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彙編 ( 亞洲地區 )
1. 日 本 駐日本代表處經濟組 2. 韓 國 駐韓國代表處經濟組 3. 中國大陸 本局 雙邊一組
4. 香 港 遠貿中心駐香港辦事處
5. 菲 律 賓 駐菲律賓代表處經濟組
6. 越 南 駐越南代表處經濟組
7. 泰 國 駐泰國代表處經濟組
8. 馬來西亞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經濟組 9. 新 加 坡 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 10 . 印 尼 駐印尼代表處經濟組 11.印 度 駐印度代表處經濟組 12.孟 加 拉 駐達卡台灣貿易中心
13.澳大利亞 駐 澳大利亞代表處經濟組
14.紐 西 蘭 駐 紐西蘭代表處經濟組
15.蒙 古 駐烏蘭巴托台灣貿易中心
日 本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關稅 部分產品
協定關稅 較高
關稅配額 資格限制 嚴苛
日本自 2000 年 4 月起排除我國適用該國優惠關稅
(GSP),輸日台蕉季節關稅分別為 20%(4 至 9 月)、25%(10至3月),較GSP之10%、20%為 高,不利與適用GSP之菲律賓、中南美及中國香蕉競 爭。
日本輸入鯖、鱈、鰤、鯟、鰮、鰺、秋刀魚鯡、魷魚、海苔類 等水產品採取關稅配額制(TRQ),申請方式繁複
(以魷魚為例,即包括商社配額、需要者配額、合資企 業配額、漁業者配額、申請先後順序配額等),資格限 制嚴苛,形成貿易不公平競爭現象,且作業過程不夠 透明化,已嚴重形成貿易障礙。
駐日本代表處 經濟組
貿易局雙邊一 組
建議在WTO關稅諮 商談判中提出討論。
建議透過WTO架構 或雙邊經貿諮商談判 協商解決。
二、非關稅
禁止進口
2001年日本國內發生口蹄疫後,為加強防治工作,進 口飼料用稻草之檢疫規定趨嚴,台灣產稻草再度被禁 止輸日。另我國產稻草加工品園藝用草簾,亦因日本於
駐日本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在 WTO之 SPS 委員會中提出諮商,
並積極爭取我自口蹄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食 品 添 加 物 不 採 用 國際標準 水 果 輸 日 之 審 查 速 度遲緩
2003年8月29日修改相關規定,該項產品輸日亦須 依照稻草衛生條件辦理。
日本對食品添加物之規定,異於國際標準,國際認可 之多項食品添加物(如蓖麻油等)不得使用,出口國 業者必須配合日方規定另行製造,形成貿易障礙。
日本審查進口水果之殺蟲處理試驗所需時間極長,造 成出口障礙(例如我國木瓜之審查期間即長達8年;
我國楊桃之殺蟲處理試驗報告於 2003 年 9 月提出 後,亦未獲日方答覆)
貿易局雙邊一 組
同上
疫疫區除名。
建請日方遵循Codex 等國際標準,以避免 影響貿易正常運作。
建議透過雙邊管道促 請日方加速審查
三、 服務業空 運條 件 限制
日本在WTO/GATS空運服務之承諾中,開放銷售與行 銷,唯獨我國之航空公司目前在日本卻不被允許設立 分公司從事銷售與行銷,而必須委由當地之航空公司、
旅行社或貨運代理業為之,明顯形成單獨對我業者進 入市場之障礙。
駐日本代表處 經濟組、貿易 局雙邊一組
建議透過雙邊諮商促 請日方儘速修改是項 規 定 , 以符合 WTO 之承諾。
四、投資 外國 人 直 接 投資 者 取得 簽 證 的困難
按照日本法務省之規定,投資及商業用途之簽證其要 件為該企業或經營者至少需僱用2名日本國民或永久 日本居民,這項規定造成外國投資者取得簽證的困 難,形成另一種貿易障礙。
貿易局雙邊一 組
建議透過雙邊諮商促 請日方修改規定。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關稅 進 口 稅 率 較我國高 調 節 性 關 稅(鰻魚、
秋 刀 魚 及 茶葉)
環氧氯丙烷(Epichlorohydrin)、甲基丙烯酸甲 酯(Methylmethacrylate Acid)及調製色料釉 等3項商品韓國進口稅率為8%,較我國為高。
依據韓國關稅法第69條之規定,韓國調節性關 稅為一般魚種進口關稅 10%至20%之2倍(即 鰻魚為30%,秋刀魚進為40%);另茶葉部分,
韓 國 2004 年 配 額 為 7.8 噸, 配 額 關 稅 為 40%;配額外關稅為 513.6%,不利我國相關 產品輸韓。
工業總會、貿易 局雙邊一組
外貿協會、貿易 局雙邊一組
建議於雙邊或多邊場合向 韓方提出降低關稅要求。
建議於雙邊或多邊場合促 請韓方增加茶葉進口配額 及降低配額外關稅。
二 、 檢驗 檢疫
電 動 工 具 EMI測試
韓國政府規定,所有電動工具之輸入,必須先通 過EMI測試,否則無法取得輸入許可證。
貿 易 局 雙 邊 一 組、工業總會
1. 建議1500W以下之電 動工具 可 免除 EMI 檢 驗。
2. 建 議 以簽 署相互 認 證 之方式尋求解決。
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關稅 部分進口
產品關稅 仍高
1. 中國大陸雖已依承諾逐年調降關稅,但對於部分我 商關切的產品如石材、陶瓷等關稅仍較普遍亞洲國 家高(石材平均稅率約14.3%,陶瓷產品稅率則高 達30%-40%)。
貿易局雙一組 建議在WTO新回合談 判中有關非農產品關稅 減讓談判時向中方爭取 調降關稅。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配額管理 不透明
2. 中國大陸對小麥、玉米、稻米、豆油、菜子油、棕櫚 油、食糖、棉花、羊毛及毛條及化肥等11項農產品 實施關稅配額進口管理,且對配額分配過程或分配 結果等相關資訊均甚少公開,讓相關產品之進口有
不公平貿易之嫌。 同上
建議透過積極參與 WTO對中國大陸過渡 期檢討機制,反映我國 的關切事項。
二、非關 稅
進口配額 之管理
輸入許可 管理
2004年中國大陸仍對客車及部分貨車類進口產品實 施進口配額管理;依據中國大陸入會承諾將逐年提高 相關產品進口配額的數量,並於2005年7月取消所 有進口配額管理措施。
1.中國大陸承諾,自入會起將逐步放寬以輸入許可證 管理之商品項目,惟截至2004年中國大陸尚對車 用及航空用汽油、煤油、車用輪胎、汽車、起重車、摩 托車、天然乳膠等65項商品施以輸入許可證管理。
據暸解中國大陸輸入許可管理是採「一關一證」制
(即申請在青島輸入的貨物不能臨時改在廈門進 口),
貿易局雙一組
同上
建議透過持續積極參與 WTO對中國大陸過渡 期檢討機制,反映我國 的關切事項。
同上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不利廠商進行貨物機動性調度。另外,其實際執行上
亦有相關法規不明確、輸入許可證效期過短等問題,
不利廠商進口。
2.中國大陸對糧食、植物油、食糖、菸草、成品油、化肥 及棉花仍限定由國營貿易公司進口;對茶、大米、玉 米、大豆、鎢礦砂、仲鎢酸銨、鎢製品、煤炭、原油、成 品油、絲、未漂白絲、棉花、棉紗線棉機織物、銻礦砂、 氧化銻製品及白銀等仍指定由國營貿易公司出口。
同上 同上
三、服務 業
經營項目 與銷售資 格之限制
1. 目前對服務業市場(金融、電信、配銷、專業服務等) 仍有投資形態、數量、地域及業務範圍的限制,對我 業者前往投資較為不利。
2. 中國大陸以「生產許可證(即所謂五號文件)」及內銷 配額方式限制行動電話業者進入中國大陸市場,對 我國業者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條件。雖然自2004年7 月1日行政許可法實施後「五號文件」即應到期,但 原有之限制仍未解除,嚴重違反WTO精神及其入會承 諾。
貿易局雙一組
同上
建議於WTO新回合服 務業談判時要求中國大 陸放寬限制
同上
四、標準 與符合性
未開放境 外認證造 成產品驗 證不便
中國大陸自2003年8月1日起全面實施強制性產品 檢驗制度,由於中國大陸尚未開放境外代驗機構,以 新申請案件為例,廠商提出產品認證申請後,需將樣 品送至中國大陸地區測試,測試合格後,若需工廠檢 查,還須另外邀請中國大陸官方指定的國內檢查機構
同上 建議透過WTO架構協 商解決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赴該國進行工廠檢查(初查),如此一來一往常造成
從申請到通過認證須費時60-90天,對產品之進口時 機有所延誤。
五、智慧
財產權 申請專利 權及商標 權之差別 待遇
中國大陸雖已依據TRIPS協定第2條及巴黎公約第4 條將優先權納入中國大陸商標法及專利法中,惟因兩 岸特殊的政治因素考量,將我商排除於其給予優先權 的範圍外,影響我商權益。
貿易局雙一 組、遠東貿易 中心駐香港辦 事處
建議透過WTO架構與 中方協商解決
香 港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投 資 簽 證 取 得
困難
1. 來港工作或新成立公司者,需先取得工作簽證,
香港對我申請工作簽證使用之表格與程序與其他 外國人士不同,有較高之政治顧慮與要求。工作簽 證審核期間約需2至3個月以上,首次核發工作 許可期限僅給1年,須俟屆滿後再申請,始獲2
遠東貿易服務中心 駐香港辦事處
建議遠貿中心駐港 辦事處促請香港政 府縮短工作簽證審 核期間,延長工作 許可期限。
年期之簽證。
2.我政府官員來港從事經貿活動考察與交流,不僅受 限制,且取得簽證困難,經常到最後時刻始獲核發 簽證。
菲律賓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關稅
關稅過高 為保護菲國國產汽車,整車進口適用高關稅,2000 年1月起關稅已由40%降為30%,另菲國對榖物、牲 畜、肉類產品、洋蔥及咖啡等農產品仍維持高關稅。
駐菲律賓代表 處經濟組
建議在WTO關稅談判或 APEC臺菲雙邊經貿會議 中諮商解決。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二、非關
稅
對酒類課
稅不公平 1.菲國對以國產椰子、蔗糖及某些根莖類植物為原料
製作之蒸餾酒僅課每公升8.96披索之貨物稅,對 多數進口蒸餾酒每公升課84~336披索(視零售價 格而定)。酒精濃度低於14%之葡萄酒,每公升課
13.44披索貨物稅;酒精濃度介於14~25%之葡萄
酒,每公升課26.88披索;酒清濃度高於25%之酒 類則視為蒸餾酒,每公升課112~336披索之貨物 稅(註:1美元約相當於56.04菲幣披索)。
同上 同上
對自我進 口磁磚採 防衛措施
菲貿工部於2002年4月11日宣布對進口磁磚採防衛 措施,關稅委員會嗣於2004年10月20日完成延長 進口磁磚防衛措施最終報告,續延長本防衛措施3 年,第1年每公斤增課2.80披索關稅,第2年2.25 披索,第3年1.80披索。
菲貿工部自2001年12月起對進口卜特蘭水泥(Grey Portland Cement)實施為期3年防衛措施,並於2003
貿易局多邊貿 易組、駐菲律 賓代表處經濟 組
同上
持續透過多邊或雙邊管道 與菲方進行諮商
同上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對進口卜 特蘭水泥 採防衛措 施
年6月25日決定對進口水泥每袋徵收20.60披索,復 於2004年5月決定調降至每袋15.60披索,直到 2004年12月為止,藉以保護國內水泥工業。
其他進口 限制
菲國農業部長認為有必要時始得進口新鮮、冷藏、冷 凍魚及魚製品,且須由農業部核發進口許可。農業部 同意進口之標準之一,為該項進口是否對本國產業造 成損害或有損害之虞。
駐菲律賓代表
處經濟組 建議在WTO關稅談判或 APEC臺菲雙邊經貿會議 中諮商解決。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三、智慧財
產權
法規不明 確
1. 菲國智財權法規範不足,如對著作權人在廣 播、轉播有限傳輸或衛星傳輸等方面權利規定不明 確、對軟體及技術核照限制過多等。
2. 仿冒在菲國訴訟時間往往長達5至10年之久,
故多數案件僅能庭外解決,造成無法有效嚇阻仿 冒。
同上 若有旅菲臺商提出類此陳 情案件,駐菲律賓代表處 經濟組將轉菲政府相關單 位,促予以合理解決。
四、投資 限制投資 項目及外 資比例
公共工程之外資比例上限為25%,廣告業外資比例上
限為30%,自然資源開採、教育、公共事業、遠洋漁
業、政府採購合約、稻米榖物調製及私人土地之外資 比例上限為40%。外國人在菲經營零售業門檻過高
(需資本額250萬美元以上),不利我商在菲拓銷市 場。
駐菲律賓代表 處經濟組
建議在WTO新回合談判 或雙邊諮商場合要求菲國 放寬
五、關務程 序
行政效率 緩慢
菲國海關行政效率緩慢,貨櫃進口報關耗時2-4天,
所需簽章多達50個,妨礙進口甚鉅。
同上 若有臺商提此類陳情案 件,將轉菲政府相關單 位,促予解決。
越 南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服務業銀行設立
分行限制
保險業(人 壽及產物) 設立營業
目前我在越南共有慶豐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世越銀行(為我國世華銀 行與越南工商銀行所合資)及建華金子銀行等六家銀行 設有分行(其中慶豐銀行在越南境內另設有分行兩處),
另有聯邦銀行及華南銀行設立代表辦事處擬申請升格為 分行,惟尚未獲准。
我商慶豐人壽保險公司曾與加拿大保險公司
MANULIFE合資,後因該公司策略考量,業已將股份 全數轉移給加拿大合作夥伴,國泰人壽則已成立代表辦 事處。另有中
駐越南代表處 經濟組
同上
建議於台越經貿諮商 會議或越南WTO入 會與我雙邊諮商時,
促請越方就我銀行代 表辦事處升格分行 事,優予考慮。
請越方就我保險業設 立營業據點事,優予 考慮。
機構限制 國產物、明台產物、富邦產物及友聯產物等4家產物保 險公司代表辦事處申請升格未獲核准。友聯產物保險公 司有意申請設立保險經紀人公司。
二、政府採 購
政府採購 之限制
政府採購程序不透明且不開放外國廠商投標 駐越南代表處 經濟組
透過台越經貿會議或 越南入會與我雙邊諮 商時與越方諮商。
泰 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非關稅
輸入許可費 輸入許可費 用偏高用偏高
泰國肉品輸入許可費用偏高,牛豬肉每噸申請費用 泰國肉品輸入許可費用偏高,牛豬肉每噸申請費用 114114 美元、雞肉每噸申請費用
美元、雞肉每噸申請費用227227美元,不能反映進口行政美元,不能反映進口行政 真正費用。
真正費用。
駐泰國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在雙邊或多邊 建議在雙邊或多邊 諮商場合向泰方要 諮商場合向泰方要 求改善求改善
二、服務業 電信業電信業 泰 國 國泰 國 國家 電家 電信信委 員 會委 員 會 (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s同上 建議在建議在WTOWTO新回合新回合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Commission
Commission,,NTC)NTC)遲遲未法未法制化,制化,致使致使諸如諸如ISPISP核准核准發發 證、稅率、標準等問題仍未解決。泰國雖允諾
證、稅率、標準等問題仍未解決。泰國雖允諾20062006年年11月月 前電信業自由化,但以現在法規遲未制定故時程難以預 前電信業自由化,但以現在法規遲未制定故時程難以預 估。估。
服務貿易談判中要 服務貿易談判中要 求泰國將電信業列 求泰國將電信業列 入開放清單
入開放清單 三、智慧財
產權
營業秘密法營業秘密法 相關施行辦 相關施行辦 法遲未通過 法遲未通過 專利申請審 核期間過長
為執行營業秘密法,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農業部擬定 為執行營業秘密法,泰國食品藥物管理局及農業部擬定 之相關施行辦法遲未通過。
之相關施行辦法遲未通過。
泰國專利審核人員不足以應付數量眾多之申請案件,審 核期間可能超過5年。
同上 透過雙邊或多邊場透過雙邊或多邊場 合要求泰方改善 合要求泰方改善
四、關務程 序
海關估算價 格不一致
1.泰國海關估算價格在執行上時有不一致情形,因海關 人員不同而有差異。進口程序規定不明,文件需求增 加,如泰國海關對某些食品之進口除要求符合其他部 會之特別要求相關文件外,進口商並需提出食品註冊 申請之製程、成分等製造廠商相關資訊。另加值稅 (VAT)退稅緩慢,關務處理電腦化不足等,均為廠商 長期以來抱怨。
2.另泰國海關雖已修正訴願程序法,但程序期間仍過2.另泰國海關雖已修正訴願程序法,但程序期間仍過 長
長,海關規定進出口商需於30日內提出訴願,但海 關官員審查期間並無規定,且不夠透明化。,且不夠透明化。
駐泰國代表處 經濟組
同上
五、檢驗檢 五、檢驗檢 疫疫
我禽鳥類產品因低病源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我禽鳥類產品因低病源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H5N2)(H5N2)疫情疫情 遭泰國於遭泰國於20042004年年11月禁止我國禽鳥及相關產品之進口,月禁止我國禽鳥及相關產品之進口,
駐泰國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透過雙邊會議 建議透過雙邊會議 向泰方提出解除我 向泰方提出解除我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禁令迄未解除。
禁令迄未解除。 產品進口禁令措施產品進口禁令措施
六、其他經 六、其他經 貿障礙貿障礙
我國與泰國締結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於 我國與泰國締結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於 19991999年簽訂,泰方迄今仍未實施,迭洽詢泰國財政部表年簽訂,泰方迄今仍未實施,迭洽詢泰國財政部表 示正在修法
示正在修法。。
同上同上 建議駐泰國代表處建議駐泰國代表處 積極促請泰方早日 積極促請泰方早日 實施實施
馬來西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關稅 課徵高進
口稅
課徵高出 口捐
202004年我國出口至馬國前30大產品(以HS Code 4 位碼分類)中進口稅超過20%之項目有:鋼鐵管(HS Code.7304內含11項 9位碼號列,其稅率為 30%或 50%)、塑膠製品(HS Code.3926內含4 項9位碼號 列,其稅率為 20%或 30%) 、電視用天 線(HS Code.852910110 稅率為 50%) 、冷 軋 鋼 鐵 (HS Code.7209稅率為50%)、經護面、鍍面或塗面之熱軋 鋼鐵(HS Code.7210稅率50%)、活塞引擎類零件(HS Code.8407 內含 2 項 9位碼號列,其稅率為 25%或 30%)。
馬馬國規定各類原木、鋸木、橡膠木及合板之出口必須按材 積繳交出口捐。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 經濟組
同 同同上
建議透過WTO 關稅
會議要求馬國調降 關稅
二 、 非 關 稅
進口許可 證制
馬國對碳鋼之圓棒、線材、棒鋼、小鋼胚、合金鋼製品、空 心鑽條等,除非事先獲得馬國貿工部核發之進口許可 證,否則不准進口, 進口商須獲得馬國(Perwaja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透過雙邊會議 場合諮商解決。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Steel, Southern Steel, Amsteel)3家主要供應商之
無法供應函件,該部才會據以核發進口許可證。另對汽 車進口除課徵高關稅外,亦規定須進口許可證。
三、服 務 業
凍結核發 新執照
股權限制 部分服務 業禁 止外 資參與。
1. 凍結新設保險公司、銀行及直銷公司,外商僅能在馬 國的納閩(Labuan)境外金融中心設境外保險公司及境 外銀行。
2. 馬國政府對外國人投資於服務業之股權原則上係以 30%為上限,同時禁止外人從事國防工業、大眾傳播 業,並且不歡迎金融、保險、貿易等服務業及勞力密集 行業,外資股權至多至49%。
3.馬國為因應金融危機,電信業外資股權上限自 49%
放寬至 61%(但外資取得執照 5年後須釋股降回至 49%);批發、零售業放寬至 51%;保險業放寬至 51%。
同上 建議透過WTO新回 合服務業諮商,促 請馬國開放服務業 市場。
四、投資 股權審核 外人在馬國設立公司、併購本地公司、購置股權以及外 人在馬國購置不動產等,均須先取得馬國首相署外人投
駐馬來西亞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透過雙邊場合 尋求改善。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資委員會之核准。
居留權問 題
馬國尚無移民政策,台商在馬國投資設廠均面臨工作 准證申請及展延問題。
建議由駐馬來西亞 代表處向馬國政府 爭取延長目前所使 用工作准證之有效 年限。
新加坡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服務業 股份限制
對銀行、
證券、期 貨等金融 行業限制 嚴苛
工程公司2/3股份須由在星註冊之專業人士所持有。
1.新加坡政府對外國銀行限制嚴格,即使全執照銀行 亦不能提供所有服務項目,外國銀行不能開設新分 行,不能自由搬遷現址,亦不能自由設立自動提款 機。現僅准許新設立經營境外金融業務之境外銀 行,但業務多限於亞元及外匯交易,對當地人民之 星元貸款,每家銀行額度僅限3億星元。自1999年 起外國銀行可擁有新加坡銀行40%以上股權,但外 商銀行仍面臨經營上諸多限制。另在2002年將外國 全執照銀行增加
駐新加坡代表處 經濟組
同上
建議在建議在WTOWTO新回合新回合 服務貿易談判中促請 服務貿易談判中促請 新加坡政府繼續開放 新加坡政府繼續開放
到6家,同時放寬設立分行及使用自動提款機之限 制。對銀行家數限制亦由原先13家增為18家,境 外銀行貸款金額亦可透過Swaps(交換)給予彈性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加,預期往後將會再開放。
2.證券業務方面,雖允許外國證券商可以獨資經營,
惟代理本地居民進行股票交易時,每筆交易金額不
得小於500萬星元。 同上
同上
印 尼
一 、 非 關 稅
進口限制
進 口 商 資 格限制
1. 印 尼 要求肉品 進 口 商 需 出具 Importer Letter of Recommendation,於核准該文件時,經常任意 改變核准之進口數量,因此造成實質的數量限制
(de facto quantitative restrictions)。
2. 印尼因稻米豐收,自2004年1月起禁止稻米進 口 ,效 期 1 年 , 日前決 定將禁令效 期延長至 2005年6月底止。
1.玉米、稻米、大豆、固態蔗糖、甜菜糖、化學合成 糖、紡織品(79項)、鞋類(5項)、電子產品(20項)及 玩 具 等 之 進 口 , 需 先 申 請 Special Importer Identification Card之特別許可。
駐 印 尼 代 表 處 經濟組
同上
建 議 在 雙 邊 會 議 或 APEC之雙邊諮商場合 促請印尼政府改善
同上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出口限制
2. 紡織品纖維(18類)之進口僅限擁有將纖維繼續加
工增加價值設備之生產企業始得申請。
3. 對進口酒徵收170% 的進口稅、10%的 VAT及
35%的奢侈稅,除了指定的3家進口商,其中1
家為國營企業之外,其餘進口商不准進口酒類。
3. 硝化纖維素(Nitro Cellulose)限由使用原料之生產 廠商經許可後始得進口,進口人不得出售或轉 讓,每年須申報其進口明細2次。
1.印尼自2002年6月8日起禁止原木出口。以遏
止猖獗的原木盜採及出口走私,2004年10月開 始禁止鋸木 (sawn timber) 出口。
駐 印 尼 代 表 處 經濟組
同上
建 議 在 雙 邊 會 議 或 APEC之雙邊諮商場合 促請印尼政府改善
同上
出口配額
2. 為遏止非法採錫,自 2002 年 6月 15 日起禁止 Bangka及Belitung兩島之錫砂出口。
2002 年 2 月暫時停止 出 口 海沙, 後 改 為 出 口 配
額,限制每年出口海砂配額2,600萬立方米。 同上 同上
二 、服 務 業
法律服 務 業市 場進 入障礙
保 險業務 經營限制
外國法律事務所須與印尼本地法律事務所合營,否 則不允許直接在印尼營業。在印尼從事律師業務 者,限印尼國籍者始得為之,外國律師僅能在獲得 印尼司法人權部之許可下,以法律顧問之身分從事 業務。
在印尼銷售之保單,除被保險人為100%外資企業 或印尼國內無法提供之保單外,限由其本國業者或 合資者提供。
駐 印 尼 代 表 處 經濟組
同上
建議在建議在WTOWTO新新回回合合服服 務貿易談判中促請印尼 務貿易談判中促請印尼 政府進一步開放
政府進一步開放
同上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會計服務
視聽服務
營建服 務 業
外國公司不能以國際公司的名義執業,僅能透過提 供本國公司技術協助的方式營業,外國代理人及簽 審員(foreign agents and auditors)得提供諮詢服務,
但不可簽署稽核報告,有執照的會計師必須持有印 尼國籍。
印尼禁止外國影片及錄影帶配銷商(distributors)設 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依據影片法規定,進口及配銷 僅限 於完 全印 資 公司(wholly-owned Indonesian companies)。
外國營建公司僅准在政府認定國內公司無法承接的 案件,擔任當地公司的分包商,或者提供諮詢服 務;政府出資的營建案件,外資公司必須與當地公 司成立合資企業才准參與。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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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務程 序
進 口貨品 估價
進口簽審
1. 印尼政府為防止高價低報情形,對進口食品採用 自行設定之「價格檢核表」計稅,因此廠商的實 際稅負,經常超出名目關稅5%甚多。
2. 酒類飲料、潤滑劑、炸藥及部分危險化學品等141 項貨品有進口簽審之限制。
駐 印 尼 代 表 處 經濟組
我出口食品至印尼數量 不大,進口簽審謹限定 於特定產品,迄無我業 者對此表示關切
四、檢驗檢 疫
食 品 衛 生 及標示
1. 印尼政府於2000年7月開始執行1998年制定的 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食品進口商須先向Agency for Drug and Food Control (BPOM) 註冊登記。
2. 印尼規定所有進口食品均須經過 BPOM 的檢驗 測試,且進口商須提供詳細的成分及製造說明,
目前並無統一之檢驗機構,致檢驗費用偏高,每 件 (per item)須 US$6 至 300,每 項貨品 (per product)須US$120至1,200。
同上 建 議 在 雙 邊 會 議 或 APEC 之 雙 邊 諮 商場合 促請印尼政府改善
印 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關稅 稅率高、
相關稅捐 項目多
1. 基本稅(Basic Duty),稅率級距有5,分別為 5%、15%、25%、35%、40%。
2. 超額稅(Surcharge on Basic Duty, SBD),按基 本稅之10%課徵。
3. 特別附加稅(Special Additional Duty, SAD)稅率 4%。
駐印度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在建議在WTOWTO新回合新回合 貿易談判中促請 貿易談判中促請印度 繼續減讓關稅。
二、非關
稅 反傾銷及
防衛措施 據統計,自1997年起印度政府進行之反傾銷及防衛措 施調查案件至2004年9月止多達172件,另據WTO 等單位統計公告,印度對世界約47個國家做出不同反傾 銷案控告,係採行反傾銷調查措施最積極的國家之一,
我商遭印度政府反傾銷及防衛措施調查之案件迄今已達 30件。
同上 建議透過雙邊場合,建議透過 要求印度慎處理對我 產品之反傾銷調查案 件。
三、服務 業
設置進口 障礙及投 資限制
法律、會計、建築設計、建造、工程及快遞服務業等投資有 許多限制,且外商若未徵求原印度合夥人之同意,亦不 得擴張新投資事業。外資銀行營業受條件限制,包括嚴厲 限制擴充分行,規定營業比率是依據分行資本額而非總 行全球資本額(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在印度新德里設分 行,亦遭受如前述待遇)。
駐印度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透過WTO新回新回 合服務業談判促請合 談判促請印 度放寬限制。
四、關務 程序
參展貨品 之保證金 以貨價 153%計 算
非ATA Carnet協定會員國(如我國)之廠商若前來印度 參展,其參展品需經銀行保證,保證金額以貨價之
153%計算,造成我參展廠商成本增加。若以一般銀行保 證費率2%計算,保證費用達參展品價格之3%以上。
同上 建議駐印度代表處與 印方續交涉。
孟加拉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一、關稅 進口稅高 孟國關稅稅率基本上隨進口產品加工程度提高而提高,一 般情況如下:基礎原材料 7.5%
粗加工中間性原材料 15%
半製成品及中間性產品 22.5%
製成品 32.5%
據WTO資料,孟加拉海關稅則中近25%的關稅稅項(主 要為製成品)適用最高關稅稅率。
駐達卡台貿 中心
二、非關 稅
進口限制 仍有許多普通商品列入禁止/限制進口商品清單。其中禁 止進口商品清單中包括蛋、石膏、石油氣體、絲機織物、府 綢、斜紋布、燈芯絨、魚網及某些棉機織物等一般性商品;
限制進口商品清單中包括食鹽及化肥等商品。
同上 透過雙邊諮商管道 促請孟國放寬進口 限制
三、智慧 財產 權
相關法規 不甚完備
2006年1月1日起孟國智慧財產權法律必須完全符合 WTO的規定。目前新專利法和商標法草案正在審議之中,
但進展十分緩慢。且在電腦軟體、電影、醫藥品、視聽DVD、
影帶等方面仍有侵權現象。
駐達卡台貿 中心
持續觀察法案進展
四、關務 程序
手續繁雜 貨物進入孟加拉吉大港須填寫42種表格,手續繁雜。 同上 五、檢驗
檢疫
進口裝船 前檢驗
孟加拉自2000年2月15日開始施行進口商品裝船前檢 驗 (Pre-shipment inspection, PSI)制度,目前共有3
同上 建議請我駐孟加拉 代表處向孟國反映
家外國公司通過競標並接受孟政府授權負責實施PSI制 度,其中法國法立德公司負責台灣地區輸孟貨物的裝船前 檢驗,惟PSI公司時有簽發報告延誤導致進口商無法及時 報關;對產品估價高於出口商發票價格,導致孟商進口須 支付更高進口稅,從而增加了進口成本,部分進口商便以 貨物存在品質問題或單據不符等理由拒收貨物。
問題要求改善
六、其他 貿易障礙
強制性信 用狀保證 金比率
開狀銀行 違規操作
絕大部分商品進口均採信用狀付款方式。孟國央行規定,
除工業原材料等少數商品外,進口商採用信用狀進口時,
一般必須交納至少50%的保證金(工業原材料進口保證金 比率為至少30%)。2003年孟國基於當前嚴峻的國際國 內經濟形勢,為限制非生活必需品及奢侈品進口,減少外 匯支出,宣佈提高56種商品進口的保證金比率,即由一 般的50%提高到100%。這56種商品中包括部分我國輸 出孟國產品項目如:紡織面料及其備件、縫紉線、紐扣、拉 鎖、塑膠製品、大型冰箱、冷凍箱、洗衣機、冷氣機及空調、電 視機、收音機、電扇、日光燈管、電爐、熱水瓶等。
孟國部分銀行經常不遵守國際貿易慣例違規操作,即使受 益人提供完整單據也常因進口商不付款贖單而拒付。這種 現象使出口商開拓孟加拉市場時存在較大的信用風險,間 接形成貿易障礙。
駐達卡台貿 中心
同上
建議請我駐孟加拉 代表處向孟國反映 問題要求改善
同上
澳大利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非關稅 不當禁止 進口
1.2001 年 11 月 16 日 澳 紐 食 品 局 (Australia New Zealand Food Authority, ANZFA)宣布因含蒟蒻粉的小 果凍有吞食窒息的危險,故籲請澳國各州廠商回收蒟蒻粉 小果凍(Konjac mini-cup jelly lollies,45mm以下)。嗣 後並頒布禁止進口含蒟蒻粉的迷你小果凍的禁令,目前尚 未解除。
2.澳方表示蒟蒻粉尚未列為合法食品添加劑,故對所有含蒟 蒻粉添加劑之食品一律禁止進口,惟歡迎我廠商依據澳國 規定申請,由申請至許可約需1年左右。
駐澳大利亞代 表處經濟組
建請我方廠商直接 向澳商品標準局提 出申請
紐西蘭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投資 限制外人 取得25%以上控制權之下列性質投資案須經外人投資 駐紐西蘭代表處 建議續洽紐政府放寬
投資業種 及比例
行政程序 限制
審議委員會之核准:
1. 企業或資產價值超過5000萬紐元者;
2. 經濟海域內之商業性漁撈業;
3. 超過5公頃之土地或土地價值超過1000萬紐 元者;
4. 任何涉及離島土地者;
5. 涉及超過0.4公頃特定敏感土地(如特定島、海 濱、湖濱、保育地、古蹟等)者。
農業用地轉售以售予紐西蘭人為優先﹐農地須於公開 市場對紐國人提出投資機會後﹐外人投資審議委員會 始得進行審核批准外人對該農地投資案。
經濟組
同上
外人持股限制
建議紐國應平等對待 外人投資權益
二、競爭
政策 出口壟斷 紐國奇異果由生產者組成之Zespri International Limited公司持續長期壟斷,紐國奇異果出口的奇異 果行銷局(NZ Kiwifruit Marketing Board)成為紐 國唯一之奇異果出口行銷公司﹐維持出口壟斷﹐不利 進口國消費者福利。
駐紐西蘭代表處 經濟組
建議由紐西蘭代表處 續促請紐國廢除出口 壟斷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三、自然
人移動 未予我國 免簽證待 遇
紐西蘭已給予捷克、阿根廷、匈牙利等47個國家人民 在紐停留3個月之免簽證待遇;但仍未予我國類似待 遇。我國自2003年起即予紐國人民每次在台停留30 天之免簽證待遇。
駐紐西蘭代表處 經濟組
請紐國重視平等對 待,予我3個月之免 簽證待遇
蒙 古
障礙類別 主要隌礙 現 狀 資料來源 建 議
一、標準 與符合性
標準認證申 請手續繁瑣
所有進口食品均須取得蒙古國家檢驗總署許可後始得進 口,且進口時除須通過海關檢查外還須由國家檢驗總署 派員複驗後始得放行,相關程序繁瑣且辦理時間較長,
造成進口商之負擔。
駐烏蘭巴托 台貿中心
建議向蒙古政府 交涉尋求改善
二、政府 招標公告時 蒙古政府採購案大多依規定公告於蒙、英文報紙上,但 同上 同上
採購 間與截標日 相近
一般公告的時間與截標日期相近,外商缺乏充份的時間 作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