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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 B 節:一般定義 第 1.3 條:一般定義 為本協定之目的,除另有規定外,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反傾銷協定係指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6 條執行協定, 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 1A; 協定係指跨太平洋夥伴協定; 亞太經濟合作會議係指亞太經濟合作會議; 中央政府對於各締約方之定義列於附件 1-A(個別締約方定 義) ; 執委會係指依據第 27.1 條(設立跨太平洋夥伴協定執行委員 會)成立之跨太平洋夥伴執委會; 適用投資係指對締約一方而言,於本協定生效之時,另一締 約方之投資人在其境內已存在之投資,或其後建立、取得或 擴大之投資; 關務主管機關係指依締約一方法律負責掌理海關法律、法規 及(在適用情況下)政策之主管機關,各締約方主管機關之 定義列於附件 1-A(個別締約方定義); 關稅包括任何因貨品進口而生或與之有關之稅捐或其他規 費,及任何與該進口有關之附加稅及附加費用,惟不含以 下: (a). 相當於依據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3 條第 2. 項規定課徵之內地稅之規費; (b). 與所提供服務成本相當之進口相關費用或其他規. 費;及 (c). 反傾銷稅或平衡稅。. 關稅估價協定係指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 7 條執行協 1-2.
(3) 定,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 1A; 日係指日曆日; 企業係指任何依照法律合法設立、組織之實體,無論是否營 利、私有、國有或由國家控制,包括任何公司、信託、合夥、 獨資、合資、協會或其他類似組織; 既存係指在本協定生效之日時有效者; 服務貿易總協定係指服務貿易總協定,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 定之附件 1B;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係指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 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 1A; 締約一方之貨品係指依據 1994 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所稱之 國內產品或經全體締約方同意之貨品,並包括締約一方之原 產貨品; 政府採購係指政府基於其目的,而非商業販售或轉售,或用 於生產或提供可供商業販售或轉售之貨品或服務之目的,使 用或取得貨品或服務或兼含二者之程序; 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係指全體締約方依據各自法規採用 並執行之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包括其一般解釋規定、類 註解、章註解及目註解; 節係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下之稅則分類代號首 4 位碼; 措施包括任何法律、規定、程序、要求及慣例; 國民係指依據附件 1-A(個別締約方定義)擁有締約一方國 籍或永久居留權之自然人; 原產係指符合第 3 章(原產地規則及原產地程序)或第 4 章 (紡織品與成衣)規定之原產地規則之資格; 締約方係指本協定對之生效之任何國家或個別關稅領域; 人係指自然人或企業; 1-3.
(4) 締約一方之人係指締約一方之自然人或企業; 優惠關稅待遇係指依據各締約方列於附件 2-D(關稅承諾) 之貨品關稅減讓承諾表,適用於原產貨物之關稅; 回收材料係指在形式上由一個或多個獨立部分組成之材料, 來源包括: (a). 將二手貨品拆卸為零組件;及. (b). 為改善運作狀態而進行之清洗、檢查、測試或其他. 必要程序; 再製品係指列於於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第 84 章至 90 章或 列於 94.02 節,除 84.18 節、85.09 節、85.10 節及 85.16 節、 87.03 節,或 8414.51 目、8450.11 目、8450.12 目、8508.11 目及 8517.11 目,全部或部分由回收材料製成且: (a). 與相同或類似之全新產品具類似之壽命及功能;及. (b). 與全新產品適用類似之工廠保固;. 區域政府之於各締約方之定義列於附件 1-A(個別締約方定 義) ; 防衛協定係指防衛協定,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 1A; 食品安全檢驗或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係指食品安全檢驗及 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附件 A 第 1 項所述之任何措施; 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係指補貼及平衡措施協定,載於世界貿 易組織協定之附件 1A; 中小企業係指小型及中型企業,包括微型企業; 食品安全檢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係指食品安全檢 驗及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 件 1A; 政府經營事業係指由締約一方擁有或透過所有權權益控制 之企業; 1-4.
(5) 目係指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之稅則分類代號首六位碼; 領土之於各締約方之定義列於附件 1-A(個別締約方定義) ; 紡織品或成衣貨品係指列於附件 4-A(紡織品與成衣產品特 定原產地規則)之貨品; 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係指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 權協定,載於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之附件 1C;2 世界貿易組織係指世界貿易組織;及 世界貿易組織協定係指定係指於 1994 年 4 月 15 日完成之馬 爾喀什設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 2. 為臻明確,「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包括全體締約方間由世界貿易組織會員依據世界 貿易組織協定,對於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中任何條款給予之豁免。 1-5.
(6) 附件 1-A 個別締約方定義 針對第 1.3 條,為本協定之目的,除另有規定外: 中央政府係指: (a). 對澳大利亞,係指澳大利亞聯邦政府;. (b). 對汶萊,係指汶萊國家政府;. (c). 對加拿大,係指加拿大政府;. (d). 對智利,係指智利國家政府;. (e). 對日本,係指日本政府;. (f). 對馬來西亞,係指馬來西亞聯邦政府;. (g). 對墨西哥,係指墨西哥聯邦政府;. (h). 對紐西蘭,係指紐西蘭國家政府;. (i). 對秘魯,係指秘魯國家政府;. (j). 對新加坡,係指新加坡國家政府;. (k). 對美國,係指美國聯邦政府;及. (l). 對越南,係指越南國家政府;. 關務主管機關係指: (a). 之於澳大利亞,係指澳大利亞海關及邊境保護服務. 部; (b). 之於汶萊,係指皇家關稅及消費稅部;. (c). 之於加拿大,係指加拿大邊境管理局;. (d). 之於智利,係指國家海關服務;. (e). 之於日本,係指財務省;. (f). 之於馬來西亞,係指皇家海關部;. (g). 之於墨西哥,係指財政和公共信貸部;. (h). 之於紐西蘭,係指紐西蘭海關服務; 1-6.
(7) (i). 之於秘魯,係指國家海關及稅務督察機構;. (j). 之於新加坡,係指新加坡海關;. (k). 之於美國,係指美國海關及邊境保護局;針對有關. 執行、訊息分享及調查之規定,亦包括美國移民及海關 執法局(依其情形適用) ;及 (l). 之於越南,係指越南海關總局;. 或任何海關機關之繼任者。 擁有締約一方國籍之自然人係指: (a). 對於澳大利亞,係指 2007 年澳大利亞國籍法及其. 後之修正,或任何後繼立法定義下為澳大利亞公民之自 然人; (b). 對於汶萊,係指依據汶萊法律,汶萊蘇丹暨元首陛. 下之臣民; (c). 對於加拿大,係指加拿大法律下為加拿大公民之自. 然人; (d). 對於智利,係指智利共和國政治憲法第 10 條定義. 下之智利人; (e). 對於日本,係指日本法律下擁有日本國籍之自然. 人; (f). 對於馬來西亞,係指依照馬來西亞法律及規定為馬. 來西亞公民之自然人; (g). 對於墨西哥,係指依照適用法律擁有墨西哥國籍之. 人; (h). 對於紐西蘭,係指 1977 年紐西蘭公民法及其後之. 修正,或任何後繼立法定義下為紐西蘭公民之自然人; (i). 對於秘魯,係指透過出生、歸化或選擇根據秘魯政. 治憲法及其他相關內國法規定擁有秘魯國籍之自然 1-7.
(8) 人; (j). 對於新加坡,係指新加坡憲法或其內國法定義下為. 新加坡公民之人; (k). 對於美國,係指移民與國籍法下所定義之「美國國. 民」 ;及 (l). 對於越南,係指其憲法或內國法定義下為越南公民. 之人; 區域政府係指: (a). 對澳大利亞,係指澳大利亞各州、澳大利亞首都地. 區、或北領地; (b). 對汶萊,區域政府一詞不適用;. (c). 對加拿大,係指省政府或地區政府;. (d). 對智利,作為統一共和國,區域政府一詞不適用;. (e). 對日本,區域政府一詞不適用;. (f). 對馬來西亞,係指符合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之馬來西. 亞聯邦各州; (g). 對墨西哥,係指墨西哥各州;. (h). 對紐西蘭,區域政府一詞不適用;. (i). 對秘魯,係指秘魯政治憲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之區. 域政府; (j). 對新加坡,區域政府一詞不適用;. (k). 對美國,係指美國各州、哥倫比亞特區或波多黎各;. 及 (l). 對越南,區域政府一詞不適用;及. 領土係指: (a). 之於澳大利亞,澳大利亞領土係指: (i). 不包括除以下外之所有外部領土諾福克島、 1-8.
(9) 聖誕島,科克斯(基靈)群島,亞西摩爾及卡迪亞 群島,赫德島及麥唐納群島、珊瑚海群島等;及 (ii) 包括澳大利亞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 澳大利亞依據國際法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之大 陸礁層; (b). 之於汶萊,係指包括領海在內之汶萊領土,延伸至. 該領土上方其行使主權之領空,及超越其領海之海域, 包括海床及底土,其已經或今後可能在汶萊法律下被認 定為其依據國際法行使權利及管轄權之區域; (c). 之於加拿大: (i). 陸地領土、領空、內水及加拿大領海;. (ii) 依據加拿大內國法,符合 1982 年 12 月 10 日 於蒙特哥灣完成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 5 部分之 加拿大專屬經濟區;及 (iii) 依據加拿大內國法,符合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第 6 部分之加拿大大陸礁層; (d). 之於智利,係指在其主權下之陸地、海域、空域,. 及其依據國際法及其內國法行使主權權利及管轄權之 專屬經濟區及大陸礁層; (e). 之於日本,係指日本領土及所有日本依包括聯合國. 海洋法公約在內之國際法及日本法律及法規行使主權 權利或管轄權,而在其領海以外之區域,包括海床及底 土; (f). 之於馬來西亞,係指其陸地、領土、內水及領海,. 及任何其領海以外之海域,已經或未來可能在其內國法 下,依據國際法規定作為馬來西亞得行使主權權利或管 轄權之海域、海床、底土及自然資源者; 1-9.
(10) (g). 之於墨西哥,係指: (i). 聯邦州及聯邦區;. (ii) 位於鄰近海域的島嶼,包括珊瑚礁及峽; (iii) 位於太平洋的瓜達盧佩及雷維拉格吉王宮 島; (iv) 大陸礁層及前述島嶼、峽及珊瑚礁之海底 棚; (v). 依據國際法規定之領海水域及其內水;. (vi) 依據國際法規定之國土領空;及 (vii) 所有墨西哥依包括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 後續之修正)在內之國際法及內國法得就海床、底 土及其自然資源行使權利之區域; (h). 之於紐西蘭,係指紐西蘭領土及依國際法得對自然. 資源行使主權權利之專屬經濟區、海床及底土,但不包 括托克勞; (i). 之於秘魯,係指依據秘魯政治憲法及其他相關內國. 法及國際法,屬秘魯主權或主權權利及管轄權行使範圍 內之大陸領土、島嶼、海域及該等區域上方之領空; (j). 之於新加坡,係指其陸地領土、內水及領海,以及. 任何其領海以外之海域,已經或未來可能在其內國法下, 依據國際法規定作為新加坡得行使主權權利或管轄權 之海域、海床、底土及自然資源者; (k). 之於美國,係指: (i). 美國關稅領域,包括 50 州、哥倫比亞特區及. 波多黎各; (ii) 位於美國及波多黎各之對外貿易區;及 (iii) 在美國領海以外之區域,依據國際法及其內 1-10.
(11) 國法,美國得對該區域之海床、底土及其自然資源 行使主權權利者;及 (l). 之於越南,係指陸地領土、島嶼、內水、領海及該. 等區域上方之領空,及任何其領海以外之海域,包括其 海床、底土及自然資源,越南依據其內國法及國際法對 之行使主權、主權權利或管轄權者。.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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