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3

Share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異議案件審定書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貿聲字第1112250007號

異議人:億○貿易有限公司

地 址:桃園市龜山區文○二街 7 號 2 樓 代表人:羅○傑

異議人因違反貿易法事件,不服本局民國(下同) 110 年 11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100107073 號函處以 6 萬元罰鍰之處分,提 起聲明異議。經本局聲明異議審議委員會第 267 會議(110 年 12 月 29 日)審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事 實

緣異議人於 110 年 10 月 5 日以第 AA/10/J82/F2635 號出 口報單,向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報運出口國貨 GEAR OIL (機油)1 批至澳門,經基隆關查驗結果,該報單第 2 至 4 項貨品貨上標示「MADE IN U.S.A.」,惟依異議人 110 年 10 月 5 日切結書自承該等貨品為國貨,涉產地標示不實,爰 就其違反貿易法部分移請本局核處。

案經本局 110 年 11 月 3 日函請異議人檢證說明,其於 110 年 11 月 10 日函復略以,本件因錯拿標示 MADE IN U.S.A.之 桶子分裝,致產地標示不實等語。本局審酌本件經基隆關查驗

(2)

2

結果,異議人報運出口前揭貨品,原產地為臺灣,卻於該貨品 容器上標示 MADE IN U.S.A.字樣,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裁處 6 萬元罰 鍰之處分。異議人不服,遂向本局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

理 由

一、 按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 不實之行為,為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規定,同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出進口人有第 17 條各款所定禁止 行為之一者,本局得予以警告、處 6 萬元以上 300 萬元 以下罰鍰或停止其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 出入貨品。又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輸出貨品,

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其標示方式應具 顯著性與牢固性;同辦法第 21 條第 1 項復明定,輸出貨 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 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合先敘明。

二、 本件異議理由略謂:本件因疏失導致標示錯誤,並非故 意,異議人因而遭裁處 6 萬元罰鍰,與比例原則不符。

又進口產地標示不實「初次」僅為警告處分,惟本件出 口產地標示不實「初次」即處以 6 萬元罰金,有失其公 平性,爰請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 案經開會審議,異議人未派員列席說明。查異議人報運 輸出前揭國貨,依基隆關查驗結果,異議人並未依貨品 輸出管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 示正確產地,卻於該貨品之容器上標示 MADE IN U.S.A.

字樣,堪認已違反貿易法第 17 條第 2 款出進口人不得有 產地標示不實行為之規定。異議人既為以出進口為常業之

(3)

3

廠商,對於輸出貨品產地標示及相關法規,本負有遵守前 揭輸出規定之義務卻未為注意,異議人既已自承因疏失導 致標示錯誤,本件縱非故意,仍應依法裁罰。所辯前揭 裁罰不符比例,初次出口產地標示不實,即處以 6 萬元 罰金,有失公平性等情,要難執為本件免責之事由。又 按本局 109 年 2 月 18 日貿服字第 1090150316 號令修訂 之「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 則」項次 2 明定,產地標示不實,1 年內初次違規應裁處 6 萬元罰鍰處分,異議人前揭輸出貨品產地標示不實之行 為,核屬前揭處分原則項次 2 明定之違規態樣。考量本 件違規情節及受責難程度,於貿易法第 28 條法定罰鍰額 度內,裁處以最輕之 6 萬元罰鍰處分,尚屬允妥,要屬 有據,核無違誤。

四、 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無理由,爰依貿易處分案件聲 明異議處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審定如主文。

局長 江 文 若

中 華 民 國 1 1 1 年 1 月 1 3 日

如不服本審定,得於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附訴願書、

原處分書、本審定書等資料影本,經本局向經濟部提起訴願。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臺貝經濟合作協定內容3/3 -是否影響國內產業 • 為審慎推動本案,瞭解開放貝國產品對產業之影 響,農委會及工業局均已先與產業界進行溝通, 各單位並經綜合評估經濟、財政、外交等因素, 均認為本協定整體而言對雙方均屬有利,以及對 產業影響有限。 • 查2019年我國自貝進口138萬美元,主要進口產 品為龍蝦、咖啡、調製柑橘水果等產品,與我貿

業(道路工程及社區住宅)等。 瓜國對我投資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資料,截至2021年 10月止,瓜商在 臺投資件數為10件,投資金額累計 9萬美元。 重要官方會議 臺瓜自由貿易協定執行委員會會議 重要民間會議 無 雙邊經貿協定 2006年7月1日臺瓜自由貿易協定生效。 資料來源:瓜地馬拉中央銀行、駐瓜地馬拉大使館經濟參事處、國際貿易局貿易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