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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 第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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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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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10 第 34 期 ◆ 法令宣導 一、為強化學校教職員工差勤管理,以助12年 國教各項政策推動,提昇中小學教學品 質,請各校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學校教職員工應依學校規定時間準時 上下班,且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及職員工 每日上下班須親自辦理到退手續,如有 虛偽情事者,應予懲處。 (二)加強宣導遵守專任教師出勤時數,每週 合計以40小時為原則,請假滿8小時折算 1日,請假不足1小時者,以1小時計算。 如有未辦請假手續而擅離職守者,應依 相關規定議處。另教師於每日學生在校 上課時間應以學生受教權為重,不得有 「無課的時間就離開學校,以至於學生 有疑問時找不到老師討論」之情形。 (三)學校單位主管應加強執行單位人員出勤 考核,人事主管人員應不定期查核,並 作成紀錄列入考評參考。另自即日起, 各校每月應至少實施4次不定期查核,實 施對象為全體教職員工,為確實掌握教 師出勤狀況,請教務處配合提供課表, 以利查核作業。查核結果,除依相關規 定辦理外,並請影送教務處以作為課程 規劃及共同備課等各項課務參考,以提 升教學品質。 【101.9.4 北市教人10140633800號函】 二、101年9月21日北市教人字第10141107000 號函送查勤處理流程,如附。 三、行政院院會 101 年 10 月 11 日通過教育部 所提「教師法」修正草案,增訂教師在校 服務時間之界定,應包括教師依聘約及本 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負擔義務所需時 間;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 間,應不少於學生在校作息之時間;另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在校服務時間,依各校之 規定。(修正條文第 18 條之 2) 四、101 年 10 月 17 日教育局透過人事公務信 箱傳達訊息:茲接獲市民透過市長信箱反 映有人事人員至下屬機關抽查時有事先. 1. 通報之情事。為維護查勤制度之公正性及有 效性,請人事人員查勤時不得有前開情事發 生。 五、101年9月有市民經由1999市民專線反映, 本校有老師規定學生購買以老師名義出版 的個人著作,作為放假期間的參考用書一 事,似有利益衝突之疑;建議全校老師, 基於利益廻避原則,不宜規定學生購買以 老師名義出版的個人著作,無論是作為上 課時或下課後的參考用書,敬請各位老師 注意及配合。 六、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行賄罪」簡介 (一)條文: 「對於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 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犯罪構成要件所涉要點簡述: 1. 所稱「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務 員在職務範圍內應該做或可以做的行 為。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是指公 務員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 不為。(參照最高法院58 年度台上字第 884 號判決) 2. 而「行求」是指就具體請託事項表示要 給公務員財物或其他不正利益(包括金 錢、飲宴、喝花酒等)。這種表示不管 是明示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公務員同 意或不同意都算。至於「期約」是指就 具體請託事項表示願意給公務員財物或 其他不正利益,公務員也同意了,但是 雙方還沒有交付。若已達交付之階段, 即屬「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犯 罪態樣。 3. 所稱「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公務員好 處(包括金錢或其他利益),要求公務 員違背職務做「不合法」的行為;「不 違背職務行賄罪」是給予公務員好處, 要求公務員作「合法」的事。而且給公 務員的好處要和請公務員為一定行為間 有對價關係才會成立犯罪。 4. 例如,甲承包某政府機構工程,未依照.

(2) 101. 10 第 34 期 合約規定施工,依法不能通過驗收。甲希 望督辦監造驗收業務的公務員乙能讓工程 通過驗收,就給乙金錢、請乙喝花酒或提 供性招待,請乙通過驗收,則甲會構成對 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罪。如果甲工 程都依照合約,已符合驗收標準,但是希 望乙儘快通過工程驗收,就請乙喝花酒、 提供性招待或給予其他好處,則甲會構成 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 5. 不論違背職務行賄罪或不違背職務行賄 罪,都須行為人主觀上有行賄的故意才會 構成。例如公務員濫用職權,強行索賄, 被害人因害怕公務員的權勢而同意或交付 賄賂,則被害人並沒有犯罪的故意,所以 不會構成行賄罪。故民眾只要守法,並不 會因增訂本罪而受何影響,請社會大眾不 必過於擔憂。 (三)相關減刑規定: 犯本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 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七、重申全體教職員工應避免涉足不妥當場所, 並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及本府公務 員廉政倫理規範第10點規定,違反者檢討其 相關行政責任: (一)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 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 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 失名譽之行為。」 (二) 「臺北市政府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 10 點:(第一款)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 請長官同意並知會政風機構,或有其他正 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 (第 二款)公務員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 相關人員為不當接觸。 八、重申機關學校同仁應確實遵守公職人員利益 衝突迴避法,遇有涉及個人或特定親等內之 親屬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之人 事措施,均應遵守相關迴避規定。 九、重申所屬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遇有與其職 務有利害關係者收受餽贈財物情事,應予拒 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兼辦 政風單位)。是以,本校教職同仁如遇及餽贈. 2. 財物超過新臺幣200元之案件,請洽人事室 填妥「受贈財務、飲宴應酬、請託關說及其 他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及退還「領據」等 相關資料,以利報局備查。【上開登錄表及 退還「領據」請至人事室網頁/常用表格/ 其他下載使用】 十、「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增訂第3條之2:(第1項)中小學聘任三個月 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 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第三條 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查通過後得再聘之,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備查;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十一、重申已辦理公教住宅貸款人員,於貸款 期間內應依「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 要點」與貸款契約規定,不得違約移轉擔 保品(出售、出典、贈與、交換予他人); 借款人除依貸款契約規定更換擔保品外, 貸款期間如將其住宅出售、出典、贈與、 交換予他人者,應主動告知指定金融機構 及人事處,人事處自原因發生日起不再貼 補差額利息;借款人違反前開規定時,應 依輔購要點及貸款契約之規定返還人事處 已貼補之差額利息並支付違約金。 【101年6月15日北市人給字第10131665300 號函】. ◆人事驛站 ※教官黃正欣101年9月1日調蘭陽技術學院。 ※數學學科中心助理朱啟台101年9月1日離職,新 進人員吳世玲小姐101年9月3日報到。 ※人事室助理員王麗閔101年9月19日調任本府 文化局人事室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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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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