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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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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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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人

申請人申請或 申請或 申請或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申請或 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1.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001528670 號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 105 年 10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50152444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 文;並自 105 年 10 月 17 日生效(原名稱: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3.中華民國 108 年 9 月 11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80151747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109 年 2 月 18 日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貿服字第 1090150106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並

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申請人使用不實原產地證明書處分原則) 項

次 違規事實 違反規定 一年內違規

處分依據 初次 再次 累次 一 拒絕提供業務上有關之文件或資料 貿 易 法 第 二 十

四條

警告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貿 易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七款

二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 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 產地申報不實、

以不實之出口報 單申請及其他因 提供不實資訊致 證明書內容不實 之情形等

貿 易 法 第 十 七 條第四款

罰鍰新臺幣 六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 十 四 萬 元,或停止 輸出貨品三 個月 貿 易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六款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 申請海峽兩岸經濟 合作架構協議原產 地證明書,或使用 該原產地證明書

例如申請人有原 產地申報不實、

未正確填製出口 商開具的發票價 格及其他因提供 不實資訊致證明 書內容不實之情 形等

貿 易 法 第 十 七 條第四款

罰鍰新臺幣 九萬元

罰鍰新臺幣 十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 三十六萬元

,或停止輸 出貨品六個 月

貿 易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六款

三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 地證明書,且該貨 品遭進口方政府展 開關務詐欺調查或 原產地調查等有損

例如申請人有原 產地申報不實、

以不實之出口報 單申請及其他因 提供不實資訊致 證明書內容不實 之情形等,且該

貿 易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及 第 七款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幣

六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 一百二十萬 元

罰鍰新臺幣 三百萬元並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2)

2

害我國商譽或產生 貿易障礙之行為 前 述 貨 品 區 分 如 下:

(一) 屬 我 國 加 強 管 理之貨品(如自 行 車 、 工 具 機 等)

(二) 非 屬 我 國 加 強 管理之貨品

出口貨品遭進口 方政府展開關務 詐欺調查或原產 地調查

貿 易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六款

罰鍰新臺幣 十二萬元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罰鍰新臺幣 四十八萬元

,或停止輸 出貨品六個 月

四 以虛偽不實之方式 申 請 原 產 地 證 明 書,或使用該原產 地證明書,藉由削 價競爭或轉向傾銷 等不正當方法擾亂 貿易秩序,影響產 業形象、損害我國 商譽或產生貿易障 礙之行為

前 述 貨 品 區 分 如 下:

(一) 屬 我 國 加 強 管 理之貨品(如自 行 車 、 工 具 機 等)

(二) 非 屬 我 國 加 強 管理之貨品

例如申請人有原 產地申報不實、

以不實之出口報 單申請及其他因 提供不實資訊致 證明書內容不實 之情形等,且該 出口貨品遭進口 方政府展開反規 避等貿易救濟措 施調查

貿 易 法 第 十 七 條 第 四 款 、 第 六款、第七款

(一)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幣

九十萬元

罰鍰新臺幣 一百八十萬 元

罰鍰新臺幣 三百萬元並 廢止出進口 廠商登記

(二)非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 罰鍰新臺幣

二十四萬元

罰鍰新臺幣 四十八萬元

罰鍰新臺幣 九十六萬 元,或停止 輸出貨品九 個月 貿 易 法 第 二 十

八 條 第 一 項 第 六款

註1:本處分原則違規行為數之認定,以申請人申請或使用原產地證明書之張數認定之。

註2:上表所稱初次違規係以違規行為時認定。自初次處分送達後倘有案件違規行為在初次處分前發 生者,仍以初次行為論。自初次處分送達時起,一年以內再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 再次違規。自初次處分送達後,一年以內第三次違反本處分原則同項次規定者,為累次違規。

註3:處分機關(貿易局)就具體個案應綜合考量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所獲利益及 受處罰者之資力等,依貿易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據以核處,如違規事實特殊或案情重大,得就個 案敘明理由另行簽辦。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三,且每機關、學校、企業、團體等以申請1次為原則。 柒、 申請流程附件一: 一、 請先進入申請網站,將口譯申請表填妥後送出。 二、 聯繫客語口譯人才服務站窗口02-7729-4749,確認申請表。 三、 等候客語口譯人才服務站通知申請結果。 四、 申請單位舉辦之30人以上大型正式會議或活動為優先提供口譯服務之對 象。 捌、 核准及辦理流程附件二: 一、

如申請人已依受申請締約方之要求,提出預先核定申請 所需之全部資訊,各締約方應儘速核發預先核定,至遲不晚 於收到申請後 150 日。受申請締約方得要求之資訊包括請求 預先核定貨品之樣品。該締約方應考量申請人所提供之事實 及情況核發預先核定。為臻明確,如構成預先核定基礎之事 實與情況正由行政或司法審查中,締約一方得拒絕核發預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