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導重要法規 ( 含兒少福利 )
高雄市桂林國小校長 簡秀治
尋找今夏米
現代大長今
• 覺察角色的改變
• 了解再學習的重要
• 找到心中的今夏米
輔導法規與我
三種心態
⊙ ? !
就是這樣 怎麼會這樣 不只是這樣
知法、守法、不懼法
法令規章的定位
一、 輔導理念、政策與實務的交互驗證歷程
1. 理念上:強調「做對的事,並把事情做對」,
以專業構思輔導活動,幫助孩子正向成長
。
2. 政策上:掌握政策內容,以正確的處理流程,
帶領同事自助助人。
3. 實務上:傾聽親師生的心聲與需求,精緻化輔
導活動,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
法令規章的定位
二、保障學習權益,促進適性發展
1. 平等悅納:在教育的起點,強調「有教無類」,平等對
待不同背景、特質的學生,發現孩子生命中的亮點,幫 助孩子自我悅納。
2. 了解協助:教育的過程,藉由制度(特殊教育)、課程
與教學(合作、協同)、輔導措施(認輔、小團體)等 機制做到「因材施教」。以專業、熱誠和耐心,在關鍵 時刻表現有能力的愛,幫助學生走過成長危機。
3. 全人發展:教育的目標,以均衡的領域教學,涵養健全
國民。幫助孩子發展潛能、建立自信、服務社會,達到 「人盡 其才」的目的。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教育基本法 (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
第 3 條 教育之實施,應本有教無類、因材施教之 原則,以人文精神及科學方法,尊重人性價值,
致力開發個人潛能,培養群性,協助個人追求自 我實現。
第 4 條 人民無分性別、年齡、能力、地域、族群、
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
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對於原住民、身心障礙
者及其他弱勢族群之教育,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
殊性,依法令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第 8 條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 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 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 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 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 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 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 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
第 10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 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 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 則。
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 逐年完成設置。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視實際需要另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 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 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視實際需要 統籌調派之;
其所屬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
,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前二項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設置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視實際需 要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第 20-1 條 直轄市、縣 ( 市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 學生獎懲規定。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 其權益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 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提出再申訴。
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學生申訴制度。學 校班級數在十二班以上者,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 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其相關規定,由學校所在地 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第 20-2 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 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 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
、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教師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修訂 )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
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 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 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 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九、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 重大。
十、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 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在教育法規中體會輔導理念
第 16 條
六 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 有專業自主。
第 17 條
二 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四 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 人格。
六 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八 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 擔任導師。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