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學籍異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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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一)學籍異動依學籍管理辦法(第 13~21 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高 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學生於開學日起,無故 連續未到校超過 7 日(進修部 8 日),經通知未於期限內辦理註冊、請假、轉學 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休學。
(二)轉科(組或學程)
學生有轉科(學程)之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學程),學校於受理申請 後,應予適性輔導。在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數者得申請轉科(組或學程),
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科實招班數之每班核定名額為限。學生轉科 (組或學程)相關規定由學校自訂。
(三)休學、復學、重讀、延修、輔導轉學、放棄學籍…
1、學生因特殊原因可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學一學年,必要時可向學校申請延 長一學年(休學每次為一學年,並以二次為限),學校應核發給休學證明書。
2、學校應於學生休學期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辦理復學,學生未於期限內 辦理復學者,應辦理轉學或放棄學籍;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 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 辦理復學、轉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並附具理由通知學生及 其法定代理人。
3、學生於休學期間受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向學校申請保留學籍至服役期 滿後次一學年度開學日止,並繳回休學證明書;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 查。前項學生應於保留學籍期間內,檢具退伍令或結訓令,準用第2點規定 辦理。
4、休學期滿之學生休學學生應持休學證明書,向學校申請復學。學校應將學生 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學程)就讀。復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就讀科 (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學校應輔導學生轉至適當之年級、科(學程)就讀。
5、休學生如有必要,可向學校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該學期成績評量依高級中 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學生復學後,欲辦理緩徵者,應於兵役 機關徵集令送達前為之。
6、學校對於未修足畢業學分數不能畢業之輔導延修學生,應連同其他應屆畢業 之異動學生填寫於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內,於規定期限內報部。
7、學生因故申請放棄學籍,得向學校申請發給成績證明書。
8、學校對學生因德行評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高級中等學校 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而導致學籍異動 者,學校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護人。
9、學生凡有異動者,應將事實登記於學籍表內及學籍管理系統。
10、學生假借、冒用、偽造或變造學歷證明文件取得錄取資格者,應撤銷其錄 取資格,並註銷其學籍,且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其已發給 與修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者,應註銷該證明文件;其已畢業者,撤銷畢業資格 及註銷學籍,並通知限期繳回畢業證書,屆期未繳回者,逕予註銷。
11、未成年學生休學、轉學、放棄學籍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為之,休 學申請書中請載明學籍管理辦法第19、20條之規定。
12、高級中等教育法施行前,曾就讀高級中等學校附設進修學校,且修業期滿 取得結業資格,而未通過資格考之學生,其自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三年級第 一學期起就讀,且為同科,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四)更正學籍記載事項
1、學生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應以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所載者為 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並將更 正情形登錄於學籍表冊內,俟下學期開學後一次彙報。
2、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者,應檢附戶政 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報請原校辦理。其畢業生之畢業證書,由原校改註加 蓋校印。
3、畢業生申請改註畢業證書上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應持身分證、戶口名簿或 戶籍謄本,連同畢業證書送請原畢業學校辦理,經審核屬實後,准予改註。
其方式在畢業證書選定適當位置,加蓋改註章,用正楷填妥改註內容(出生 年月日以阿拉伯數字填寫),在改註章上蓋妥校印後發還學生或補發、換發 證明書。並將改註事實登記於備妥之名冊及有關表冊內,並填報學生學籍異 動名冊。
4、學校應將更正學籍事項報部後,將備查文號填入學籍表及學籍管理系統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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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填寫說明
(1)本名冊係供函報復學、重讀、在校學生、畢業生更正學籍事項、轉科、
休學、放棄學籍、轉出及延修…等學籍異動時使用。
(2)本名冊所含代碼及有關數字皆以阿拉伯數字填列。代碼欄先填學校代碼 次填科別代碼,校名與科別之中文名稱請參照「學校校名代碼一覽表」
(P.73)及「高級中等學校科別代碼及中英文及對照表」。
(3)各科學生辦理「增加」、「減少」、「更正」等異動時,皆應填註原備查或 最新備查學籍文號與異動代碼及原因(學生同時具有原備查新生名冊文 號與最新備查學籍異動名冊文號時,以填列最新備查學籍異動名冊文號 為準)。異動代碼及原因參照「學籍增加代碼一覽表」(P.97)、「學籍減 少代碼一覽表」(P.99)及「學籍更正代碼一覽表」(P.102)填列。
(4)學生轉科、復學、重讀時,其學號應重編為同一學年度各該類科之學號。
轉出(含本科轉出)則新學號上欄空白,新學號下欄填列異動日期,如 107/02/26。
(5)填報「更正」異動時,表內欄位每欄僅更正一種事項,更正事項達2種 以上時,須填2個欄位,以此類推。新學號上欄空白,新學號下欄填列 異動日期,如107/09/29。
(6)本名冊之填列,須正確、整齊及清晰,有更正時,應蓋校對章,以示負 責。
(7)本名冊應依「增加學生數」、「減少學生數」、「更正學生數」區分,分頁 列印,並請依年級、科別填報,按年級別裝訂成冊。每科依學號順序列 印完後,應在姓名欄填列學生合計數,如學生合計數為2人,應填為2 名。封面上應以阿拉伯數字填列「增加」、「減少」、「更正」學生數,以 利核對。
(8)名冊應加裝封面、封底,每頁加蓋騎縫章,封面各欄應填列。封底內頁 由學籍承辦人、承辦組長、業務主任及校長蓋職名章,以明責任,同時 加蓋學校關防且註明年月日。
(9)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依程序報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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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學生學籍異動名冊填寫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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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休學證明書格式
休學證明書 ( )○○教休字第 號
學生 在本校 科 年級 第 學期就讀,因 准予休學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休學期滿可持本證明書來 校辦理復學手續。
校 長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依學籍管理辦法第
19條規定:第一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學或 放棄學籍者,視為申請第二次休學;第二次休學學生未於期限內辦理復學、轉 學或放棄學籍者,學校應廢止其學籍。
- - - - ( ) ○ ○ 教 休 字 第 號 - - - 休學證明書存根
學 號
姓 名
休 學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起
民 國 年 月 訖
休 學 年 級 科 年 級 第 學 期
延 長 休 學 年 月 民 國 年 月 起
民 國 年 月 訖
復 學 年 級 科 年 級 第 學 期
承 辦 人
填 發 日 期
承 辦 組 長
業 務 主 任
陸、借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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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事項
(一)依學籍管理辦法第 10、11 條辦理。
(二)學生因災害、適應不良或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集)訓,得檢具證明文件,
向原學校申請至他校借讀;經原學校會同借讀學校審查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由借讀學校通知學生辦理借讀相關事項。且學生申請借讀,應以與原學校 同群或科(學程)為限
(三)借讀至當學期結束為止,申請借讀並以一次為原則。
(四)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學校。
(五)原學校應於借讀期限屆滿一個月前,通知學生限期返校就讀;屆期未返校就讀 者,視為申請休學。
(六)經兩校審核、通過同意後,原學校至系統製作借讀名冊。
(七)欄位說明
欄位 說明
學號欄 填原學校學號
出生日期 如出生於民國88年2月27日應填列為88/02/27 性別 男1,女2
學校 填借讀學校 科別 填借讀學校科別 代碼 借讀原因代碼
申請開始日期 預計開始日期
實際開始日期 實際開始日期,由原學校回登系統
申請結束日期 預計結束日期或學期結束日
實際結束日期 實際結束日期,由原學校回登系統
(八)名冊之列印,須正確、整齊及清晰,有更正時,應蓋校對章,以示負責。
(九)名冊應加裝封面、封底,每頁加蓋騎縫章,封面各欄應填列。封底內頁由學籍 承辦人、承辦組長、業務主任及校長蓋職名章,以明責任,同時加蓋學校關防 且註明年月日。
(十)收費標準依照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十一)名冊由系統列印後依程序報部。
(十二)主管機關核准後,原學校應回登核准文號。
三、借讀申請書(範例)
OOO(校名)學生借讀他校申請書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科別 年級 姓名 性別
身分證統
一編號 生日
申請原因 □災害 □適應不良 □參加國家代表隊選手培(集)訓 預定借讀學校
預定借讀期間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以當學期為限)
學生 (簽章) 家長或監護人 (簽章)
原學校 借讀學校
審核 □同意
□不同意 審核 □同意
□不同意
導師: 輔導室:
輔導室: 學務處:
學務處: 學籍承辦人:
學籍承辦人: 承辦組長:
承辦組長: 業務主任:
業務主任:
校長:
校長:
備註
1.本表一式2份,原學校、借讀學校各留存1份
2.原學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輔導記錄…等
(一)封面範例
(二)借讀名冊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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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緩徵
一、注意事項(一)學校依學籍管理辦法(第 9、18、21、24 條)辦理。學生緩徵有關規定及使用之 表件,均應依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及兵役單位所規 定者辦理。如有修正時,依其新修正之規定辦理。
(二)學校應就取得學籍且在學之學生,主動依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及其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已屆兵役年齡學生之申請緩徵。
(三)學校辦理學生緩徵,應填報下列名冊。
1、學校應依申請緩徵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別)
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於註冊截止之日起1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核定。
2、學生離校之日起 30 日內,學校應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學生名冊,函
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並依法徵集服役。
3、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 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
(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4、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 月內,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 理緩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