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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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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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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01、 802、 803、 805、 806、 807、 810、 811、 812、 813、 814、 815、 816

、W01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801

(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飼料添加物,應依404規定辦理。

(四)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

(五)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

(六)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農藥、動物用藥品、

飼料添加物、環境衛生用藥品及毒性化學物質」字樣,免依上述規定 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農業及環境衛生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農藥:請參見輸入規定「405」。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三、進口飼料添加物:請參見輸入規定「404」。

四、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52」。

五、進口毒性化學物質:請參見輸入規定「553」。

(2)

802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人用藥及動物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人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3」。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3)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803

(一)進口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

(二)進口含放射線器材,應依581規定辦理。

(三)進口低週波、高週波、超音波、超短波器材,應依 602規定 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機械治療用具及心理性向測驗器具

⊙說明:

一、進口醫療器材:請參見輸入規定「504」。

二、進口含放射性器材:請參見輸入規定「581」。

三、進口電信器材:請參見輸入規定「602」。

(4)

805 (一)進口農藥,應依405規定辦理。

(二)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553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農藥、毒性化學物質

⊙說明:

一、進口農藥:請參見輸入規定「405」。

二、進口毒性化學物質:請參見輸入規定「553」。

(5)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806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應依404規定辦理。

(四)進口食品添加物,應依508規定辦理。

(五)進口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人用藥、動物用藥品、飼料或飼料添加物

⊙說明:

一、進口農藥:請參見輸入規定「405」。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三、進口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請參見輸入規定「404」。

四、進口食品添加物:請參見輸入規定「508」。

五、進口醫療器材,請參見輸入規定「504」規定辦理。

(6)

807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1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管制藥品,含有安眠、興奮、嗎啡等成分之人用藥或動物用藥之原 料藥及其製劑

管制藥品,含有安眠、興奮、嗎啡等成分之人用藥之原料藥及其製劑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一)藥事法(1993.02.05修正/1993.02.05)。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1994.09.21修正/1994.09.21)。

二、申請人資格:已取得藥商販賣業許可執照之出進口廠商。

三、檢附文件:

(一)依據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申請製造、輸入藥品之查驗登記者,應填具 申請書,連同審查費及下列文件,送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辦:

1.藥商許可執照。

2.標籤、仿單。

3.完整技術性資料。

4.申請輸入藥品查驗登記者,其出產國家核准製售及國外原廠授權登記之證 明文件及其中文譯本。

5.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製造、輸入藥品如係新藥或無處方依據者,除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 檢附下列文件:

1.學術理論依據與有關研究報告及資料。

2.安全性試驗報告及臨床試驗報告。

(三)原料藥、製劑輸入、製造及銷售數量月報表。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經審核符合藥事法及其施行細則等相關規定,且產品經檢驗合格,即予核發藥品 許可證。惟進口時,應逐批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同意書,於請發同意 書時應檢同「原料藥、製劑輸入、製造及銷售數量月報表」,一併送署憑辦。

五、許可證或核准函之有效期限:

(一)許可證:五年。

(二)核准函自核發日起三個月有效,逾期作廢,限一次進口。

六、審查時間:

(一)新藥:十八至廿四個月。

(二)一般藥品:六至十二個月。

(7)

(三)核准函:七一十天。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

(一)藥事法:總統府公報。

(二)藥事法施行細則:衛生署公報。

管制藥品,含有安眠、興奮、嗎啡等成分之動物用藥之原料藥及其製劑:請參見輸入 規定「406」。

(8)

810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二)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應依552規定辦理。

(三)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四)進口毒性化學物質,應依五五三規定辦理。

(五)進口非屬上述項目者,應註明「本貨品非屬人用藥、環境衛生 用藥、動物用藥及毒性化學物質」字樣,免依上述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消毒劑原體及成品

⊙說明:

一、進口人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3」。

二、進口環境衛生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52」。

三、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9)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811 進口管制藥品,應依522規定辦理。

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管制藥品、人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管制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22」。

二、進口人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3」。

(10)

812

(一)進口管制藥品,應依522規定辦理。

(二)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三)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管制藥品、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管制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22」。

二、進口人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3」。

三、進口動物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11)

輸入規定 規 定 內 容

813

(一)進口管制藥品,應依522規定辦理。

(二)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1規定辦理。

(三)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管制藥品、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管制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22」。

二、進口人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1」。

三、進口動物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12)

814 (一)進口人用中藥藥品,應依505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中藥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管制藥品、人用藥品、動物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人用中藥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5」。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13)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815 (一)進口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醫療器材、動物用藥品

⊙說明:

一、進口醫療器材,請參見輸入規定「504」。

二、進口動物用藥,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14)

816 (一)進口人用藥品,應依503規定辦理。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應依406規定辦理。

(三)進口醫療器材,應依504規定辦理。

適用貨品範圍:人用藥及動物用藥品、人類臨床體外診斷使用之醫療器材

⊙說明:

一、進口人用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503」。

二、進口動物用藥品(包括原料藥、製劑及生物藥品):請參見輸入規定「406」。

三、進口醫療器材:請參見輸入規定「504」。

(15)

輸 入 規 定 規 定 內 容

W01 輸入酒品應依照財政部及行政院衛生署會銜發布「進口酒類查驗辦法

」規定,向財政部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適用貨品範圍:酒及未變性酒精

一、法令依據(公布日期/實施日期):

「進口酒類查驗辦法」94年7月27日發布,95年1月1日實施第1階段查驗,95 年6月23日發布修正條文,並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實施進口酒類查驗制度。

二、申請人資格:

酒及未變性酒精進口人。

三、檢附文件:

(一) 查驗申請書。

(二) 海關進口報單及商業發票影本。

(三) 進口酒類基本資料申報表及標示樣張。

(四) 原產地證明書。

(五) 其他查驗必要文件。

四、核發標準與程序:

依法令規定審查,相關規定及申請程序公布於財政部國庫署網站

(www.nta.gov.tw)。

五、同意文件或證照之有效期限:

限供該次報關使用。

六、審查時間:7個工作天內。

七、刊登法令之刊物名稱及日期:財政部國庫署網站(www.nta.gov.tw)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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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一頁 進口特定紡織品之產地標示規定 一、本規定依據「貨品輸入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進口列屬 CCC 號列第 61、62 章之紡織品,6302.60.00.00-0、6302.91.00.00-3 項下之 毛巾產品,及 9404.90.10.00-3「蓋被褥」、9404.90.20.00-1「床罩床單」,均應於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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