫臺灣地 區將不予受理及寄送)。

(4)

(四)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長期 探親,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簡稱探親就學)報檢 注意事項如下:

各項

流程 說 明 注意事項

報 名 及 測 試

一、 報名時需檢附證明文件:

(一)最新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二)在學證明:在學證明書(限正本並限由教務處或註冊組開 具)等。

(三)特殊職類或一般職類甲乙級:加附各該職類相關證明文 件。

(四)申請免術者:加附及格成績單影本。

二、因個人因素或學術科測試日期逾入出境證截止或展延日期 等,致無法參加學術科測試,將不予退費。

三、僅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成績保留年限,依「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辦理,惟於成績保留期間再次 報名時,如已不具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 第 24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2 款規定申請進入臺灣地 區長期探親,並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專科學校、一 般大學或科技校院具有學籍者身分,將不得以前項及格成 績,申請免術測試。

四、不可至軍事單位報名及進行該學、術科測試。

五、不得採網路報名。

一、 報名:

(一)入出境許可證:事由須為「探親(二)、(三)、

(四)、(五)」。

(二)入出境許可證停留效期需在報名開始日期後 30 日曆天以上。

(三)經與教育部提供資料勾稽結果,如查無資料或 學籍狀態非屬註冊者,以退件處理。

(四)通信地址,限臺灣地區(非填寫臺灣地區將不 予受理)。

二、測試日期:

(一)學科:依簡章。

(二)術科:由術科測試承辦學校於測試前 14 天通 知 (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因職類特性,術科測試日期距報名日期最高可 能達 7 個月,請自行衡酌是否報檢。

四、不得報名氣體燃料導管配管職類乙級、職業潛 水職類乙、丙級。

發證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 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一、 非屬在臺工作許可證,不得據以申請在臺工 作。

二、 技術士證寄送地址,限臺灣灣地區(非填寫臺 灣地區將不予受理及寄送)。

(五) 無戶籍國民:必須持有臺灣地區居留證且載明為「國民」者。

(六) 香港或澳門地區配偶:取得臺灣地區居留證或臺灣地區居留入出境證。

(七) 符合前開第一至六項報檢資格者,除特殊限定本國國民報檢之職類外,其餘應符合各職類、級別規定之 報檢資格。

六、報名方式:

(一)各參檢學校於 109 年 12 月 25 日(星期五)起,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洽購簡章及報名表,每份 50 元。

(二)報檢人向現就讀學校報名。

(三)各參檢學校受理學生報名後,可採現場繳件或郵寄報名表方式向各該分區召集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分區 召集學校不受理報檢學生個別報名)。

七、報名日期:

110 年 1 月 4 日(星期一)至 1 月 12 日(星期二),每日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止,

參檢學校郵寄繳件截止日期為 1 月 13 日(星期三)。 八、檢定職類:如附表 1。

九、報名地點:如附表 2。

十、報名手續及注意要點:

(一) 依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三章第 17 條規定:「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 為限」,不得重覆報名,若重覆報名,不得參加測試或成績不予採計,並不予退費《工、商業類丙(單一) 級專案技能檢定視為同一梯次》。

(二)報檢人須親自填寫報名表,字跡力求端正、清晰;英文姓名請以大寫書寫且與護照相同,或自行填寫非

(5)

簡稱之英文姓名,若無護照或未填寫將由報檢學校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或查閱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 https://www.boca.gov.tw/護照項下之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拼音參考)。

(三)報名表上身分證明文件,報檢人務必黏貼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勿以其他文件取代(如健保卡、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俾利受理報名單位審核。

(四)繳交本人最近 2 年內 1 吋脫帽上半身正面彩色照片 1 式 2 張(素色背景,不得黏貼以印表機所列印之照片 或生活照),照片背面請填寫就讀學校、姓名、檢定職類等資料,黏貼於報名表規定位置上。另技術士證 照片將依報檢人所繳交照片掃瞄列印,若因所繳交照片瑕疵影響掃瞄品質,請自行負責。

(五)繳交各職類報名費(如附表 1 所示)。

(六)各分區各職類術科測試報名人數未達 20 人或辦理術科測試有困難者,該職類得不辦理檢定,並依規定辦 理退費。

(七)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17 條規定:「技能檢定報名方式依該年度簡章辦理,報檢人報名後,

不得請求撤回報名、退費、退還術科材料、變更報檢職類、級別、梯次或考區。遇有天災、事變或其他 重大事故,致不能辦理測試,辦理單位另擇期安排測試,報檢人不願參加測試時,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 請退費。報檢人遇天災、事變或遭受職業災害,不能參加測試時,得檢具天災、事變證明或經勞工保險 局核定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病)給付證明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報檢人測試前死亡,其法定繼 承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退費。」。

(八)報名時得報學術科全測、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學術科全測者,不論學科成績是否通過均可參加術科測 試。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 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九)110 年度申請免試學科或免試術科,必須於報名時檢附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或及格 證明影本,由參檢學校承辦人員驗證後於初審核章欄簽章,並將成績單或證明影本黏貼於報名表背面或 另行依序裝訂成冊。若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視同一般報檢人,且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費。

1.申請免試學科者,請檢附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

2.申請免試術科者,應繳驗(107、108、109、110 年度)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分 數或及格字樣,若成績單遺失者,得自行於技撿中心網站首頁 https:\\www.wdasec.gov.tw\資訊 查詢\成績查詢列印)、免試術科證明或技檢中心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影本。

3.參加技能(藝)競賽得申請免術科測試者規定如下(如參考資料 1~3):

報檢人必須先符合報檢職類資格後,始得於報名時檢附免試術科證明或主管機關所出具免試術科公文 影本提出申請免試術科,但報檢人如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視同一般報檢人,報名後不得要求更正及退 費。

(1) 國際技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身心障礙聯合會主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 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2)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 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3)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 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其年限之計算依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十) 填寫術科測試勾選表職類:

1.【00400 一般手工電銲】、【09100 氬氣鎢極電銲】、【09601 中式麵食加工-水調(和)麵類】及【09602 中式麵食加工-發麵類】等四職類,報名時應繳交術科報檢項目勾選表(如附件 12~15)。

2. 【15200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職類報名時應繳交術科測試繪圖軟體設備需求勾選表(如附件 16)及

【19103 印前製程-圖文組版 PC】職類報名時應繳交術科測試設備勾選表(如附件 17)。

(6)

3.報名時未檢附術科勾選表或有檢附勾選表但未勾選者,將逕由分配之術科測試辦理學校依試題、現 有軟硬體設備等規定進行安排,應檢人不得異議。

十一、測試日期、地點及應檢證件:

(一)學科測試日期時間為 110 年 4 月 11 日(星期日),上午 10 時至 11 時 40 分。

(二)學科測試地點由各分區召集學校於測試前 1 週通知參檢學校並公告於網站,座位號碼及試場配置於測試 前 1 天下午 1 時公佈於各考區學校門口。

(三)術科測試日期為 110 年 4 月 12 日(星期一)起至 7 月 31 日(星期六)止(不限假日)。

(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由各分區召集學校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 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排定之,除特殊原因檢附證明外,報檢人不得要求 調整測試地點。

(五)術科測試日期、時間、地點及場次由各分區術科測試承辦學校依規定於測試前通知報檢人。

(六)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 執照、符合檢定資格之居留證或入出境許可證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十二、檢定方式:

(一)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二階段完成,試題均由技檢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 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

(二)學科測試:採選擇題方式辦理,測試時間為 100 分鐘。

(三)術科測試:術科測試採用現場操作考驗方式辦理。

十三、技能檢定法規、職類規範與學、術科測試參考資料:

技 能 檢 定 相 關 法 規 、 職 類 規 範 與 學 、 術 科 測 試 參 考 資 料 請 逕 上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查 詢 下 載 , 網 址 : https://www.wdasec.gov.tw,如需購買印製成冊之資料請電 04-22595700 轉 456 洽詢。

十四、試題疑義、成績評定與複查:

(一)報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或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

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 7 日內,填列「試題疑義申請表」(如附件 1),向參檢學校登記,由參檢學校彙 整後,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實習處提出,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1.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

2.報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3.報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 3 週內評定完成,並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寄發報檢學生成績通知單。

(三)學科測試成績達 60 分以上為及格。

(四)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之評分標準規定辦理,並由各分區召集學校寄發報檢學生成績通知 單。

(五)報檢人對評定成績如有異議,應於接到成績通知單後 10 日內,持複查申請單、成績單影本及身分證明文 件影本向參檢學校登記,由參檢學校彙整後,統一向各分區召集學校實習處提出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卡)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 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學、術科測試成績複查,各以 一次為限。

十五、發證:

(一)凡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應繳交技術士證費新臺幣 160 元整,由技檢中心發給「中華 民國丙(單一)級技術士證」。

(二)技術士證費由各參檢學校統一收齊繳交至各分區召集學校後,再解繳技檢中心。

(三)技術士證製作得由技檢中心函請各分區召集學校代製並經技檢中心授權用印後轉發。

十六、報檢學生重要權益說明:

(一)報檢時檢附 110 年度同職類同級別不及格成績單者,報名時可免附報檢資格證件。

(二)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如附件 2,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採報名 時檢附申請書(如附件 3)提出補助方式。

(7)

1.特定對象〔中高齡失業者、獨力負擔家計者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更生 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及、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 年〕具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2.每人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 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 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費,僅補助單件費用。

3.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 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 助次數一次。

(三)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於參加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相關 訓練後,持有受訓證明文件報名技術士技能檢定時,得申請一次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 查費及證照費補助,申請書如附件 4)。

(四)報名後,若經複審為報檢資格不符亦無法補正者,取消其應檢資格,並予以退件及退費。

(五)技檢中心 106 年 9 月 13 日技發字第 1061301065 號令公告職業安全衛生(代號 90006)、工作倫理與職 業道德(代號 90007)、環境保護(代號 90008)、節能減碳(代號 90009)等 4 共用工作項目,各職類 學科題庫抽題比例各項各佔 5%(請至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 90006、90007、

90008 及 90009 下載參考使用)。

(六) 技檢中心 106 年 11 月 30 日技發字第 1061301406 號令公告「食品安全衛生及營養相關職類」共用科目 於相關職類(中餐烹調、西餐烹調、飲料調製、餐飲服務、食物製備、烘焙食品、食品檢驗分析、中式 麵食加工、中式米食加工、肉製品加工、水產食品加工)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 20%(請至技檢中心網頁 /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 90010 下載參考使用)。

(七)技檢中心 108 年 9 月 27 日技發字第 1081301000 號令公告「資訊相關職類」共用科目於相關職類(電腦 軟體應用、電腦軟體設計、電腦硬體裝修、網路架設、網頁設計)學科測試抽題比例為丙級 12 題、乙 級 9 題(請至技檢中心網頁/熱門主題/測試參考資料頁面,代號 90011 下載參考使用)。

十七、應檢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職類,測試得使用之計算器,限使用本簡章規定之 型號(如附件 6),未符合規定者,測試成績扣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參加學科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 時,應檢人於測試中將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隨 身攜帶、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者成績扣 20 分。

十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 身心障礙者或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報檢人因身心障礙或 持有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者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應於 報名時繳驗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逾有效期限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之身心障礙 手冊、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展延註記之有效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或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 證明或身心障礙鑑定結果函文影本提出申請,並填寫「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 協助申請表(如附件 5)」,以免權益受損。持有上開文件於報名時提出申請者,一律准予學科延長測試 時間 20 分鐘,術科延長測試時間百分之 20,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無需求。

另參加學科測試如需提供口唸試題服務,應於報名時一併填寫於「身心障礙者或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3 條障礙類別者協助申請表」(如附件 5)之其他需求說明項目欄,再由學校承辦單位以個案方式報請分區 召集學校核定,並由分區召集學校彙整後報經技檢中心核准後,以製作錄音方式提供國語口唸試題服 務,報名時未提出申請者視同無需求。

(二)110 年度參加自來水管配管丙級與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者,賡續由經濟部水利署委託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合併辦理檢定與考驗一試兩證,職類名稱並簡併為自來水管配管。非本國國民成績合格者僅核發 技術士證,不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

(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49 條規定,技術士證及證書不得租借他人使用。違反規定者,中央主 管機關應廢止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應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報檢資格或學、術科測試成績,並不予發證;已發技術士證及證書者,

(8)

應撤銷其技術士證,並註銷其技術士證書:

一、參加技能檢定者之申請檢定資格與規定不合。

二、參加技能檢定違反學、術科測試規定。

三、冒名頂替。

四、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五、擾亂試場內外秩序,經監場人員勸阻不聽。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法,使檢定發生不正確結果。

七、其他舞弊情事。

應檢人或參與人員涉及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移送檢察機關。

中央主管機關於撤銷技術士證或註銷技術士證書時,應通知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四)有關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相關修正條文部分,請逕至技檢中心 網站參閱並詳閱簡章,以維自身權益。

(五)技檢中心已積極於全國各地開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使應檢人有更多參檢機會與管道,欲快速取 得技術士證者可自行斟酌即測即評及發證辦理之時間、地點與職類報檢。

(六)在校生丙級專案技能檢定開辦職類中將整併或停辦職類如下:

1.水產食品加工—醃漬品類(丙)、水產食品加工—燻製品類(丙),於 109 年起連辦 3 年,自 112 年起細項 整併,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調整以水產食品加工—燻製、醃漬品新職類丙級辦理。

2.水產食品加工—冷凍品類(丙)、水產食品加工—海藻製品類(丙),於 109 年起連辦 3 年,自 112 年起停 辦,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七)技 能 檢 定 資 訊 可 透 過 e 管 家 訊 息 通 知 報 檢 人 , 報 檢 人 如 需 此 服 務 , 請 至 技 檢 中 心 網 站 https://www.wdasec.gov.tw 或我的 E 政府網站申請「e管家」帳號,並於報名表上填寫正確行動電話 及E-mail(電子郵件信箱),申 請 帳 號 網 址 如 下 :https://www.cp.gov.tw/portal/person/initial/Registry.aspx

十九、報檢人所填寫報名表之各項資料及所附文件均經其本人詳實核對無誤,如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需自負法 律責任;另同意勞動部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必要,其本人所提供 之個人資料得為蒐集、處理及利用。

(9)

附表 1

110 年度在校生丙(單一)級專案技能檢定辦理職類及收費(工業類)

(如有異動依最新公告為主)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全測 免學 免術

1 00100 冷凍空調裝修 2,100 1,910 340

2 00400 一般手工電銲(單一級) 單件 1,160 970 340 3 00400 一般手工電銲(單一級) 二件 1,570 1,380 340 4 00400 一般手工電銲(單一級) 三件 1,980 1,790 340 5 00700 室內配線(屋內線路裝修) 2,500 2,310 340

6 00901 泥水 砌磚 1,995 1,805 340

7 01000 電器修護 1,955 1,765 340

8 01100 鑄造 1,570 1,380 340

9 01200 家具木工 1,400 1,210 340

10 01300 工業配線 1,940 1,750 340

11 01600 自來水管配管 (一試兩證) 2,535 2,345 340

12 02000 汽車修護 1,990 1,800 340

13 02702 重機械修護 引擎 2,935 2,745 340

14 02800 工業電子 1,870 1,680 340

15 02900 視聽電子 1,870 1,680 340

16 03000 化學 1,625 1,435 340

17 03200 變壓器裝修 1,870 1,680 340

18 03600 工業儀器 2,370 2,180 340

19 04200 測量 1,360 1,170 340

20 04800 女裝 1,505 1,315 340

21 05200 農業機械修護 1,970 1,780 340

22 06000 男子理髮 1,070 880 340

23 06700 女子美髮 1,070 880 340

24 07601 中餐烹調 素食 2,060 1,870 340 25 07602 中餐烹調 葷食 2,060 1,870 340 26 07705 烘焙食品 西點蛋糕 1,915 1,725 340 27 07721 烘焙食品 麵包 1,915 1,725 340 28 07725 烘焙食品 餅乾 1,915 1,725 340

29 08000 氣壓 2,570 2,380 340 30 09100 氬氣鎢極電銲(單一級) 單件 960 770 340

31 09100 氬氣鎢極電銲(單一級) 二件 1,170 980 340 32 09100 氬氣鎢極電銲(單一級) 三件 1,380 1,190 340

33 09200 食品檢驗分析 1,870 1,680 340

34 09403 肉製品加工 乾燥類 2,930 2,740 340

35 09405 肉製品加工 調理類 2,930 2,740 340

36 09407 肉製品加工 乳化類 2,930 2,740 340

37 09408 肉製品加工 顆粒香腸、醃漬類 2,930 2,740 340

38 09503 中式米食加工 熟粉類、一般膨發類 1,870 1,680 340

(10)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全測 免學 免術 39 09506 中式米食加工 米粒類、米漿型 1,870 1,680 340 40 09507 中式米食加工 米粒類、一般漿團 1,870 1,680 340 41 09601 中式麵食加工 水調(和)麵類 1,870 1,680 340 42 09602 中式麵食加工 發麵類 1,870 1,680 340 43 09603 中式麵食加工 酥(油)皮、糕(漿)

皮類 1,870 1,680 340

44 10000 美容 1,325 1,135 340

45 11800 電腦軟體應用 1,030 840 340

46 11900 電腦軟體設計 1,030 840 340

47 12000 電腦硬體裝修 1,570 1,380 340

48 12100 工業用管配管 3,090 2,900 340

49 12300 化工 1,870 1,680 340

50 12400 電繡 1,570 1,380 340

51 13000 水族養殖 3,460 3,270 340

52 13201 水產食品加工 乾製、調味品類 2 ,800 2,610 340 53 13202 水產食品加工

(於 112 年起細項整併,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 止,調整以水產食品加工-燻製、醃漬品新職類丙級辦 理)

醃漬品類 2 ,800 2,610 340

54 13203 燻製品類 2 ,800 2,610 340

55 13204 水產食品加工 煉製品類 2 ,800 2,610 340 56 13205 水產食品加工

(於 112 年起停辦,並縮短術科保留年限至停辦為止)

冷凍品類 2 ,800 2,610 340

57 13206 海藻製品類 2 ,800 2,610 340

58 13300 園藝 2,870 2,680 340

59 13400 農藝 2,335 2,145 340

60 13600 造園景觀 3,650 3,460 340

61 14000 西餐烹調 2,685 2,495 340

62 14500 機器腳踏車修護 2,170 1,980 340 63 14600 金銀珠寶飾品加工 2,825 2,635 340 64 15200 電腦輔助立體製圖 1,420 1,230 340

65 16400 車輛塗裝 2,540 2,350 340

66 17000 機電整合 2,755 2,565 340

67 17100 裝潢木工 1,910 1,720 340

68 17200 網路架設 1,940 1,750 340

69 17600 飛機修護 1,500 1,310 340

70 18200 銑床 銑床 1,440 1,250 340

71 18300 車床 車床 1,140 950 340

72 18400 模具 模具 1,855 1,665 340

73 18500 機械加工 1,590 1,400 340

74 19103 印前製程 圖文組版 PC 1,840 1,650 340 75 19105 印前製程 圖文組版 MAC 1,840 1,650 340 76 19201 網版製版印刷 製版 2,250 2,060 340

77 20600 飲料調製 2,240 2,050 340

78 20800 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 1,340 1,150 340

(11)

序號 職類代號 職類名稱 職類項目 全測 免學 免術 79 21101 建築製圖應用 電腦繪圖 1,540 1,350 340 80 21102 建築製圖應用 手繪圖 1,040 850 340

81 21400 金屬成形 1,890 1,700 340

備註:

(一)烘焙食品、肉製品加工、中式米食加工、中式麵食加工、水產食品加工、建築製圖應用、印前製 程等職類,又內分多種分項,其術科測試僅可報考其中 1 個分項,其合格證照職類欄將加註術科 測試所選擇之分項名稱。

(二)1.烘焙食品:分(西點蛋糕)、(麵包)、(餅乾)等 3 項。

2.肉製品加工:分(乾燥類)、(調理類)、(乳化類)、(顆粒香腸、醃漬類)等 4 項。

3.中式米食加工:分(熟粉類、一般膨發類)、(米粒類、米漿型)、(米粒類、一般漿團)等 3 項。

4.中式麵食加工:

(1) [水調(和)麵類]:(冷水麵食)、 (燙麵食) 、 (燒餅油條) ,以上勾選 2 分項。

(2) [發麵類]: (發酵麵食)、(發粉麵食-蒸)、(發粉麵食-油炸),以上勾選 2 分 項。

(3) [酥(油)皮、糕(漿)皮類]。

5.水產食品加工:分(乾製、調味品類)、(醃漬品類)、(燻製品類)、(煉製品類)、(冷凍品類)、

(海藻製品類)等 6 項。

6.建築製圖應用:分(電腦繪圖)、(手繪圖)等 2 項。

7.印前製程:分(圖文組版 PC)、(圖文組版 MAC)等 2 項。

附表 2:各分區報名地點一覽表

編號 分 區 別 召 集 學 校 校 址 電 話

1 臺 北 市 臺 北 市 立 木 柵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 4 段 77 號 (02)22300506 轉 503

2 基 北 區 新 北 市 立 新 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新北市土城區學府路 1 段 241 號 (02)22665427 3 桃 竹 區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附屬桃園農工高級

中 等 學 校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 2 段 144 號 (03)3348209 4 中 苗 區 臺 中 市 立 臺 中 工 業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 (04)22638911 5 彰 投 區 國 立 秀 水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彰化縣秀水鄉中山路 364 號 (04)7697388 6 雲 嘉 區 國 立 民 雄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 81 號 (05)2267120

轉 269 7 臺 南 區 國 立 臺 南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臺南市永康區中山南路 193 號 (06)2322131

轉 262 8 高 屏 區 國 立 岡 山 高 級 農 工 職 業 學 校 高雄市岡山區岡山路 533 號 (07)6228122 9 花 東 區 國 立 花 蓮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花蓮縣花蓮市府前路 27 號 (03)8236719 10 宜 蘭 區 國 立 羅 東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宜蘭縣冬山鄉廣興路 117 號 (03)9514196

轉 512 11 高 雄 市 高 雄 市 立 中 正 高 級 工 業 職 業 學 校 高雄市前鎮區光華 2 路 80 號 (07)7232301

轉 602

(12)

附件 1

學科及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試題疑義申請表

應檢人姓名:

(簽名或蓋章)

聯絡地址: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日)

(行動電話) ※本申請表填寫時請詳閱「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職 類 名 稱 級 別

疑 義 題 號 第 題 梯 次 別

疑義要點及理由: (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不敷使用,請以 A4 紙張影印本頁或

另紙併附

(A4 大小)使用。

本題建議處理方式:(請勾選)

本題答案更正為:1 2 3 4

本題無正確答案,一律給分。

佐證資料來源:(佐證資料,請以 A4 紙張影印)

書名: 出版年次:

作者: 頁 次:

參檢學校承辦人核章:

分區召集學校核章:

(13)

試題疑義申請填註說明

有關試題疑義之申請,請依下列方式辦理,否則不予受理。

一、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49 條試題疑義處理之規定,應檢人對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方 式之試題或公佈之答案,或術科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次日起 7 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本申請表以限時掛號專函向參檢學校登記,由參檢學校彙整後,統一 向分區召集學校提出,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二、 試題疑義申請應注意事項:

(一)准考證正面影印請黏貼於本頁。

(二)聯絡地址、手機及電話號碼請留三個月內可聯絡者。

(三)應檢職類、級別及題型、題號請務必填寫。

(四)疑義要點請以橫式正楷書寫或電腦打字黏貼,一頁以一題為限,如超過一頁,請影印申請表或 另紙併附(A4 大小)。

(五)試題疑義除敘明理由外並檢附佐證資料(請勿僅以補習班印製之講義、書籍、答案或考古題作 為佐證資料。)

三、 應檢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未敘明理由者,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將不予受理。

四、 應檢人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印答案卷(卡)及評審卡、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 試題之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題庫命製人員、監評人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五、 術科測試之試題疑義,應檢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測試監評人員予以記錄並處理之,未當場提出 並作成記錄者,事後不予處理。應檢人提出試題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六、 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 50 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將應檢人所提學科 測試試題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題庫命製人員表示意見,若學科測試試題標準答案有修正 者將於技檢中心網站(https://www.wdasec.gov.tw)公告,不另行個別函復應檢人。

七、 請黏貼准考證正面影本(請勿超過本頁黏貼處大小)。

八、所提疑義如超過一題,准考證正面影本僅需黏貼 1 份即可。

准 考 證 黏 貼 處

正 面 (影 本)

(14)

附件 2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一)依據「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以下簡稱補助要點)辦理。

(二)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三)特定對象補助次數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開始計算,最多補助 3 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 為限(職類代號 5 碼相同且級別相同者)。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 3 職類 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有關特定對象補助紀錄及剩餘補助次數查詢,請至本 中心全球資訊網 https://www.wdasec.gov.tw/資訊查詢/特定對象補助查詢作業系統。)

(四)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 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另扣減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 1 次(包含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等 4 項目均扣減 1 次) 。

(五)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於報名時暫免繳交報名費用,惟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

並經初、複審符合資格者始可予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或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 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已收到准 考證者亦同)。

(六)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須於報名起訖期間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提出申請(僅申請證照費者亦 同),未申請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七)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 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技檢中心以書 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 2 年內,不 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八)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九)補助項目及金額:

(十)因報檢資格不同,可補助項目分別如下:

1. 未有補助紀錄者(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報檢測試項目 可補助費用項目

申請學、術科測試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學科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術科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申請免試學科者: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0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 規則第 17 條等相關規定提出免試學科證明文件者。

2. 曾有補助紀錄者:僅就未補助項目予以補助,不得重複(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

已補助費用項目 可補助費用項目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證照費 不得再申請補助 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僅得補助證照費

學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術科測試費、證照費

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 學科測試費、證照費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報名資格審查費 150 元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術科測試費

請參照簡章各職類收費標準

*一般報檢人(全測)繳款金額扣除 340 元(學科測試費 190 元及報名資格 審查費 150 元),即為術科測試費。

證照費 160 元

(15)

(十一)身分別、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及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請務必詳閱)

身分別 應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

獨力負擔家計 者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需含現 住人口及詳細記事):

(一)申請人與配偶不同戶籍者,須檢附 另一方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人與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 受扶養親屬不同戶籍,須檢附二戶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四、右欄認定說明第一點之受扶養親屬 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須檢附在 學或無工作能力證明(未檢附者不 符申請資格)。無工作能力證明之認 定請參閱右欄認定說明三。

五、配偶或扶養之直系親屬具下列情形 者,須另檢附之文件:

(一)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 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者:檢附 報案紀錄文件。

(二)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

檢附訴訟文件。

(三)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 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禁通知 文件。

(四)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 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者: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機構 診斷證明文件(請參閱右欄認定說 明三)及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 人勞保資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 細表),如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

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

如確實無工作,需另附「無工作切 結書」(如附件 3-1)。如完全無投 保紀錄仍必須逕赴勞保局各辦事 處開立無投保紀錄證明正本。

(五)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 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 附公文或轉介單。

(六)25 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 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但不包括 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 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 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檢附在學證明文件。

(七)戶內有其他親屬:如為年滿 15 歲

一、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 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 6 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 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 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 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 員,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 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

經濟、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

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 有工作能力:係指年滿 15 歲(含)以上未滿 65 歲者。

三、 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致 不能工作者或檢附於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經 醫療機構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 3 個月以上之 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證明之文件正本 (非重大傷病卡)。

四、 申請人之配偶如為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 士,應具備「獨力負擔家計者」第一款所列 情形之一 (詳見認定說明一(一)),申請人方 符合所稱「獨力負擔家計者」。

五、 單親狀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行使負擔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須屬於申請人之登 載,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亦同;未協議監護 權者,申請人與子女須為同一戶籍。(共同監 護原則上不符合申請資格)。

六、 戶內有其他親屬:如為年滿 15 歲至 65 歲者,

應檢附「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如附件 3-2)。

(16)

至 65 歲者,應檢附「獨力負擔家 計者切結書」(如附件 3-1)。 中高齡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報名 日前 1 個月內為有效期)。 四、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五、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件3-1)。

一、中高齡失業者:係指年滿 45 歲至 65 歲失業 者,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 出生年月日至報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 1 日為 止。

三、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近一個月 內求職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資 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四、如所附勞保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仍 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 元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 習與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報名時 已無上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 受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尚無工作之 事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否已領取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 裁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 工作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附件 3-1),列計失業期間。

五、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工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 之文件)

六、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 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 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適用本 補助規定。

長期失業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附件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報名 日前1個月內為有效期)。

四、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五、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件3-1)。

一、 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 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 計 6 個月以上,並於最近 1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最近一個月內 求職登記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資證 明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

三、申請人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輔以 資格認定之日起算,核計至少前 1 年未參加勞 工保險,即連續失業期間達 1 年以上,且勞工 保險退保當日前 3 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 6 個 月以上。

四、連續失業期間之計算:

(一)申請人曾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日,失業期 間以失業者原離職日起算,並扣除就業期間 後合併計算。

(二)申請人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 就業開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

(17)

再適應計畫等),而依法加保,惟失業期間 停止計算,俟其參加公法救助措施結束後,

失業期間始得再行與參加方案前之失業期 間,併同計算之。

(三)申請人曾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 受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尚無工作之事 實,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否已領取職業 訓練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四)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 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 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附件 3-1),

列計失業期間。

五、申請人檢附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長期失業證明 者,尚須檢附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 資料文件(含明細表)。

六、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計 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開 工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書、

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字樣 之文件)。

七、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年 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金或 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適用本補 助規定。

二度就業婦女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附件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之證明文 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卡或身 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

以戶口名簿證明結婚、生育等)。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之求職登記 證明(或求職登記表)正本(以報名 日前1個月內為有效期)。

五、 報名日起前1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六、 無工作切結書(如附件3-1,請註明 退出勞動市場之具體事由)。

一、二度就業婦女:係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 2 年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起算方式:自最近一次勞工 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未有勞工保險投 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服務 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三、無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 位出具之服務證明文件影本。

四、如所附勞保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仍 為失業期間:

(一) 參加勞工保險未滿 14 天。

(二) 曾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 計畫等),而依法加保,報名時已無上開工 作狀態且已退保者。

(三) 申請人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 訓練(投保「訓字保」者),尚無工作之事實,

爰以列計為失業期間(是否已領取職業訓練 生活津貼在所不問)。

(四) 申請人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 減續保、職災續保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 經切結表示無工作者(須檢附附件 3-1),列 計失業期間

五、參加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多元就業開 發方案、臨時工作津貼、職場學習與再適應 計畫等),而依法加保者,須於報名時已無上 開工作狀態且已退保,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佐證其為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例如:契約

(18)

書、離職證明等記載有公法救助之就業措施 字樣之文件)。

六、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或勞工保險老 年給付或已領取軍人退休俸、公營事業退休 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金者,不適 用本補助規定。

身心障礙者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附件 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 障礙證明文件影本正、反面(有效 期須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身心障礙相關證明文件:

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逾有效期限但「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展延期限之身心障礙 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

原住民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 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需記載有原住民身分。

低收入戶/中低 收入戶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附件 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

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一、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 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者。

二、 申請人需列冊於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書內且為列冊人口。

三、 臺北市當年度低收入戶卡或中低收入戶卡影 本(正、反面)。

四、 茲因每年 10 至 12 月份縣市政府調查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約於翌年 1 或 2 月份始核 發證明文件,在未取得該文件前,凡符合資 格者,於報名時得以先繳費方式,嗣後檢附 證明文件: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國民身 分證影本(正、反面)、個人存摺封面影本 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證 明文件生效日需在報名之前)送技檢中心辦 理退費。

更生受保護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附件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檢察署或財團 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分)會 出具之證明文件正本。

更生受保護人係指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 第一百四十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 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九)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家 庭 暴 力 被 害 人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附件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19)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檢附

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 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 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三)判決書影本。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 未就業少年

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 (附件3)。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 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

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 簿影本。

三、 未就學未就業切結書(附件 3-3)。

四、 報名日起前 1 個月內之個人勞保資 料文件(含投保年資及明細表)。

五、 休學者檢附休學證明文件;無學籍 者檢附國中畢業證書或肄業證明文 件。

一、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年 滿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失業或待業者,確實 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未就學者。

二、所稱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 業,未就學係指無學籍或休學中,若為就讀夜 間部或國際學校,不符補助資格。

三、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 出生年月日至報檢學科測試日期之第 1 日為 止。

其他經主管機 關指定者

目前無

(十二)共同性及注意說明事項:

1.申請特定對象補助有關年齡條件之認定:

年齡是否足歲之計算,係以國民身分證登記之出生年月日至報檢該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1日為 止。

2.應屆畢業生(國中升高中、高中升大學)無法提出在學證明文件者(學生證) ,得檢附畢業證書 影本、原學校或已確定將就讀學校出具之證明文件替代。

3.上開所列應附證明文件「戶口名簿」 ,亦可以「3 個月內申請且含詳細記事之戶籍謄本(或電子戶 籍謄本) 」代替;惟考量節省往返奔波申請戶籍謄本之時間及金錢成本,鼓勵以新式戶口名簿(含 詳細記事)取代戶籍謄本。

4.檢具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個人證明文件(如:勞保明細

或電子戶籍謄本

表等資料) ,須逐頁簽名或 蓋章。

5.特定對象證明文件經審查不符資格而有疑義者,得於收到退件通知日起 30 日內檢具事實及理由,

向技檢中心申請複審(地址:408204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十三)填寫「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常見缺失如次:

1.報名參加檢定日期職類級別欄:日期、職類(代號)及級別未填入或填寫錯誤。

2.身分別欄:勾選身分與所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不吻合或勾選 2 種以上身分不符規定。

3.申請補助項目欄:各費用未正確填寫或合計金額數目加總錯誤,金額塗改未簽名或加蓋私章。

4.身分證明文件:未附國民身分證反面影本。

5.資格證明文件:檢送非本補助要點之特定對象證明文件。

6.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欄:未以正楷填寫。

7.以自然人憑證列印之勞保明細資料不完整或設定起訖日期。

(20)
(21)

附件 3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請依技檢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1.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書所示各項資料,並

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計分 析、證書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個人資 料。

2.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實。如有虛偽不實 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回受補助之 各項費用,且自撤銷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費用。

3.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統一編號 身分證

性 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 名 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 籍 地 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 訊 地 址 □同戶籍地址□□□-□□□(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 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 分 別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者□3.低收入戶□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P.家庭暴力被害人

□T.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證 明 文 件 1.身分證明文件各_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_____份。

申 請 補 助 項 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證照費 160 元(若僅勾選申請證照費者,合計金額為 0)

合 計

(請參照簡章收費 標準填寫金額)

*填寫說明:

1.請依下列「注意事項」之「五、申請補助項目」勾選補助項目。

2.術科測試費:請參照簡章收費標準,一般報檢人(全測)繳款金額扣除 340 元(學科測試費 190 元及報 名資格審 查費 150 元,即為術科測試費。)

注意事項:

一、 請詳閱「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及「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申請補助事項之應附資格身分 證明文件及身分別申請資格與證明文件認定說明」規定(依最新公告辦理),填寫申請書如有塗改時,請在塗改處簽名 或蓋章(本書表可影印使用,或至 https://www.wdasec.gov.tw 表單下載區下載使用)。

二、 證明文件欄:請按申請身分別應繳交之證件,依序浮貼或裝訂於申請書次頁之附表上,送(寄)交各受理報名單位審查。

三、 本補助應於報名時同時提出申請,不得事後申請,並經初、複審合格者始可予以補助,若經審查不符資格者,或 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於辦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取消補助資格,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 費用(已收到准考證者亦同)。

四、 依據補助要點第八點規定,申請特定對象補助者,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有虛偽不實 者,應撤銷其補助資格,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項補助。

五、 申請補助項目欄:

(一)未曾申請補助者:1.申請學、術科全測: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術科測試費。2.申請免學科測試:請勾選術科測試 費、審查費項目。3.申請免術科測試:請勾選學科測試費、審查費項目,以上均免勾選證照費項目,如經測試合格,由 主管機關逕予補助及發證。

(二)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已申請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等三項補助者:僅可勾選證照費項目,並於報名時同時 檢附資格身分證明文件申請,未檢附者不予補助,應以一般報檢人之規定繳交報檢費用。

(三)申辦合併發證者,僅勾選證照費項目,應檢附學、術科合格成績單及本申請書(含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與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 影本及申辦時之當年度資格證明文件各 1 份),詳實填寫資料後,逕送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審核。

六、 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最多補助 3 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補助 1 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1 日修 正生效起,開始計算。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 手工電銲」、「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費,僅限補助單件費用,請於上方職類級別欄填 列申請補助之「報檢細項」。

七、 自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1 日起,報檢人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 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第四點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八、 申請技能檢定測試及證照費補助電話諮詢專線:04-22500707。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專案檢定科(地址:408204 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

______________報檢職類___________學校__________科(系)_____年______班 NO.________

申 請 學 術 科 測 試 費 及 審 查 費 用 (僅申請證照費者亦須填寫)

(22)

身分證影本黏貼處

正面 背面

請實貼 請實貼

---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黏貼處---

(※若文件尺寸過大,請裝訂於本申請書後。)

-

附表

(23)

21

附件 3-1

無工作切結書

一、本人 (簽章)確實無工作,並保證詳實勾選回答下列事項:

□ 自 年 月 日起,投保於□職業工會□漁會□農會或屬□裁減續保□職災續保 身分者,確實因失業致無工作。(失業期間有上述投保狀態者請勾選並填寫此項)

□ 本人確實因家庭因素於 年 月 日(請詳述具體事由) ,退出勞動市場 已逾二年以上,且目前無工作。(二度就業婦女請勾選並填寫此項)

二、本人確實未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公營事 業退休金或合於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

以上資料均屬實,如有不實經撤銷,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 補助款,並負一切法律責任,特此切結為憑。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24)

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本人 (簽章) ,確實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

如有不實,本人同意歸還已領取之參加技能檢定補助款,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特立切結為憑。

此致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立切結書人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 話:

地 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3-2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鳳山就業服務站、潮州就業中心、澎湖就

(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 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 明影本、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

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

高中部國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 若干 高中部英文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備取 若干 高中部數學科 1 實缺 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規定為準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次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次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次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

有效:指當月新登記人次外,尚包括有效期間內已辦理登記,延至當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