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中、日雙方對於東海大陸礁層劃界應採取之原則與方法,以及沖 繩海槽和釣魚台在劃界時之法律地位截然不同,在雙方立場無法取得共識 與妥協之窘境下,東海大陸礁層劃界爭端始終無法解決;相對而言,卻可 能造成雙方外交關係之惡化與東亞情勢更加不穩定。職是之故,中、日二 國於 2004 年秋季開始針對東海問題進行雙邊會談,截至目前為止,已進 行過十一輪會議,也針對此議題取得一定程度的共識。謹將十一輪協商會 議之進程說明如下。104
(一)第一次協商(2004 年 10 月 25 日,北京):
此次協商由中國大陸外交部亞洲司司長崔天凱與日本外務省亞洲大洋 局局長藪中三十二進行談判。會議中,中日雙方代表僅各自闡述對於東海 劃界之立場,並未就實質性問題達成任何協議。然而雙方都認為,有關東 海問題應透過談判求得衡平解決,對於日本要求中國大陸停止在東海勘探
‘Resource War’, ” Am. Foreign Pol’y Int., Vol. 27, No. 6(2005), pp. 513, 516-517.
103 惟學者 Mark Valencia 及 Douglas Johnston 認為釣魚台於東海大陸礁層劃界時應被賦 予 12 浬領海之效力,參閱 Mark J. Valencia & Douglas Johnston, Pacific Ocean Boundary Problems: Status and Solutions (Springer, 1991) , p. 111.
104 金永明,註 14,頁 4-7。
及開發油氣資源活動問題,雙方同意繼續透過協商解決。
(二)第二次協商(2005 年 5 月 30 日至 31 日,北京):
此次協商由中國大陸外交部亞洲司司長崔天凱與日本新任外務省亞 洲大洋局局長佐佐江賢一領軍,雙方針對共同開發等議題深入進行意見交 換。會中中國大陸進一步提出「擱置爭議,共同開發」 之建議,日本則 要求「中間線」靠近中國大陸一側水域也應該列入開發範圍。對於日本的 提議,中國大陸以該海域毫無疑問屬於其海域為由予以拒絕,同時也拒絕 提供日方有關停止勘探活動與相關數據之要求。然而,雙方仍一致認為,
應透過持續對話、平等協商,並按照中、日兩國領導人於雅加達會晤達成 之共識解決東海問題。105
(三)第三次協商(2005 年 9 月 30 日至 10 月 1 日,東京):
雙方也同意成立一個工作小組,共同討論海域 劃分問題。
此次協商仍由中國大陸外交部亞洲司司長崔天凱與日本外務省亞洲 大洋局局長佐佐江賢一領軍。會中雙方針對東海劃界談判與資源開發問題 深入交換意見,並認真探討在東海進行共同開發之可行性。日本提出中國 大陸應停止開發以及二國在「中間線」兩側進行共同開發資源的方案,中 國大陸則表示考慮日本的提案。最後雙方同意針對上述議題加速協商進 程。中國大陸為避免危機升高,也同意推遲春曉油氣田於 2006 年初的投 產計畫。
(四)第四次協商(2006 年 3 月 6 日至 7 日,北京):
此次協商由中國大陸外交部新任亞洲司司長胡正躍與日本外務省亞
105 中、日領導人雅加達會晤達成以下五點共識:1. 嚴格遵守《中日政府聯合聲明》、
《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與《中日關於建立致力於和平與發展之友好合作夥伴關係的聯 合宣言》三份文件,以積極發展雙方友好關係;2. 堅持以史為鑒、面向未來,希望日 方能以嚴肅慎重的態度處理歷史問題;3. 正確處理台灣問題;4. 堅持透過對話、平 等協商,妥善處理中日間之分歧,積極探討解決分歧的方法,避免雙方關係受到干 擾與衝擊;5. 進一步加強雙方在廣泛領域的交流與合作。
洲大洋局局長佐佐江賢一領軍。會中雙方繼續針對共同開發議題進行深入 討論,但對於爭執海域的劃定包括共同開發之海域則存在嚴重分歧。中國 大陸提議兩國在東海北部日韓大陸礁層共同開發區與東海南部釣魚台列 嶼周邊水域進行共同開發,但當時日本外相麻生太郎(Taro Aso)對此嚴 正表示,這是個不值得一談的建議,言下之意已暗示日本政府拒絕中國大 陸此一提案。日本更表示,若確認中國大陸在春曉及天外天正式開採油 氣,其將採取對抗行動。雖然存在上述分歧,但雙方仍確認以下二點共識:
第一,共同開發作為臨時措施,避免對兩國間專屬經濟區或大陸礁層界限 的劃分造成不利影響;第二,繼續遵循二國間互惠互利之原則。
(五)第五次協商(2006 年 5 月 18 日,東京):
本次協商仍由中國大陸外交部亞洲司司長胡正躍與日本外務省亞洲 大洋局局長佐佐江賢一領軍。此次會議並無實質進展,僅同意透過共同開 發解決東海問題,並儘速在北京召開下一輪協商。
(六)第六次協商(2006 年 7 月 8 日至 9 日,北京):
本次協商繼續由胡正躍與佐佐江賢一率團參加。會中雙方確認了維護 東海情勢穩定的重要性,繼續就共同開發方案充分交換意見,惟對於共同 開發區範圍之認定仍存在差異。然而,雙方一致同意為加深相互理解,將 在司長級會談下面設立由地質領域技術專家組成之談判小組進行協商。此 外,雙方還同意建立因應東海不測事件之海上熱線聯絡機制。
(七)第七次協商(2007 年 3 月 29 日,東京):
此次協商乃配合中國大陸總理溫家寶訪問日本而召開。會中雙方繼續 就共同開發問題交換具建設性的意見,同意推進共同開發制度。
(八)第八次協商(2007 年 5 月 25 日,北京):
此次協商仍由胡正躍與佐佐江賢一率團參加。中國大陸於會中並未針 對共同開發 提出新的方案,但重申不會接納日本片面劃定「中間線」,同
時拒絕日本要求江春曉油氣田納入共同開發的提議。雙方針對共同開發亦 題仍未有進一步成果,謹於會後同意下一次協商將於六月下旬舉行。
(九)第九次(2007 年 6 月 26 日,東京)與第十次(2007 年 10 月 11 日,北京)協商:
此二協商繼續針對雙方所提出的共同開發海域及方法進行深入討 論,並於會中重申既定立場。在第十次協商中,日本提議將中國大陸正在 開發之春曉等四個油氣田作為共同開發區域,同時要求中國大陸於達成協 議前停止開發,惟中方拒絕此要求,堅持單獨開發。另一方面,中國大陸 主張範圍包括沖繩海槽在內之海域,於有主權爭執之釣魚台列嶼周邊海域 進行共同開發,日本亦表示無法接受。
(十)第十一次協商(2007 年 11 月 14 日,東京):
本次會議仍繼續針對共同開發問題進行意見交換,雙方在討論過程中 充分表達出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分歧,以實現共同開發之積極態度和誠意。
中、日二國皆願意依據兩國領導人先前達成的五點共識之有關原則繼續推 進協商進程,以維護東海穩定並實現最終共同開發。
2008 年 5 月 6 日至 10 日,中國大陸國家主席胡錦濤訪問日本,兩國 簽署了「中日關於全面推進戰略互惠關係的聯合聲明」,在該聲明中,雙 方確認透過共同努力,使東海成為和平、合作及友好之海,此為日後中日 東海問題協商締造了良好及有利的氣氛。同年 6 月 18 日,中國大陸外交 部發言人姜瑜宣布,中、日二國透過平等協商,公布「關於中日東海問題 的原則共識」(以下簡稱原則共識),為推進兩國間解決共同開發問題提供 了實質性的進展。依據原則共識的規定,雙方大致確定了共同開發區域之 範圍,至於確切位置則由雙方秉持互惠原則選擇一致合意的地點(參閱圖 三)。106
106 根據「原則共識」第 2 點之規定,中日雙方所劃定之共同開發區塊範圍係由以下各 座標點順序連線圍成的區域:(1) 北緯 29°31′,東經 125°53′30″;(2) 北緯 29°49′,
東經 125°53′30″;(3) 北緯 30°04′,東經 126°03′45″;(4) 北緯 30°00′,東經
同時,雙方將努力為實施上述共同開發履行各自的國內程序,並
儘速達成必要的雙邊協定。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則共識的前言中提到,雙 方一致同意在實現劃界前的過渡期間,在不損害雙方法律立場的情況下進 行合作,除能避免因雙方意見無法達成妥協而延宕共同開發的進程,同時 也使雙方保留對於大陸礁層劃界原則與方法的既定立場,以作為日後與另 一方進行劃界談判之籌碼。
圖三:「中日東海問題原則共識」共同開發區示意圖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網站,〈http://big5.fmprc.gov.cn/gate/bi g5/by.chineseembassy.org/chn/fyrth/t466568.htm〉(latest visited : May 31, 2011)。
依據中國大陸海洋法學者金永明之見解,「原則共識」具有以下幾項 特徵:(1)臨時性:「原則共識」中達成之合作開發與共同開發為東海劃 界爭端解決之臨時措施,不損害中日兩國在東海問題上的立場與主張,也 不影響東海大陸礁層最終劃界協議結果,是兩國根據情勢發展、推進中日 關係所需作出之協商成果,具體施行細則有待今後平等協商確定。例如「原 則共識」前言與第 2 點明定,雙方在指定區塊內共同開發的具體措施透過 協商確定,且雙方同意針對在東海其他海域之共同開發繼續磋商;(2)象 徵性:「原則共識」指定的共同開發區塊面積為 2,700 平方公里,對於整
126°10′23″;(5) 北緯 30°00′,東經 126°20′00″;(6) 29°55′,東經 126°26′00″;
(7) 北緯 29°31′,東經 126°26′00″。
個東海海域而言,面積並不大,但具有重要之象徵意義,即雙方同意在東 海問題上作出妥協,以推進共同開發之實施,使東海變成和平、合作及友 好之海;(3)互利性:在共同開發區塊內,中日雙方將共同勘探、出資,
透過平等協商確定作業地點,分享資源,以實現互利共贏;(4)合作性:
「原則共識」只是初步的、原則性的,日後尚須兩國有關部門透過平等協 商和務實合作予以落實,方能實現。例如「原則共識」第三點第三款規定,
中日雙方將努力為實施共同開發履行各自之國內手續,盡快達成必要之雙 邊協議;又如第三點提到,中國大陸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大陸對外
中日雙方將努力為實施共同開發履行各自之國內手續,盡快達成必要之雙 邊協議;又如第三點提到,中國大陸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大陸對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