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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行政院11198日院授人給字第1114001467號函修正

一、為紓解中央公教人員急難,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貸款對象為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內現職員工(以下簡稱公教員 工)。

留職停薪人員不得申貸。但育嬰留職停薪者申請育嬰貸款及產 後護理貸款,不在此限。

三、貸款項目及金額:

(一)發生各項事故時,公教員工得分別依下列規定申請貸款:

1、傷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2、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3、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4、育嬰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雙生以上者,最高 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5、產後護理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

6、長期照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六十萬元。

(二)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 項目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三)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 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且每月應攤還本貸款之本息總額,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指按月 支領之薪俸、技術或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之 總額)二分之一。

四、申貸條件:

(一)傷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本人、配偶之直 系血親因傷病住院醫療(含各年齡層各類傷病住院),或無住院 事實,惟因疾病須長期治療(含不孕症治療或門診手術),經醫院 出具住院證明或診斷證明,並檢附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

(2)

經附繳死亡證明者。

(三)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災害 而致房屋或屋內物品毀損必須重建(修)或購置,經居所所在地 村里辦公處或警察、消防機關勘查出具證明者;屋內物品毀損必 須購置者,並須出具購置費用證明。

(四)育嬰貸款:公教員工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 文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等)者。

(五)產後護理貸款:公教員工或其配偶產後坐月子休養,經醫院出具 新生兒出生證明文件,並檢附照護費用(護理機構、坐月子中心、

到宅坐月子、月嫂服務或月子餐宅配費用等)證明者。

(六)長期照護貸款:

1、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有長期照顧服務法 所定身心失能情形,持續已達或預期達六個月以上,經醫院出 具診斷證明及照護費用證明者。

2、公教員工之配偶、本人及配偶之直系血親未符前目情形,惟年 齡六十五歲以上,日常生活須被照顧,經檢附照護費用(看護 費用、日照中心、生活耗材及輔具費用等)相關證明者。

前項申請傷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者,得申貸該項貸款最高限額;自付醫療、照護費用未達新臺幣 三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一項第三款災害貸款之屋內物品毀損必須購置者,購置費用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始得申貸,申貸金額以購置費用二倍為上限,

且不得超過該項貸款最高限額。

五、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具一名公教員工為保證人,並檢附下列文件,申請育 嬰貸款者於子女滿三足歲前,其他事故於發生後三個月內,送請 服務機關、學校審核。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至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建置之「急難貸款管理系統」,

將相關申請文件掃描上傳,協助申請人提出申請。但因特殊情形 無法即時至系統申請時,得函送人事總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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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表 (格式如附件)。

2、第四點所定申貸條件之證明文件及審核所需之相關證明文件。

3、申請人及保證人於事故發生後,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申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

(二)人事總處於核定貸款時,得附因申請人或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 同意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簽約事 宜。

(三)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 後歸墊。

(四)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 證明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 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貸款償還:

(一)還款期間:最長分六年(七十二期),平均償還本息。

(二)利息負擔: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年息0‧

0二五厘計算機動調整。

(三)貸款扣繳:

1、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 負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當地貸款銀行人事總處資金帳戶。

但育嬰留職停薪者應逕洽貸款銀行開立約定存款之帳戶,按月 自該帳戶扣繳。

2、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內註明,並負 責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

3、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免除職務、撤職、辭職 等)時,應於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

再由服務機關、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4、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依民法規定負清償責任,並依規定 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總處得依職權或機關、

學校函轉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

(4)

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不受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七、服務機關學校貸償查核責任:

(一)審核申貸案件時,應向申請人確實說明第六點貸款償還事項。

(二)貸款人申請離職時,以書面通知其依契約約定,於離職前一次繳 清餘款。

(三)審核申貸案件及扣繳,應確實依本要點辦理,並至「急難貸款管 理系統」瞭解貸款人還款情形,確實控管;辦理該項業務人員異 動時,應明確辦理業務交接。

(四)未依規定確實執行,致增加追償成本,應予檢討相關行政責任。

八、貸款資金:

由政府撥款新臺幣一億一千萬元作為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資 金,併納入「中央公教人員急難救助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要點」管理,

在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委託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

有不敷者,按實際需要另行請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3 附註:節錄相關法令如下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 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