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反思產地證明標章之淡化態樣
6.2 來自瑞士鐘錶之品質──Swiss Made .1 案件背景
孟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孟辰公司」)於 2001 年 3 月 9 日 以「Manjax」商標(以下簡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 細則第 49 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 14 類之「鐘錶、手錶、時鐘、鬧鐘、
碼錶、懷錶、日曆錶、潛水錶、音樂鐘、卡通錶、項鍊錶、戒指錶、垂飾 錶、手鐲錶、胸飾錶、錶帶、錶鍊、機蕊、擺錘」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財 局申請註冊,經智財局審查,准列為註冊第979448 號商標。
原告瑞士商愛得勝錶業有限公司(Manjaz Uhrenmanufaktur AG)為承傳 百年之瑞士製錶企業,自19 世紀以來持續製作瑞士名錶,並銷售於全球。原
74 ERAN LISS &DAN ADIN,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AND PRACTICE IN ISRAEL 297(2012).
告早於一百多年前,開始在瑞士使用「Manjaz」、「MJAZ 及圖」等商標,
製 造 具 國 際 知 名 之 名 爵 錶 , 並 為 具 有 公 信 力 之 瑞 士 鐘 錶 工 業 聯 合 會
(Federation of the Swiss Watch Industry FH)評鑑為傳統瑞士手錶品牌,其所 製造之手錶皆符合「錶類『Swiss』標識使用條例」(Swiss Ordinance on Use of the Identification Character Swiss in Watches)75。
原告於 2012 年 1 月 6 日主張系爭商標於註冊後,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 57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規定76情形,向智財局申請廢止其註冊。案經智 財局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於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 質、品質或產地之虞,並以2013 年 11 月 21 日中台廢字第 1010016 號商標廢 止處分書「第 979448 號『Manjax』商標之註冊應予廢止」之處分。孟辰公 司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智財局撤銷上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智財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77。
本案爭點在於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時,是否會使公眾對其商品本身之性 質、品質或產地發生誤認誤信之虞,有違修正前商標法第57 條第一項第五款 規定。系爭商標手錶商品之正面 12 點鐘位置與手錶軸心之間標示有「MJAX 設計圖」圖樣及「Manjax」字樣,6 點鐘位置之下方標示有外文「SWISS MOVT」,手錶背面鏤空之機芯上標示外文「SWISS MADE」及「25 JEW-ELS」等字樣,與手錶背面下方標示之系爭商標「MJAX 設計圖」。原告主 張瑞士係位於歐洲中部之國家,以製造鐘錶著稱於世,瑞士鐘錶一直是瑞士 製造業之代表,其鐘錶上若標出原產地「瑞士製造」(SWISS MADE)或
「瑞士」(SWISS),即為消費者提供了最佳品質之保證。且因瑞士生產鐘 錶聞名於世,並有特定標示該產地之規格及限制條件,亦為我國消費者所知 悉,國內相關消費者看到外文「SWISS MADE」(瑞士製造)或「SWISS」
(瑞士),即易與鐘錶品質相聯想。故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於前揭手錶商品,
75 參見「強化鐘錶業中『瑞士製造』的準則」,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網站:http://www.
fhs.hk/zht/strengthening.html(最後點閱時間:2017 年 3 月 22 日)。
76 現行商標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規定。
77 參見智慧財產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96 號行政判決。
並附加標示外文「SWISS」及「SWISS MADE」字樣,當消費者看到系爭商 標之手錶時,一眼就會注意到外文「SWISS」及「SWISS MADE」,因而會 與瑞士鐘錶產生聯想,顯有使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其所表彰之商品係來自
「SWISS」且具有品質保證而購買之虞,進而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故為商標 之不當使用標示。
6.2.2 本案判決理由
法院首先闡明商標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五款係指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
商標本身有使人誤信其所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而言,其規範意 旨在避免註冊商標因不當使用而影響正常之交易秩序。參加人之手錶正面 12 點鐘位置與手錶軸心之間標示有「MJAX 設計圖」圖樣及「Manjax」字樣,
又 該 手 錶 正 面 6 點鐘位置之下方標示有外文「SWISS MOVT」,其 中
「MOVT」係「MOVEMENT」(機芯)之縮寫,亦即該手錶使用瑞士機芯
(機械裝置)之意,並非意指在瑞士製造,更與手錶正面12 點鐘位置標示之 系爭商標「MJAX 設計圖」,二者標示之位置區隔明顯,消費者實不會將系 爭商標與「SWISS MOVT」予以結合觀察視為一整體商標圖樣,故該外文
「SWISS MOVT」標示尚難認為係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時整體圖樣之一部分。
此外,手錶背面鏤空之機芯上標示外文及「25 JEWELS SWISS MADE」
等字樣,與手錶背面下方標示之系爭商標「MJAX 設計圖」,二者之標示位 置亦有明顯區隔,無足使消費者認為係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時整體圖樣之一部 分 。 故 該 手 錶 正 面 及 背 面 所 標 示 之 外 文 「SWISS MOVT 」 、 「 SWISS MADE」,難認屬所使用系爭商標圖樣之一部分。因此,系爭商標於實際使 用時,其圖樣本身並未有何不當使用致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其之鐘錶商品或 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情事。
故智財法院認定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手錶商品,尚無違反現行商標法第 63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事實,不應為廢止其註冊之處分。原處分機關未察 就此部分亦逕予廢止處分,於法未合。原告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仍維持
下級審之見解,將其上訴駁回78。
6.2.3 案件評析
瑞士鐘錶工業聯合會所擁有的「SWISS」和「SWISS MADE」是世界知 名的地理標示。2017 年 1 月 1 日後,《「瑞士製造」條例》正式生效,在舊 有之標準上增加新的規定。因此,任何手錶欲標示「瑞士製造」,則代表機 芯需瑞士製造且其生產成本之 60% 需源自瑞士。此外,錶殼組裝以及最終 檢測等都須在瑞士,手錶於瑞士生產之成本則需達到60% 79。
本案亦反映出我國現行商標法對於產地證明標章保護不周之狀況。首 先,我國商標法第63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 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 請廢止其商標註冊,本條和同法第30 條第一項第八款商標不得註冊事由規範 一致,關於本款之「產地」,實務上認為無須以盛產夙稱產品者為限,商品 或服務之生產處所及來源均屬之80,因此,本款之規範目的在於確保商標傳 遞真實資訊之功能,使消費者得以清楚區辨商標或服務來源81。只要不致使 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即無本款適用。惟在產地證 明標章,此款似乎無法規範同類產品因技術、規格等不符合使用規範書,而 不得申請使用產地證明標章,但事實上卻源自同個地理區域之情形。
其次,本款規範對象在於商標本身與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連結,有致消 費者誤認商標所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本案法院認定為 系爭商標與「SWISS MOVT」及「25 JEWELS SWISS MADE 」等字樣同時 出現於手錶之錶面以及背面時,因二者之標示位置亦有明顯區隔,無足使消 費者認為係系爭商標實際使用時整體圖樣之一部分,故系爭商標於實際使用
78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裁字第 1229 號。
79 前揭註 75。
80 參見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判字第 907 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度行商訴字第 18 號判決。
8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法逐條釋義,頁 85(2017)。
時,其圖樣本身並未有何不當使用致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其之鐘錶商品或服 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的情事。本案法院之推論於一般商標尚屬合理,
惟在產地證明標章之情形,符合使用產地證明標章之人,不但得以在產品上 使用證明標章,也可以搭配自己所有之商標,例如,南投縣國姓鄉之「國姓 咖啡」,凡該地理區域內符合使用規範書標準之咖啡業者,皆可申請使用該 證明標章,此外,符合資格之業者亦得搭配其商標於商品上。例如,符合國 姓咖啡之業者共有 21 家82,其中有不少業者亦擁有獨立之商標83。因此,本 案「SWISS」和「SWISS MADE」之標識符合我國商標法對於產地證明標章 之定義,與系爭之商標同時出現於產品上,是否因二者之標示位置明顯區隔 而不構成致使公眾產生誤認誤信其之鐘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 不當使用之情事,似乎有待斟酌。
相同的案例事實及爭點在智財法院 103 年度行商訴字第 97 號行政判 決,卻有完全不同之結果。法院在本案中認定因該手錶商品上除有系爭商標 標示外,並於錶面及背面分別標示「SWISS MOVT」及「25 JEWELS SWISS MADE」字樣,因瑞士百年來以生產鐘錶聞名於世,亦以法律規定標示該產 地規格與限制條件,為我國消費者所熟悉,國內消費者見到「SWISS」及
「SWISS MADE」自會與瑞士鐘錶產生聯想,而有使消費者誤認誤信所銷售 之鐘錶商品來自「SWISS」,進而影響正常交易秩序,故系爭商標實際與商 品連結後,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而有前揭現 行商標法第63 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適用。
從上述兩起判決可觀察到,產地證明標章欲透過商標法中「有致公眾誤 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以排除他人商標註冊或 取得商標後因實際使用而有廢止之情形,實務適用法條之見解不一,主要原 因來自於商標與產地證明標章本質上及標識使用上之差異。因此,若以一般
82 參見國姓咖啡業者,南投縣國姓鄉公所網站:http://www.guoshing.gov.tw/9-1.asp?proid=
20120130144324&prokind=7(最後點閱時間:2017 年 3 月 22 日)。
83 例如,國姓咖啡業者「國姓林園咖啡」,同時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註冊為 01295752 之商標,而「咖啡」不在專用之列。
商標之思考模式判斷在產地證明標章時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 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時,將會有所偏離真實消費情境。此外,亦有學者對於 該條是否有直接適用於證明標章持保留之態度84,故在現行商標法下,似乎 無法完整保護產地證明標章。地理標示表彰地理區域與產品或服務之特殊連 結,究竟應以特別法立法規範(sui generis)抑或以商標制度加以保護,在西
商標之思考模式判斷在產地證明標章時是否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之性 質、品質或產地之虞時,將會有所偏離真實消費情境。此外,亦有學者對於 該條是否有直接適用於證明標章持保留之態度84,故在現行商標法下,似乎 無法完整保護產地證明標章。地理標示表彰地理區域與產品或服務之特殊連 結,究竟應以特別法立法規範(sui generis)抑或以商標制度加以保護,在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