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地理名稱的屬性屬於市場競爭者得自由使用,因此搭便車行為僅是 透過攀附產地證明標章之聲譽,將地理名詞使用於商品獲取利益,屬於經濟 學 上 的 外 溢 效 果 (spillover)103。 從 規 範 面 觀 察 , 法 律 則 是 從 「 侵 占 」
(misappropriation)的角度切入,非難行為人未支付任何代價而剝削他人努 力工作之成果。然而,商標傳遞資訊的能力在財產法的觀點上並不具排他性
(non-rival),這代表他人在使用該資訊時,並不會剝奪商標權人使用資訊 的權利。商標法上存在許多商標使用行為所產生的利益皆屬於外溢效果,但 上述利益是否應歸屬商標權人,端視商標法如何規範。例如,描述性使用與 比較廣告皆是商標法允許外溢效果的利益應歸於第三人。另一方面,商標法 卻又設有禁止商標淡化或搭便車之行為,這條界線應該如何劃分,才可在保 護產地標章權人的同時,顧及其他市場上競爭者之利益,促進市場自由競 爭?
本文認為,應要區分成相關(relevant)之外部性與無相關之外部性來討 論。從商標法之立法旨趣觀察,目的在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並促進工商業 正常發展。禁止不正競爭的行為所保護的是商標作為符號能夠辨識來源的功 能,而健全市場的運作有繫於資訊能夠充分流通,確保消費者不會被不實資 訊所欺騙或誤導。因此,在不侵害商標的識別性以及真實資訊的傳遞功能,
輕易將第三人行為認定為「搭便車」,似乎擴張商標法本來之目的,單純將 無相關之外部性歸給商標權人。
不同於一般商標,產地證明標章的目的在於辨識產品來自特定的地理 區,並具有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該標章所產生的意義是「產地與產 品的連結」所保證的品質或其他特性,與一般商標所產生的意義為來源不
103 M. Frischmann & Mark A. Lemley, Spillovers, 107COLUM.L.REV.257, 262 (2006).
同。延續前文之論述,本文認為產地證明標章之規範重點應限縮於同類或相 似產品下討論,並以嚴格的角度檢視。產地證明標章皆是在該產品領域夙具 聲譽,並為一般消費者所熟悉,第三人很容易使用產地證明標章並伴以「同 風格」、「同等級」或「同類型」的產品吸引消費者,使消費者將產地證明 標章所具有的特定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想像性的投射在第三人的產品上。
因此,「搭便車」非難的重點在於形象移轉(transfer of the image)後,
進而影響產地證明標章傳遞資訊的功能,若第三人使用「與池上米同等級的 北埔米」,或「與日月潭紅茶同風格的岡山紅茶」,係透過使用「池上米」
和「日月潭紅茶」所產生的正向外部性,傳遞相關的資訊使消費者認識。然 而,若第三人之產品並不具有所稱如「池上米」或「日月潭紅茶」的品質及 風格時,產生的效果就如同轉喻模型中,來源域與目標域因皆具有「池上 米」的元素,使消費者產生映照的心理連結。而上述的心理連結在池上米移 轉聲譽及品質特徵於北埔米,使北埔米某程度代表池上米時,會因北埔米的 品質不符合消費者對池上米的期待,而回指影響池上米的聲譽。
除此之外,若第三人之產品的確具有所稱如「池上米」或「日月潭紅 茶」的品質及風格時,產地證明標章所面臨到的是另一個困境──通用化。
在一般商標中,通用化代表該商標隨著時間,在消費者心中意義改變而失去 表彰來源之功能,即為商標名稱通用化。合理使用係屬商標外部性的一環,
一旦放寬合理使用的空間,產地證明標章很容易逸脫其本身之地理意義,而 成為該產品中的一種類別或風味。
綜上所述,不論是上述哪兩種情形,皆會動搖原本產地證明標章所傳遞 具保證品質的資訊能力,屬於相關之外部性,實則有規範之必要。既然產地 證明標章與商標遭淡化的內容不同,並非保護商品與生產者間一對一之關 係,而是強調商品與產地間一對一的連結關係,與來源主體的識別性遭受淡 化之意義不同104,現行商標法關於淡化之規定則無適用之空間,為保護產地 產品間之連結,本文建議除了限縮合理使用之空間,禁止第三人於其商品上
104 黃銘傑,前揭註 100,頁 114。
附加「同等級」、「風味」與「同類型」等說明詞彙,另應於產地證明標章 章節中增訂禁止「搭便車」之行為,以妥善保護權利。
7. 結論
產地證明標章中特殊的地理與產品間之連結,一旦劃歸於商標法保護 後,當地生產者、市場競爭者自由使用該地理詞彙之權利將受到限制,惟該 特殊的連結所表彰特定地理區域中社群的文化資產,也是消費者在選購產品 上重要的因素,故實有保護之必要。
首先,本文區分產地證明標章與商標之差異。商標法定義商標識別性為 表彰來源,而產地證明標章之識別性卻是以證明他人商品產自特定地理區域 並具有一定之品質或特性;在符號學意義上,商標傳遞的是單一來源的資 訊,而產地證明標章則是產地與產品間之連結,因此,於商標法中一般商標 之條文規定「依其性質準用」於產地證明標章似乎過於簡陋。
其 次 , 本 文 以 商 標 侵 權 態 樣 之 一 ── 「 商 標 淡 化 」 為 核 心 , 檢 視 Schechter 所提出商標之獨特性為商標淡化保護之唯一基礎的意義為何?從符 號學家 Saussure 之觀點,意指作用是人類透過符號理解世界及對象意義的方 式,而價值則是透過符號與符號間彼此的關係決定符號本身的意義。學者 Beebe 將 Saussure 的模型延伸至商標,認為意指作用是商標權人賦予商標與 其來源連結之意義,也是傳統混淆誤認規範所欲保護的「來源識別性」;而 價值代表商標間水平的差異性105,來自於特定商標與其他商標相比較後顯著 之特性,此為商標淡化所欲保護之「差異識別性」,兩者應有所區辨。商標 淡化之態樣與一般商標侵權之差異在於商標淡化為保護著名商標之規範,當 兩衝突商標同一或近似時,但雙方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市場區隔明顯;而後者 原、被告之商品則為同一或類似之競爭市場,因此,並不會同時成立侵害商 標權利又構成商標淡化。然而,我國實務在「UCC 上島珈琲」案以及司法院 102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 7 號對於商標淡化的要件見解分歧,其
105 Beebe, supra note 24, at 639.
原因在於不清楚淡化所欲保護之法益為何。
為分析商標淡化所保護之法益,本文以語言學中的映照模型解釋「轉 喻」存在於人類認知中所產生心理連結之過程。在文本中,有些符號具有顯 著性,其他符號為讓讀者理解,故利用與顯著性符號的相似元素使讀者與之 產生心理連結。已有不少文獻透過研究語言學中之轉喻分析法律規範和法院 實務判決,轉喻中之映照模型也可用來解釋商標淡化的現象。在市場上,著 名商標多屬於商業交易脈絡下較突顯的元素,而其他存在相對不具知名度的 商標,欲透過使用與著名商標同一或相似的元素,給予人之印象整體觀察,
產生與著名商標聲譽或形象有所連結。這種利用認知語言學上的映照模型,
將著名商標使用於非競爭領域的商品或服務,使得不具知名度之商標除了在 來源外,某程度代表並分享著名商標的性質,包括商譽、品質或形象。
產地證明標章因受地理環境之影響而具有特殊之品質或聲譽,多為夙具 良好之聲譽,時常成為消費者選購商品之重要因素,故在同類產品中具有顯 著性,可成為著名商標所保護之客體。惟商標淡化所保護之心理連結為確保 著名商標與其來源間之連結不被分散或減弱,產地證明標章所表彰的並非來 源,而是該產品來自特定地理區域所具有特殊之品質及風味的心理連結,並 不會因為其他不同市場之業者使用該地理名詞於不相競爭之產品上就分散減 弱產地證明標章之識別性,例如,大吉嶺內衣的出現並不會影響大吉嶺地理 區域與紅茶間之緊密連結。
我國商標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 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 申請廢止其商標註冊,本條和同法第30 條第一項第八款商標不得註冊事由規 範一致。本款作為保護產地證明標章之條文也有窒礙難行之處。首先,本款 之規範目的在於確保商標傳遞真實資訊之功能,使消費者得以清楚區辨商標 或服務來源,只要不致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即 無本款適用。惟在產地證明標章,此款似乎無法規範同類產品因技術、規格 等不符合使用規範書,而不得申請使用產地證明標章,但事實上卻源自同個 地理區域之情形。其次,實務在適用該款上,仍循一般商標之思考模式判
斷,忽略在產地證明標章真實消費情境下,符合使用產地證明標章之人,不 但得以在產品上使用證明標章,也可以搭配自己之商標使用。
綜上所述,產地證明標章最容易被侵害的情況應為相同競爭市場上,雖 不符合產地證明標章的品質或規格,但卻欲利用產地證明標章的聲譽進而動 搖產地證明標章傳遞具保證品質的資訊能力,屬於相關之外部性,故規範之 重點應在同類或相似的競爭市場。因此,本文認為商標法應增設另一種特殊
綜上所述,產地證明標章最容易被侵害的情況應為相同競爭市場上,雖 不符合產地證明標章的品質或規格,但卻欲利用產地證明標章的聲譽進而動 搖產地證明標章傳遞具保證品質的資訊能力,屬於相關之外部性,故規範之 重點應在同類或相似的競爭市場。因此,本文認為商標法應增設另一種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