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
109年
2月
20日 台內移字第
10909307342號
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部 長 徐國勇
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作業規定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各機關(構)、委託機關或受託團體、機構(以下簡稱機關團體)辦理本辦法第五條規定,
應繕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或 縣(市)長建檔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函送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並副知當事 人;人員異動時,亦同。
五、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填具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 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 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如附件二)及檢附必要佐證資料,並詳閱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 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縣(市)長或簡任(或相當簡任)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後簽章,由機關團體於公務員赴 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申請。
六、 申請人因辦理兩岸協商、執行特種勤務或處理緊急事故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未及於本辦法第 七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法定期間申請者,機關團體應主動聯繫移民署,並傳真説明書,
電話:(○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七二或二六四五,傳真:(○二)二三八九七 一五四。經審查符合規定者,始得依第五點程序申請進入大陸地區。
十一、 依本辦法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之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如附件五)。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
(市)長送交移民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
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構)、委託機關備查。
(機關全銜)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或縣(市)長建檔名冊 現(原)服務單位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職稱身分代碼退離職日期管制起始日期管制截止日期備註 yyyy/mm/ddyyyy/mm/ddyyyy/mm/ddyyyy/mm/dd 說明: 一、相關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上開三類仍在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 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委員會、法務部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退離職人員自退離職之日起,管制三年,管制截止日期得依其所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機密及業務性質增加之,應撤銷管制或已離職者,請載 明退離職日期及管制截止日期。 三、身分代碼:政務人員九十四,退離職政務人員九十五,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九十六,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人員九十七, 直轄市長四0六,退離職直轄市長四0七,縣(市)長四0八。
附件一
公務員赴陸許可線上申請系統網址:https://niapsa.immigration.gov.tw 內政部移民署聯絡電話:(0 二)二三八八九三九三,分機二六七二或二六四五
政 務 人 員、直 轄 市 長、涉 及 國 家 安 全、利 益 或 機 密 人 員( 含 上 開 三 類 退 離 職 人 員 )、 縣 ( 市 ) 長 或 簡 任 (或 相 當 簡 任 )第 十 一 職 等 以 上 公 務 員 進 入 大 陸 地 區 申 請 表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申請人身分
□政務人員□退離職政務人員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退離職人員
□直轄市長□退離職直轄市長□縣(市)長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不具上開身分者)
□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教育人員
□國安局、國防部、調查局未具公務員身分人員
申請事由
□參觀訪問□與業務相關活動□參加會議□轉機(船)□探親□探病□奔喪□觀光□其他事由:
中文姓名
出生日期
(yyyy/mm/dd)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原)服務單位
現職或退離職時職等
(如無職等,請填無)現職或退離職時職稱 機關承辦處室電話 申請人聯絡電話
申請人電子信箱
(請詳實填寫,並隨時留意信件,申請案之補件、准駁或相關提醒事項均將以電子郵件通知,赴陸前 應確認是否已完成許可程序,不得因未讀取信件而免除相關責任。)是否以公(差)假前往 □是 □否 活動主旨:
預定時間 (起)
預定時間
(迄) 停 留 地 點 行 程 內 容 邀 請 單 位
探 訪 對 象 大陸聯絡電話 備 考
1. 直轄市長、縣(市)長行程內容包含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合作行為)
或第三十三條之二(締結聯盟)情形:□無□有(如有,請於「行程內容」欄位載明)
2. 直轄市長、縣(市)長參訪對象包含大陸地區縣市級以上黨務、軍事、行政機關之首長或副首長:
□無□有(如有,請於「邀請單位、探訪對象」欄位載明)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 : :
以下由所屬中央機關(構)、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填寫及勾選
機關審查意見 □同意□不同意備註:(如有特別意見請敘明)
□申請人兼具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人員身分(含退離職及移交人員),併核准出境。
□申請人兼具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涉及國家安全人員身分,併核准出國。
□同意□不同意 行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規定提供
注意事項:(原)服務機關於線上系統接收內政部通知本案之補件、准駁或相關提醒事項時,應盡轉知 申請人之責任,以維護申請人之權益。
附件二
相關罰則 相關罰則 相關罰則 相關罰則: : : :
一、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及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未涉密之簡任 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許可,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同條例第九條第四項及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政務人員、涉密人員、直轄市長、上 開三類仍在管制期間之退離職人員及縣(市)長,進入大陸地區未經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大陸 委員會、法務部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或核定國家機密人員(含退離 職及移交人員)未經(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核准(機關首長出境應經所屬上級機關核准), 而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人員未經服務機關核准而出國者
(機關首長出國應經所屬上級機關核准),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 政務人員、 、 、 、直轄市長 直轄市長 直轄市長 直轄市長、 、 、 、涉及國家 涉及國家 涉及國家 涉及國家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 、利益或 、 利益或 利益或機密人員 利益或 機密人員 機密人員 機密人員( ( ( (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 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 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 含上開三類退離職人員) ) ) ) 、 、縣 、 、 縣 縣 縣
(
(
(
(市 市 市 市) ) ) )長或簡任 長或簡任 長或簡任 長或簡任( ( (或相 ( 或相 或相 或相當簡任 當簡任 當簡任 當簡任) )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一、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首重人身安全之維護。外出參訪、旅遊宜結伴同行,不宜單獨前往陌生或出入分子複雜場所,並避免接受不當饋贈、招待或涉足不當場所。
二、 為確保自身健康及安全,非必要不宜前往大陸重大疫病地區,以防感染疫病。相關資訊請查詢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網站(www.cdc.gov.tw)。
三、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應秉持對等、尊嚴原則進行交流;以非公務事由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不得 涉及公務相關活動。
四、 請遵守相關法令規定,勿從事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活動。對大陸人士之要求,應提高警覺,並 注意維護國家機密及一般公務機密,嚴防洩漏或交付法令規定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
物品或資訊。
五、 公務員赴大陸地區應確實辦理請假手續,詳實申報請假事由、地點,並據實提出申請,不得未經 申請即擅赴大陸地區或由第三地轉赴大陸地區,違者將依相關法令處罰。
六、 在大陸地區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一或第三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擅自與大 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二)入學進修、選修學分、專題研究等各種型態之進修活動。(僅限現職人員)
(三)其他法令所禁止或應經業務主管機關許可而未經許可之事項。
七、 大陸地區邀訪單位刻意變更行程安排或官方單位特殊違常對待時,應提高警覺。因故受強暴、脅 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報告所屬機關、委託機關或監督機關長官,必 要時請法務部調查局協助處理。
八、 為協助各機關建立完整內部管理及協處平臺,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應填寫赴陸人員返臺通報表,
現職人員送交所屬機關(構),機關首長送交所屬機關之上一級機關,縣(市)長送交內政部移民 署,直轄市長送交行政院,受委託人員送交委託機關,管制赴陸之退離職人員送交原服務機關
(構)、委託機關備查。
九、 赴陸行程變更或撤銷時,請依程序報請(原)服務機關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以上申請表及注意事項申請人均已據實填寫並詳閱確實遵守。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申請人簽章: : : :______________
小叮嚀 小叮嚀 小叮嚀 小叮嚀: : : :
一、證照應妥善保管。
(一)在大陸地區遺失護照,洽請出發地機船公司協助辦理返臺。
(二)遺失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洽公安部門(一一0)取得報案證明,向大陸出入境部門申請 補發臨時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二、在大陸地區遭遇急難事件(傷病、交通事故、搶劫等),協助處理窗口電話如下:
(一)海基會兩岸人民急難服務中心:00-八八六-二-二五三三九九九五。
(二)大陸相關單位電話:公安報案專線(一一0)。救護車通報專線(一二0)。各地旅遊局、臺商協 會查號電話(市內查號台:一一四;長途查號台:一一六)。
三、公務員在大陸地區受強暴、脅迫、利誘或其他手段,致有違反相關法令之虞,應一併於赴陸人員 返臺通報表載明;必要時,各機關(構)得請法務部調查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二-二九一六一 二九五)協助處理。
四、如係第一次赴陸,建議赴陸前先行參加「赴陸相關規範與程序」相關研習課程,或至「e等公務 園」網站(http://elearning.hrd.gov.tw/),閱讀公務員赴陸相關線上課程。
附件三
( ((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名 稱 機 關 名 稱 ) )) )赴 陸 人 員 返 臺 通 報 表 赴 陸 人 員 返 臺 通 報 表 赴 陸 人 員 返 臺 通 報 表 赴 陸 人 員 返 臺 通 報 表
姓 名
國民身 分證統 一編號
聯絡 電話
(手機)
英文姓名 (與護照同)
電子郵 件信箱
職等/職 稱/職務
申請赴 陸身分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
□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密警察人員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未涉密公務員
□警監三階以上未涉密警察人員
□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機 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
□政務人員
□退離職政務人員
□直轄市長
□退離職直轄市長
□縣(市)長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人員
□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
□受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 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
□受委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公務之個 人或民間團體、機構成員之退離職人員
赴大陸地 區起迄日
期
赴大陸地區 停 留 地 點
赴陸 事由
□參觀訪問 □貿易經商 □參加會議 □訪親探病 □學術文教
□聞訃奔喪 □觀光旅遊 □其他事由:
附件五
應 通 報
事 項
1.是否遭刺探國家、公務機密事項。
□是 □否;如是,請說明:
2.是否莫名遭盤查身分、詢問(原)任職工作事項。
□是 □否;如是,請說明:
3.是否擅自與大陸簽訂協議或為其他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
□是 □否;如是,請說明:
4.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之下列活動:
□邀請 □約談 □參訪 □演講或座談會 □慶典
□其他活動: □無 5.是否與原申報接觸對象以外之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接觸。
□是 □否;如是,請說明:
6.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政治性機關(構)等職務或成員。
□是 □否;如是,請說明:
7.是否遭遇大陸地區黨政軍人士企圖不當招待或贈送物品。
□是 □否;如是,請說明:
8.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是 □否;如是,請說明:
9.是否遭遇羈押、逮捕或限制行動。
□是 □否;如是,請說明:
10.是否涉及訴訟或刑事案件。
□是 □否;如是,請說明:
11.是否遭遇被竊或搶劫情事。
□是 □否;如是,請說明:
12.是否變更原行程及活動。
□是 □否;如是,請說明:
13.其他向政府反映或須協助事項。
□是 □否;如是,請說明:
※本表各項資料已據實填寫,如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相關罰則: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九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具有第九條第四項第 四款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九條第五項規定者,(原)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得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