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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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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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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參選須知

(2)

目 錄 CONTENTS

壹、緣起

--- 2

貳、參選途徑

--- 2

一、主 辦、 承 辦 與 執 行 單 位 --- 2

二、 參 選 資 格 --- 3

三、 參 選 類 別 --- 4

四、 報 名 日 期 --- 5

五、 報 名 作 業 --- 5

六、 評 選 方 式 --- 9

七、 獎 額 及 獎 勵 方 式 --- 11

八、得獎者義務 --- 11

九、聯絡方式 --- 11

十、注意事項 --- 12

參、附錄

--- 13

一、 辦 理 依 據 --- 13

二、 獎 項 架 構 --- 15

三、「團體組」報名表範例格式 --- 16

四、「個人組」報名表範例格式 --- 18

五、 報 名 資 料 檢 核 表 --- 20

(3)

壹、緣起

為有效管理並降低化學物質風險,同時與國際化學物質管理接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下稱環保署 ) 參照聯合國「國際化學品管理策略方針 (SAICM)」管理精神,及永續發展目標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 研擬「國家化學物質管理政策綱領」,並於 107 年 4 月 2 日報行政院核定,為達到「有效管理化學物質,建構健康永續環境」之願景,其 5 大目 標包含「國家治理」、「降低風險」、「管理量能」、「知識建立」及「跨境管理」。

綠色化學 (Green chemistry) 有 12 項原則,其定義在於不使用有害、有毒的物質,是一 種從源頭減少環境污染的化學,並且強調產品生產過程,不僅要減少消耗量、提升原子利用 率,還要避免不必要的衍生物和廢棄物。亦即,從源頭開始,就充分利用原料和能源,減少、

甚至無有害物質釋放,以降低對環境的衝擊。

環保署為鼓勵各界持續朝向低污染、低毒性之替代品研發、減少毒化物使用、落實危 害預防管理及強化緊急災變能力,同時促使全民參與綠色化學推動工作,透過公開表揚績優 單位及個人,讓各界學習仿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2 條規定及「毒性及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舉辦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以達到「降低風險」及「管理量 能」,並共同朝向「有效管理化學物質,建構健康永續環境」之願景。

貳、參選途徑

一、主辦、承辦與執行單位

(一)主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二)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三)執行單位: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

(4)

二、參選資格

(一)團體組:

1. 獎勵對象:

凡企業、政府、學術與研究機構、民間團體與其他在環境保護及綠色化學應用的整 合創新及價值創造有傑出表現,對我國產業永續及社會經濟發展具影響性、改革性 及創造性傑出貢獻,足為產業創新典範,皆為獎勵對象。

2. 參選資格:

(1) 企業: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民營企業。同公司但不同地址之廠區或中心,得 視為不同參賽團體,可同屆分別參選。

(2) 政府:我國政府機關皆可報名。

(3) 學術機構:

A. 大專院校: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系、所或研究中心。

B. 高中職:依法設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

(4) 研究機構:大型研究機構之一級單位 ( 所、中心或處等 ) 或中小型研究機構。

(5) 民間團體:經主管機關立案,非政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財團 / 社團法人。

(6) 其他:無法明確定義單位產業類別者。

3. 獲獎限制:

(1) 曾獲獎之單位,得連續獲獎一次。

(2) 連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 第 1、2 屆連續獲獎者,114 年始得再次參加評選;即第 5 屆始得再次參選 )。

(二)個人組:

1. 獎勵對象:

凡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在環境保護及綠色化學應用推動上具有傑出表現,對 於產業永續或單位具有影響性、改革性及創造性之貢獻。參加本獎項需具備至少一 份推薦表。

2. 參選資格:

包含社會人士、政府機關人員、學校教職員工、毒化災應變人員、專責人員或實 際從事毒化物管理之人員。

3. 獲獎限制:

(1) 曾獲獎之個人,得連續獲獎一次。

(2) 連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 第 1、2 屆連續獲獎者,114 年始得再次參加評選;即第 5 屆始得再次參選 )。

(5)

三、參選類別

參選類別 團體組 個人組

類別名稱 定義說明

綠色化學教育類 (1) 推廣及宣傳綠色化學理念具有卓越貢獻。

(2) 辦理綠色化學教育訓練或課程且有具體成效。

綠色安全替代類

(1) 改良或創新原有製程中化學反應過程,或於生產過程中使用可再生 或低污染之原料,有效降低環境負荷。

(2) 考量技術與經濟之可行,使用多選擇性催化劑或本質安全化學品;

或運作過程中搭配科學性分析方法作為即時製程分析,以降低排放 或洩漏風險。

(3) 研發或改良化學品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4) 評估整體產品使用生命週期,並改善產源管制策略或提升原物料使 用率,以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或為無害之降解產物。

化學物質管理類

(1) 針對化學物質進行貯存分區、標示明確、用途告知及流向紀錄,有 效的進行化學物質管理。

(2) 建立化學物質管理資訊整合平臺,有效整合化學物質相關資訊。

(3) 建置運作管理文件及風險管理,並且可提出應用運作管理之具體作 法與績效。

災害防救類

(1) 從事毒化災應變、預防、防救訓練績效優良。

(2) 建置完善之化學物質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3) 參與、加入聯防組織演練及協助應變。

(4) 研發毒化災防災創新器材設備,有效抑制危害發生。

終身成就類

致力於綠色化學教育、綠色安全 替代、化學物質管理、災害防救 整備等領域有卓越之貢獻者且年 資至少 30 年 ( 含 ) 以上

其他類 「其他與綠色化學相關者」,不與前述內容重複。

(6)

四、報名日期:自111年8月1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14 日23 時 59 分(含)止。

請儘早完成網路報名作業(含申請書上傳),避免報名截止日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報名權 益,相關網路作業請參考「五、報名作業」。

五、報名作業

(一)報名方式:本獎項以自行報名或推薦報名方式進行,分述如下表:

報名組別 團體組 個人組

報名方式

1. 自行報名

2. 推薦報名 只接受推薦報名

1. 自行報名:由廠商自行報名。

2. 推薦報名:

(1) 可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 環保主管機關、學術機關(機 構)等單位推薦。

(2) 推薦單位以 1~5 個為限,每 1 推薦單位需填 1 份推薦表,並 請簽名或用印後上傳。

推薦報名:

1. 可由現任職單位、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地方環保主管機關等單位推 薦,另已退休人員可由曾任職單位 或個人推薦。

2. 推薦人 / 推薦單位以 1~5 位(人)

為 限, 每 1 推 薦 單 位( 人 ) 需 填 1 份推薦表,並請簽名或用印後上 傳。

(7)

(二)報名檢附文件 1. 報名文件下載:

申請書請以「電腦打字」方式填寫,相關表格電子檔,請至第 3 屆綠色化學應用 及創新獎官網 https://topic.epa.gov.tw/gcai/【首頁》報名專區》下載專區】,依報名 組別下載申請書撰寫。

2. 報名文件繳交

團體組 個人組

電子檔上傳 (PDF)

1. 須上傳申請書

2. 申請書內含以下資料:

(1) 報名表。

(2) 推薦表(自行報名免附)。

(3) 切結書。

(4)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政府 機關免附)。

1. 須上傳申請書。

2. 申請書內含以下資料:

(1) 報名表。

(2) 推薦表。

(3) 切結書。

註:

1. 如參選單位為企業、政府、民間團體者,於報名表、切結書中除須由參選單位 用印外,另須由負責人(或單位首長)用印。

2. 如參選單位屬大專校院者,可由系、所或研究中心報名,於報名表、切結書中 除須由系、所或研究中心用印外,另須由系、所或研究中心單位負責人用印。

3. 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如下:

(1) 公司之工商行號者:請下載列印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 之「商工查詢服務」登記資料)。

(2) 非營利法人:請檢附法人登記證書。

(3) 機構或團體者: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或營業登記證,直轄市、

縣(市)政政府核發之「營業登記證」。

(4) 大專校院:請檢附載述組織成立「校級行政/管理會議紀錄」。

(5) 政府機關:免繳附本項。

(8)

1. 下載申請書填寫

2. 登入報名專區填寫報名資訊及 上傳申請書

透過系統 email 寄送參選編號 及報名密碼可重新上傳申請書

報名完成

《步驟1》

《步驟2》

《步驟3》

進入「第 3 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

官網【報名專區》報名連結》獎項報 名】,填寫報名資訊及上傳申請書。

透過系統 email 寄送參選編號及報名密 碼, 於 111 年 10 月 14 日( 星 期 五 ) 23 時 59 分(含)前線上報名查詢 (https://

www.tcsb.gov.tw/sp-event-qform-1.html) 可重新上傳申請書。

請將申請書填妥並於 111 年 10 月 14 日

(星期五)23 時 59 分(含)前完成報 名程序 ( 資料格式限 PDF/ 檔案需小於 20MB)。

「第 3 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

官網 QR code

(三)報名步驟

1. 本獎項不論以「自行報名」或「推薦報名」方式參選,皆須完成「網路報名」上 傳作業。請先進入獎項官網(https://topic.epa.gov.tw/gcai/),點選【報名專區》

報名連結》獎項報名】,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寫報名資訊及上傳申請書,

完成後將收到參選編碼及報名密碼。

2. 申請書可至官網【下載專區】下載檔案資料格式,依照規定格式撰寫,報名前請 先詳閱本參選須知。

3. 請於111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五)23 時 59 分(含)前,將申請書電子檔進行上 傳(資料格式限 PDF/ 檔案需小於 20MB),以上傳時間為憑,始完成報名程序,

如未依上揭規定步驟報名,則視為無效。

4. 每一參選單位(者)至多可參選兩種類別,如參選兩種類別,須分別報名及上傳 申請書。

(四)報名步驟流程圖

(9)

(五)補件程序

1. 補件公告與期間:

(1) 參選單位或個人所檢附之申請書電子檔,經工作小組資格審查後,若資格文件 與必備資料不符規定者,工作小組將於111 年 10 月 18 日(星期二)於「綠色 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官網 (https://topic.epa.gov.tw/gcai/) 公告「參選編號」及「補 件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

(2) 補件期限與方式:請於111 年 10 月 25 日(星期二)23 時 59 分(含)前將補 件資料寄至工作小組信箱(gcai@mail.caita.org.tw)。屆時仍未能按時完成補件 者,即撤銷報名資格。

2. 為維持獎項公平性,所有參選案件皆依補件公告進行補件程序,恕不受理自行申 請補件。

3. 如有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留調整活動與獎項細節之權利,並有權對本活動所有 事宜作出解釋或裁決。

(10)

六、評選方式

評審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三階段進行。

(一)初審階段

初審為線上審查,評選委員就電子檔資料進行評分,評審指標如下:

1. 團體組

評 審 指 標 評 分

1. 參選單位之綠色化學相關成果是否具有示範性。 15 分 2. 所提交之單位相關事蹟是否具有推展性,且足資推廣宣傳。 20 分 3. 針對綠色化學推廣、替代、管理或災害防救之應用,具有優化價值。 25 分 4. 針對綠色化學之推廣、替代、管理、災害防救之應用,單位具有發展創

新之作為。 30 分

5. 針對企業永續發展 (ESG),說明與綠色化學之有關作為的具體推動計

畫與實施成效,及企業反貪腐、企業誠信做法。 10 分

合 計 100 分

2. 個人組

評 審 指 標 評 分

1. 參選人之綠色化學相關成果是否具有示範性。 25 分 2. 所提交之個人相關事蹟是否具有推展性,且足資推廣宣傳。 25 分 3. 針對綠色化學推廣、替代、管理或災害防救之應用,具有優化價值。 25 分 4. 針對綠色化學之推廣、替代、管理或災害防救之應用,個人具有發展創

新之實例及作為。 25 分

合 計 100 分

( 二 ) 複審階段

原則採實地訪視,惟視 COVID-19 等疫情彈性調整為視訊辦理。

1. 團體組:評選委員評分,始決定獲獎單位。

2. 個人組:採訪談或參選人簡報方式辦理(擇一),經評選委員評分,始決定獲 獎者。

( 三 ) 決審階段

由評審委員開會討論後,始決定獲獎名單。

(11)

(四)評審流程

(12)

七、獎額及獎勵方式

(一)獎勵名額如下:

1. 團體組至多 15 名。

2. 個人組至多 10 名。

3. 各組獎項如無適當案件入選,經評審委員決議得以從缺,評選結果於主辦單位 首長核定後,公告於獎項官網,並於公開場合表揚獲獎單位。

4. 為鼓勵中小企業參賽,團體組依報名情形由評審委員會討論獎額數量。

(二)獎勵方式如下:

1. 團體組獲獎單位獲獎座 1 座。

2. 個人組獲獎者獲獎座 1 座及新臺幣 5 萬元整獎金或等值獎勵 ( 須依中華民國稅 法規定扣繳 10% 相關稅務 )。

3. 出版「得獎實錄」,並透過電子、平面及網路媒體向社會大眾及國際廣宣。

4. 舉辦「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現地觀摩活動,邀請大專校院學生進行企業實 地參訪活動,擴散得獎單位及個人成功經驗,促進產學合作機會。

八、得獎者義務

得獎者須協助提供實錄等文宣題材、發表成功經驗、協助拍攝影片及參與獎項廣宣等相 關活動。

九、聯絡方式

(一)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網站:https://topic.epa.gov.tw/gcai/

(二)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02)2325-7399 分機 55514 魏先生 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02)2325-6800 分機 883 林先生

(02)2325-6800 分機 881 魏小姐

(02)2325-6800 分機 880 鄭先生

(三)傳真:(02)2325-6816

(四)諮詢信箱:gcai@mail.caita.org.tw

(五)地址:106467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149 號 11 樓 第 3 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工作小組

(13)

十、注意事項

(一)參選者報名檢送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恕不退還,請事先保留備份。

(二)報名當年之前三年 (108 年至 110 年 ) 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

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不符合參選條件。

(三)參選項目若涉及違反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參選者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若獲獎 項目經檢舉有不實,查證屬實,主辦單位得取消資格,追回獎項。

(四)如發現獲獎單位自評選年度至頒獎典禮前有重大環保違規或報名資料有嚴重不實 之情事,經查證屬實,得取消獲獎資格;已領獎者,主辦單位得取消資格,追回 獎項、獎座及獎金。

(五)獲獎單位自行宣傳時,僅能以該單位之獲獎事蹟進行宣傳。

(六)個人組參選者,其個人績優事蹟不得作為其任職單位的參選申請使用。

(14)

參、附錄 一、辦理依據

(一)毒物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2 條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

一、運作人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

二、致力毒性化學物質之危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

三、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 方法,足資推廣。

前項獎勵之適用對象、評選、獎勵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8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化字第 1088000372 號令修正發布 名稱及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新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 1 條:本辦法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自然人、法人、非法人 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擇優予以獎勵。

第 3 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連續十年未違反本法規定者,指毒性或 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或負責人於該物質公告後至參加選拔時連續運作期間 滿十年者。

第 4 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致力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危 害預防及有關設備改善績效卓著者,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低污染、低毒性之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替代品,績效優良。

二、落實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危害評估及預防管理相關工作,成效顯著。

三、因改善製程設備,且減少製程廢棄、降低釋放量以降低對環境危害,績 效優良。

四、協助其他運作人採取緊急防治措施、災害應變、善後,績效優良。

五、使用可再生、低危害或可取代性原料,以降低對環境危害,績效優良。

六、致力對廠商、教育機構、人民或團體進行綠色化學、化學物質管理或災 害應變等教育、訓練,達預防之效果,績效卓著。

第 5 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發明或改良降低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 學物質製造、運送、貯存、使用時所產生危險或污染之方法,足資推廣者 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研發或改良運送方法,有防止危險之成效。

二、研發或改良製造、使用、貯存方法,有降低排放或洩漏風險之成效。

(15)

三、製造過程以節能並進行全程監測,減少或消除有害物質生成,有預防污 染之成效。

第 6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績優評選活 動受理申請期間內,自行報名或經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所屬 公會推薦參加。

第 7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

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

不得參選。

第 8 條:1.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舉辦一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績優評選。

2. 評選作業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 選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

3. 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 央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計畫執行之。

第 9 條:1. 前條第二項評選小組組成委員至少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 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召開會議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 人指定之委員擔任。委員由下列人員聘兼任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及其他相關機關代表。

二、相關領域學者。

三、具實務經驗之專家。

2. 評選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 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召集人裁決之。

3. 前項會議,專家學者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機關委員不克出席時,

得指派該機關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及表決。

第 10 條:1. 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頒發下列獎項;連 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一、自然人:獎座一座及獎金。

二、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獎座一座。

2.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 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11 條: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選拔時,明知不 實之事項而提出申請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或自評選年度 至頒獎典禮前有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

(16)

二、獎項架構圖

(17)

統 一 編 號

單 位 名 稱 ( 全 銜 ) ( 單位全名,如財團法人○○○○○○○ ) 登 記 或 成 立 日 期 ( 西元 OOOO 年 OO 月 OO 日 )

登 記 資 本 額 元整(時間截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學校、政府單位及研究機構免填)

近 12 個 月 平 均 投 保 員 工 人 數

人 ( 如:150;110 年 7 月 1 日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期間,學校、政府單位、

研究機構、免填 )

單 位 首 長 / 職 稱 (如:企業董事長、研究機構院長、學校校長)

單 位 登 記 地 址 □□□ - □□

參 選 單 位 屬 性 □企業;□政府;□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民間團體;□其他 參 選 類 別 □綠色化學教育類 □綠色安全替代類 □化學物質管理類

□災害防救類 □其他類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人 職 稱

聯 絡 人 電 話 oo-oooo-oooo#xxx 聯 絡 人 行 動 電 話 oooo-ooo-ooo 聯 絡 人 E-mail

三、「團體組」報名表範例格式

第 3 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報名表-團體組

一、參選方式:□自行報名 □推薦報名 二、基本資料:

(18)

履行個資法第 8 條告知義務內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委託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 ( 以下簡稱產 科會 ) 執行「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徵選業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之規定,告知台端下列事項,請台端於填寫報名表時詳閱:

一、本署及產科會取得台端的聯繫通訊及個人資料 ( 如報名表單內文所列 ),目的為進行「綠 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徵選、表揚及推廣等相關作業,其蒐集、處理及使用台端的個 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本署及產科會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於 前述蒐集目的存續期間 ( 即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 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 協助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就本署及產科會蒐集之個人資料,台端依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得向本署或產科會 ( 電話 02-23256800#883) 行使之下列權利:1. 查詢或請求閱覽、2. 請求製給複製本、3. 請 求補充或更正、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 請求刪除。惟屬本署依法執行職務 所必須保留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三、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聯繫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上述資料,本署及產 科會將無法受理本件報名。

※ 特定目的外同意使用之個別條款:除上述告知之內容及目的外,負責人同意產科會於 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項推廣及行銷業務等目的,就前項所提已告知之蒐集個人資 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 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並已得知個資法第 3 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 本申請書所填資料均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陳述或未來出現重大爭議糾紛有損社會形象 或民眾觀感者,願負一切責任,並放棄參選與獲獎資格

※ 同意履行以上聲明。

負責人印信: 單位印信:

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19)

參 選 者 姓 名

請貼 2 吋 正面半身近照

性 別 □男 □女

出 生 年 月 日 ( 西元 OOOO 年 OO 月 OO 日 )

任 職 單 位 ( 單位全名,如財團法人○○○○○○○ )

職 稱

電 話 oo-oooo-oooo#xxx

行 動 電 話 oooo-ooo-ooo

E - m a i l

通 訊 地 址 □□□ - □□

參 選 類 別 □綠色化學教育類 □綠色安全替代類 □化學物質管理類

□災害防救類 □終身成就類 □其他類 聯 絡 人 姓 名

聯 絡 人 電 話 oo-oooo-oooo#xxx 四、「個人組」報名表範例格式

第 3 屆「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報名表-個人組

基本資料:

(20)

履行個資法第 8 條告知義務內容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以下簡稱本署 ) 委託中華民國產業科技發展協進會 ( 以下簡稱產 科會 ) 執行「綠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徵選業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 以下簡稱個資法 ) 第 8 條之規定,告知台端下列事項,請台端於填寫報名表時詳閱:

一、本署及產科會取得台端的聯繫通訊及個人資料 ( 如報名表單內文所列 ),目的為進行「綠 色化學應用及創新獎」徵選、表揚及推廣等相關作業,其蒐集、處理及使用台端的個 人資料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本署及產科會僅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於 前述蒐集目的存續期間 ( 即日起至 113 年 12 月 31 日止 ) 以及其他公務機關請求行政 協助目的範圍內,合理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二、就本署及產科會蒐集之個人資料,台端依個資法第 3 條規定得向本署或產科會 ( 電話 02-23256800#883) 行使之下列權利:1. 查詢或請求閱覽、2. 請求製給複製本、3. 請 求補充或更正、4.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5. 請求刪除。惟屬本署依法執行職務 所必須保留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三、台端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聯繫資料,惟台端若拒絕提供上述資料,本署及產 科會將無法受理本件報名。

※ 特定目的外同意使用之個別條款:除上述告知之內容及目的外,參選人同意產科會於 執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獎項推廣及行銷業務等目的,就前項所提已告知之蒐集個人資 料類別、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及國 際傳輸申請人之個人資料,並已得知個資法第 3 條之權益及不提供時之權益影響。

※ 本申請書所填資料均與事實相符,如有不實陳述或未來出現重大爭議糾紛有損社會形象 或民眾觀感者,願負一切責任,並放棄參選與獲獎資格。

※ 同意履行以上聲明。

參選人簽章:

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月 日

(21)

五、報名資料檢核表

(一)參選單位名稱 / 個人:

(二)參選方式:□自行報名 □推薦報名

(三)報名組別 ( 擇一勾選 ):□團體組 □個人組

(四)基本資料

參選編號:

項次 檢  核  項  目

(打ˇ)

(打ˇ)

1

參選者應具資格:【需符合 (1)、(2) 其中任一項】

(1) 團體組:

A. 企業:依法設立登記有案之公民營企業。同公司但不同地址 之廠區或中心,得視為不同參賽團體,可同屆分別參 選。

B. 政府:我國政府機關皆可報名。

C. 學術機構:

(a) 大專院校: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系、所或研究中心。

(b) 高中職:依法設立公私立高中職學校。

D. 研究機構:大型研究機構之一級單位 ( 所、中心或處等 ) 或中小型研究機構。

E. 民間團體:經主管機關立案,非政府、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

財團法人 / 社團法人。

F. 其他:無法明確定義單位產業類別者。

(2) 個人組:具備中華民國國籍之公民;包含社會人士、政府機關 人員、學校教職員工、毒化災應變人員、專責人員或 實際從事毒化物管理之人員。

2

參選者應備資料:(請逐項檢核)

(1) 已線上填寫報名資訊並至【下載專區】下載申請書。

(2) 按申請書格式內容與參考評審標準進行內容撰述。

(3) 申請書電子檔:上傳申請書電子檔至官網(資料格式限 PDF/ 檔 案需小於 20MB)。

(22)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Toxic and Chemical Substances Bureau,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dministration Executive Yuan,R.O.C. (Taiwan)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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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體事證者,執行單位得取消其入圍及得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之獎金、獎 牌及獎狀。 入圍或得獎作品經人檢舉涉及抄襲或違反著作權等相關法令,經決選評 審審議有明顯事實者,執行單位得取消其入圍及獲獎資格並追回已頒發 之獎金、獎牌及獎狀。 簡章及規則如有未盡事宜,執行單位得隨時修正,並公布於官網。 聯絡方式 如對本競賽活動有任何問題,請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