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8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動計畫」
投標須知
(107.08.15版)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填 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
各項內含選項者,由貿易局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 之規定。
二、本標案名稱:108年度委託辦理「補助公協會辦理貿易推廣活 動計畫」(案號:10710-1070250667)。
三、採購標的為:勞務。
四、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六、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以下同)800萬元整。
七、上級機關名稱:經濟部。
八、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同招標機關。
九、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或履約爭議調 解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中 油大樓)、電話:02-87897530、02-87897514。
十、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十一、招標方式為: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本案業經需求、使用 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之情 形,委託專業服務,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 制性招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
十二、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不可參與 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十三、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十四、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十五、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 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 不足1日者,以1日計。
十六、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日答復。
十七、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 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十八、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十九、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履約完成日止。
二十、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投標文件包括「服務建議書」一 式15份、「投標廠商聲明書」、「委託代理授權書」、
附件1
「同意書」、「保密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各1份。
二十一、投標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 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二十二、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民國107年 11月 27日上午 9時30分。
二十三、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地點:貿易局新大樓7樓第3會議室
(臺北巿湖口街1號);採購評選委員會之時間及地點則 另行通知。
二十四、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至多5 人。 (計畫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得由計畫主持 人或團隊之工作人員進行簡報)。
二十五、本採購開標採:分階段辦理;投標廠商應就各階段標之標 封分別裝封;限制性招標,採公開評選;資格與規格(服務 建議書評選)合併一次投標、分階段辦理。
二十六、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二十七、履約保證金金額:契約金額之10%。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 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 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 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有效期:自簽約日起至履約完成,並經機關驗 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無息退還。若廠商以銀 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 證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 應較契約規定之履約期限長90日。廠商未能依契約規定 期限履約或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無法於前項有效期內 完成驗收者,履約保證金之有效期應按遲延期間延長之。
二十九、履約保證金繳納期限:決標日起30日內簽約並繳納履約 保證金,逾期以棄權論,取消得標資格。貿易局並與次優 勝序位廠商議價與決標。
三十、 各種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或金融機構帳號:臺北市湖口街1 號貿易局秘書室事務科出納;或金融機構帳號:中央銀行 國庫局、戶名-推廣貿易基金401專戶、帳號:264409。
三十一、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 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 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 險單繳納,並應符合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 式。
三十二、本採購: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三十三、決標原則: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準用最有利標。
三十四、本採購採用:非複數決標。
三十五、本採購決標方式為:
(一) 總價決標。
(二) 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序位,於貿易局通知時間及地點依 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議價 與決標。
三十六、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 商措施:否。
三十七、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
三十八、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公告及 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如附件5)
三十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貿易局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 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 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 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 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 7款 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 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 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 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 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二) 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 一廠商所為者。
(四) 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 件網址相同者。
(五) 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 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 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者,得依採購法第 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 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 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 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 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
(三) 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 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 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四十、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 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見招標規範書(如附件2) 及契約草案(如附件6)。
四十一、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臺北市湖 口街1號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四十二、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臺幣。
四十三、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 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 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 辦理之採購。
(二) 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 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 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 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 購。
(五) 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前項第1款及第2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 爭之虞,經機關同意者,得不適用於後續辦理之採購。上 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1款指前 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 關認為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四十四、全份招標文件包括:
(一) 投標須知(如附件1)。
(二) 招標規範書(如附件2)。
(三) 其他:廠商評選須知(如附件3)、廠商評選表暨評選 成績彙總表(如附件4)、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如附件
5)、契約(草案)(如附件6)、投標廠商聲明書(如附件
7)、委託代理授權書(如附件8)、同意書(如附件9)、
保密切結書(如附件10)、證件封(如附件11)、規格封 (如附件12)、外標封(如附件13)。
四十五、投標商應依規定填妥(不得使用鉛筆)本招標文件所附之 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連同資格文件、規格文件及招標文 件所規定之其他文件,密封後投標。惟屬一次投標分階段 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於證件封、規格封
(內置服務建議書一式15份)後,再以外封套合併裝封。所
有內外封套外部皆須書明投標廠商名稱、地址、採購案名。
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
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 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 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四十六、投標文件須於107年 11月26日下午5時前,以郵遞或
專人送達方式送達至臺北市湖口街1號貿易局秘書室文書 科總收發簽收(以貿易局收文章戳為憑,以郵遞寄達者請自 行注意郵遞時間)。
四十七、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 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四十八、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四十九、其他須知:
(一) 資格審查合格廠商,依遞送投標文件順序,決定簡報 先後順位(評選時間得由貿易局於資格審查結束後當場 宣布,或另以書面或電話通知)。第2階段規格評選投 標廠商應依前述順序依序進行簡報,向本案評選委員 進行 20分鐘簡報,並接受評選委員以統問統答之方 式答詢,廠商回答時間以15分鐘為限。如合格廠商3 家(含)以上,則每一廠商簡報時間縮短為15分鐘,廠 商回答時間則為10分鐘;簡報資料不得逾越服務建 議書範圍,出席簡報人數不得超過 5人,且計畫主持 人或協同主持人務必出席,並應由計畫主持人或團隊 之工作人員進行簡報。
(二) 廠商所送服務建議書之報價視同標價,高於預算金額 為不合格,經評選出第1名優勝廠商,將另行函告議 價時間。
(三) 出席議價會議之廠商人員如為負責人本人,請攜帶身 份證明文件正本與會;如委託代理出席,請代理人攜 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代理授權書,代理授權書 如於投標時已檢附且未變更代理人者則免附。
(四) 立法院審查預算如有下列情形,廠商必須遵守,且貿 易局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1.本計畫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除,貿易局即 終止契約。
2.如於立法院審查預算時指定刪減本計畫經費或刪減 貿易局總經費或政策改變須調整委辦工作項目,致 影響本計畫執行者,雙方得協議變更計畫內容後議 價(以議價時工作項目調整表為準)。
3.簽約後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凍結,
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政策變更)規定辦理,其中 補償廠商因此所生損失,並不包括所失利益在內。
五十、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 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 及信箱:
(一) 貿 易 局興利除 弊電 話 :(02)2341-7871; 傳 真: (02)2322-2107;e-mail:[email protected]。
(二) 經濟部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2397-1592;傳真:
(02)2397-1593;地址:臺北市福州街15號。
(三)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電 話 :(02)2917-7777; 傳 真: (02)2918-8888;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
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
(四) 臺北市調查處電話:(02)2732-8888;地址:臺北市 大安區基隆路2段176號;台北郵政60000號信箱。
(五) 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800-286-586;檢舉 信箱: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 號信箱;傳真檢舉 專線 : 02-2381-1234; 電 子 郵件 檢 舉信 箱: [email protected];24小時檢舉中心地 址:10048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
(六)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電話:(02)87897548;傳真: (02)87897554;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3 號9樓。
五十一、附註:
(一) 本案若因政策或組織改造等因素,廠商應予配合。
(二) 為瞭解機關服務效能,提升業務品質,健全採購秩序,
希望參標廠商於開標後,或得標廠商於履約中,能撥 冗配合本機關政風單位辦理廉政意見訪查,並請提供 施政興革之寶貴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