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計畫
103年3月20日臺教學(三)字第1030038629號函 104年2月26日臺教學(三)字第1040020834號函修正 105年4月12日臺教學(三)字第1050049429號函修正 107年4月13日臺教學(二)字第1070054219號函修正 108年3月29日臺教學(二)字第1080034184號函修正 109年4月17日臺教學(二)字第1090053878號函修正 110年3月23日臺教學(二)字第1100036786號函修正
壹、 依據
107年 8月 23日臺教學(二)字第 1070141612 號函修訂「教育部生命教 育中程計畫」(107學年度-110學年度)。
貳、 目的
一、 鼓勵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教職員工。
二、 檢視校園中推動生命教育之努力,展現實際的努力與特色成果,發 掘真實事蹟,建立賞鑑機制,以鼓勵朝向積極發展、創新與永續推 動。
參、 辦理機關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
肆、 遴薦說明: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及直轄市政府、縣
(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縣市政府)(國立小學列入所在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進行遴選),依本要點受理所轄學校績優人員,遴選 後推薦報名參加,可推薦人數如附表。
二、 本部受理大專校院申請案。
三、 遴薦對象及組別:推動生命教育工作,有具體優良事蹟足為表率之 人員。(薦送名額如附表)
(一)學校教職員工;並依教育階段區分下列五組:
1. 幼兒園組。
2. 國民小學組。
3. 國民中學組。
4. 高級中等學校組。
5. 大專校院組。
(二)優秀行政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規劃及執行有具體顯著或持續 性貢獻之各教育主管機關行政人員或所轄學校校長。
(三)特殊貢獻人員:對生命教育政策或課程教材之研擬執行及人才 培育等方面有具體顯著或持續性貢獻之專家學者。
伍、 遴薦程序及辦理期程:
一、 本案採二次審查制,由國教署、各縣市政府辦理初審,並召開審查會 議決定薦送人員,再報部進行複審;大專校院逕函送本部。(各機關/
單位遴選範圍及薦送名額如附表)
二、 曾接受本獎項表揚之人員,三年內不得薦送。
三、 辦理機關/單位:
(一) 由國教署遴選國立暨所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及 國立小學、幼兒園之人員後,函報本部進行複審。
(二) 由各縣市政府遴選所屬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國中小學(含特 殊教育學校)、幼兒園之人員後,函報本部進行複審。
(三) 由本部進行大專校院人員之初、複審。
四、 薦送時程:
(一) 國教署、各縣市政府:應於每年 7 月 31 日(遇例假日得順延
五、 複審評選小組組成及評選原則:
(一) 本部應籌組評選小組,置委員十一人,由本部敦聘生命教育及 學務輔導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擔任之,負責評選。
(二) 本評選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評選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 助召集人處理評選事宜。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委員 互選產生之。
(三) 評選小組之組成及運作應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化、利 益迴避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原則,以 維持評選之客觀公正。
陸、 獎勵辦法:
一、 獲表揚之績優人員,由本部公開頒贈獎座一式、獎狀一紙,並函請 其教育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權責從優敘獎,敘獎額度建議記功1次(或 類似獎勵)。
二、 獲選具體事蹟收錄於成果專輯。
柒、 附則:
一、 獲獎人員,提報資料如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情事者,撤銷其資 格;其獲獎後三年內不良情事,不足為推動生命教育表率者,廢止 其資格。
二、 依前款撤銷或廢止獲獎資格者,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追繳其獎座 及獎狀。
三、 獲獎人員得配合實際需要進行示範教學、專題講演或經驗分享,以 期提升整體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之發展。
捌、 本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1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縣市政府「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
薦送人員清冊
審查會議時間: 年 月 日(請檢附審查會議紀錄)
編 號
學校名稱
(請寫全銜)
姓名 職稱 電話/手機 E-mail
推薦理由
1 2 3 4 5
表格如有不足 請自行增列
□幼兒園組 件
□國民小學組 件
□國民中學組 件
□高級中等學校組 件
□優秀行政人員 件
□特殊貢獻人員 件
遴薦機關/單位(請蓋印信或核章):
附件2
【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遴薦及具體事蹟表
組別:□幼兒園組 □國民小學組 □國民中學組 □高級中等學校組 □大專校院組 □優秀行政人員 □特殊貢獻人員
複審收件編號: (由複審收件單位填寫)
學校
(請寫全銜)
校名:
地址:
受薦者資料
姓名 職稱
電話及手機 E-mail
個人簡歷 (以條列式呈現;字型及樣式:標楷體,標準;大小:12 級字;行距:固 定行高;行高:17pt)
推動生命教 育之策略或 措施
(以近3-5年之重要事蹟為主,依事蹟發生先後,條列敘明)
事蹟 (以文章式或條列式呈現,以2,500字為原則)
心語 (請務必30字以內)
生活照片
請提供獲獎人個人生活照2張。(橫式、直式各1張)
數位生活照片檔案,解析度 1280*960 以上(檔案大小 3MB-5MB);或浮貼 6吋x4吋之照片。
實務案例
應以陳述實務案例特色及對親師生之影響為主,並避免撰述個人工作歷 程;亦請留意保密原則(包括圖檔、姓名、校名等),字數以 800 字為 限。
服務學校單位主管推薦(核章):
□依計畫第五點規定,三年內未獲本獎項表揚者(確認請打勾)
遴選機關:○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縣市政府(請勾選)
□ 評選小組薦送評語:
備註:
1. 遴薦及具體事蹟表(含相關補充資料)以A4格式撰寫 30頁為限,1式3份(含 光碟1張),無需膠裝,依序排列後以長尾夾固定即可。
2. 本表件請逕至教育部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司網站「資料下載區」下載使用(網 址:https://depart.moe.edu.tw/ed2800/),標題:【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 員】遴薦及具體事蹟表。
附表
「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學校教職員工)薦送名額一覽表 教育階層 直 轄 市 、 縣
(市)學校數 直轄市、縣(市) 薦送 名額
小 計 幼兒園組 1,000所以上 新北市(1) 3 3
999-500所 臺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桃
園市(5) 2 10
500以下
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化縣、南 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縣、臺東 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市、新竹 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16)
1 16
合計 29
國民小學
組 200校以上 新 北 市 、 臺 中 市 、 臺 南 市 、 高 雄 市
(4) 3 12
199-150校 臺北市、桃園市、彰化縣、雲林縣、屏
東縣(5) 2 10
150校以下
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嘉 義縣、臺東縣、花蓮縣、澎湖縣、基隆 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縣、連江縣
(13)
1 13
合計 35
國民中學
組 60校以上 新 北 市 、 臺 北 市 、 臺 中 市 、 高 雄 市
(4) 3 12
59-30校 桃園市、臺南市、新竹縣、苗栗縣、彰
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8) 2 16 30以下
宜蘭縣、嘉義縣、臺東縣、花蓮縣、澎 湖縣、基隆市、新竹市、嘉義市、金門 縣、連江縣(10)
1 10
合計 38
高級中等 學校組
249校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包括特殊教育學校) 15 15 30校以上 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
雄市(5) 2 10
30校以下
臺南市、宜蘭縣、新竹縣、苗栗縣、彰 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屏東 縣、臺東縣、花蓮縣、基隆市、新竹 市、嘉義市(14)
1 14
合計 39
大專校院
組 152校 教育部 10 10
合計 10
總計 151
「獎勵推動生命教育績優人員」(優秀行政人員及特殊貢獻人員)
薦送名額一覽表
教育主管機關 優秀行政人員 特殊貢獻人員 小計
6直轄市政府教育局 2 1 18
16 縣(市)政府 1 1 32
國教署 2 1 3
教育部 2 2 4
總計 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