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第九屆)全國救難人員暨青少年救生競賽規程
壹、宗旨:
為推展開放性水域救生技術、熟諳器材救援,增進相關團隊互動,以提升水域安全 及有效完成救援任務,確保國人生命財產安全為宗旨。
貳、指導單位:
教育部體育署。
叁、主辦單位: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肆、承辦單位:
高雄市水中運動協會、本會水上安全救生委員會。
伍、協辦單位
永安區漁會、高雄市永安區新港里、高雄市永安區新港社區發展協會、國立高雄科技大 學USR海岸創生鑽石魚鄉計畫、高雄市四維國小。
陸、邀請參賽單位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中、南、東部分署、交通部觀光局各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墾丁國 家公園管理處、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中華民國水上救 生協會、中華民國游泳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海浪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海爆協會、台灣慧 行志工游泳救生協會、中華民國水域訓練檢定協會、中華民國海上救生協會、各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消防局、各直轄市及縣市義消總隊、各縣市水中運動協會、各縣市民間救難 團體、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海洋事務與產業管理研究所、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澎湖科 技大學、國立屏東大學、義守大學、高雄大學、樹德科技大學、大仁科技大學、高苑科 技大學、夏都沙灘酒店、高雄市四維國小。
柒、比賽日期:
中華民國111年6月11-12日(星期六、日)。 捌、比賽場地: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高雄市永安區新港里新興路27-2號)北側-鑽石灣沙灘。
玖、隊伍組成
每隊至少2人。
拾、比賽項目:
※國小組:具備國小生資格,各隊參加人數不限。
一、400公尺沙灘賽跑(個人賽) 二、沙灘奪旗(個人賽)
三、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個人賽) 四、先鋒舟競速(個人賽)
※國高中組:具備國高生資格(如遭抗議時,能提出國高中學生證明)。
一、400公尺沙灘賽跑(個人賽) 二、沙灘奪旗(個人賽)
三、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個人賽) 四、先鋒舟競速(個人賽)
五、拋繩袋救援(2人一組,團體賽) 六、救生浮標救援(2人一組,團體賽) ※大專社會組:
一、400公尺沙灘賽跑(個人賽) 二、拋繩袋救援(2人一組,團體賽) 三、沙灘奪旗(個人賽)
五、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個人賽) 六、先鋒舟競速(個人賽)
七、救生浮標救援(2人一組,團體賽) 八、救生板競速(個人賽)
拾壹、參加資格:不得跨組組隊參賽。
※國小組:具備國小生資格。
※國高中組:具備國高生資格(如遭抗議時,能提出國高中學生證明)。
※大專社會組:年滿18歲以上之國民均可報名參加
拾貳、報名辦法:
一、即日起至111年6月3日止,一律採用網路報名,報名流程如下:
1、 報名網址為http://sport.nowforyou.com/cmas2/,已註冊過之隊伍(團體)或選手,
請勿重複註冊,若資料有異動,請上網登錄帳號密碼後修改資料,選手有更新的照 片也請上傳。未參加過本會舉辦之比賽(未在本系統註冊過之隊伍(團體)及選手),
請先至相同網站下載「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選手教練註冊登記辦法」參閱,並完 成註冊手續。
2、 註冊手續完備者,在本系統中點選『報名』,下拉選項選擇【111年(第九屆)全國救
難人員救生競賽】,登錄泳隊(團體)編號及密碼,通過認證後,按照報名流程完成報 名手續,倘有報名團體項目,請於完成報名前 。
3、 所填報名參加本活動之個人資料,僅供本活動相關用途使用。
4、 國高中組及大專社會組:個人項目每隊限報名2人參賽,團體項目每隊限報1組參
賽,報名人數須符合最少參賽人數,如救生浮標救援每隊需2人參賽;協力救生每 隊需4人參賽;各單位可組隊數不限,但需註明隊名,如海豚A隊、海豚B隊隊等…;
國小組:個人項目每隊報名人數不限。
5、 團體項目之選手名單,皆須於報名時設定完成。
二、本次比賽限50隊參加,報名額滿即不再受理報名,並立即截止。
拾參、參加費用:
一、推廣期間符合本辦法第拾壹項參加資格條件者、且為第陸項邀請單位所屬隊伍皆免費。
二、未符合上述條件者,每人報名費用新台幣300元(費用含保險300萬元,及午餐一份)。
報名10人以上,報名費最高3000元。
三、完成報名手續後,如因重大事故,經裁判長同意,所繳費用扣除行政作業相關費用後,
退還餘款。
拾肆、競賽辦法:
各項競賽規則詳如附件;如規則解釋有爭議,以審判(技術)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 決。
拾伍、競賽器材:
一、大會提供:救生浮標、救生板、救生繩、先鋒舟、奪旗等器材。
二、個人準備:橡膠或塑膠材質蛙鞋(不可使用玻璃纖維或碳纖維材質)、個人泳衣褲、泳 鏡、防曬、禦寒。
拾陸、獎勵辦法:
團體總成績前三名頒發獎盃一座、及各組(國小組、國高中組、大專社會組)團體積 分獎金(冠軍:伍仟元、亞軍:參千元、季軍:壹仟元)。各項比賽前三名頒發金、銀、
銅獎牌及獎狀;四至八名頒發獎狀。
拾柒、選手須知:(所有選手除須遵守大會各項規程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各項比賽時間均依秩序冊之時程進行(現場不廣播),選手需準時於各項比賽前15分
鐘報到檢錄,由工作人員引導至競賽場所;若遇特殊情況,得由大會裁判長裁定,經 由大會報告,得提前、延後或部份取消。
二、選手經裁判員檢錄二次以上未到者,取消比賽資格。
三、各項比賽選手皆須依大會競賽組編排之組別、道次(順序)出賽。
四、選手須攜帶個人之身分證、學生證及救生員證,以備查驗。
五、頒獎時,接受頒獎者需穿著代表隊服裝。
六、若有爭議,均以審判(技術)委員會議之決議為最終判決。
七、如有其他規定,得於賽前領隊會議時提出補充規定之。
八、本會得併組舉行賽事,成績分開採計。
拾捌、團體積分計算方式:
第1名9分;第2名7分;第3名6分;第4名5分;第5名4分;第6名3分;
第7名2分;第8名1分。
二人(含)以上救援賽之項目,所得積分加倍(乘以2)計算,累計積分得分最高單位為優
勝。(如有兩個單位以上累計積分相同,則以各單位獲得第一名數較多者為優勝。如第
一名數量相同時,則以所獲第二名數多寡決定之),餘此類推,如至第八名均相同時,
則名次並列。
拾玖、保 險:競賽期間會場內人員,依據教育部體育署輔導「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6條規定投保,保險額度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300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1,500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200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3,400萬元。
貳拾、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請務必遵守下列宣導事項:
(一)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勤用肥皂洗手或可攜帶酒精消毒乾洗手。
(二)敬請各位選手、教練及隊職員務必做好自主健康管理,若有呼吸急促、發燒、咳嗽、
膿痰及額溫≧37.5 度、耳溫≧38 度,禁止參賽並請盡快就醫。
(三)如賽前14天內有出國紀錄者,勿前往賽場。
(四)參賽人員請配戴口罩,並於進入會場時使用酒精消毒,注意咳嗽禮節及勤洗手。
(五)未盡事宜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最新消息辦理。
貳拾壹、為強化體育競賽及活動性騷擾防治作為,本會設有性騷擾申訴管道:
申訴電話:(07)617-1126 申訴傳真:(07)619-4895
電子郵件信箱:ctuf006@gmail.com 貳拾貳、本案業經教育部體育署號函同 意備查。
貳拾參、本實施計畫書若有未盡事宜,得經主辦單位修改訂正實施之。
111 年(第九屆)全國救難人員救生競賽活動程序表
日期 預計時間 項次 活動進度 隊伍
人數 備考
6月11日 (六)
08:30-12:00 場地佈置 高雄市永安區漁會
(高雄市永安區新港 里新興路27-2號)北
側-鑽石灣沙灘。
13:30-17:00 團體練習時間
6月12日 (日)
7:45-8:00 隊伍報到
8:00-8:15 領隊/裁判會議
8:15-8:30 開始檢錄
8:30-8:50 001 大專社會組400M沙灘賽跑 (計時決賽)
002 國高中組400M沙灘賽跑 (計時決賽) 003 國小組400M沙灘賽跑 (計時決賽)
8:50-9:15 004 大專社會組拋繩袋救援 (計時決賽)
005 國高中組拋繩袋救援 (計時決賽)
9:15-9:40 006 大專社會組沙灘奪旗 (淘汰賽)
007 國高中組沙灘奪旗 (淘汰賽) 008 國小組沙灘奪旗 (淘汰賽)
9:40-10:00 009 大專社會組協力救生 (計時決賽)
10:00-10:15 ※全員開幕典禮※
頒獎 全員參加典禮
10:15-10:45 010 大專社會組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 (計時決賽)
011 國高中組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 (計時決賽) 012 國小組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 (計時決賽)
10:45-11:15 013 大專社會組先鋒舟競速 (計時決賽)
014 國高中組先鋒舟競速 (計時決賽) 015 國小組先鋒舟競速 (計時決賽)
11:15-11:45 016 大專社會組救生浮標救援 (計時決賽)
017 國高中組救生浮標救援 (計時決賽)
11:45 頒獎
11:50-12:30 午餐
12:45-13:00 開始檢錄
13:00-13:30 018 大專社會組救生板競速 (計時決賽)
13:45-14:15 閉幕典禮 頒獎
14:15 收拾器材及環境整理
注意事項:
一、 本活動程序表裁判長可依實際名情況調整賽程(比賽順序為大專社會組、國高中組、
國小組,本會得併組舉行賽事,成績分開採計)。
二、 請各選手辦理報到檢錄事宜,參加開幕典禮、閉幕典禮時穿著整齊隊服,並依大會指 示進行。
四、 各隊得攜帶隊旗,於活動期間掛於司令台/貴賓區二側或指定區域,參加開幕、閉幕 典禮時得隨隊攜帶及展示。
五、 自行準備個人競賽泳具、蛙鞋(市售蛙鞋,不得使用玻璃纖維材質或碳纖維材質蛙鞋 出賽)。
六、 請所有人員注意公共安全、個人安全、隨身物品及公物,保持活動場地衛生清潔。
中華民國水中運動協會
111 年(第九屆)全國救難人員救生競賽報名項目表
參賽單位: (自行增減表格)
項
次 比賽項目 參加組別 人數 姓名 出生年月日 (保險用)
身分證號 (保險用)
手機 (保險用) 1
400公尺 沙灘賽跑 (個人賽)
□大專社會組
□國高中組
□國小組
1 2 2 拋繩袋救援
(2人團體賽)
□大專社會組
□國高中組
1 2 3 沙灘奪旗
(個人賽)
□大專社會組
□國高中組
□國小組
1 2
4 協力救生
(4人團體賽) □大專社會組 1 2 3 4 5
300公尺 開放性水域游泳
(個人賽)
□大專社會組
□國高中組
□國小組
1 2 6 先鋒舟競速
(個人賽)
□大專社會組
□國高中組
□國小組
1 2 7 救生浮標救援
(2人團體賽)
□大專社會組
□國高中組
1 2 8 救生板競速
(個人賽) 大專社會組
1 2
註:1.本表僅供規畫參考,請至本會網站報名。
2.本人同意所提個人資料作為大會辦理本賽事使用
附件
111 年(第九屆)全國救難人員救生競賽 規則說明
※所有競賽將視潮汐等因素略作調整,賽前將會做說明。
一、400M沙灘賽跑(個人賽)
(一) 比賽流程:所有選手站立於出發線後,聞信號同時出發,跑繞過200公尺遠的折返處 後,返回終點線。選手需以立姿及全身通過終點線(採選手通過終點線先後判定名 次)。
(二) 取消資格說明:
1、 於出發信號發出前,超越出發線。
2、 未依規定跑繞過折返線。
3、 故意干擾或阻擋其他選手前進。
4、 違反比賽流程。
5、 場地佈置,如附錄。
二、拋繩袋救援(2人團體賽) (一) 每隊2人。
(二) 比賽流程:溺者按裁判長指示著救生衣於距岸邊約12米處拉繩待援。
(三) 聞開始信號後,救者迅速將繩索收回,再拋給溺者,並將溺者拉回,直到溺者通過終 點線為止。若一拋未命中,可在一分鐘規範時間內持續進行。(溺者可用腳踢水助泳 前進,但雙手不得揮出水面助泳)。
(四)取消成績:
1、未在一分鐘的比賽時間內完成。
2、溺者用手助泳。
(五)場地布置:如附錄。
三、沙灘奪旗(個人賽)
(一) 參賽者將臉朝下、腳趾在起點線上、手掌置於下巴處、手肘向前延伸使胸口貼平在沙 上、身體的中心線與起點線呈90度以伏臥姿待命。聞發令聲響,轉身奪取立在身後 約20公尺沙中的塑膠棒子。(棒子的數目少於參賽者),未奪得棒子即被淘汰。
(二) 參賽者不得有挖沙洞放腳的動作。
(三) 場地佈置:如附錄。
四、協力救生(4人團體賽)
(一)每隊4人(1位攻擊手(救者)、1位溺者、2位救援手(負責拉繩)),採計時決賽,溺者可
用腳踢水助泳前進,但雙手不得揮出水面助泳。(不可穿蛙鞋)
(二)比賽流程:溺者穿著救生衣由工作人員置放離岸邊40M處等待救援;救者於岸上穿著救
生衣附掛救援繩等待出發。聞出發信號後,救者游至溺者位置,控制溺者後,單手比OK手勢,
岸上兩位救援手開始收繩至救、溺人員抵淺灘,再由救者攙扶溺者通過終點線。
(一)取消成績:
1、選手違反比賽流程。
2、未保持救、溺相互扶持完成比賽。
3、溺者用手助泳。
(二)繩袋由大會提供,長度50M以上。
(三)場地配置如附錄。
五、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個人賽) (可穿戴軟橡膠/塑膠材質蛙鞋,不可穿著玻璃纖維或 碳纖維材質蛙鞋)。
(一) 選手由岸上的起點線出發後入水,以逆時針方向游繞過150公尺遠浮標折返回岸,通 過終點線完成比賽。
(二) 判決:選手需以立姿及全身通過終點線為準。
(三) 取消資格如下:
1、 選手違反比賽流程。
2、 未游繞過浮標或方向不對。
3、 選手故意干擾或阻擋別選手前進。
(四) 場地佈置:如附錄。
六、先鋒舟競速(個人賽)
(一) 競賽者著救生衣、蛙鞋(蛙鞋規格如下),上半身俯臥於先鋒舟上,雙腿在水中踢動進 行競速比賽。
(二) 選手經由抽籤選取由主辦單位所提供的先鋒舟,選手不得異議。
(三) 判決:以選手攜先鋒舟,完全通過終點線先後判定名次。
(四) 取消資格:
1、 違反比賽流程。
2、 故意干擾其他選手行進。
3、 故意破壞大會所提供之先鋒舟。
場地佈置如附錄。
七、救生浮標救援(2人團體賽)
(一)比賽流程:各隊2名分扮溺者及救者 。溺者先游到浮標處待命,救者著救生衣在裁判發
出信號後攜浮標、蛙鞋(蛙鞋規格如下)出發,將溺者控制後,以浮標將溺者帶回,以各 隊所有成員越過終點線,且保持救、溺相互扶持方完成比賽。
(二) 救者出發準備:
1、 溺者按裁判長指示至待命點待命。
2、 救者在裁判長發令後取蛙鞋、浮標,並於適當地點穿著、游到溺者處,將浮標繞扣 在溺者腋下,以逆時針的方式繞過水面上浮標,將溺者帶回岸。
(三) 抵達終點:救、溺雙方須相互扶持,全部越過終點線為準。(至淺灘處可脫除浮標不 需在救、溺者身上)。
(四) 相關說明:
1、 出發前,浮標和蛙鞋置於起點線內。
2、 拖帶時,溺者可用腳踢水助泳前進,但雙手不得揮出水面助泳。
3、 參賽選手需使用主辦單位所提供的救生浮標,蛙鞋由選手自備。
(五) 取消資格:
1、 選手違反比賽流程。
2、 拖帶時,救生浮標未扣在溺者腋下。
3、 拖帶時,溺者用手助泳。
4、 未保持救、溺相互扶持完成比賽。
(六) 場地佈置如附錄。
八、救生板競速(個人賽)
(一) 比賽流程:選手攜救生板立於起點線之後。聞出發訊號後,跑步進入水中開始划行,
姿勢不拘,以逆時針方式划繞過水面指定浮標外側後折返回岸,攜救生板立姿通過終 點線。
(二) 選手因失去控制流失救生板不算違規,但須快速取回,不得空手游泳前進。
(三) 救生板:選手經由抽籤選取由主辦單位所提供的救生板,選手不得異議。
(四) 判決:以選手攜救生板並以立姿方式完全通過終點線先後判定名次。
(五) 取消資格
1、 違反比賽流程。
2、 故意干擾他人的划行。
3、 選手故意破壞大會所提供之救生板。
(六) 場地佈置:如附錄。
※請各單位注意蛙鞋規格:
1.限用橡膠及塑膠材質。(套腳式、帶式均可)。
2.禁用玻璃纖維、碳纖維、強化塑膠板。
3.最大長度 67CM(含)以內。
4.蛙鞋不可擅自改造或經加工。
【場域配置圖】
※所有競賽將視潮汐等因素略作調整,賽前將會做說明。
一、400M沙灘賽跑(個人賽)
(四) 比賽流程:所有選手站立於出發線後,聞信號同時出發,跑繞過200公尺遠的折返處 後,返回終點線。選手需以立姿及全身通過終點線(採選手通過終點線先後判定名 次)。
(五) 取消資格說明:
6、 於出發信號發出前,超越出發線。
7、 未依規定跑繞過折返線。
8、 故意干擾或阻擋其他選手前進。
9、 違反比賽流程。
二、拋繩袋救援(2人團體賽) (四) 每隊2人。
(五) 比賽流程:溺者按裁判長指示著救生衣於距岸邊約12米處拉繩待援。
(六) 聞開始信號後,救者迅速將繩索收回,再拋給溺者,並將溺者拉回,直到溺者通過終 點線為止。若一拋未命中,可在一分鐘規範時間內持續進行。
(四)取消成績:未在一分鐘的比賽時間內完成。
三、沙灘奪旗(個人賽)
(三) 參賽者將臉朝下、腳趾在起點線上、手掌置於下巴處、手肘向前延伸使胸口貼平在沙 上、身體的中心線與起點線呈90度以伏臥姿待命。聞發令聲響,轉身奪取立在身後 約20公尺沙中的塑膠棒子。(棒子的數目少於參賽者),未奪得棒子即被淘汰。
(四) 參賽者不得有挖沙洞放腳的動作。
四、協力救生(4人團體賽)
(一)每隊4人(1位攻擊手(救者)、1位溺者、2位救援手(負責拉繩)),採計時決賽,成績取
前三名。
(二)比賽流程:溺者穿著救生衣由工作人員置放離岸邊40M處等待救援;救者於岸上穿著救
生衣附掛救援繩等待出發。聞出發信號後,救者游至溺者位置,控制溺者後,單手比OK手勢,
岸上兩位救援手開始收繩至救、溺人員抵淺灘,再由救者攙扶溺者通過終點線。
(四) 取消成績:
1、選手違反比賽流程。
2、未保持救、溺相互扶持完成比賽。
3、繩袋由大會提供,長度50M以上。
五、300公尺開放性水域游泳(個人賽)
(四) 選手由岸上的起點線出發後入水,以逆時針方向游繞過150公尺遠浮標折返回岸,通 過終點線完成比賽。比賽路徑如附錄一所示。
(五) 判決:選手需以立姿及全身通過終點線為準。
(六) 取消資格如下:
4、 選手違反比賽流程。
5、 未游繞過浮標或方向不對。
3、選手故意干擾或阻擋別選手前進。
六、先鋒舟競速(個人賽)
(五) 競賽者著救生衣、蛙鞋(套腳式、帶式皆可),上半身俯臥於先鋒舟上,雙腿在水中踢 動進行競速比賽。
(六) 選手經由抽籤選取由主辦單位所提供的先鋒舟,選手不得異議。
(七) 判決:以選手攜先鋒舟,完全通過終點線先後判定名次。
(八) 取消資格:
4、 違反比賽流程。
5、 故意干擾其他選手行進。
6、 故意破壞大會所提供之先鋒舟。
七、救生浮標救援(2人團體賽)
(六) 比賽流程:各隊2名分扮溺者及救者 。溺者先游到浮標處待命,救者著救生衣在裁 判發出信號後攜浮標、蛙鞋(市售套腳式、帶式皆可,惟不得使用長蛙鞋)出發,將溺者 控制後,以浮標將溺者帶回,以各隊所有成員越過終點線,且保持救、溺相互扶持方完 成比賽。
(七) 救者出發準備:
3、 溺者按裁判長指示至待命點待命。
4、 救者在裁判長發令後取蛙鞋、浮標,並於適當地點穿著、游到溺者處,將浮標繞扣 在溺者腋下,以逆時針的方式繞過水面上浮標,將溺者帶回岸。
(八) 抵達終點:救、溺雙方須相互扶持,全部越過終點線為準。(至淺灘處可脫除浮標不 需在救、溺者身上)。
(九) 相關說明:
4、 出發前,浮標和蛙鞋置於起點線內。
5、 拖帶時,溺者可用腳踢水助泳前進,但雙手不得揮出水面助泳。
6、 參賽選手需使用主辦單位所提供的救生浮標,蛙鞋由選手自備。
(十) 取消資格:
5、 選手違反比賽流程。
6、 拖帶時,救生浮標未扣在溺者腋下。
7、 拖帶時,溺者用手助泳。
8、 未保持救、溺相互扶持完成比賽。
八、救生板競速(個人賽)
(七) 比賽流程:選手攜救生板立於起點線之後。聞出發訊號後,跑步進入水中開始划行,
姿勢不拘,以逆時針方式划繞過水面指定浮標外側後折返回岸,攜救生板立姿通過終 點線。
(八) 選手因失去控制流失救生板不算違規,但須快速取回,不得空手游泳前進。
(九) 救生板:選手經由抽籤選取由主辦單位所提供的救生板,選手不得異議。
(十) 判決:以選手攜救生板並以立姿方式完全通過終點線先後判定名次。
(十一) 取消資格
4、 違反比賽流程。
5、 故意干擾他人的划行。
6、 選手故意破壞大會所提供之救生板。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
第 一 條 水中運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受訓者、參與活動者免於在訓練及活動等期 間的性騷擾,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 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以及勞動部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 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之性騷擾及申訴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行之。
第 三 條 本會各級教練對於其所屬選手,或選手員與選手相互間及與教練者間,不得有下 列之行為:
(一)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他選手造成敵意性、
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訓 練表現。
(二)教練對選手或活動成員以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做為教學內容、報酬、成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三)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有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 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則應同時適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 規定。
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會教練或非訓練班及活動期間,本會仍應依本辦法相 關規定辦理,並提供被害人應有之穩私保護。
第 四 條 本會應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確保雙方當事人之隱 私權。
第 五 條 性騷擾之申訴,填具本會之申訴書,應以具名書面為之,如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受 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讀,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申 訴人簽名或簽章。
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簽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第 六 條 本會就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得設置專線電話(07-6171126)、傳真(07-6194895) 電子信箱:ctuf006@gmailcom,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處公開揭示。
第 七 條 申訴人向本會提出性騷擾之申訴時,得於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通知書送達前,以 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第 八 條 本會為處理第五條性騷擾事件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 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紀律委員會主委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
主委就申訴個案指定或選聘本會資深教練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 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主委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 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選手如遭受本會教練性騷擾時,本會將受理申訴並與訓練活動承辦單位共同調查,
將結果通知承辦單位及當事人。
性 騷 擾 行 為 人 如 為 主 管 時 , 本 會 教 練 或 選 手 者 除 可 依 本 會 內 部 管 道 申 訴 外 , 亦 得 向 主 管 上 級 機 關 提 出 申 訴 。
第 九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其本人為當事人或當事人之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前項人員應自行迴避而不迴避,或就同一申訴事件雖不具前項關係但因有其它具 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當事人得以書面舉其原因及事實,向申訴 處理委員會申請令其迴避。
第 十 條 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 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會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 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為附具理由之決議,
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人之相對人及本會。
第十二條 申訴事件應自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如有必要得延長一個月,延長以一次為限。
申訴人及申訴之相對人如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 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復,並應附具理由,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 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第十三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經申訴人同意後,得決議暫緩調 查及決議,其期間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於本會之性騷擾人,依本會章 程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徹銷本會相關之證照,取消相關會員權利義務。如 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會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告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有誣告之事 實者,本會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規程等相關規定為懲戒或處理。
第十五條 本會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
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會得依申請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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