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10 年度「補(捐)助民間團體及學校推廣綠色化學」
公開徵求案計畫
一、 補(捐)助目的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
落實綠色化學推廣,並配合 108 年 1 月 16 日毒性及關注化學 物質管理法修正公布,希冀藉由綠色化學原則建立源頭管理 毒性化學物質策略與認知,擴大知識傳遞,建立科學觀念及研 究量能,達到風險溝通、知識建立之成效,並培養綠色化學種 子教育量能,爰訂定本公開徵求計畫鼓勵民間團體及學校提 案推廣綠色化學。
二、 補捐助對象、徵求主題及範疇
(一) 對象:民間團體或學校
(二) 徵求主題及範疇
1. 以綠色化學 12 項原則進行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相關科學研究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替代、減量、安全等,
可結合本局 108 年度計畫「綠色化學應用於毒 性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及溝通」盤點之 12 項優先 評估被替代化學品。(詳細報告可參閱本局全球 資訊網/相關連結/環保專案成果報告資訊系統)。
(2) 綠色化學應用於製程替代之案例或成果。
(3) 相關研究成果可實際應用者(包括可延續 107- 109 年本局同意補捐助計畫,可進行模場試驗或 後續應用發展者)。
2. 辦理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教育、教材等活動
(1) 推廣對象包含學校、產業及一般民眾。
(2) 應用本局於 107-109 年建立之綠色化學大專校 院教材、小學教材、桌上遊戲等進行教學或研習 等推廣。
(3) 與第 1、2 屆綠色化學創新及應用獎獲獎單位進 行教學交流、產學合作或研究。
(4) 以綠色化學12原則配合本局列管毒性及關注化 學物質為主題於大專校院或小學開設綠色化學 相關課程、編撰教材、教案、設計實驗、替代研 究及相關教學活動。
(5) 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編撰與綠色化學 相關之全民教育推廣活動,包括編撰教材、教案 等。
(6) 非農地環境雜草不使用除草劑宣導活動教材編 撰。
三、 申請時間
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
四、 執行期程:自核定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15 日止。
五、 補(捐)助計畫內容:須依規定撰寫(附件一)。
六、 補(捐)助金額
(一) 計畫徵求主題、案件數、金額表
主題
原 則 每 案 補
(捐)助最高 金額(萬元)
案件數 總 金 額
(萬元)
1. 以綠色化學 12 項原則進行 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 關科學研究
38 原則 2 件 76
主題
原 則 每 案 補
(捐)助最高 金額(萬元)
案件數 總 金 額
(萬元)
2. 辦理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教
育、教材活動 22.5 原則 10 件 225
(二) 本局得依案件實際申請情形及審查結果,於各主題總金額 內,調整補(捐)助案件核定之數量及金額。
(三) 公開徵求計畫細節說明如下:
1. 以綠色化學12項原則進行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 科學研究:配合研究所需使用消耗性品項、藥品、分析費 用等。
2. 辦理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之教育、教材活動
(1) 創意教學活動
A. 活動所開設之課程須與綠色化學有關,名稱包括 相關用詞或類似名稱。
B. 活動進行方式除開課教師教學外,得聘請專家學 者協助教學。
C. 應用教材以本局產製為主。
(2) 創意教材:編製可應用於綠色化學教育推廣之創意教 材,包含互動式桌遊、動畫、手冊及講義等。
(3) 創意教案:設計相關議題之課程教案。
(4) 創意實驗:執行或設計創新綠色化學實驗,配合實驗 設計所需使用消耗性品項。
(5) 創意活動(含參訪):策劃安排綠色化學相關參訪活 動。包含產學參訪、配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 規劃之相關活動之校外參訪活動。
(四) 補助說明:每計畫案補(捐)助經費以提案計畫活動規模
(人數、場地大小及活動時間長度)及計畫內容進行補助 審查。
七、 申請之計畫數
同 1 民間團體及學校僅能就 1 主題計畫提出 1 案申請(不同 主題可提出不同申請案,每 1 教授僅限 1 案)。
八、 申請方式
(一) 申請單位須先至本署「預算會計暨財務管理資訊整合平台」
- 補 ( 捐 ) 助 民 間 團 體 、 機 關 、 學 校 經 費 管 理 系 統
(https://bafweb.epa.gov.tw/tcixw/)(以下簡稱 BAF 系統)
鍵入申請單位基本資料、申請帳號及密碼,認證通過後再 登入 BAF 系統(年度別請填寫 110),下拉選擇[計畫類別]
點選[管控計畫]選擇申請主計畫名稱後,再鍵入擬申請之計 畫名稱、計畫期間、所需各項經費等。
(二) 網路申請作業完成後,須檢具公文及申請資料於 110 年 4 月 30 日(星期五)(以郵戳日期為準)前函送本局(本局
地址:10667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 132巷 35弄 1 號),
並將附件四貼於信封上。
(三) 未至前揭網站完成申報作業者、未檢具公文者或未依規定 期限內函送資料者,均視為資格不完整,本局列為審酌核 定條件。
九、 申請補(捐)助計畫應檢附資料
(一) 申請補助公文。
(二) 計畫申請表 1 份(附件二)。
(三) 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 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四) 計畫書 1 份。
十、 審查及經費核定
(一) 申請案受理截止後,將進行初審,再依各案性質審酌實際 需求,進行書面或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申請補(捐)助案 單位列席報告。
1. 審查項目包含申請補(捐)助計畫案內容、工作方法、
預期效益與經費需求等項目核定補(捐)助經費,計畫 書之經費合理性,列為重要審酌項目。
2. 個案補(捐)助總額度由本局依提案計畫核定,本局得 指定計畫書內補(捐)助或不補(捐)助之項目,及各 項目額度。
3. 本局得依案件實際申請情形、件數及審查結果,於各主 題總金額內,調整補(捐)助案件核定之數量及金額。
(二) 所申請之計畫如已獲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於 事後經查證重複補助,應繳回是項補助經費。
(三) 提出計畫單位應審慎評估執行能力,並考量自身資源條件 後,再提出申請;如經核定補助但因故無法執行完畢,將停 止該單位下年度申請補助之權利。
十一、撥款及結案核銷
(一) 各補(捐)助計畫須配合參加本局舉辦之補(捐)助計畫核 銷原則說明會、成果發表會及填寫有關性別平等檢核表單
(如附件三),並統計分析,如不配合者下年度不予補助。
(二) 核銷結案日:結案核銷時間為計畫結束後 30 天內,不可逾 期,如有逾期者將喪失下年度優先補助之資格。
(三) 受補(捐)助學校、民間團體,須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 物及化學物質局對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補(捐)助要 點」(核定本)辦理補(捐)助項目各項憑證核銷事宜,檢 具核銷憑證日期須以核定補助日期後為限,並提報執行成 果報告(須含計畫或活動名稱、時間、地點、參與對象及人 數、摘要、內容、項目、宣導成效及活動照片等 1 式 2 份,
格式如附件一)送本局備查。
(四) 請參照「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補(捐)助對 民間團體、傳播媒體及學校經費會計事務處理注意事項」
編列各項經費。
十二、申請程序與計畫書內容
本補助計畫內容規定如附件一,須由申請單位於申請期限 內檢具公文及計畫書 1 份(含光碟電子檔),以附件四格 式(寄)送本局審核。
十三、補(捐)助計畫變更規定
(一) 計畫執行期間涉及內容、經費項目或計畫總經費變更時,
應報請本局同意。
(二) 計畫執行期間已逾三分之二者,不得申請變更。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一) 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不可使用免 洗餐具、紙杯等一次用產品。
(二) 各補(捐)助計畫請將本局列為該活動之指導單位,另有關 核定補(捐)助項目為海報、印刷、文宣、媒體及網路宣傳 等,涉及政策宣導者,應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明 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單位名稱及「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補(捐)助」字樣,核銷時並應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
(三) 各補(捐)助計畫印製手冊所用紙張應取得永續森林管理、
環保標章或第二類環境保護產品等環保驗證,油墨應為黃 豆油墨或環保標章植物性油墨,並於手冊標示相關文字。
(四) 各補(捐)助計畫本計畫如涉及智慧財產事宜,應取得該著 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方得利用,如有侵權情事,概與本 局無關。
(五) 各補(捐)助計畫經本局審核後即可公布刊登,另請至環保
署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首頁(http://eeis.epa.gov.tw)進入,
點選「我要發表活動」進行活動登錄。
(六) 各補(捐)助計畫辦理之各項活動、會議、展覽須符合環保 署訂定「環保低碳活動指引」,並須於辦理前至本署「環保 低碳活動平臺」(http://greenevent.epa.gov.tw/)完成環保低碳 活動自評與登錄,並申請取得環保低碳活動(LOGO)於辦理 活動、會議、展覽時標示。
(七) 民間團體或學校就本補助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 法第 2 條及第 3 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者,請填「公 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 分關係揭露表」(附件六),但屬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 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如未揭露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 突迴避法第 18 條第 3 項處罰。
十五、相關附件
附件一:計畫書內容、成果報告內容及格式。
附件二:補(捐)助計畫申請表
附件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捐)助辦理環境教育相關活動性別 平等檢核表。
附件四:申請案信封黏貼資料。
附件五:補(捐)助計畫申請核定流程示意圖。
附件六: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附件一 110年度推廣綠色化學公開徵求案計畫 壹、計畫書內容必須包含下列事項:
一、 計畫名稱。
二、 計畫目標或活動宗旨。
三、 計畫期程。
四、 活動地點。
五、 指導單位。
六、 主(協)辦單位。
七、 參加對象及預估人數。
八、 內容(包括辦理方式、流程)。
九、 人力配置(含人員編組及工作人員職掌)。
十、 預期成果(含量化之績效衡量指標)。
十一、經費預算(含全部經費內容及明細、自籌經費及向各機關 預申請補(捐)助項目及金額)。
十二、附件: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 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貳、執行成果報告內容
報告應包括前言、工作項目及重要執行成果、未來推動建議。
一、前言
(一)年度目標:願景及年度整體目標。
(二)重點工作項目:包括主要工作項目、執行重點與目標 等。
(三)成果摘要:1-2 頁摘要說明執行成果。
二、工作項目及重要執行成果
三、未來推動建議
參、執行成果報告格式
一、 執行成果報告須上傳至本署網站,總頁數限制為 100 頁之 內,以利資料上傳。
二、 版面—紙張上下左右頂端各留邊 2.5 公分,版面底端 1.5 公 分處中央繕打頁碼,字體大小為 10pt。
三、標題
(一) 依報告內容繁簡擇定所需表現之階層數,字體大小應逐層 遞減,最大以不超過 20 號字型,最小不小於 16 號字 型。例如章次使用壹、貳……等中文編號,節段編號則配 合使用一、(一)、1、(1)、A、a 等層次順序之中 文、阿拉伯數字與英文字母。
(二) 每段標題與前段文字及子標題間,配合標題之階層大小,
與前段之間距亦由大到小,最大不超過 1.5 列,最小不小 於 0.5 列;與後段間距則固定為 0.5 列。
(三) 新章別應換頁後開始。
(四) 所有編號皆需使用「項目符號與編號」以對齊,打字時讓 文字自動換行,不可直接使用 Enter 手動換行。項目符號 所使用的括號皆為全形。
四、內文
(一) 中文與併同使用之標點符號字體用標楷體、全形;英數與 併同使用之標點符號字體用 Times New Roman、半形。括 號內同時出現中英文時視為中文,使用全形符號。(若有 特殊需要時可變更字體,但英數字母皆需為英數字體。)
另如(1)等項目符號之()使用全形。
(二) 內文以 16 號字體為之,行距為固定行高、20pt,內文段 落與前段間距 0.5 列與後段距離 6 pt。
(三) 內文對齊方式皆採左右對齊,但若出現英文過長或是網 頁、電子郵件信箱等例外情形時,需再加以手動調整對 齊。
五、圖表
(一)圖表目錄之格式與字體應與主目錄一致。
(二) 圖表應置於報告內文出現之最近處頁次,並置於最上方或 最下方;非緊鄰於出現處之內文中間。
(三) 表格標題必須置於表格上方且置中,與表格距 0.5 列;圖 片標題必須置於圖片下方且置中。
(四) 表格內文及標題字體大小為 12 號,行距皆為最小行高,
表格內文與前後段為 0 間距。
附件二
補(捐)助計畫申請表 1. 上網登錄案件案號
2. 申請主題
□1.以綠色化學 12 項原則進行列 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科 學研究
□2.辦理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教 育、教材活動
3. 申請範疇*
4. 計畫名稱
5. 登記立案之單位名稱
6. 立案時間 (大專校院免填)
7. 立案字號 (大專院校免填)
8. 負責人
9. 人力概況 10. 重要事蹟
11. 曾經辦理之環保或化學相關活動 或計畫(包括時間、地點、合作單 位及成效)
12. 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本案之經費數
(機關名稱須註明)
13. 計畫主要執行人員
14. 聯絡人
15. 聯絡電話/行動電話 16. 電子郵件信箱(e-mail) 17. 聯絡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請參照以下說明填入號次
1.以綠色化學12項原則進行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科學研究
(1)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相關替代、減量、安全等,可結合本局108年度計畫「綠色 化學應用於毒性化學物質源頭管理及溝通」盤點之12項優先評估被替代化學品。
(詳細報告可參閱本局全球資訊網/相關連結/環保專案成果報告資訊系統)。
(2)綠色化學應用於製程替代之案例或成果。
(3)相關研究成果可實際應用者(包括可延續107-109年本局同意補捐助計畫,可進 行模場試驗或後續應用發展者)。
2.辦理應用或建置綠色化學教育、教材等活動
(1)推廣對象包含學校、產業及一般民眾。
(2)應用本局於107-109年建立之綠色化學大專校院教材、小學教材、桌上遊戲等進 行教學或研習等推廣。
(3)與第1、2屆綠色化學創新及應用獎獲獎單位進行教學交流、產學合作或研究。
(4)以綠色化學12原則配合本局列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為主題於大專校院或小學開 設綠色化學相關課程、編撰教材、教案、設計實驗、替代研究及相關教學活動。
(5)參考本局全球資訊網主題專區編撰與綠色化學相關之全民教育推廣活動,包括編 撰教材、教案等。
(6)非農地環境雜草不使用除草劑宣導活動教材編撰。
備註:請檢附蓋有印信(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或法人登記 證書影本。
附件三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 (活動名稱) 性別平等檢核表
辦理活動單位:
活動名稱:
活動日期: □平日 □假日(可複選)
活動時段: □上午□下午□晚上(可複選)
活動地點: □都會區□鄉村(1場次以上可複選)
參加對象: 辦理方式:
參加活動人數:男: 人,女: 人,總計 人 檢 核 內 容 項
次 檢 核 項 目 檢核結果(請於50字內說明性 別統計或績效資料) 1-1 活動是否包含蒐集參與活動(或受益人)之性
別統計資料? □是 □否
1-2 承上題,如是,是否適宜建立長期追蹤資料? □是 □否
1-3
承上題,如是,是否有下列複分類統計?(可 複選,請將包含項目打勾)
□性別
□族群(如原住民、新住民)
□教育程度
□是 □否
2-1 活動之訊息與宣導是否避免了複製性別刻板印
象? □是 □否
2-2
活動之訊息與宣傳是否貼近男女或城鄉居民資 訊管道使用之便利性,減少性別落差或城鄉差 距?
□是 □否
2-3 活動之訊息與溝通是否貼近城鄉居民資訊管道
使用之便利性,減少城鄉差距? □是 □否 3 活動是否包含培育環境、能源與科技領域的社 □是 □否
區與部落女性種子師資或意見領袖?
4-1 活動是否有考量不同性別與弱勢處境者之需求
差異? □是 □否
4-2 活動是否有考量弱勢處境參與者之需求差異? □是 □否
5
活動是否有下列成效?(可複選,請將包含項 目打勾)
□以資源挹注在地、社區化組織的成長
□培力民間環保團體的永續發展
□結合民間力量,持續推動生活環保的實踐
□環境風險的監督與資訊宣導?
□是 □否
6 活動是否包含推廣農村女性、原住民或其他涉
及生態環境保育的傳統智慧與知識? □是 □否 7 活動畫之規劃、決策與領導等過程,是否確保
女性的充分參與? □是 □否
8
活動相關活動之執行過程,是否有具體策略或 原則,讓參與者之組成,符合任一性別不低於 三分之一的目標?
□是 □否
9 活動之執行過程中,是否考慮參與者之托育需
求,提供免費、優質之臨時托育服務? □是 □否 10 活動是否特別規劃有性別平等工作之創意內
容? □是 □否
註:為鼓勵活動申請者結合環境教育活動與性別平等思維,請依表列項 目,將性別平等觀念融入環境教育中;如以上各項目均填否,建議活 動內容徵詢具有性別平等意識專家意見並修正。
填表人: 連絡電話: 填表日期:
附件四
本頁請黏貼於信封封面
10667 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二段132巷35弄1號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收
檢核清單請勾選(申請文件請依下列順序排列)
申請補(捐)助 110年度推廣綠色化學公開徵求案計畫
□1、是否已於BAF網站完成相關資料登打
案號:
□2、公文
□3、補(捐)助計畫申請表(須用印)
□4、計畫書
□5、其他檢附文件:
附件五
流程 內容
民間團體或學校向本局 函送補(捐)助申請
(自公告日至110年4月30 日止)
補(捐)助審查
核定補(捐)助計畫內容及經費
1. 計畫申請表。
2. 民間團體須檢附蓋有印信
(須與政府登記立案之正 式名稱相符)之立案證書 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
3. 計畫書。
1. 審查各申請補(捐)助計 畫案內容、工作方法、預 期成果與經費需求等項目 核定補(捐)助經費。
2. 必要時得請申請補(捐)
助案民間團體或學校列席 報告。
1. 核定補(捐)助案額度。
2. 發函通知受補(捐)助之 民間團體或學校。
補(捐)助計畫申請、審查及核定流程
附件六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 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1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2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3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4款
(請填寫 abc 欄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 營利事業
□ 非營利法人
□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 任職務:
□ 公職人員本人
□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 同生活之家屬。
姓名:
□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 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稱謂例如:兒 媳、女婿、兄嫂、弟媳、
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稱:
□ 負責人
□ 董事
□ 獨立董事
□ 監察人
□ 經理人
□ 相類似職務:
□第5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6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 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
※填表說明:
1. 請先填寫表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 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者,則須填寫表2。
3. 表2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3 條第1項各款之關係。
4. 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 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 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2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 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 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 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 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3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 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 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 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
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 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 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 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 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 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 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 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 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
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