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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共和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反傾銷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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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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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非共和國 國際貿易委員會

反傾銷法規

目次

A部分 定義

1. 定義

B部分 一般條款 2. 機密

3. 調查 4. 代表 5. 聽證會 6. 反對人會議

C部分 程序

節次 部分I 7.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 8. 正常價值

9. 相關外國市場製造商及賣方 10. 推定出口價格

11. 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之比較 12. 傾銷差額

13. 實質損害 14. 實質損害之虞

15. 實質阻礙產業之建立 16. 因果關係

17. 較低稅率原則 18. 實地調查 19. 實地調查報告 20.期限

節次 部分II 展開調查前之程序 21. 適切的控訴文件

22. 適切的申請文件

23. 展開調查之正常價值標準 24. 展開調查之實質損害標準 25.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調查

(2)

26. 價值評估 27. 通知書 28. 展開調查

節次 部分III 初步調查階段 29. 利害關係人的回應

30. 延期提交 31. 短缺情形

32. 出口商或外國製造商之不合作 33. 臨時性措施

34. 初步報告

節次 部分IV 落日調查階段 35. 初步報告評論

36. 暫時性措施有效延長 37. 必要事實

38. 確定反傾銷稅 39. 價格具結

D部分 檢討

節次 部分I 通則 40. 通知

41. 展開調查

42. 利害關係人之回應 43. 必要事實

節次 部分II 期中檢討 44. 時間限制

45. 情事變更 46. 檢討程序 47. 最終建議

節次 部分III 新出口商之檢討 48. 條件

49. 所需資訊 50. 中止傾銷稅 51. 檢討程序 52. 最終建議

節次 部分IV 落日檢討 53. 反傾銷稅的持續期間 54. 落日檢討之開始 55. 通知

56. 檢討程序

(3)

57. 所需資訊 58. 不合作 59. 最終建議

節次 部分V 反規避檢討 60. 規避

61. 所需資訊 62. 檢討程序 63. 最終建議

節次 部分VI 司法審查 64. 司法審查

節次 部分VII 退稅 65. 退稅申請

66. 期中檢討後之退稅 E部分 最終條款

67. 授權

68. 過渡期之適用

法規

A 部分 定義

1. 定義

「委員會」意即國際貿易行政委員會,其係依據2002年國際貿易行政法第七條 設立(2002年第七十一號法案)。

「推定出口價格」之計算係依據主要法規(Main Act)第32(5)章節。推定出口價格 係由以下定之:

(a) 出賣於隸屬南非關稅同盟的第一位獨立買方之價格,但須少於)

(i) 實質或分派的全部成本。該成本係介於出口商的前代理價格,以及第一次 獨立轉售之間。

(ii) 合理之利潤根據第10章第3節來決定。

(b) 其他任何合理之基礎

「推定正常價值」係依據主要法規第32(2)(b)(ii)(aa)章節定之

「期限」除另有規定外,應解釋為各項貨物提交、回應、評議和請求,及本法其 他章節之類似規範的最終日,且應該定為南非標準時間下午三點)

「可得事實」係指在本委員會作成決定前可獲得之資訊,而不論初步或最終,已 被證明或可被證明,皆須以有關非機密和及時提交之所有必要條件已達到為條

(4)

件。在出口商無合作之情況,符合以下可獲得之事實其一即可:

(a) 關於正常價值:

(i) 其他賣方或該是場上賣方之價格。

(ii) 申請文件所包含之資訊。

(iii) 委員會可處置之其他任何資訊。

(b) 關於出口價格,應包含本委員會在可實行之處置過程中,已經從其他獨立來 源調查而得之訊。:

(i) 申請文件所包含之資訊。

(ii) 南非稅務局委員提供之進口統計資料所包含的資訊。

(iii) 委員會可處置之其他任何資訊。

「正當理由」作為延後提交19.3、30.1、35.2、37.3、42.4及43.3各章節中之資 訊的情況,不包含僅以主張時間不足回應偉員會調查為由之事由。

「利害關係人」得包含已知:

(a) 在南非關稅同盟之生產者。

(b) 出口者。

(c) 外國生產者。

(d) 進口者。

(e) 貿易或商業聯盟,其會員為南非關稅同盟或外國生產者、出口者或進口者 (f) 原產國及出口國之政府,以及受調查之產品或同類產品,不可阻礙本委員會

在其指揮下之反傾銷調查中,承認其他關係人為利害關係人。

「傾銷之調查期間」係指用以評估傾銷是否發生之期間。此期間通常應為十二個 月,且得為更長,但不應少於六個月。而該受評估的期間之最後時點,應係調查 實施前之六個月內。傾銷之調查期間應清楚登載於政府公報的首次公告。

「損害之調查期間」係指用以評估南非關稅同盟下之產業是否遭受實質損害之期 間。此期間通常應包含三年,並加上申請書提交之日之財政年度可取得之資訊。

本委員會得另定期間,但以該期間足以允許公平調查為限。損害之調查期間應清 楚登載於政府公報的首次公告。

「較低稅率」即臨時性支付或反傾銷稅之課徵,少於傾銷差額或損害差額,且足 以移除傾銷所造成之損害。

「同類產品」係指:

(a) 完全相似之產品,亦即在各方面皆相似於系爭產品。

(b) 無此完全相似之產品,但另一產品,雖非完全相似,但具有極為相似於系爭 產品之特質。

在決定該產品是否具極為相似於系爭產品之特質時,本委員會得考量以下要素。

但以下一種或一種以上之要素,無法提供決定性準則。

(i) 用於生產產品之原料及其他投入。

(ii) 生產過程。

(iii) 物理特性及產品外觀。

(5)

(iv) 產品之最終用途。

(v) 該產品與受調查產品間之可替代性。

(vi) 關稅分類。

(vii) 經本委員會同意之其他任何因素 。

「主要法規」係指2002年之國際貿易行政法(2002年第71號法案)。

「傾銷差額」係指在經比較目的而作之調整後,正常價值仍高過出口價格之部分。

「實質損害」係指現實上之實質損害、實質損害之虞或實質阻礙產業之建立。但 明顯牴觸上下文之涵義者,不在此限。

「降低價格」係指在調查期間,南非關稅同盟產業的出廠賣價下跌的情形。

「價格上之不利」係指在適當時間點所作之比較,進口產品的價格,低於南非關 稅同盟產業所生產之同類產品的價格,且後者價格應未受抑制。

「價格抑制」係指南非關稅同盟成本對價格的比例上升之情況,或係南非關稅同 盟產業,於調查或與調查有關之期間內之虧本販售。

「價格削減」係指在適當時間點所作之比較,進口產品之價格,低於南非關稅 同盟產業同類產品之價格。

「利害關係人」係指被視為與反傾銷調查目的相關之人。若有下列情形,則該銷 售不應被認為係獨立存在:

(a) 一方直接或間接所有、控制或持有他方百分之五以上股權。

(b) 一方有權直接或間接提名或任命他方之董事。

(c) 一方為他方公司之高階主管或董事。

(d) 彼此為法律上認可之商業上合夥關係。

(e) 一方被他方僱用。

(f) 皆被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g) 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h) 經由雙方行為顯露彼此之關係。

(i) 雙方具血緣關係或姻親關係或普通法上之婚姻關係或收養。

(j) 有其他類似性質之情形,則其之間之交易不得視為彼此獨立。

SACU」係指南非關稅同盟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係指在南非關稅同盟內,生產同類產品,或其產品輸出總 量構成該種產品之國內總產量的主要部分之國內生產者。

「未被抑制之賣價」係指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在無傾銷之情形下,所考慮採行銷售 同類產品之價格。而該價格的認定得依:

(a)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對於同類或近似產品之期待或必要收益。

(b) 在傾銷進口商品進入前,產業對該同類產品之利潤差額。

(c) 在傾銷進口商品進入前,產業直接給予該同類產品的價格。

(d) 其他任何合理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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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分 一般條款

2. 機密

2.1利害關係人以任何書面方式提供機密資訊,須提供機密資訊之非機密性摘 要。這些摘要應:

(a)指出每一事件中,機密性資訊已被省略之部分。

(b)指出每一事件中,作為機密之理由。

(c)極為詳細,使得其他利害關係人得以合理地理解所提交之機密資訊之本 質。

2.2若資訊無法作成摘要,須說明其理由

2.3以下列出者為本質上屬機密之資訊,此係根據主要法規第33(1)(a)章節,和參 照 2000年「促進資訊使用法」第36章(2000年第二號法案):

(a) 管理帳冊。

(b) 私人公司之財務帳冊。

(c) 實際及個別銷售價格。

(d) 實際成本;包括生產成本和進口成本。

(e) 實際銷售數量。

(f) 個別銷售價格。

(g) 資訊之釋出將對提供該資訊者產生嚴重之後果。

(h) 對競爭者而言,係屬重要的競爭利益資訊。

2.4所有文件非明確指出其機密性,應被視為非機密文件。

2.5若未提出適當之非機密版本,且未將此瑕疵依據第31章補正,則本委員會將 不理會該資訊係屬機密性,且將退回該資訊於該提交關係人。

2.6本委員會若未依主要法規第34(1)章節 將資料接受為機密,則本委員會將不 理會任何將該資料指為機密之情形。

3. 調查

3.1 於收受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或其代表之書面申請後,始應展開反傾銷調查。但 3.3之情形,不在此限。

3.2 除了3.3的情形之外,經利害關係人或其代表書之書面申請後,始應實施一 臨時性、針對發貨人或反規避之審查。

3.3 縱未收受相關利害關係人之書面申請,本委員會得實施3.1之調查或3.2之 審查。若本委員會開始前述之調查或審查,須有充足傾銷、實質損害之證據 和(或)具有因果關係或重要相關之情事變更之情形,以使該調查或審查之實 施屬正當。且應讓所有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取得非機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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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表

4.1 任何利害關係人於調查或審查時,若欲由其他人來代表,該利害關係人須提 供本委員會代表之指定名單,詳載代表資格,代表範圍及期間。

4.2 任何利害關係人

若欲終止依4.1所為之代表,應提供本委員會書面通知,已達終止之效力。

4.3 一旦利害關係人已指定代表,則所有本委員會和該利害關係人 之溝通皆須透過該被指定之代表。

5. 聽證會

5.1 若利害關係人說明其書面資料,非唯一可信賴之資料,其可在初步以和(或) 最終之調查階段,請求舉行聽證會。若聽證會將嚴重延遲初步決定或最後決 定之作成日,則本委員會得拒絕為該聽證會。

5.2 在本委員會初步調查結果公佈後,得請求召開聽證會,考慮召開與否的期間 不得超過六十日,召開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5.3 聽證會過程中所提出之資訊,應作成書面,且非機密之資訊須置於公開之檔 案。

5.4 要求舉行聽證會之關係人須提供本委員會詳細之聽證會議程,及於聽證會上 所

欲討論之內容之詳細版本,包括非機密版本

5.5 本委員會得限制聽證會之時間。在本委員會指定聽證之日時,應告知要求舉 行聽證會之關係人。

5.6本委員會得限制或附加5.4條所規範之事項於議程中。

6. 反對人會議

6.1 在調查之初步和(或)最終階段,若利害關係人說明其書面資料非唯一可信賴 的資料,任何利害關係人可要求舉行反對人會議。若聽證會將嚴重逾初步決 定或最終決定之作成日,則本委員會得拒絕為該反對人會議。

6.2 在本委員會初步調查結果公佈後,得請求召開反對人會議,考慮召開與否的 期間不得超過六十日,召開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6.3 在初步調查階段,南非關稅同盟生產者於收到反對人之回應的七日內,仍得 要求舉行反對人會議。

6.4在調查期間中,參與調查的全部利害關係人,應受邀參加反對人會議。受邀 之關係關係人應有七日時間考慮是否參與反對人會議。

6.5 反對人會議過程中所提出之資訊,應作成書面,且非機密之資訊須置於公開 之檔案。

6.6 要求舉行反對人會議之關係人須提供本委員會詳細之反對人會議之議程,及 於反對人會議所討論之內容之詳細版本,包括非機密版本。本委員會將使其 他利害關係人可取得議程,以便評論或提供建議。本委員會至少應在反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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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舉行前七日,使參加該會議之關係人取得最終之議程。

6.7 本委員會得限制或增加聽證會中所涵蓋之主題,且得依其認為有效率之方式 安排會議進行。

6.8 委員會得限制反對人會議之期間。當該限制期日已確定時,委員會應告知全 部參與該會議之關係人。

6.9 反對人會議之會議紀錄,應對於該關係人保持其機密性和便利性。機密資訊 得於私下提交,但機密性資訊之非機密性版本應使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取得。

6.10 任何關係人皆無出席會議的義務。且不得對未出席會議之關係人作出有害

之決定。

C 部分 程序

節次 部分I

7.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

7.1 除了依據3.3所為之實施調查外,任何反傾銷行為之申請應由南非關稅同盟 之產業或其代表提出。

7.2 此處所指之南非關稅同盟之生產者為:

(a)與進口者、出口者或外國生產者相關;或 (b)受調查產品之進口者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得解釋為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其餘之生產者 7.3 若有下列情形,該申請應視為由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或其代表所提起:

(a)支持該申請之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其國內生產量至少占百分之二十五。

(b)在申請過程中表達意見之生產者中,支持該申請者,其國內生產量至少 占百分之五十。

7.4 在屬於產業的案例中,若涉及大多數的生產者,本委員會作支持或反對的決 定時,得參考合理納入受調查之絕大多數生產者,亦或依據本委員會可取得 之資訊,作為統計上有效之樣本。

7.5 若南非關稅同盟產業之成員,於調查實施後,撤回申請或支持申請,本委員 會得:

(a) 終止調查。

(b) 不理會撤回支持之請求,並假設該申請符合7.1,7.2,7.3中之要件,繼續進 行調查。

8. 正常價值

8.1 在主要法規第32(2)(b)(i)章節定義之「正常價值」,應解釋為:

(a) 同類產品於通常貿易過程中,販售於出口國或原產國之國內消費者價 格;而該販售係經由出口者、生產者或受調查之關係人所為。或

(9)

(b) 若上述價格無法得知,則以其它賣方於相同出口國市場銷售之同類產品 的價格為準。

8.2 若本委員會認定銷售有下列情形,則該國內銷售或出口至第三國之銷售,得 得認定為非通常貿易過程:

(a) 發生價格低於總成本的情形,其中包括生產成本和管理、銷售、一般和 包裝成本,而該銷售符合

(i) 在調查期間,其實質數量方面,至少須達國內總銷售量的百分之二十。

(ii) 存在超過一段持續的期間;而該期間通常應為一年,但絕不低於六月。

(b) 關係人所為之。

(c) 未反應正常商業數量。

8.3 若某同類產品百分之五(或以上)之銷售量係銷售至南非關稅同盟,則該產品 之國內銷售量應認為足以決定正常價值。而出口銷售至南非關稅同盟銷售量 未達百分之五者,若其銷售量仍具相當規模,足以提供適當比較基礎,則仍 可用以決定正常價值。

8.4 產品非直接由原產國運送,而係由中間國出口至南非關稅同盟的情形,自原 產國或運送出口國銷至南非關稅同盟的產品價格,得與原產國或運送出口國 之產品價格相比較。

8.5 出口產品之原產地的證明,得依:

(a) 產地證明書。

(b) 報關單。

(c) 南非稅務局委員之進口統計資料。

8.6 在產品之生產者、出口者、進口者之數量眾多的情形,得使用下列方法,將 得調查限縮於合理數量之人或特定產品類型。

(a) 可合理調查出占系爭出口國最大比例之出口產品。

(b) 統計上有效之樣本,且應係於篩選時本委員會可取得之資訊為準。

8.7 若本委員會決定依8.6限縮調查範圍,則任何篩選之作成得與相關出口者協 商。

8.8 在本委員會依8.6為限縮調查時,本委員會將個別檢視,初使未被篩選但即 時提交必要資訊者,和已被篩選之出口者或國外生產者所提供之資訊,以決 定個別傾銷差額。但出口者和生產者數量過多,本委員會難以個別檢視時,

則不在此限。

8.9若本委員會依主要法規第32(2)(b)(ii)(aa)章節推定正常價值,得依任何合理之 基礎為之,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a)相關生產者或出口者之成本。

(b)相同國家內其他生產者之成本。

(c)申請書內所包含之資訊。

(d)在本委員會處置過程中之其他任何資訊。

8.10 本委員會所推定正常價格,應包括:

(10)

(a)生產成本。

(b)經常性開支。

(c)銷售、一般或管理成本。

(d)本委員會為比較其所推定之正常價值及出口價值所須要之其他任何成 本。 (e)合理之利潤

8.11 上述所推定之正常價值,須以生產者的成本和利潤作為推定依據,該成本

須符合以下所有要件:

(a)反映該產品之實際成本。

(b)符合一般會計公認原則相一致。

(c)具有歷史基礎。

8.12 於8.10所指之銷售、一般及管理費用應依以下定之:

(a) 參考受調查之產品。

(b) 在缺少(a)的資訊時。

(i) 參考市場中其它賣方之平均費用。

(ii) 參考可確定之最相似產品。

(iii) 其他任何合理之基礎。

8.13 推定正常價格所包含之合理利潤差額,應由下定之:

(a) 參考受調查產品賣售之實際利潤。

(b) 參考可確定最相似產品賣售之實際利潤。

(c) 若該利潤差額的資訊,無法自受調查之生產者所提供之資訊取得,此時 得參考在市場中其它賣方賣售同類產品之平均實際利潤。

(d) 其他任何合理基礎。

此部分之利潤應依據,亦即在計入非常損益、利息、課稅和其他任何會影響 利潤差額之情形前,為賣售之實際利潤。

8.14 在須依主要法規第32(4)章節決定正常價值之情形,本委員會得依據下列基

礎,來決定被討論之外國生產者或國家的特定商品之正常價格:

(a)在第三國家或代理國所建置之正常價值。

(b)系爭公司的利潤和成本,其列於8.10,且須依照8.15。

8.15 在本委員會依8.14(b)決定正常價格之情形,該成本投入須和市場上不同投

入之相關成本一致,不論係由本國、第三國或代理國所定之。

8.16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於提出申請時,主張主要法規第32(4)適用於本申請,

其得提交關於8.14和8.15之正常價值的資訊,以支持其申請。

9.相關外國市場生產者及賣方

9.1 受調查之外國生產者,透過關係人於其國內市場賣售產品,其:

(a) 正常價值應依轉售於第一獨立買方之價格定之,且仍應依主要法規第32(3) 節所設想作調整。

(b) 在產品未轉售,或未為附條件轉售於關係人之情形,正常價值應依以下

(11)

定之。

(i) 只參考銷售至獨立買方。

(ii) 在其他任何合理之理由下,無獨立買方之情況。

9.2 當事人透過關係或非關係人在國內銷售,本委員會得決定僅利用透過非關係 人之銷售。

10. 推定出口價格

10.1有下列情形時,出口價格得依第一次轉售至獨立買方來推定。

(a) 進口時無出口價格。

(b) 出口商或外國生產者和進口者有關係。

(c) 因其他任何理由,發票已載出口價格似乎不可信賴。

10.2 在推定出口價格時,本委員會應將以下扣除:

(a) 出口商和進口商間的全部成本。

(b) 合理利潤。

10.3 在10.2所指之合理利潤,依下列計算之:

(a) 生產者及出口者之全部成本。

(b) 進口者之全部成本,包括生產者及出口者之前代理出口據點,所生之全 部成本。

(c) 生產者及出口者和進口者所實際獲得之總利潤;利潤之分配比例,須同 於兩方之花費比例。合理利潤之分配乃不應少於零。

10.4 如有下列情況,出口價格得以任何合理基礎來推定:

(a)進口產品非被轉售;

(b)轉售之條件與進口時之情形不同;或 (c)在轉售價格資訊無法取得之情形。

11. 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之比較

11.1 案件中若涉及價值調整,應參考設定價格時,會影響價格一致性的情形,

其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差異:

(a)貿易之條件和期限;

(b)稅;

(c)貿易程度;

(d)物理特性;及 (e)數量。

11.2 利害關係人於首次回應相關質詢時,即應為調整,且必須:

(a)證實;

(b)可確認;

(c)直接和討論中的買賣相關;及 (d)清楚證實已影響起初設定之價格。

(12)

11.3 在前代理階段,和如在分配、批發或零售階段之相同貿易階段間的銷售,

其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應做比較。

11.4 在相同貿易條件下做比較,包括包裝、運送條件和支付條件。

11.5 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之比較,須以二者之加權平均做比較,但如依情形之

必要,得逐筆交易和逐筆交易相比較。

11.6 若本委員會發現一出口價格,在不同買主、區域或期間形態為明顯不同,

則以加權平均計算而得之正常價值,得比照個別出口交易之價格。

11.7 在本委員會依11.6決定傾銷差額的情形,其應在隨後之所有報告,指出做

此決定的理由。

12. 傾銷差額

12.1 在僅有一產品被調查之情形,傾銷差額應以正常價值超出出口價格之數額

來決定。

12.2 在超過一個產品被調查之情形,本委員會應依以下來決定傾銷差額:

(a) 在南非稅務局得個別辨識產品之情形,個別之傾銷差額應依每個產品計 算。

(b) 在南非稅務局無法個別辨識產品之情形,本委員會應:

(i) 分別計算每個產品之傾銷差額。

(ii) 依每種產品之個別出口數量,來決定全部產品之傾銷的加權平均差

額。

12.3 以出口價格百分比表示時,傾銷差額如低於百分之二,應認定屬微量。

13. 實質損害

13.1 在決定南非關稅同盟是否有實質損害,本委員會應考量南非關稅同盟產業

之價格,是否有顯著之降低以和(或)抑制

13.2 本委員會在決定實質損害時,其應進一步考量,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於國內

之表現,是否有顯著之改變,並應考量下列潛在損害因素:

(a) 銷售量;

(b) 利潤和損失;

(c) 輸出量;

(d) 市場佔有率;

(e) 生產量;

(f) 投資報酬;

(g) 產能利用率;

(h) 現金流量 (i) 庫存;

(j) 雇用情形;

(k) 薪資;

(13)

(l) 成長;

(m) 募集資本或吸引投資之能力;及

(n) 其他呈交給本委員會之其他任何相關因素。

13.3 本委員會在調查期間之任何階段,得要求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提供有關損害

之額外資訊。

13.4調查中無法分析之產品,或可分析之產品中最狹義的產品類別,應考量13.1 和13.2所提及之每個因素。假若此一資訊無法取得,本委員會將慎重考量 整體之資訊。

14. 實質損害之虞

14.1 實質損害之虞的認定,應依據事實,而不得僅基於單純之主張、臆測或關

係疏遠之可能性,傾銷可能導致損害之情況之變化須為明顯、可預測且即將 發生。

14.2 在考量實質損害之虞時,除了第13章所指出之因素,和可取得之相關資訊,

本委員會應考量如下因素:

(a) 傾銷進口至南非關稅同盟之國內市場的比例增加;

(b) 出口商之生產能量能隨時立即地、相當程度的擴充;

(c) 其他出口市場吸收此額外產量之能力;

(d) 不論產品正在進入要或將要進入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其進口價格是否對 國內市價有明顯壓低或抑制之影響;及

(e) 受調查貨物之庫存量 。

15. 實質阻礙產業之建立

15.1 本委員會無須基於實質阻礙產業之建立而進行調查,除非行業或籌備中的

行業,已提供本委員會充分的營業計劃,指出其在無傾銷之情形下即能建立 該行業。

15.2 因傾銷而實質阻礙產業之建立,本委員會得要求臨時支付或建議課徵反傾

銷稅。

15.3 若依15.2之建議,在開始課徵反傾銷稅後一年內,行業之建立仍無進展,

本委員會得建議終止課徵反傾銷稅。

16. 因果關係

16.1 在考量傾銷和實質損害間,是否存有因果關係,本委員會應考量所有相關

因素,包含但不限於以下:

(a) 傾銷進口之數量改變,不論係在南非關稅同盟之市場,發生絕對或相對 之生產量或消費量改變;

(b) 在南非關稅同盟之市場,不論生產量或消費量改變係直接或間接相關,

而造成傾銷進口之數量改變;

(14)

(c) 進口產品削價銷售,對南非關稅同盟產業之影響;

(d) 傾銷進口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e) 傾銷差額之規模;及

(f) 於市場上可獲得之非傾銷進口產品價格。

16.2 若一國針對同類產品之進口數量,少於進入南非關稅同盟市場之同類進口

產品總數的百分之三,則從該國出口之數量應被視為微量。但若此些國家之 同類產品的總進口量,超過南非關稅同盟市場之同類進口產品總數的百分之 七,則不在此限。

16.3 唯考量下列情形後而確定採取累計方式較為適當時,本委員會得以累計方

式來評估傾銷進口之影響:

(a) 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商間所為之競爭;及

(b) 進口產品和南非關稅同盟之同類產品間的競爭。

且假若:

(c) 自該些國家之進口產品數量,非如16.3所規定的得以忽略;及 (d) 傾銷差額如達出口價格的百分比表示之百分之二(或以上)。

16.4 本委員會應決定傾銷和依第13章所決定之實質損害間是否具因果關係。

16.5 若利害關係人提交或本委員有其他因素引起損害之資訊,本委員會應加以

考量。所致之損害因素,不得歸因於傾銷之進口,其包括但不限於:

(a)進口產品之價格和數量未以傾銷價格賣出;

(b)需求緊縮,消費型態之改變;

(c)國內外生產者之貿易限制行為以及國內外生產者之競爭情形;

(d)科技發展;

(e)影響南非關稅同盟價格之其他因素;

(f)產業之出口表現;及

(g)南非關稅同盟產業之生產力。

17. 較低稅率原則

若對等之進口者和出口者皆已充分合作,本委員會應考慮適用較低稅率原則。

18. 實地調查

18.1 本委員會應確認合作之利害關係人所提供資訊的正確性。

18.2 在本委員會認為需要時,得對南非關稅同盟之生產者、合作之進出口商,

和外國生產者所提出之資訊進行實地調查。

18.3 在進口者、出口者或外國生產者拒絕本委員會為調查其所提出之資訊正確

與否之約談,或拒絕本委員會接近相關資訊或為妨礙調查之行為,本委員會 得不採該關係人所提供知資訊。

18.4 若關係人有下列情形,本委員會得終止調查程序且不採任何或全部被受調

查關係人所提交之資訊。但本委員會仍得考量被適當提交或調查之資訊。

(15)

(a)在調查過程,未為提供調查委員所要求之相關實質證據。

(b)未解釋提交文件中的計算結果;或 (c)在調查過程中拒絕合作。

18.5 本委員會應通知該國政府,其欲為調查資訊正確與否約談之期日。除非該

政府拒絕該調查,否則應於該期日進行調查。

18.6 在該國政府拒絕本委員會之調查的情形,本委員會得依據可取得之事實,

為初步或最終之決定,且得排除該國之任何人所提交的任何資訊。

19. 調查報告

19.1 對出口商和外國生產者為確認後,本委員會應作成調查報告,該報告說明

經調查之資訊,且相關之公司皆可取得。此調查報告應在本委員會初步調查 結果作成前完成。

19.2 本委員會應在作成初步決定前,於公開檔案放置非機密調查報告之複印本。

19.3 當事人有七日可對該調查報告提出異議。若有正當理由,本委員會得延長

該期間。

20. 期限

全部調查及審查應在開始調查後十八個月內完成

節次 部分II 展開調查前的程序

21. 適切的控訴文件

21.1 書面控訴應由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或其代表所作成,並使用本委員會的相關

調查表。

21.2 在接獲控訴時,本委員會之貿易補償單位,應與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取得聯

繫,以確保全部必要之資訊係符合要求之格式提交。

22. 適切的控訴文件

22.1 在確認依第21章所提交之控訴,是否構成合於適切文件之申請,本委員將

確認定該申請文件是否包含申請者可合理取得之資訊。

22.2 當申請者未適當填寫申完成請書,本委員會將駁回全部申請。

23. 展開調查之正常價值標準

23.1 申請者應提交的資訊,包括其可取得在原產國或出口國販售同類產品價格。

23.2 為了23.1之目的,發票價格、同類產品之國內銷售的報價、價格清單、國

際刊物或該國內價格之任何合理證據,應被考量。

23.3 若23.1所指之價格,在以出口為目的之相同貿易階段,係不可取得,則申

請書應指出合理之調整,以便本委員會比較被提交之正常價值和出口價格。

(16)

23.4 若23.1指出之國內銷售價格,申請者無法合理取得,申請者應證明其為獲 得該價格之付出。若申請者縱使致力取得23.1指出之國內價格,但仍未成 功取得,則申請者得依下列方法提交關於正常價值之資訊。

(a) 藉由推定該價格。

(b) 參照來自出口國之出口價格,或原產國至任何第三國之出口價格。

23.5 在申請者提供依23.4(a)所推定之成本,該推定成本應分別並儘可能詳盡指

出:

(a) 直接成本;

(b) 間接成本;

(c) 銷售,一般及管理成本;及 (d) 利潤。

在未加諸過度舉證責任於申請者之情形,直接和間接成本應依相關刊物或其 他資訊證實。銷售、一般及管理成本和利潤得依據合理假設。

23.6為 證實依據23.4(b)的正常價值時,申請者得提供相關國家之出口價格,該

價格包含於該國之出口統計,或任何從該國至其他國家之出口價格的合理證 據。

24. 展開調查之實質損害標準

在確認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有無遭受實質損害時,本委員會應考量,被提交且 列於第13章之因素,是否指出實質損害之表面證據。

25.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調查

本委員會應確認申請書中該資訊的正確性和適當性。倘資料之短缺或不正確 不減損傾銷損害案件的表面證據建立,則不得延遲調查之展開。

26. 價值評估

26.1 在價值評估時,本委員會應確認是否有充足資訊,建立傾銷對南非關稅同

盟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之表面證據。

26.2 在本委員會為負面評估之情形,其應通知該申請者並提供其決定之完整理

由。

26.3 本委員會在申請者要求下,得准許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提出聽證會之申請,

以討論拒絕其申請之理由。

27. 通知

27.1 本委員會應在適當時機通知原產國和出口國之代表,其已收到符合第22章

之正確文件之申請。通知時間須在南非關稅同盟產業的損害資訊確認後,但 在實施調查前。

27.2 除了27.1之情形,本委員會不應於調查實施前將申請公佈。

(17)

27.3 在可實行之情形下,依第28章所為之政府公報,一旦出現實施調查之通知,

則應提供所有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該申請之非機密性版本。

28. 展開調查

28.1 調查應經由政府公報刊出而正式實施。

28.2 實施調查通知應包含其所聲稱的傾銷,實質損害和因果關係,且至少亦應

指出下列:

(a) 經過確認的申請者;

(b) 受調查產品之詳細描述,包含可適用於該產品之關稅章節;

(c) 受調查國家;

(d) 所指稱之傾銷;

(e) 所指稱之損害所依據之因素的摘要;

(f) 利害關係人陳述應遞交之地址;及 (g) 利害關係人回應之時間限制。

28.3 在調查期間,若本委員會發現關稅章節下之系爭產品被進口,而最初未列

於調查之範圍內,其得將系爭產品之進口包含於損害分析。

28.4 一旦該調查已依據28.1準時實施調查,所有利害關係人應視為已接收調查

之通知,且依第30章不得基於不知情調查實施而延長期限。

28.5 本委員會應通知所有已知的調查實施之利害關係人,且提供該利害關係人

全部相關文件。但若該利害關係人之數量使之不可實行,則不在此限。

節次 部分III 初步調查階段

29. 利害關係人之回應

29.1 進口者、出口者和外國生產者,於回應本委員會時,應使用相關本委員會

的調查表。

29.2 在本委員會發送調查表七日後,上述關係人應視為已收受該調查表。

29.3 自依29.2接受調查表起,上述關係人應取得三十日之期間,提交其回應於

本委員會。該回應必須送至本委員會的貿易補償單位,於到期日的下午三點 前。

29.4 關係人提交之期限,若非直接由本委員會為通知,則其有自政府公報中的

實施調查之日起四十日的期間。

29.5 所有提交之文件應作成列印稿和電子檔,但本委員會已同意手寫稿者,則

不在此限。未遵守此條款得認為該提交文件係短缺。

30. 延期提交

30.1本委員會在有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得授與該上述關係人延長期限。

30.2任何依據30.1所授與之延長期限,僅可適用於被授與延長期限之公司,而 不適用於其他利害關係人。

(18)

31. 短缺情形

31.1 下列任一情形,提交文件應視為短缺:

(a) 若任何相關資訊未被提交;

(b) 若適當非機密版本未被提交;或 (c) 有依29.5的情形。

31.2 自本委員會寄送其依據31.1所指出之任何短缺的信件之日起,關係人將取

得七日期間。

31.3 本委員會為初步調查結果的目的,將不考量在31.2的期限後仍為短缺之提

交文件。

32. 出口商或外國製造商之不合作

32.1 在依第29章或30章的期限前所為之反傾銷調查,在無特定國家的出口者

或生產者合作之情形,本委員會在符合33.1之必要條件下,得基於可得事 實,立即要求為臨時支付。

32.2 在一個或數個特定國家的出口者或生產者有合作,而其他出口者或生產者

未合作之情形,本委員會,為基於不合作之出口生產者或生產者之原因,得 依可取得之資訊為依據,作成其初步之決定。

32.3 為促進程序,本委員會得分開合作和不合作出口者的調查。

32.4 出口者於第29、30和31章所定的期限前,提交不完全或短缺之文件之情

形,本委員會將基於初步調查結果之目的,不承認該資訊。

33. 臨時措施

33.1 在實施調查後六十日內,不可實行臨時措施。

33.2 臨時措施通常實行六個月。

33.3 在任何有利害關係之出口者之要求下,臨時支付之有效期限得被延長至九

個月。

33.4 本委員會於對抗32.2之不合作關係人,得決定其臨時支付程度。

34. 初步報告

34.1 本委員會在其初步調查結果出版之七日內,應作成可取得之非機密性報告。

34.2 初步報告至少應包含下列資訊:

(a) 申請者之資格;

(b) 被討論中產品之充分描述;

(c) 本委員會決定實施調查之日;

(d) 實施調查之期日和通知數量;

(e) 本委員會為傾銷和損害之初步調查結果的期日;

(f) 傾銷差額;

(19)

(g) 本委員會用以決定傾銷差額之方法論;

(h) 考量之損害因素;

(i) 考量之因果關係因素;

(j) 本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及

(k) 當保存機密文件之必要內容時,本委員會為作成初步決定,所考量之全 部相關爭議的事實與法律。

節次 部分IV 最終調查階段

35. 初步報告評論

35.1 所有利害關係人應自初步報告可取得之日起算14日內以書面評論該報告。

35.2 本委員會在有正當理由時,得授與關係人延長期限。

35.3 任何延後31.1和31.2所述的到期時間之要求,應被要求至少在到期日七日

前,以書面提出,且此應包含為該要求之適當動機。

35.4 除了35.5之情形,本委員會在初步調查結果過程,將不接受新資訊

35.5 已提交第31章所規定的短缺資料,且已在35.1之期限前提出該回應之關係

人,應視為合作關係人,且本委員會將在最終調查結果中,及符合36.1之 條款和必要條件下,考量該等關係人之資訊,以及時完成調查。

36. 臨時措施之有效延長

36.1 對於出口者提交額外資訊以表達第30章之任何不足,且該不足未於30.1

所規定之期限前表達,該出口者,為使本委員會有充足之時間考量新資訊,

得要求本委員會延長臨時措施至九個月。

36.2 本委員會得要求延長任何臨時措施至最長九個月,使其適當公平地考量會

影響最終結果之資訊。

37. 必要事實

37.1 所有利害關係人將被通知本委員會所考量之必要事實。

37.2 所有利害關係人將有七日期間以評論該必要事實。

37.3 本委員會在有正當理由之情形下,得准予關係人延長期限。

37.4 本委員會將考量所有關於必要事實之評論於其最終調查結果中。

38. 確定反傾銷稅

38.1 確定反傾銷稅之期間為自本委員會的最終建議公告之日起算五年。但是法

律另有規定,或在五年期間經過前,已被進行檢討者,則不在此限。

38.2依據一九六四年的關稅暨貨物稅法(一九六四年之第九十一號法案) 確定反 傾銷稅得被加諸溯及既往之效力。

(20)

39. 價格具結

39.1 南非關稅同盟於接受自任何出口者修正其價格,或停止以傾銷之價格出口

至其同盟的價格具結時,得中斷或終止程序。本委員會得因此消除傾銷或損 害之影響,但以本委員會在本事件已作成初步決定為限。

39.2 本委員會得依據關於保證之提出和維持之資訊做決定,且若未符合條件,

其得終止保證。

39.3 若本委員會認為出口商之接受係屬不可行,則保證不須被接受。例如在出

口商之數量眾多,或為其他理由,包括一般政策之理由的情形。

39.4 在有違反保證之情形,本委員會得採取迅速行動來對抗該出口商,包括立

刻要求南非稅務局之委員課徵暫時性支付。

D 部分 檢討

節次 部分I

40. 通知

40.1 除了第55關於落日審查之情形,本委員會收至該國之政府在合於文件之審

查的申請後,應儘快通知該審查。

40.2 討論中之審查在經政府公報後而實施,應儘快提供全部相關之非機密資訊

予該國之政府和全部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41. 展開調查

41.1 全部檢討應經由政府公報上公告後實施。該通知應至少指出下列資訊:

(a) 申請者之資格;

(b) 系爭產品;

(c) 分別調查傾銷和損害之期間;

(d) 審查之範圍;

(e) 目前正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及

(f) 指出檢討所依據之基本資訊的摘要。

41.2 關於第56章展開落日檢討之規定,應於有別於41.1條之規定。

42. 利害關係人回應

42.1 所有利害關係人之回應,應使用相關本委員會之問卷。

42.2 利害關係人於本委員會寄發該問卷七日後,應視為已接收該問卷。

42.3 自收受42.2之問卷起,利害關係人應取得三十日期間,以提交其回應於本

委員會。

42.4 有正當理由之情形,本委員會得准予利害關係人延長期限。

(21)

43. 必要事實

43.1 應通知所有利害關係人,本委員會最終決定被考量之必要事實。

43.2 所有利害關係人應自必要事實文件寄發後,十四日內以評論該文件。

43.3 本委員會有合理根據之情形下,得准予利害關係人延長期限。

43.4 在本委員會作成最終決定時,將考量所有合作利害關係人對必要事實文件

所為之相關評論,惟該評論須在43.2和43.3的期限前被收到。

節次 部分III 暫時性審查

44. 時間限制

本委員會在原調查或先前檢討的最終調查結果刊出之12個月後,將不考量期 中檢討之申請。

45. 情事變更

45.1 要求期中檢討審查之關係人在證明情事變更後,本委員會始實施期中檢討。

45.2 由於進口者、出口者或外國生產者之不合作導致作成課徵反傾銷稅之後,

該進口者、出口者或外國生產者願意合作提供資訊之情形,仍不可視為情事 變更。

45.3 所有關係人均得於落日檢討之同時,要求為期中檢討,以擴張或限制反傾

銷稅之申請範圍或程度。

46. 檢討程序

46.1期中檢討審查應包含單一調查程序,且須符合第43之要件。

46.2本委員會得確認該資訊為屬實,且其有必要確認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所提交資 訊的正確性和適當性。

47. 最終建議

47.1 本委員會的最終調查結果,得對現存之反傾銷稅作成增加、減少、撤銷或

再確認之決定,而以建議之形式呈於部長。

47.2 本委員會得增加、減少或確認該反傾銷稅之申請的範圍。

節次 部分III 新出口商檢討

48. 條件

48.1 僅出口者於傾銷的初步調查期間,未出口至南非關稅同盟者,得請求新出

口商檢討。

48.2 該要求檢討之出口者,應提供充足資訊以證明,其現在和過去皆與反傾銷

稅所適用之任何關係人不相關。

(22)

48.3 本委員會在課徵反傾銷稅前,不應考量對新出口商檢討之請求。

49. 所需資訊

49.1 新出口商檢討應提供本委員會,關於正常價值、出口價格和其他任何被本

委員會視為必要資訊的充分資訊,且應以規定之形式提交該資訊。

49.2 在新出口商檢討於檢討期間,尚未出口任何產品至南非關稅同盟之情形,

其應以規定之形式提供本委員會所需資訊。

50. 中止反傾銷稅

50.1 關於新出口商檢討之反傾銷稅,應在展開新出口商檢討同時被撤銷。

50.2 本委員會得要求南非稅務局委員,在依50.1的反傾銷稅撤銷同時,課徵如

同反傾銷稅程度之臨時支付。該臨時支付在新出口商檢討期間,應維持效力。

51. 檢討程序

51.1 新出口商檢討應包含單一調查階段。

51.2 本委員會得確認該資訊為屬實,當其認有必要,去確認由任何利害關係人

所提交資訊的正確性和適當性。

51.3 出口者之傾銷差額,一般視為正常價值和出口至南非價格間之差異。在無

建立出口至南非的價格之情形,本委員會得依據任何合理基礎,決定出口價 格,包括但不限於,參照新出口商檢討出口至第三國之價格。

52. 最終建議

本委員會的最終調查結果得作成下列建議:

(a)課徵相等或低於傾銷差額的反傾銷稅;或 (b)終止臨時支付。

節次 部分IV 落日檢討

53. 反傾銷稅的持續期間

53.1 反傾銷稅維持之適當期間,自課徵起或上次檢討起,不超過五年。

53.2 若落日檢討於反傾銷稅經過前已展開,則該反傾銷稅應維持效力至效力消

失。

54. 展開落日檢討

54.1 指出反傾銷稅將於特定期日失效之通知,除非已展開落日檢討,否則應在

該反傾銷稅失效前約六個月,於政府公報公告。

54.2 在54.1的通知刊出後,本對於在初步調查或落日檢討所得知的利害關係

人,本委員會將儘快直接通知其系爭產品之反傾銷稅即將失效。

(23)

54.3 利害關係人自54.1的通知公告後,將取得三十日期間請求落日檢討。

54.4 在南非關稅同盟產業要求維持反傾銷稅之情形,其應提供本委員會適當之

申請,此須包含必要資訊,即移除反傾銷稅,將可能導致損害性傾銷繼續或 再度發生之表面證據。

54.5若本委員會決定展開落日檢討,其在反傾銷稅失效前,應於政府公報上公告 展開調查之通知。此通知應包含第41中要求之資訊。

55. 通知

55.1當規54.1反傾銷稅的即將失效,該國政府應受通知。

55.2在相關通知已公告於政府公報後,該國政府和全部其他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應受通知:

(a)展開調查;或 (b)程序的終止。

56. 檢討程序

56.1落日檢討應包含單一調查階段。

56.2本委員會得確認該資訊屬實,且其有必要確認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所提交資訊 的正確性和適當性。

57. 所需資訊

57.1 在依據規54.1為刊出通知後,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應指出,其是否要求展開

落日檢討。

57.2 南非關稅同盟應提供本委員會符合形式之詳細資訊,指出在移除反傾銷稅

之情形下,傾銷和損害持續或再度發生之可能性。

57.3 一旦依據54.4為展開落日檢討,出口者和外國生產者應符合形式提交資

訊,使本委員會對於傾銷作成調查結果。出口者和外國生產者得提供任何其 認為相關之資訊。

57.4本委員會得要求進口者,提供本委員會視為必要之任何資訊。進口者得提供 任何其認為相關之資訊。

58. 不合作

58.1在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未要求落日檢討,或未在54.2指出之期限內,依54.1 所為之通知刊出後,提供必要資訊,本委員會將建議使反傾銷稅於該通知公 告之日失效。

58.2 在南非關稅同盟產業已提供必要資訊,且出口者或外國生產者未在第42章

之時間限制範圍內合作,本委員會得依據可取得之事實,達其最終決定。

59. 最終建議

(24)

本委員會的最終建議,得對最初反傾銷稅作成撤銷,修正或再確認。

節次 部分V 反規避調查

60. 規避

60.1 除了60.2(a)和60.2(d)章節之規避,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則應視為有規避

發生:

(a) 第三國和南非或南非關稅同盟之共同關稅領域間,貿易形式之改變;

(i)起因於習慣、過程或業務;

(ii)除課徵反傾銷稅外,無充足理由或經濟上正當性;

(b) 由受調查產品之數量或價格而觀,低估反傾銷措施補償之影響;

(c) 於同類或相似產品先前建立之正常價值中,可發現傾銷。

60.2 為達反規避之目的,下列反規避類型應分別待之:

(a) 對下列事項為不適當之申報:

(i) 產品價格;

(ii) 產品來源;或

(iii) 產品之本質或分類。

(b) 對於課徵反傾銷稅產品之不重要修改;

(c) 在第三國或南非關稅同盟之共同關稅領域內,裝配之部分、零件和附屬 配件之出口;

(d) 出口者或進口者,二者之一的反傾銷稅之吸收;

(e) 如60.8所定義之轉運情形;

(f) 在不同關稅標題下所為之聲稱,縱該不同關稅標題有規定該產品之確 認;

(g) 為本委員會之考量而提交之其他任何形式之規避。

60.3 於60.2(a)之傾銷情形,應提交於南非稅務局委員以進行調查。若本委員會

所有之資訊,包括由利害關係人所提交而取得之資訊,得准予該行動,則不 可排除本委員會採取反傾銷行動。

60.4 若隨後出口的產品有下列情形,該產品應視為發生輕微修改:

(a) 實質上有相同生產過程、使用相同之原料,且基本上有相同的物理外觀 或特性;或

(b) 為課徵反傾銷稅產品的代替物。

60.5 若在第三國或南非關稅同盟之共同關稅領域內,所增加之價值不超過總價

值之百分之二十五或未構成主要轉換之過程,應視為在第三國或南非關稅同 盟之共同關稅領域內為裝配。該裝配不應視為改變原產國。

60.6 依據60.5所增加之價值,應參照直接或間接生產成本來決定,且不應排除

銷售、一般、管理或包裝費用或利潤。

60.7 下列情形,應視為發生反傾銷稅之吸收:

(25)

(a) 出口者減低其出口價格,來補償反傾銷稅對出口者或第三人所加諸的額 外負擔。但是該產品之正常價值有一致性減低之情形,則不在此限。

(b) 進口者未隨反傾銷稅增加其價格,除非該進口者可提供證據指出,其在 未自其他任何人之協助,而僅自該被討論中之特定產品所製造之利益,

來吸收該反傾銷稅;或

(c) 在涉及投標之情形,投標價格不因反傾銷稅之影響而增加。

60.8 轉運應係指課徵反傾銷稅、臨時支付或展開反傾銷調查後,進口產品轉移

至在另一國家或關稅領域的情形。而該供應商與已實施或將實施反傾銷稅調 查之他供應商有關。

61. 必要資訊

61.1 南非關稅同盟產業或其他利益關係人,應提供合理可得之資訊,以指出該

規避正在進行。

61.2 任何反規避調查之要求,應包含所聲稱發生特定類型之規避的資訊。

61.3 本委員會得要求任何利害關係人,提交其視為適當進行調查的必要資訊。

61.4 在被主張之關係人未於指定的期限內,適當地回應之情形,本委員會得依

據其可取得之事實,作成決定。

62. 調查程序

62.1 反規避調查得包含初步及最終之調查階段,或單一調查階段。

62.2 若提交於本委員會的反規避控訴,早於本委員會出刊最終決定,或於此出

刊一年內為之,則本委員會毋須更新其損害的資訊。

62.3 若提交於本委員會的反規避控訴,早於本委員會出刊最終調查結果,或於

此出刊一年內為之,且與60.2(b)、(c)、(d)、(f)或(g)章節所指之反規避有關,

則本委員會得使用事先建立之正常價值,來決定傾銷差額,直至出口者或外 國生產者提交適當資訊。臨時支付得依由上述決定的傾銷差額課徵。

62.4 在相關利害關係人未於第42章之期限前,提交適當資訊之情形,本委員會

得依據可取得之事實,作成初步或最終的決定。

62.5 在依據62.4所作成的初步調查結果為不利之情形,且相關利害關係人在第

42章之期限前,至少已提交一實質但短缺之回應,該關係人將取得機會於 一合理期間說明任何短缺內容;而該附加之資訊,本委員會作成最終調查結 果時將其列入考量。

62.6 在涉及吸收的反規避審查,本委員會得依第一次轉售推定出口價格,但必

須先扣減初步調查指出之成本。

62.7 本委員會對於由任何利害關係人所提交資訊之正確性與適當性,若認為有

必要為確認,則得進行確認。

63. 最終建議

(26)

若本委員會作成有規避發生之調查結果,則本委員會之最終調查建議得為 (a) 增加反傾銷稅,以補償吸收反傾銷稅;

(b)反傾銷稅之範圍,擴張適用至產品之部分、零件或替代性同類產品、新模 型及類似情形;

(c)反傾銷稅於必要程度,擴張至在加諸最初臨時支付或反傾銷稅,或展開初 步調查後,仍為出口國家中之供應商。其包括產品之部分、零件或替代性 同類產品、新模型及類似情形。

節次 部分VI 司法審查

64. 司法審查

64.1 在未限制審查本委員會最終決定之管轄法院,若有下列可資證明之情事,

利害關係人在調查完成前,得挑戰初步決定或本委員會之程序:

(a) 本委員會之行為,悖於主要法規之條文或此些規則。

(b) 本委員會之作為或不作為,已對為控訴之關係人造成嚴重偏見。

(c) 在本委員會將來之最終決定前,已存有偏見。

64.2 利害關係人於提出任何關於初步或最終決定之司法審查,必須於三十日

前,給予本委員會通知。

64.3 任何本委員會之決定得被修改,以便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的爭端

解決小組或上訴機構的實行。

64.4 本委員會的決定得被修正以便符合世界貿易組織之爭端解決機制下的談

判。惟本委員會須與因任何建議之改變,而受影響之利害關係人進行協商。

節次 部分VI 退稅

65.退稅申請

65.1 進口者或出口者得要求已支付之反傾銷稅之退稅,但須在傾銷差額已被消

除,或已被減至低於當時實行之課稅標準之情形。

65.2 除了第6章之情形外,任何包括先前所述資訊之退稅請求,必須於反傾銷

稅滿一年時之當月提出,且該請求應只得與該當月前之十二個月相關。

65.3 經充分證實之退稅申請,其證據包含反傾銷稅之退稅數量之準確資訊,和

全部關於反傾銷義務之計算和支付的關稅文件。該證據在審查之相關期間,

亦應包含正常價值,和反傾銷稅所適用生產者或出口者,其出口至南非關稅 同盟之出口價格。

65.4 不論該出口者和進口者是否為關係人,出口者得直接提供65.3之資訊於本

委員會。

65.5 在收受退稅申請後之任一時間,本委員會得決定實施期中檢討,而自該期

(27)

中檢討而得之資訊或調查結果,應用以決定退稅是否正當。

66. 期中檢討後之退稅

在本委員會為期中檢討後,建議減低或撤銷現存之反傾銷稅,相關進口者得 依本委會的調查結果要求退稅。

E 部分 最終條款

67. 授權

除了最終作成決定之權力,本委員會得授權關於反傾銷調查之職務,於其調 查人員。

68. 過渡期間之申請

68.1在法規公佈後應適用於全部調查和展開的檢討。

68.2 在反補貼規則制定前,反傾銷規則應同時適用於反補貼調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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