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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日東海問題雙邊協商可能引發之後續爭議

雖然「原則共識」體現了《海洋法公約》第 83 條第 3 項有關過渡時 期臨時安排的精神,並以務實態度,針對中、日雙方「擱置爭議、共同開 發」東海油氣資源達成制訂若干指導方針,奠定兩國日後持續協商之良好 基礎,惟詳觀該聲明之具體內容,盱衡中日雙方於聲明發布後之進展,中 日東海問題後續的雙邊協商可能因以下若干因素而遭遇阻礙:

首先,雖然「原則共識」大致確立了共同開發區塊之範圍,然而該聲 明對於共同開發的細節事項並未詳細規定,例如第二點第二款雖提及共同 開發之具體事項宜由雙方透過協商確定,惟雙方各自對於細節事項之歧見 可能阻礙後續的談判進程。又如聲明中第 2 點第 1 款雖選定若干座標作為 雙方共同開發之區塊,然第二款前段卻規定:「雙方經過聯合勘探,本著 互惠原則,於上述區塊中選擇雙方一致同意之地點進行共同開發。」換言 之,「原則共識」尚未確定共同開發區的確切地點與作業區塊,此仍須視 中、日雙方是否能對此達成協議而定。另外,該聲明中對於共同開發之模 式 110

109 于輝,「關於開發海洋礦物資源的國際法問題」,中國國際法年刊:1994 年(1995 年),頁 48 及 50。轉引自姜皇池,註 32,頁 848。

、雙方國內法人企業參與共同開發獲益比例分配與費用均攤應遵守

110 依據學者金永明的見解,共同開發的合作管理模式可分為以下三種:第一,代理 制,即由一當事國代表雙方或多方管理共同開發區;第二,聯合經營制,即國家間

之原則、共同開發區之稅收及適用法律,以及因從事共同開發所生爭端之 解決機制等事項皆付之闕如,亦未針對共同開發活動建立相關之配套監督 措施 111

其次,東海問題並非單純之法律爭端,其間夾雜濃厚之政治因素考 量,而中、日雙方國內民意取向之變化,可能影響雙方未來之談判立場與 氣氛。例如在「原則共識」公布後,日本國內傳媒對於官方在東海大陸礁 層劃界與油氣田共同開發立場之妥協深感不滿,批評該聲明不過是將爭議 暫時擱置,並未獲得真正解決。朝日新聞甚至在「原則共識」發布之隔日 發表評論,指責該聲明為政治現實之妥協,並未涉及「中間線」問題,且 沒有任何關於春曉油氣田共同開發之用語,日本企業以法人資格投資春曉 油氣田的開發活動,實際上等同承認中國大陸對於該油氣田之主權。在雅 虎等網站上,不少日本人民也對於政府談判東海問題的立場大表不滿,呼 籲政府不要簽訂任何對日本不利的共識。

,如共同開發區域安全架構、海岸巡防機構職能之強化等事項。

此類因素也可能造成雙方日後進一步談判共同開發事項之變數。筆者認 為,「原則共識」雖然彰顯《海洋法公約》第 83 條第 3 項有關過渡性臨時 安排的精神,惟並未針對具體實施共同開發之措施與機制予以規範,當然 尚未展開共同開發活動。因此,「原則共識」僅屬一初步、不完整之政治 聲明,是否已充分滿足該項揭櫫之「具實際性」之臨時安排,仍須視雙方 日後之實踐加以判定。

112

或被指定的石油公司間聯合經營管理共同開發區;第三,超國家管理模式,即由有 關當事國協議成立聯合管理機構,代表雙方或多方管理共同開發區的活動。參閱蕭 建國,國際海洋邊界石油的共同開發,頁 21(2006 年),轉引自金永明,註 14,頁 85。以中日東海問題的情況分析,中日較不可能採取第一種共同開發模式,而將傾 向採取第二種或第三種模式,主要原因在於,雙方對於應由哪一方代表雙方監督之 共同開發活動較難達成共識,其本質上可能基於對彼此之不信任。

另一方面,中國大陸國內民 意對於「原則共識」之發布也表示憂慮,雖然中國大陸政府於日前多次重 申春曉油氣田屬中國大陸所有,拒絕日本政府或企業參與開發,惟該聲明 中卻放棄初衷,歡迎日本參與合作開發。民眾也擔心,在議定海域範圍內

111 蕭建國,「東海爭議海域共同開發歷程回顧」,高之國等(編),國際海洋法的新 發展(北京:海洋出版社,2005 年),頁 114。

112 「東海共識遭日媒批評,反對派要求日政府反省」,木子網,

<http://latelinenews.com/news/ll/fanti/1512530.shtml?cc=26575&ccr=>(2008 年 6 月 20 日)。

進行共同開發,將被日本理解為中方默認日本所主張的「中間線原則」, 此將對未來與日本爭取釣魚台主權談判中處於不利地位。113

再者,中、日兩國間之外交關係亦可能牽動東海問題後續協商之進 程,此涉及兩國領導 人的政策產出。例如 日本在前首相小泉純一郎

(koizumi junichiro)執政時期,其國內政治生態乃由自民黨內部之強硬 派勢力所主導,表現在與周邊國家之外交政策上,鷹派作風也引起周邊國 家之強烈不滿,諸如參訪靖國神社(Yasukuni Shrine)、修改國內歷史教 科書以掩飾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日本屠殺中國大陸人之史實、與周邊國家之 領土糾紛(例如與韓國有關竹島、與俄羅斯有關北方四島,以及與中國大 陸之釣魚台等主權歸屬爭議)等極具爭議性之政治舉措,皆成為威脅東北 亞區域和平之不安定因素。小泉執政期間對於東海問題亦採取較為強硬的 立場,表現在中、日雙邊協商進程方面,雙方對於大陸礁層劃界與共同開 發議題並未有實質進展,此可由 2005 年 7 月日本經濟產業省決定向其國 內法人核發試採東海油氣田之證書造成中國大陸方面嚴正抗議,以及日本 於 2006 年 3 月第四次東海問題協商會議中拒絕中國大陸所提出共同開發 日中中間線北部及南部油氣資源之提案加以佐證。小泉之繼任者安倍晉三

(Shinzo Abe)及福田康夫(Yasuo Fukuda)開始試圖修補中日雙邊關係,

促使兩國外交關係回溫,表現在東海問題雙方協商進程上,日方對於共同 開發的提案也採取較具務實且彈性之立場,終於在 2008 年 6 月 18 日與中 國大陸達成「原則共識」,為日後繼續談判共同開發之細節性事項奠定良 好基礎。然而,前任首相麻生太郎(Taro Aso)與鳩山由紀夫(Yukio Hatoyama)執政期間,日本對於中國大陸之崛起日漸恐懼,在東亞經濟 整合之浪潮下,日本為抗衡中國大陸,其外交政策立場再次轉趨強硬。表 現在東海問題層面,一方面雙方於「原則共識」發布後並未針對共同開發 之細節性事項獲得突破性進展,另一方面對於春曉油氣田開發活動所秉持 之迥異立場也將對後續談判構成阻礙。114

113 「中日東海協議隱情」,博燃網,

簡言之,東海問題同時涉及法

http://news.gasshow.com/pages/news/20090106/6484E1EDF83446C393463D4B8E.htm l>(2009 年 1 月 6 日)。

114 中、日雙方對於春曉油氣田之開發活動秉持不同立場。中國大陸認為春曉油氣田屬

律、國內政治與外交關係之多重考量因素,而國內政黨更迭與政策產出除 直接影響中、日雙方外交關係之發展外,亦將連帶牽動雙邊協商之後續發 展。

此外,造成中日東海問題無法獲得突破性進展之關鍵因素,在於中、

日雙方對於「原則共識」中有關雙方參與春曉(日本名:白樺)油氣田開 發活動秉持之迥異立場。中國大陸認為,依據「原則共識」第三點之規定,

中國大陸企業歡迎日本法人按照中國大陸對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之相關 法規,參加對春曉現有油氣田的開發。因此,中、日雙方於春曉油氣田之 開發活動屬「合作開發」(cooperative development)模式,而非「共同開 發」(joint development)模式。中國大陸對於春曉油氣田開發之一貫立場 在於,春曉油氣田位於中國大陸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層範圍內,日本僅是 依據其國內相關法律(主要是 2001 年 9 月 23 日修訂之中國大陸對外合作 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參與春曉油氣田之開發活動。另一方面,春曉油 氣田位於日本單方面主張之「日中中間線」中國大陸一側,故無論從中國 大陸本身或日本的立場加以分析,春曉油氣田之主權權利歸屬毫無疑問地 歸屬中國大陸所有,此與「原則共識」中雙方議定之共同開發區位於「日 中中間線」與中國大陸依自然延伸原則主張之 200 浬專屬經濟區與大陸礁 層界限之間有本質上之差異。日本則認為,由於「原則共識」中議定之共 同開發區域與春曉油氣田十分接近,鑒於二者間地質構造之連續性,若中 國大陸單方面於春曉油氣田進行開採活動,將使位於雙方議定共同開發區 域內之油氣資源因吸管效應而流至春曉油氣田。鑒於春曉油氣田與「原則 共識」議定之共同開發區具有橫跨日中中間線之特性,中、日雙方於春曉 油氣田之開發活動應屬「共同開發」而非「合作開發」。中、日對於春曉 油氣田開發活動之不同認知不僅嚴重影響雙方針對東海問題續行協商之 氣氛,更引發兩國外交關係之新衝突。中方始終堅稱春曉油氣田位於其主 權權利範圍內,且自 2003 年起即已於該海域進行油氣開採活動,該海域 不應劃入兩國共同開發區域,故中國大陸於「原則共識」發布後仍持續於

雙方「合作開發」(cooperative development),日本則主張應將該油田列入雙方「共 同開發」(joint development)之區域內。「合作開發」與「共同開發」屬兩種截然不 同之概念,有關此部分之詳細說明,容後述。

該海域進行相關活動,而日方對此大表不滿,認為中國大陸此舉已違反「原 則共識」之協議,並聲稱若中國大陸繼續於春曉油氣田進行開發,將採取

該海域進行相關活動,而日方對此大表不滿,認為中國大陸此舉已違反「原 則共識」之協議,並聲稱若中國大陸繼續於春曉油氣田進行開發,將採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