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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寵物受傷

在寵物受傷的情形,由於寵物並未死亡,原則上係屬有可能回復 原狀,加害人必須回復飼主的完整利益,賠償飼主財產及非財產上的 損害。

1. 財產上的損害

飼主因治療受傷寵物支出之費用,屬財產上損害,而在加害人賠 償範圍。殊值研究的是,若治療受傷動物所生費用遠超過其價值時,

加害人得否主張回復顯有困難而要求金錢賠償,且賠償費用限於寵物 價值?一般來說,只要回復原狀是可能的,加害人回復(動)物原狀 之義務不受該(動)物價值之影響(或限制)。126 畢竟,完整利益之 維護與價值利益之保護截然不同。在回復原狀時,不能、也不應僅考 量(動)物之價值。惟第二一五條規定允許在回復顯有重大困難的情 況下,加害人得行使抗辯權,主張僅就物受損後在價額上所產生之損 害為賠償。

按回復顯有重大困難,係指回復原狀需時過長或需費過鉅或顯難 得預期結果之情形而言。127 需費過鉅,如狹義解釋之,應指所需費用

126 Hartmut Oetker, a.a.O., 345, 346, 347.

127 史尚寬,前揭註 122,頁 289;鄭玉波,民法債編總論,頁 248,三民書 局,十二版(1988);曾世雄,損害賠償法原理,頁 88,中華學術著作獎助

過於龐大,如從廣義解釋,似可包括修理費大於被毀損物品總價值之 情形。128 然而治療受傷動物所生費用,不能與修理無生命之物所生修 理費用相比擬,是以,不能單純以市場價值作為決定損害賠償範圍的 重心。129

況且所謂回復顯有困難,並非單純指加害人個人主觀的財力或能 力對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的情形。第二一五條係採取客觀標準,即 加害人對該物回復原狀所支出的費用與被害人就該物的完整利益相 較,是否客觀不成比例?130 而在衡量被害人就該(寵)物的完整利益 時,也包括被害人就該(寵)物的情感利益在內。131 除此之外,還應 考量該(寵)物的年齡、健康狀態及仍可存活的年數、治癒之機會。132 因此,互相對比加害人回復原狀所支出的費用與被害人就該物的完整 利益是否已達客觀不成比例程度,而有第二一五條所稱回復顯有困難 的情形,必須個案決定。參酌德國案例,該國法院認為:為無任何市 場價值的米克斯(Mix)犬133 支出 3,000馬克134 或接近 5,000馬克135 不 得謂「支出不成比例」、治療費用超過寵物市價三倍仍符合經濟理性、

136 不限於寵物市價之十倍而以治癒費用(市價之五十五倍)為據。137

委員會,再版(1986)

128 曾世雄,前揭註 127,頁 88。

129 LG Lüneburg, in: NJW 1984, 1243.

130 王千維,前揭註 115,頁 217。

131 王千維,前揭註 115,頁 218。

132 LG Baden Baden, in : NJW-RR 1999, 609.

133 即非純種的混種狗,現俗稱米克斯,較無貶抑之意。

134 LG Bielefeld, NJW 1997, 3320.

135 AG Idar Oberstein, in: NJW-RR 1999, 1630.

136 LG München, in: NJW 1978, 1862.

是以,加害人之損害賠償義務,不侷限於寵物市價的特定倍數。138 總 結的說,除誠信原則外,難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的「固定數字比例」

可為決定加害人損害賠償界限之準繩。

2. 非財產上的損害

飼主對寵物的情感,往往是飼主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原因。

惟如前述討論已得的結論是:飼主對寵物的情感利益,可為賠償客體,

然僅得以回復原狀型態,但不得以慰撫金型態受償。就結果而言,加 害人損害賠償的範圍,不得以寵物之市場價值為上限之原則,即為法 律對飼主情感利益的回應。

(二)寵物死亡

1. 當場死亡

於寵物受侵害而當場死亡者,由於該寵物不可復得,而屬第二一 五條所稱回復原狀之不能。139 既然回復原狀係為不可能,則加害人不 再有賠償完整利益的義務,其賠償範圍限於被害寵物財產上價值、亦 即價值利益所受損失。而所謂價值利益,一般認為係客觀價值、取得 與被害客體同種類、品質所需的金額(Wiederbeschaffungswert),即被 害寵物之市價。140 至於被害人對該寵物的情感利益,不在價值利益回

137 LG Baden Baden, in: NJW-RR 1999, 609. 本案的地院決定以寵物市價之十 倍為限,高等法院駁斥此見解。

138 德國高等法院 LG Baden Baden 的判決要旨。

139 民法第二一五條所稱之「不能」,係指客觀不能 ,包含自始或嗣後客觀不 能。參閱王千維,前揭註 115,頁 217;史尚寬,前揭註 122,頁 287。

140 LG München, NJW 1978, 1862.

復的範圍內。

2. 傷重不治死亡

若寵物傷重不治死亡,被害客體寵物之回復由可能轉為不能,而 屬嗣後不能之情形。從而飼主與加害人間業已成立的損害賠償之債的 關係,對於被害客體本身之賠償而言,即由第二一三條意義範圍內的 回復原狀,轉變為第二一五條意義範圍內價值利益上之損失為賠償。141 易言之,就該寵物而言,加害人賠償範圍限於被害寵物財產上價值、

即被害寵物之市價。

惟除賠償被害寵物財產上價值外,加害人尚須依據第二一三條第 一項及第二一六條之規定,賠償因該侵害事實對寵物飼主之其他法益 所加諸的現實損害,方能符合損害賠償法之「全部賠償原則(Grundsatz der Totalreparation)」。142 是以,嘗試回復原狀所支出的相關醫療費用,

亦在賠償範圍之內。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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