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5 年度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
申請須知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編印
104年
6月
主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執行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諮詢專線:(02)3343-5421;(02)3343-5415傳真:(02)3343-5422 地 址: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13樓之一
網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頁http://www.imdp.org.tw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http://www.trade.gov.tw/
※本申請須知內容若有變動,請以本計畫網頁最新公告為主※
目錄
壹、前言
...3貳、申請資格...3
參、申請方式...3
肆、申請範圍...3
伍、應備申請資料...4
陸、收件與服務窗口...4
柒、申請資料補件...4
捌、全程作業程序...5
玖、申請計畫應注意事項...6
拾、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12
拾壹、附件...13
附件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作業要點……… 13 附件二、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17
附件三、計畫書格式...19
附件四、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39
附件五、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核銷應行注意事項...41
附件六、支出憑證處理要點...42
附件七、海外活動說明表...45
壹、前言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國內企業布建海外通路,特依據本局「辦理 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及「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作業要點」(附件 一)辦理本計畫,並委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以下簡稱管科會)執行。本計畫有 別於以往參展團、拓銷團、買主媒合等傳統推廣活動性質,透過專案補助方式,協助企業 布建海外行銷通路,以推廣台灣產品及提升我國企業之出口競爭力。
貳、申請資格
一、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以下均稱企業)。
二、近1年(103年7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具有出進口實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一)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企業淨值(股東權益)為負值。
(二)最近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補助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三)有因執行政府補助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四)申請企業至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無繳交推廣貿易服務費且收件截止日前有欠繳紀錄。
(六)至本計畫公告收件截止日前1年內,有受註銷、撤銷或暫停出進口處分紀錄 者。
(七)計畫申請內容已獲其他政府補助計畫之情事。
(八)已連續2年獲本計畫補助且執行。
參、申請方式
本補助案件分為單一企業申請及多家企業聯合申請。
肆、申請範圍
不限產業別,企業申請補助範圍以「布建海外行銷通路」為主,並可於計畫中提出具 多元、創新之手法或能發揮整合性行銷效益之加值作法,惟補助範圍排除參展、拓銷團 及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
伍、申請應備資料
一、 資格文件(1式1份)
(一)資料文件自我檢查表(參見附件二)。
(二)營利事業無欠稅證明。
(三)「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須包含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
表等)及繳費收執聯」(影本)。
(四)「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所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
(五)合作意向書(多家聯合申請)。
二、計畫書(參見附件三,1式10份)及計畫書電子檔(光碟1份)。
註:1.企業申請計畫所提送之資料,無論審查通過與否或企業自行撤案,均不另發還。檢附資料屬影本 者,請於確認無誤後,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企業及負責人印鑑。
2.查詢「出進口廠商證明」及「出進口實績證明」,請至本局網站下載申請書
(網址:http://www.trade.gov.tw/Pages/List.aspx?nodeID=237),並填妥資料後傳真至本局(FAX:02- 2396-5836),即可取得資訊。
陸、收件與服務窗口
一、 收件地點:管科會(10013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4號13樓之一)。
二、 截止收件時間:申請企業應於104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5時30分前(非以 郵戳為憑,以申請應備資料抵達收件地點之時間為準),將申請應備資料裝入信封 套,並於封套上載明「申請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送達管科會,逾期或逾 時概不受理。
三、 服務窗口:陳宥里小姐,電話:(02)3343-5421;陳思婷小姐,電話:(02)3343- 5415
E-Mail:[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傳真:(02)3343-5422
柒、申請資料補件
經投件申請本計畫後,除管科會通知企業「資格文件」需補件外,企業不得針對計 畫書補件。資格文件逾期未完成補件者,視同自動放棄。
捌、全程作業程序
作業說明 作業流程圖
1.申請階段
1-1.企業提出計畫申請:
符合申請資格之企業備妥「申請應備資料」
後,向管科會提出書面申請。
1-2.資格審查及補件:
管科會就申請企業所提資料進行資格審查檢 查,針對資格文件有缺漏或錯誤之處,企業應 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完成者,視同自動 放棄,將不予以受理。
2、審查階段 2-1.書面審查:
符合資格者,由審查委員會就申請企業所提計 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依書審結果擇優前50 案進入審查會議。
2-2.審查會議:
企業出席審查會議進行簡報,由審查委員就所 有申請案進行通案討論,並決議通過企業名單 及補助金額。
2-3.核定及公告:
由本局核定及公告受補助之企業名單及補助金 額。
3.簽約及撥款階段
受補助企業備齊簽約文件後,並根據審查委員 意見修正計畫書內容,經管科會檢視無誤後,
與管科會辦理計畫簽約,並由管科會辦理第1 期補助款核撥事宜。
4.進度報告審查
於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企業須配合繳交進度 報告,另本局得挑選個案進行海內外實地訪 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況。
5.期中審查
於計畫執行期間,受補助企業須配合繳交期中 報告並進行期中簡報審查,另本局得挑選個案 進行海內外實地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況。
6.期末審查
企業應於計畫結束日前,繳交成果報告及相關 資料至管科會,並出席期末審查會議進行簡 報,由審查委員確認期末審查結果,之後由本 局核定期末審查結果,並由管科會辦理第2期 補助款核撥事宜。
不通過 不通過
通 過
不符合 符
合
通知 補件
2-1.書面審查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核定及
2-2審查會議
3.簽約及撥款 2-3.核定
1-1.企業提出計畫申請
通 過
實地訪視
5.期中審查
補助款核定及撥款 4.進度報告審查
6.期末審查 會議
實地訪視
玖、申請計畫應注意事項
一、申請階段
(一)申請人自申請投件日起即不得就申請行為、補助計畫、補助金額與申請人之其 他商業行為作不當連結、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受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二)多家企業聯合申請時,主導企業應先與共同執行企業簽訂「合作意向書」。
(三)計畫類別應依本計畫產業別分類進行選填(附件二之附錄)
二、審查階段
(一)書面審查審查項目:
註:加分項目3項皆符合者,至多加6分。
審查項目 內容 審查
比重
1.計畫目標與效益 (1)計畫之長短期目標與效益是否合理(2)預期效益(KPI)
是否明確而可衡量 30%
2.布 建 通 路 之策 略 規劃
(1)創新-能否跳脫傳統模式,採取新型態的通路或業務 模式
(2)多元-能否配合各國市場不同情境,採取不同的通路 策略,兼採各種不同類型之通路
(3)整合-整合通路成員力量與資源、工具,有效配置發 揮綜效
40%
3.計 畫 執 行能力 及 可行性評估
(1)團隊執行能力與經費規劃
(2)計畫之可行性及實施方法、進度合理性、風險管理 (3)多家聯合申請則需另外審查合作契合度、合作模式
及分工之合理性
30%
4.加分項目
(1)拓銷重點市場-印度、印尼、越南、緬甸、阿拉伯聯 合大公國、埃及、巴西、墨西哥
(2)中堅企業-曾獲選為經濟部「推動中堅企業躍升計 畫」之中堅企業
(3)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之企業-屬自由經濟示範區並與跨 國企業產業合作之企業
各加 2分
(二)審查會議審查項目(請由企業專任人員出席會議):
審查項目 內容 審查
比重 1.計 畫 目標與效
益
(1)計畫之長短期目標與效益是否合理
(2)預期效益(KPI)是否明確而可衡量 25%
2.布建通路之規 劃與開發
(1)創新-能否跳脫傳統模式,採取新型態的通路或業務模 式
(2)多元-能否配合各國市場不同情境,採取不同的通路策 略,兼採各種不同類型之通路
(3)整合-整合通路成員力量與資源、工具,有效配置發揮 綜效
40%
3.計畫執行能力 及可行性評估
(1)團隊執行能力與經費規劃
(2)計畫之可行性及實施方法、進度合理性、風險管理
(3)多家聯合申請則需另外審查合作契合度、合作模式及
分工之合理性
25%
4.簡報內容及詢
答 簡報內容及詢答之完整性。 10%
(三)申請企業收到核定函,對於計畫審查結果如有異議,得依核定函規定時間內以 正式函文向管科會提出申復,惟以1次為限。
(四)本局將核定及公告受補助名單及補助金額,除函知申請企業審查結果外,並公
布於本計畫網頁。
三、簽約階段 (一)簽約:
1.經審核通過之計畫,應於核定函所定期間簽訂補助契約。若未於時限內辦理簽
約者,核定函失其效力,並取消補助資格。
2.多家企業聯合申請時,主導企業應與共同執行企業簽訂「合作契約書」,並於
契約書中載明雙方工作分配與權利義務(其所載一切義務與責任均與本局無 涉),再與管科會簽約,並依該契約書執行計畫。
(二)執行期間:自105年1月(以本局公函核定之執行日期為主)日起至105年11月
(三)簽約應備資料:
1.領取補助款之領據(第1期款)。
2.履約保證金(金額為補助款10%)。
3.專案契約書。
4.匯款申請書。
5.修正後計畫書(附電子檔光碟1份)。
四、執行階段
(一)實地輔導抽查:
所有受補助案須於規定期間內繳交4月進度報告1式4份(附電子檔光碟1份)及7 月期中報告1式8份(附電子檔光碟1份),並配合出席期中審查會議,經審查委 員決議有執行進度異常之個案,則進行國內實地輔導。另本局得挑選個案進行 海內外實地訪視以瞭解計畫執行情況。若經抽查發現不符合規定或有改進強化 之處,企業應於期限內進行調整,該訪視結果亦將作為期末審查之參考。
(二)計畫變更:
1.無法變更之項目:
(1)多家企業聯合申請之共同執行企業,計畫經核定後不得變更(如有退出者,則 需辦理計畫終止)。
(2)經核定後之計畫實質內容,不得變更。
2.其他項目變更:
計畫若因業務實際執行需要,需變更人事及其他行政程序(如海外活動時間、
城市)等項目者,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函送計畫變更表至管科會敘明變 更理由及變更內容,經審核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
(三)計畫終止:
計畫進行中如因外在不可抗力因素或情勢變遷而無法完成,或繼續執行不利整 體效益時,應於計畫預定執行15日前發函至管科會提出計畫終止申請,經本 局審核同意後,得停辦該計畫。
五、結案階段
受補助企業需於計畫結束日(105年11月10日)前繳交結案相關資料至管科會,並 由企業專任人員出席期末審查會議進行報告。
(一)結案應備資料如下:
1.公函。
2.計畫結案報告(1式8份),並附結案報告電子檔(光碟1份)。
3.各項行銷活動照片、影片、文宣品及製作物樣品或照片。
4.經費收支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並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經費支出原始
憑證。
5.履約保證金收據正本。
6.其他相關文件。
註:1.本計畫經費支出若由政府補助款支付(全額及部分皆適用),需附上原始憑證正本;若由自 籌款支付則僅需檢附與正本相符之原始憑證影本。
2.相關費用編列與經費支用依照「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四)、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五)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附 件六)辦理。
(二)受補助企業應於計畫結束後配合本局計畫成果展示或宣導活動,並協助提供成 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資料,未配合者本局得不予受理次年 度企業申請案。
(三)結案審查重點
針對受補助企業繳交之結案報告內容,就整體計畫執行情形、經費運用情形、
計畫效益(含量化成果與質化效益)進行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結案審查重點 一、計畫原規劃進度執行情形 (25%)
二、計畫經費運用合理性 (25%)
三、計畫原訂績效指標(KPI)的達成情況(50%):
(一)量化指標
請列出本計畫對企業之量化效益,如:
1.海外代理/經銷商增加
2.海外據點增加(銷售門市、展示中心、發貨倉庫、其他等) 3.海外營業額/海外出口金額增加
4.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量化指標
(二)質化指標
請列出本計畫對企業、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如:
1.對企業之影響:
如:建立出多元、創新及整合行銷模式,促使企業國際行銷實力的提升/
國際化經驗的移植(如:目標市場深耕情況、目標市場的熟悉與掌 握、區域內市場擴散情況、國際化行銷經驗的複製與創新、行銷活動 與工具的種類與活動迴響)或企業內部國際行銷人才能量增加等。
2.對產業、經濟及社會之影響:
如:增加產業整合之綜效、提升產業競爭力等。
六、補助經費說明
(一)每一申請案之總經費區分為政府補助款及申請企業之自籌款二項,政府補助款 以單一企業申請每案至多新台幣(以下同)500萬元、多家企業聯合申請每案至多
1,000萬元為限,惟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且申請企業之自籌款實支金額
應達全案總經費之50%以上。
(二)受補助企業於計畫簽約及請領第1期款前應交付履約保證金(為補助款10%),再
由管科會撥付第1期款(為補助款50%)。計畫執行成果經審查通過後將撥付第2 期款(尾款),如執行成效不佳或有異常之個案,經審查委員決議後,辦理扣款或 視情況追回第1期款。若計畫經期末審查驗收無誤後,將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三)若計畫終止判定為惡意終止時,得請企業繳回第1期補助款,並不退還履約保證
金。若判定為不可抗力之因素,則依實際執行狀況,繳回第1期補助款未發生之
費用,並無息退還履約保證金。
(四)受補助企業應設立專帳管理政府補助款及自籌款。補助款及自籌款應依計畫書 及契約之約定運用。
(五)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布建通路所需經費項目,自籌款及補助款支付科目範圍應以 經常門之下列項目為限,並均列入查核範圍:
1.與本計畫相關之業務費:應占全案總經費80%以上,如行銷宣傳費、文宣廣告
費、租金、裝潢布置費、委託勞務費(上限為政府補助款20%)、網站經營、翻 譯費、對海外代理商或經銷商之行銷訓練費等。
2.國外差旅費:應占全案總經費20%以下,並須列為企業之自籌款;且報支對象
應為執行計畫團隊人員。
3.補助款及自籌款不可編列之項目:參展、拓銷團及買主媒合等推廣活動相關經費、
人事費、國內差旅費、企業人員訓練費、交際費、餐飲費、市場調查費、樣品 與展品費、原物料採購費、生產機器設備、認證費、運輸費、報名費、入會費、
列為資本門之設備費及其他經本局認定不予補助之項目。
(六)本計畫業務費項下科目之流入金額不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20%,流出數額不
得超過原分配預算數額30%。
(七)經費編列與支用請參閱「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經費編列原則(附件四)」、
「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核銷應行注意事項(附件五)」及「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附件六)」。支出憑證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且相關原始憑證 日期應以計畫執行期間內為限。
(八)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四條,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補 助,如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政府採 購法所定之公告金額(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應依該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執行本計畫之相關會議(或講習訓練),應遵守「經濟部及所屬機關構辦理各類會 議及講習訓練作業規定」(除海外無公設場地外)。
(十)如有不符合相關會計規定之支用項目,本局或管科會有權要求執行企業將該項 目費用之補助款繳回。
屆時將依立法院通過之實際預算數為準。
拾、其他原則與注意事項
一、為確保審查作業之公平與保密性,審查委員及計畫相關人員均需簽署保密協定,並 對執行任務時所知悉他人應秘密之資訊,遵守保密及利益迴避原則,所有審查結果 均以正式函文告知。
二、申請者所提供及填報之各項資料,皆應與申請者現況、事實相符,絕不可侵害他人 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或營業秘密等相關智慧財產權,否則應負一切法律責任。
三、本計畫進行補助企業意見調查結果與相關資訊,皆屬機密文件,由管科會負責管理,
未經本局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四、申請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要求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局得召開臨時審 查委員會,如查證屬實即終止契約(如因不可抗力情形之明確合理不可歸責於其不執 行計畫者,不在此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公告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之 補助:
(一)經費挪為他用。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計畫工作或進度有嚴重落後。
(三)有契約內容所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之事由。
(四)有進行不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或混淆之行為。
五、補助款如有預算被刪減或其他不可歸責之因素,得依實際業務執行所需,調整計畫 補助額度,受補助企業不得異議,且不得對本局或管科會提出損害賠償或其他任何 請求。
六、接受本辦法補助,請落實性別平等,促進並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七、符合「經濟部輔導及獎勵主管事業機構成立關係企業僱用身心障礙者辦法」第4條規 定之企業申請補助者,得優先支持。
八、與補助相關之各式表格將建置於「補助業界開發國際市場計畫」網站
(www.imdp.org.tw)「下載專區」項下,請自行下載使用,務請確實使用規定之表格,
且詳實填寫各欄位,以利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