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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心二葉的翠綠──Darjeeling 茶葉案 .1 案件背景

6. 反思產地證明標章之淡化態樣

6.1 一心二葉的翠綠──Darjeeling 茶葉案 .1 案件背景

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於 2003 年以「DARJEELING」作為服飾商標向 經濟部智財局申請註冊並獲准,嗣後印度茶業公會於2009 年間獲悉並提出異 議,智財局經異議審查後撤銷法商「DARJEELING」商標註冊。但其後法商 德 爾 塔 林 格 瑞 公 司 向 經 濟 部 訴 願 委 員 會 提 起 訴 願 , 訴 願 決 定

「DARJEELING」紅茶商標是否具有高度知名度仍有疑義,而將智財局的原 處分撤銷。印度茶業公會不服該訴願決定,而向智財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智 財法院決定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 行政法院,法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

表2 「德爾塔林格瑞公司」與「大吉嶺紅茶」商標訴訟案

系爭商標 異議商標

資料來源:本文製表。

6.1.2 本案判決理由

智財法院在本案71中闡明商標與產地證明標章之差異「證明標章並非用

71 同前註。

以指示單一營業主體來源,而是由多數符合標示條件的人將相同的證明標章 使用在各自的商品或服務。」在商標使用方面「產地證明標章係由該證明標 章權人控制證明標章之使用,而由第三人標示該證明標章於商品或服務上以 行銷;相對於一般商標應由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使用人)本身將商標標示於 商品/服務上長期廣泛使用而達著名程度者有別,則判斷產地證明標章是否 著名,其使用證據即應不限於證明標章權人之使用,尚且包括第三人之使 用」。而產地證明標章是否享商標法下著名商標之保護,法院認為「『他人 著名商標或標章』,不限於在我國已申請或取得註冊者,且未排除(產地)

證 明 標 章 。 」 在 檢 視 異 議 標 章 所 提 出 之 使 用 證 據 , 法 院 認 定 「 異 議 之

『DARJEELING』產地證明標章用以證明茶葉等商品來自特定地理區域,並 具有特定品質、聲譽等特性所表彰之信譽,於本件系爭『DARJEELING』商 標 92 年 7 月 17 日申請註冊前,據以異議標章已廣為我國相關業者或消費者 所知悉而達高度著名之程度。」

認 定 異 議 商 標 為 著 名 商 標 後 , 法 院 進 一 步 判 斷 「 據 以 異 議

『DARJEELING』標章已具極高知名度,復未為第三人普遍使用於特定之商 品或服務,為原告使用之高度識別性標章,則原告據以異議標章原本僅會使 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然系爭『DARJEELING』商標與之外文相同,

構成高度近似,縱指定使用於襯衫、短褲、洋裝、女用襯衣等商品,與據以 異議著名茶葉產地證明標章之性質相異,市場區隔明顯,不具利益競爭關 係,非屬構成類似,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惟客觀上仍可能 會減弱或分散據以異議標章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而使該標章 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致有減損據以異議著 名標章之識別性之虞,從而系爭商標之註冊,揆諸前揭說明,應有商標法第 23 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適用,自應依法撤銷系爭商標之註冊。」故系爭 商標之註冊應依法撤銷。

法商德爾塔林格瑞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維持智財法院的

判決72,認定「被上訴人所提證據係證明據以異議標章於茶類商品領域之著 名程度,雖縱指定使用於襯衫、短褲、洋裝、女用襯衣等商品,但客觀上仍 可能會減弱或分散據以異議標章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而使該 標章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或獨特性的印象,致有減損據以異 議著名標章之識別性之虞之事實,已據原判決論明。」並駁回法商德爾塔林 格瑞公司之上訴。

6.1.3 本案評析

透過「DARJEELING 案」的訴訟過程可觀察到,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法 院,在判斷是否夠構成商標淡化的時候,花費相當大的篇幅評估當事人所提 交之證據包括廣告、市場使用調查報告是否足以認定「DARJEELING」為著 名標章;若為著名標章,則排他使用之權利範圍越廣。智財局以及智財法院 認定「DARJEELING」為著名標章後,因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襯衫、短褲等 商品,與據以異議之著名茶葉產地證明標章之性質相異、市場區隔明顯,不 具利益競爭關係故非屬構成類似,不致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

應適用商標法第 30 條第十一款後段「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 虞」。本案系爭商標的註冊因同樣以「DARJEELING」文字指定使用於服 飾,與著名商標近似,客觀上仍可能會分散據以異議標章之強烈指示單一來 源的特徵,而使該標章在社會大眾的心中不會留下單一聯想的印象,致有減 損據以異議著名標章之識別性,因此不得註冊。

法院透過諸多因素脈絡性判斷該商標是否為著名商標,一旦被告商標與 著名商標近似且用於不相競爭之市場,就可能會分散著名商標強烈指示單一 來源的特徵,構成減損識別性,但其中卻沒有太多的論理著墨討論究竟商標 淡化是侵害何種法益?此外,產地證明標章雖屬於著名標章但基於與一般商 標之差異,是否有商標淡化準用之可能性?本文認為產地證明標章與一般著 名商標的保護範圍上不宜以相同標準認定。

72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2145 號。

一般商標之註冊以保護該標識為核心及與指定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在 個案中參酌各項因素判斷相似或同一的商標是否侵害其權利範圍。著名商標 之形成需仰賴商標權人投入大量金錢與時間經營,基於保護著名商標權人所 耗費的心血,避免他人任意攀附著名商標的信譽與識別性,有必要對著名商 標給予較一般商標更有效的保護。因此,在著名商標的保護上,我國商標法 規範商標淡化之類型包括「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與「減損著名商標信 譽之虞」兩種。所謂減損識別性,亦即當著名商標使用於特定之商品或服 務,原本僅會使人產生某一特定來源之聯想,但當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使用 行為,減弱或分散該商標之強烈指示單一來源的特徵及吸引力。另外一種減 損著名商標信譽之型態,係指著名商標之信譽因未取得授權之第三人使用行 為,使消費者對著名商標所代表之品質、信譽產生貶抑或負面之聯想。從上 述商標淡化的類型可以觀察到,商標淡化著重於對著名商標本身的保護,防 止損害著名商標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能力或其所表彰之信譽,與傳統混淆 之虞理論,在於防止相關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混淆誤認之虞並不相 同。

所謂「減損著名商標識別性之虞」,係避免當消費者看到被告高度近似 原告之商標,但因依附在不同領域的商品上,而讓消費者對該符號產生另一 個來源連結,久而久之,該符號與來源間強烈的連結就被弱化,失去單一指 示的功能。因此,商標法容許著名商標可跨越「特定性原則」(principle of specificity)之限制,禁止相同或類似之商標使用於非相同競爭市場的產品或 服務。惟產地證明標章要成為商標淡化型態的客體不是件容易的事情73。原 因在於產地證明標章所保護的權利內容是產地與商品的連結(good/place as-sociation),包括地理名稱加上商品或服務的資訊,因此,該保護內容不能 被任意切割,僅選擇保護地理名稱而忽略與產品的連結性。以池上米為例,

假設在其他不同領域市場的業者欲註冊池上書局,或是即使在類似領域之業

73 許曉芬,「商標使用與證明標章、團體商標及團體標章」,黃銘傑編,「商標使

用」規範之現在與未來,頁 392(2015)。

者欲註冊池上藜麥,是否會減損或分散該池上米之識別性或聲譽,其實是有 待斟酌。基於產地證明標章的符號意義,在商標法的定義下非在辨識單一來 源產品的提供者,而是在識別經證明之商品確實具有來自特定地理區域,具 有一定之品質和特色。因為兩者符號所產生的意義不同,參酌商標法對於證 明標章的立法目的,表明證明標章除具有證明商品或服務具備一定特性的證 明功能外,並具有藉以與未經證明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識別功能,因此,

與一般商標屬於私人財產權的概念不同,故在規範產地證明標章權利範圍 時,應限縮於特定產地與指定商品間的連結,而與一般商標在界定權利上,

從保護指示來源的功能出發,而可能擴張至其他不相競爭之市場情形應有所 區辨。

此外,類似的案件在以色列74也曾訴訟過,判決之結果卻與我國法院採 取 不 同 之 見 解 。 以 色 列 最 高 法 院 指 出 本 案 並 無 證 據 顯 示 系 爭 商 標

「DARJEELING」除了在茶葉領域夙具盛名外,在服飾領域也是著名商標。

因此,指定使用於內衣服飾不會淡化該產地證明商標之情形,故核准法商服 飾公司的商標註冊。

6.2 來自瑞士鐘錶之品質──Swiss M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