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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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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道高 明道高 明道高

明道高級中學 級中學 級中學 級中學司機 司機 司機 司機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

99年01月28日修訂 99年03月04日修訂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第一章 總則 總則 總則 總則

第一條 私立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校車司機之管 理,藉以促進行車安全,提高工作效率,特定之工作規 則。

第二條 司機工作之規範,依本校訂定之服務守則辦理。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任用資格 任用資格 任用資格 任用資格

第三條 本校僱用司機應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資格。

一、國中畢業或同等學歷程度。

二、領有本國合法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及具有駕駛大客車 二年以上或領有大客車執照並有駕駛大貨車五年以上之證 明,且最近三年內無責任肇事記錄者。

三、依照本校規定實施體格檢查合格者。

四、其他特殊情形經校長核准得僱用。

第四條 司機之體格檢查,應以本校特約醫院及公立醫院辦理者 為限。

第五條 司機體格最低標準規定如下:

一、身體及心理狀態:

四肢健全,無手臂腿足殘廢。

心理及神經系統無不正常狀態。

手指完整無缺,及臂、腿無不正常狀態。

二、視能:

視力:左右兩眼裸視目力達0.8或矯正目力達1.0以上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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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野:左右兩眼各150度以上者。

辨色:能識別紅綠黃色者。

夜視:無夜盲症者。

三、聽力:經儀器測驗兩耳均能辨別音響者。

四、惡癖:不得有奢嗜酒及服用其他麻醉性藥劑之惡習。

五、其他:

身長160公分以上。

體重50公斤以上。

血壓除收縮壓力應在100至140毫米汞柱之間,弛張壓力 應在60至90毫米汞柱,並須經醫師檢查該二種壓力比例 適宜者。

全身及四肢關節活動靈敏。

未患心臟病、精神病、結核病、花柳病。

無其他不適於駕駛之疾病。

第六條 已僱用之司機每年六月份應舉行體格總檢查一次,總檢 查不合第五條規定者,停派駕駛車輛,如一個月內無法 治癒,不能擔任駕駛工作,應予依章退職。

第 第 第

第三 三 三 三章 章 章 章 徵 徵 徵 徵試 試 試 試

第七條 校車所需司機,應依照本校規定公開招考聘用。

第八條 司機考試分為筆試、路考、檢修及口試等四科,每科成 績均應在 70 分以上,有一科不滿 70 分者,不予錄取。

第九條 筆試:依照交通法規有關之條文用選擇、填充、是非方 式測驗之。

第十條 路試:由校方派車供應考人駕駛,並派員隨車就其開車 前、發動時、行駛時、及停車時分別予以考核記 錄成績。

第十一條 檢修考試:以車輛實地考試或口試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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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口試:由主考人逐一面予口試,其內容規定如下:

一、一般常識領悟了解。

二、口齒是否清晰。

三、態度是否溫和。

四、家庭狀況如何。

五、生活習慣。

第 第

第 第四 四 四 四章 章 章 章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日常管理

第十三條 校車司機依據平均人數區分為小組,每組設小組長一人 管理。

第十四條 小組長任期一學期成績優良者得指定連任之,工作不力 或失去規定標準者,得隨時另行遴派。

第十五條 小組長之遴選標準如下:

一、服務年資較深,具有領導能力,從無有責任肇事者。

二、品技優良,思想純正,工作努力者。

三、有大公無私之精神,為同事所敬重者。

四、有為他人服務及解決問題之熱忱者。

五、愛護車輛成績卓著者。

六、平時工作能為司機模範。

第十六條 小組長職掌規定如下:

一、本組司機思想言行、服務精神、生活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二、有關行車安全之研究建議事項。

三、聽取本組司機意見,轉陳校方參考解決。

四、傳達上級命令,並監督執行考核其成效。

五、規章法令之解釋,及其他疑問之解答或轉報校方解答。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班長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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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組司機思想言行服務精神之考核與輔導。

二、各組司機生活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三、各組司機駕駛習慣之考核與輔導。

四、各組司機組長人選考試提供建議事項。

五、各組司機工作調配之建議事項。

六、有關促進行車安全之研究建議事項。

七、法令規章之解釋,及其他疑問之解答或轉請上級解答事 項。

八、聽取各組司機意見,轉陳上級參考解決事項。

九、司機考核記錄之登記事項。

十、校車油料消耗登記。

十一、校車差單之填寫及差費轉發。

十二、遇司機因公請假時代行班車職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各組司機每月應在工作時間外舉行聚會一次,全班司機 均應參加,由組長召集精神談話以提高行車安全。

第十九條 司機應遵從組長、班長及職務上相關管理人員之指揮調 度及督導考核。

第五 第五

第五 第五章 章 章 章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 工作時間、請假 工作時間、 請假 請假 請假、休假 、休假 、休假 、休假

第二十 條 司機輪值出車勤務時,連續工作 4 小時,至少有 30 分 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

本校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第二十一條 司機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理由請假。假別分為婚 假、事假、病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等假別,依照 本校「給假辦法規定」辦理。

向總務處交通運輸組索取請假單,填妥後先先覓妥代班司機,

再呈班長、組長、總務主任(校長)批核。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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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請假均以日數計算,日、司機累積早、晚兩梯次為一 日。本校司機每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上午 5 時 30 分至 08 時 00 分,下午 15 時 30 分至 18 時 00 分,並親自簽到之工 作時間規定辦理。因工作需求安排公差、勤務採用輪班制執 行,須換班、請假由組長核准。

2.依照上午班車及下午班車時間,區分單位假別請假。

3.司機請假,須前一日提出申請,由組長確認相關工作業務代 班司機無誤獲准許可,簽請主任核准。

4.除超過三週之病假外,其他假期中如遇有國定假日時應予扣 除。

5.事假及病假日數,到職未滿一學年者,按其在職月數比例計 算,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6.請假逾規定期限應依規定續假,未經准假而擅離職守或假期 已滿而不銷假者,均以曠職論。

7.司機每學期曠職達 3 日者,不予續聘。

第二十二條 司機請假未滿一天由主管核准,請假在三天以上由主管 核轉校長核准,病假應附就診證明,二天以上應檢送醫 院診斷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司機休假規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1.司機依校方行事曆,依規定時間工作。

2.司機因工作需要,國定假日因公出勤者,得酌發加班費。

3.司機休假於寒暑假行之,平日不得申請休假,但如因應學校 舉辦訓練或其他活動時則輪流服勤。

第 第 第

第七 七 七章 七 章 章 章 待遇 待遇 待遇與福利 待遇 與福利 與福利 與福利

第二十四條 司機及班長底薪按照規定支領薪資。

第二十五條 司機均依章享受本校福利。

第二十六條 每月發給各小組長津貼參百元。

第二十七條 司機得按規定發給各項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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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司機因公出差得依規定報支差旅費,駕駛校車確因情形 特殊而誤餐或指定外宿車輛報經核准者,得報支誤餐費 或外宿費。

第二十九條 司機報支各項獎金津貼應依規定辦理,如有巧取行為,

或企圖獲取不法利益者,依相關規定嚴懲,管理員如有 失職並予連帶議處

第三十 條 其他有關福利規定,依照學校規定辦理。

第 第 第

第八 八 八章 八 章 章 章 獎懲、考勤、考核 獎懲、考勤、考核 獎懲、考勤、考核 獎懲、考勤、考核

第三十一條 司機之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三種,嘉獎累計三次 作為記功一次,記功累計三次作為記大功一次,其獎勵 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嘉獎。

態度和譪、服務親切、獲外界人士或師生好評,查明屬 實者。

認真查驗車票或提供資料有貢獻者。

一學年內從無遲到、早退、曠職、請假及過失者。

愛謢車輛、保養良好及勤於擦拭,有具體表現者。

拾金(物)不昧有具體表現者。

其他。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遇有事變能敏捷應對而且有具體事實表現。

主動排解同仁糾紛減少事故發生者。

發現校園潛伏危機主動提報處理,且有具體事實者。

主動提出對學校校車“改善提案方案”。(包含行駛路 線、服務品質及成本等等相關對學校有利)

其他。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功。

對校譽之促進有重大貢獻而有具體事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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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對學校幫助有功勞之事。

其他。

第三十二條 司機之懲處分申誡、記過、記大過、解聘(僱)等四 種,申誡累計三次作為記過一次,記過累計三次作為記 大過一次,一年內累計二大過二小過再犯者解僱,其懲 處標準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申誡。

未依規定擦拭及保養,以致車輛不潔者。

有不良習慣不聽糾正者。

對待乘員態度欠佳者。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穿著制服者。

在車內吸煙、嚼食檳榔者。

未填報行車日報表或每日安全檢查者。

在宿舍嬉戲影響同仁休息者。

校園內待機停車,必須立即熄火,發車前 5 分鐘才可以 發動引擎。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

未按指定停車地點停放車輛者。

私自按裝或調整機件以致機件損毀者。

私自調換班次者。

指派工作藉詞推諉,不聽調度者。

未照指定路線行駛而漏載乘員或過站不停者。

經交通管理人員鳴笛停車,故意不停車者。

拾獲乘員遺落財物存匿不報者。

未執行安全檢查及一級保養,以致機件損毀者。

派定值日或值夜擅自不到者。

車輛拋錨擅自無故離開者。

如因遲到、早退、脫班,因而延誤班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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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或乘員之建議,經通知未見改進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大過。

駕駛校車超速或闖紅燈者。

乘員上、下車未妥即行開車,以致人員受傷者。

車輛肇事不予處理擅自離開,或車輛損毀不據實報告 者。

超車不當足以危害他人及行人安全者。

言行不檢有損校譽者。

與人發生衝突,因而引發鬥毆者。

有記過之一而情節嚴重者。

其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解僱。

未經核准私自使用校車載客或營業者。

車輛行經鐵路平交道,未按規定停、看、聽者。

在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酗酒或賭博者。

校車擅自讓外人駕駛者。

盜賣油料者。

用暴行毆打學生、同仁或他人者。

因司機過失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以致人員傷亡者。

態度傲慢不敬,嚴重違反命令情節較嚴重者。

駕駛校車超速或闖紅燈因而肇事者。

其他。

第三十三條 司機為每學期考核,於每年兩學期總平均分數評分,考 核期限自當年 1 月至 12 月止。考績項目與評分標準如 下:

服務品質:佔百分之 15。(學生、家長質詢服務態度) 5S 管理:佔百分之 15。(工作場所、車內環境整理) 安全管理:佔百分之 15。(行車安全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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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管理:佔百分之 25。(車輛維護狀況) 出勤管理:佔百分之 10。(上班情形)

品質文書:佔百分之 10。(各項表單填寫管理) 其 他:佔百分之 10。(各項值勤配合度) 年度考績分 4 等次評次:

一、A 等:服務成績優異卓越,有具體事實,成績在 91~100 者。

二、B 等:服務成績合乎要求,達到標準以上,成績在 81~90 者。

三、C 等:服務成績低於基本標準分數之間,成績在 71~80 者。

四、D 等:服務成績未達標準,經警告而未改善者,成績在 60 以下者。

第三十四條 依前項考績評定做為當年度考績獎金及年終獎金之發放 參考。考績評定成績太差者或有具體事實不能勝任現職 者,予以調整職務或終止勞動契約。

第 第 第

第九 九 九章 九 章 章 章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校車校外停放管理

第三十五條 校車每日運送學生完畢均應駛回,停放校內指定停車地 點。但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准予停放校外適當地點。

每日行駛之總里程達 150 公里(含)以上,但不含往返住家里 程者。

行駛距離雖未達上述標準,但住家距學校單程里程達 10 公 里(含)以上,且正式提出申請,並經學校同意者。

外派一日以上公差,必需停放校外者。

第三十六條 符合第 36 條第一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免駛回學校停放車輛司機,必需覓妥適當停車地點,並經交 通運輸組組長,勘驗合格,始准停放校外。

免駛回學校停放車輛,若停於學校同意之校外停車地點,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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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外力破壞或失竊時,則應賠償損失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第三十七條 符合第 36 條第二款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得申請免駛回學校停放之司機,須填寫「免駛回學校停放車 輛申請書」,註明車輛停放地點,並覓妥非直系親屬之保証 人一名,經呈報核准後,始准停放校外。

得申請免駛回學校並經核准停放校外之車輛,若遭外力破壞 或失竊,司機應賠償損失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上述賠償額,如司機本人未能清償,則由保證人負連帶賠償 責任。

第三十八條 符合第 36 條第三款者,則依本校「司機行車肇事處理 要點」辦理。

第三十九條 交通運輸組組長,應不定期抽查校外停車狀況,遇有不 符實況或有安全上顧慮時,即應要求停放學校。

第四十 條 凡遇寒、暑假及三日(含)以上之連續休假時,則除擔負 一日以上公差之車輛外,均應駛回校內停放。

第四十一條 校外停放之車輛司機,應善盡保管人之責任,隨時注意 停放地點周遭環境狀況。遇有危險顧慮時,即應駛回學 校,或報備轉移適當停放地點。司機停妥車輛後,應關 妥門窗並行加鎖。如因個人疏失,而致車輛受損,除依 規定賠償外,應另行追究疏失責任。

第十 第十 第十

第十章 章 章 章 行車肇事處理管理 行車肇事處理管理 行車肇事處理管理 行車肇事處理管理

第四十二條 本要點所稱行車肇事係指校車因下列情形之一,致人員 傷亡或財務損害而言:

撞及行人、牲畜、建築物或其他物品者。

與其他車輛碰撞者。

發生翻覆傾倒,陷落、爆炸或燃燒者。

起步、殺車不當,或車門開關未依規定操作者。

機件故障或其他原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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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本要點所稱行車人員,指校車司機,所稱保養人員,指 保養場技工及管理人員,所稱保險人指承保本校汽車責 任保險之保險公司或其他分支機構。

第四十四條 本要點所稱重傷,指肇事受傷住院達三十日以上,或有刑 法第十條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或有汽車責任保險實施 細則所定第四級以上各項殘廢之一者,均屬之。

第四十五條 行車肇事其發生原因係由校車司機執行勤務時之疏忽或 故意者,或由車輛保養疏忽,致機件發生故障者,為有 責任肇事,均就責任之歸屬列入肇事紀錄。

第四十六條 行車肇事,無責任肇事或意外事件,不論本校有無支 付費用,均不列入肇事紀錄。

第四十七條 有責任肇事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肇事人員書面承認有責任,並經校方認可者。

本校由司機小組長列席之評議會鑑定有責任者,並以示公 平。

地方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鑑定有責任者。

省市汽車肇事鑑定覆議小組覆議有責任者。

法院判決確定有民、刑事責任者。

前項肇事責任發生二款以上不同認定者,以其最後款認定者為 準。但依第一款認定和解者其對內責任即告確定,嗣後雖經鑑 定無責任或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無罪,肇事人仍不得免除行政 處分。

第四十八條 司機行車肇事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負有責任者,不論是否 初次肇事,均視為「案情特重」應予解僱。

校車至平交道與火車或查路機車相撞者。

客車翻覆致有數人受傷或死亡者。

闖紅燈或闖行人穿越道肇事,有人因而重傷或死亡者。

未按行車規則,摔傷乘員而致死亡者。

行車肇事,雖無傷亡,但校車嚴重損毀,無法修復,或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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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超過校方規定金額者。(暫定貳拾萬元)。

其他行車肇事案情嚴重不可宥恕者。

未達前項標準之肇事為普通肇事。

客車與其他車,他物擦撞受損輕微,不影嚮行駛者,視為輕微 事故,其修車費用在一千元以內,經司機全部負擔,得免列肇 事紀錄。

第四十九條 肇事之處理,重大肇事由校方處理,肇事人員不得私自 和解,輕微事故得由當事人自行和解,並向校方報備,

自行和解後,不得請求校方再行處理。

第五十 條 行車肇事後,行車人員應迅速即通報當地警察機關及校 方救助傷亡,保持現場,妥覓及證據。

第五十一條 校方交通運輸組獲悉行車肇事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即派員趕赴現場處理,通知保險人,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填報肇 事出險通知表。

第五十二條 行車肇事致人受傷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迅速送往醫院治療,或診所急救,應即通知保險人備查。

醫療費用超過保險額仍需治療者,得繼續治療或就超額醫療 費部份和解。醫療後另有傷害或殘廢保險給付者,應於療癒 後再行辦理支付。

肇事責任非歸本校行車人員者,保險醫療費理賠額以外之費 用本校不予負擔,行車人員負有部分肇事責任者,保險醫療 費理賠額不足時,得就不足部份與共同責任人協議比例分 擔,療癒後另有賠償者亦同。

第五十三條 行車肇事致人死亡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通知保險人迅予理賠。

保險死亡給付不足賠償時,不足部份依權責核定後,併同保 險死亡給付之金額辦理和解。

肇事責任非歸責於本校行車人員者,除保險死亡給付之金額 外,本校不負擔任何賠償,行車人員負有部份肇事責任者,

保險死亡給付不足時,其不足部份,應與共同責任人協議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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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分擔,併同保險死亡給付之金額辦理和解。

第五十四條 下列事項應延聘律師訴訟,但訴訟標的過低,校方得派 員代理訴訟。

肇事責任鑑定與事實不符影響和解者。

對造當事人要求之賠償無法接受,提起訴訟者。

肇事行車人員,刑事訴訟有影響民事賠償之虞者。

保險人不同意之給付或墊付無責任肇事之費用,肇事責任人 不願償還者。

第五十五條 行車肇事之和解或訴訟與責任保險有關者,應與保險人 協議辦理。

第五十六條 行車肇事責任人對本校應為之賠償或應償還本校代墊之 費用有不履行之虞,或訴訟中故意拖延者,應即依督促 或保全程序,向法院請發支付命令或聲請假扣押、假處 分,以確保權益。

第五十七條 肇事責任未確定前,必須處理而保險人不予理賠者,由 校方處理之。

第五十八條 車輛因機件故障而發生之肇事,由保養場派員會勘。

第五十九條 司機行車肇事(自肇事之日起,停派其司機工作一日至 三日。致人重傷或死亡停派三日至七日)。司機執照經 警察機關扣留未發還者,不得恢復其司機工作,停職期 間,停薪留職(以聘書期滿為限)但復職後,停薪期間 之薪資不予補發。

第六十 條 行車人員肇事致人傷亡或財物損壞而責任保險賠償以 外,尚需本校另行負擔肇事費用者,本校負擔之費用,

應由肇事之行車人員按百分之四十比例分擔。

前項行車人員應分擔之肇事費用,肇事後依規定解僱

退職,或自行離工職,由依規定發給之互助金、保証

金或薪金內扣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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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行車人員肇事後,經法院判決拘役以上之刑而未處易科 罰金或緩刑者,應予解僱。

第六十二條 司機行車肇事,經主管機關裁決吊銷執照確定者解聘。

第六十三條 司機行車肇事或違規,經主管機關裁決吊扣司機執照者 即予停職。

第六十四條 司機行車肇事經解僱者,如連續在本校擔任司機工作七 年以上成績優良,肇事前三年未受記大過以上處分,斟 酌情況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六十五條 司機肇事經解僱者,得依章申領互助金。

第六十六條 司機肇事經解僱者,已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依章申領退 休金。

第六十七條 行車人員試用期間肇事者,停止試用,經確定為無責任 肇事者,遇缺得續以試用,並連續計算其試用日期。

第六十八條 行車人員肇事畏罪潛逃者,除解僱外,應移請司法機關 究辦,並向行車人員之保證金追賠。

第六十九條 行車人員肇事經司法機關羈押者,得由校方代為申請保 釋,如經許可繳納保證金額者,被羈押人員應覓妥二人 以上保證人,向校方申請借支墊繳,並於釋回後一個月 內歸墊,逾期由保證人負責歸墊。

第七十 條 校車肇事應由保養人員負責者,應依第 61 條之規定,

分擔肇事費用,並由校方議處。

第七十一條 屬於機件臨時故障,而發生肇事者,應查明有關保養人 員或司機所負之責任,別予以行政處分,並依規定分別 負擔肇事費用,但如係機件質料不良而肇事,且確屬司 機或保養員工事前不可預防者,其所需費用全部由本校 負擔。

第七十二條 行車人員肇事經確認應負責任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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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 通 肇 事 一、初次肇事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內,申誡。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外,記過。

二、二次肇事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內,記二小過。

保險實際給付額以外,記大過。

三、三次肇事

保險給付額以內,記大過。

保險給付額以外,解聘。

四、四次肇事一律解聘。

司機行車肇事次數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為一結算期,前項 肇事次數係指最近一期內之肇事次數。

一、 各次各級肇事如肇事費用超過本校核定標準者均予解聘。

(暫定貳拾萬元)

第十一 第十一 第十一

第十一章 章 章 章 附則 附則 附則 附則

第七十三條 本組為提高人力素質,增進員工工作知識、技能,得依 員工本身條件及工作需要,實施下列訓練:

一、 安全衛生教育及預防災變之訓練。

二、 行車安全教育訓練。

三、 其它專長訓練。

第七十四條 本規則如與現行法令抵觸者悉依現行法律規定辦理。

本辦法經處室主管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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