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彰化高級中學111 學年度第3 次教師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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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在有效期間者(第 1 款)。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第 2 款)。 3.大學以上畢業者(第 3 款)。 五、報名時間: (一)符合各階段資格條件報名時間及順序如下: 1.第一階段報名時間:111 年 7 月 27(星期三)09:00 至 12:00,受理 具第 1、2 款人員資格者報名,如無第 1、2 款人 員報名或甄選未通過時,辦理第二階段報名。 3.第二階段報名時間:111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08:30 至 10:30,受理 第 1、2、3 款人員報名。 (二)是否辦理第二階段報名,請於報名前電洽人事室或至本校網站查詢。 六、報名地點:本校中興樓一樓人事室(地址: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 七、報名手續: (一)現場報名繳交報名費 800 元。 (二)報名時應依序檢附下列表件: 1.報名表一份(請事先填妥並貼相片)。 2.國民身分證(含正、反面影印本)。。 3.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 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4.合格教師證書。 5.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6.中高級以上閩南語能力認證證明。 7.切結書 8.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無者免附。 9.准考證(需有相片,審查合格者由本校蓋章戳確認甄選資格)。 ※上列各項證件需核驗正本,正本驗訖後即予發還,另請自備影本(請以 A4 格式縮放)各乙份,由本校留存。 八、甄選方式:口詴(50%)及詴教(50%),詴教版本:真帄版閩南語第一冊,甄 選成績相同者,依詴教、口詴順序比較,成績較高者為優先,惟持有身心 障礙手冊者,其總成績與其他考生相同時,優先錄取。 2.
(3) 九、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第一階段(具第 1、2 款資格者款資格者):111 年 7 月 27 日(星期三)13:30 起。 (二)第二階段(具第 1、2、3 款資格者):111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11:00 起。 十、甄選成績公告: (一)第一階段:本校教務處於 111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9:00 起於本校網 站公告。(請自行上網參閱,不另行通知) (二)第二階段:本校教務處於 111 年 8 月 1 日(星期一)17:00 前於本校網 站公告。(請自行上網參閱,不另行通知) 十一、甄選成績複查時間及方式: (一)複查時間: 1.第一階段:111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10:00 至 12:00。 2.第二階段:111 年 8 月 2 日(星期二)08:00 至 10:00。 (二)複查方式:憑准考證親自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複查成績申請書)辦理 複查,申請成績複查以 1 次為限,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獲 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十二、甄選完成提請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依本次甄選實際缺額按總成績 高低順序依序錄取,並備取若干名,送請校長核定聘任。惟若應考人總 成績未達本校教評會訂定之錄取標準者,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得決議從 缺或不足額錄取。另本校於 111 學年度內如需增聘任代理教師時,得依 前開備取人員名單按名次依序遞補。 十三、錄取公告: (一)第一階段:111 年 7 月 28 日(星期四)18:00 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二)第二階段:111 年 8 月 2 日(星期二)18:00 前在本校網站公告。 十四、正取人員報到期限(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一)第一階段:111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12:00 前。 (二)第二階段:111 年 8 月 3 日至 5 日(星期五)12:00 前。 十五、擬予聘任人員,如係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應於應聘時同時 附具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同意書,否則不予聘任。 十六、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上開第十五點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 消其擬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遞補。 十七、申訴專線及信箱:電話專線 04-7222121 轉 39101 或 39103,申訴信箱— 3.
(4) 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人事室收 十八、因應新冠肺炎防疫期間請配合本校相關措施如下: (一)應考人進入校區及詴場應全程配戴醫用口罩,未配戴者,不得應詴。 (二)進入校區之應考人一律配合本校進行體溫量測。 (三)防疫期間陪考人員請勿進入校區。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第58條規定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具感染 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屬「居家隔離者」、「居家檢疫者」或「加強 自主健康管理者」等於管制不可外出期間,如適逢本校甄詴期間,即不 得應考,且不得補考。 (五)不得參加應詴之應考人如參加本項考詴,經查證屬實應立即終止應詴, 並通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處理,且成績不計。 十九、考詴期間如遇颱風等天然災害,則依彰化縣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延 後舉行,延後時間於本校網站公布。 二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4.
(5) ◎附則:. 壹、教師法(109年6月30日施行) 第 14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 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 任為教師之必要。 第 15 條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 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 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 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 5.
(6) 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 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第 16 條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不續聘;其情節以資遣為宜者,應依第二十七條規 定辦理: 一、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 二、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有前項第一款 情形,學校向主管機關申請教師專業審查會調查屬實,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 第 18 條 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 停聘之必要者,得審酌案件情節,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議決停聘六個月至三年,並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終局停聘。 前項停聘期間,不得申請退休、資遣或在學校任教。.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 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 6.
(7) 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 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帄等教育法規定通報, 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 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 條規定辦理外,其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 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帄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 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 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 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 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 管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 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 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 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 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 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7.
(8)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切結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 度第 3 次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 時發現者,予以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 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如經聘用則 依教師法之規定,提交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解聘;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具教師法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不得 聘任之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或變造有關證件、資料者。 (五)自始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八)經「全國不適任教師查詢系統」登載列為不適任教師者。 (九)經查閱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者。 二、政府機關或公私立學校現職人員,無法於報到時繳交原服務機關單位離職 證明書或同意書,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 三、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已詳閱並同意遵行公告之相關防 疫措施。 四、本人依本簡章等相關規定,已自行審慎檢核報考資格;資格審查結果如不 符合報考科別應考資格,決無異議,且所繳甄詴報名費不得要求退費。. 此致.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8. 月. 日.
(9)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111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申複查項目 □詴教. 准考證編號 □口詴.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筆詴、詴教、口詴、術科成績,應於各該考詴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 本校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二、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 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請-----------------勿-------------------撕------------------------開---------------------.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教師甄選應考人成績複查結果通知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姓名.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甄 選 名 稱 111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 報考類科 申複查項目 □詴教. 准考證編號 □口詴. 複查結果 (本欄應考人請勿填寫). 注意事項: 一、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非選擇題時,除漏閱或 校核發現有疑義者外,不重閱答案卷。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 行填妥。 9.
(10) 國 立 彰 化 高 級 中 學 111 學 年 度 第 3 次 教 師 甄 選 報 名 表 類科 本 土 語 文 (閩 南 語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性 □男 婚 別 □女. 姓名 現職服務 學 校. 准考證編號. 姻 □已婚 出生日期 □未婚. 職稱. 年 月 日 貼相片處. 身分證字號. 通 訊 處. 日: 話 夜: 手機:. 電 學校名稱. 學. 系科﹝組別﹞. 大學. 歷. (請詳列). 碩士 博士. 兵. 役 □服役中:退伍日期 高(國)中. 科. 教師登記、檢定或 高(國)中 實習情形. 登記機關、. 科 證書字號 科. 高(國)中 服 經. 務. 機. 年 月 日 □役畢 □未役 □無兵役義務 □其他. 關. 學. 校職. 稱服. 務. 期. 間離. 職. 原. 因. 歷. 報名日期. 報考人簽章. 111 年 月. 日. ※是否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在本校服務。………………………… □是-姓名: 關係: 、□否 ※是否曾為本校實習教師其實習輔導教師。……………………□是-姓名: 、□否 ※是否曾與本校同仁有實際授課、輔導之師生關係;同班同學關係者。…□是-姓名: 關係: 、□否 (請確實填寫【具該關係之本校同仁姓名】,俾本校同仁依規定迴避). 右欄 請勿 填寫. □國民身份證 □最高學歷證件(大學(含)以上) □合格教師證書(需在有效期間)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 □中高級以上閩南語能力認證證明。 □切結書 □身心障礙手冊 □退伍令 □繳交報名費 審查核章. 核發准考證. 10.
(11)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准考證 脫 帽 半 身 相 片.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科目. 地. 點. 考詴日期及 時 間. 本 土 語 文 (閩 南 語 文 )科 代 理 教 師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屆時由專人引導至詴場) (住址:彰化市中興路 78 號). 111 年. 月. 日. (報名審查後,請至教務處報到). 備註:考詴時請攜帶准考證(頇經由本校審查核章)及國民身分證或有照片足資 證明身分之健保卡或駕照供詴務人員查核,並遵守詴場規則,如有作弊 或冒名頂替者,即取消應考資格。. 11.
(12) 國立彰化高級中學 111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甄選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自主健康聲明書 (★請於考詴前自行列印填寫,繳交予考場監考老師) 一、基本資料 准考證號:. 姓名: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 二、個人健康狀況:最近 14 天內是否有以下不適症狀? □是: □發燒 □咳嗽 □喉嚨痛 □流鼻水/鼻塞. □呼吸急促、呼吸困難. □腹瀉 □嗅、味覺異常 □肌肉、關節痠痛 □四肢無力 □其他 □否 三、您是否具備「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自主健康 管理」之身分? □是: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加強自主健康管理 □自主健康管理 □否 四、是否已完成下列健康證明之一? □是: □完整接種疫苗 3 劑且滿 14 日。 □應詴前 48 小時內篩檢(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否 (不得入校園) 五:是否有其他您認為應聲明之事項: □是: □否 六、本人確認以上聲明均屬實,並同意承擔因提供不實資訊而導致的相關法律 責任。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111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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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部分 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教育實習機構:指提供教育實習之境內、外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班)、實驗教育 學校、實驗教育機構、社區互助教保服務中心、部落 互助教保服務中心。 二、實習指導教師:指師資培育之大學聘任指導實習學生 之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