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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利害關係人個別性問題分析

為能確實真正得以引導政策執行群體(入出國及移民署官員)詳細敘述並談 論對目前執行是項管理工作上所遭遇的困境與提出如何建構較為妥宜且有效之管 理作為,故採以「請問您目前於管理大陸地區來臺配偶工作上遭遇到的困境及建 議為何?」與「請問您認為如何才能有效管理大陸地區來臺配偶?」等,以為其 進行深度訪談之訪談大綱,期許能促使政策決策群體於未來制修訂管理政策法令 措施時能妥予衡酌並慮及政策執行群體於實務上所遇的「制度性」及「個案執行」

的問題與困境及需要。以下則係為於訪談後由其訪談結果遴擇出較具體且重要的 發現及其建議,如下表附-1。

表附-1 政策執行群體執行管理工作困境與建議及有效管理作為

編號 工作困境與建議 有效管理作為

A1

困境:

增加查緝虛偽結婚的難度,徒增兩 岸婚姻的亂象:通過面談皆可工 作,毋庸再申請工作證形成激勵 作用,無異形同變相開放陸勞,

形 成 不 單 純 的 來 臺 工 作 ( 與 婚姻結合)的奇異現象。

大量陸配來臺工作,將可能擠壓國 人就業機會,製造更多社會問 題:陸配可以合法工作,這些成 員當中不乏騎驢找馬或意圖不 軌者,雇主很有可能僱用到持偽 變造證件者,無異形成治安隱 憂,再者陸配也有可能與雇主大 搞男女關係,最後鳩佔鵲巢或懷 孕生子造成社會及家庭問題。

大陸地區人民有可能遭利用,而被 不 法 集 團 以 人 口 販 運 方 式 來 臺行勞力或性剝削的現象。

國 人 與 大 陸 配 偶 結 婚 應 視 為 與 外國人結婚一般平等看待。

有條件(放寬國人使用外勞或陸勞 條件、來臺陸勞人數限制、薪資 最高限制、勞動條件應與本勞有 適度的差別待遇)開放陸勞來 臺措施,俾利合法陸勞來臺的管 理。

A1

建議:

大陸配偶結婚來臺,雖可工作補貼 家用,但須兼顧照顧配偶之

實,才不失兩岸開放婚配美 意,並達到兩岸雙贏的目的,

修法將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列為 核准來臺、長期居留、定居或 延期的依據。

大陸地區人民藉結婚來臺工作的亂 象,政府可藉有條件開放陸勞 來臺的做法,讓只想來臺打工 的陸配化暗為明申請來臺打 工,可避免又卡一道婚姻手 續,徒增社會亂象與管理困難。

A2

困境:

1. 來臺陸配大多會外出找工作或 幫忙自家業務,未能按址居住。

2. 由於對來臺大陸配偶工作權的 鬆綁,需謹防不法仲介集團及人 士在有利可圖之下,假藉結婚方 式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工 作。

建議:

落實通報機制及轄區查察工作。

對於大地陸區配偶來臺申請案件,

更需嚴以審核,加強訪查及面談 過 濾 假 結 婚 機 制 , 以 防 範 未 然。

1. 儘速補充專勤隊員額、移民署業 務專責並專業化(千萬不要多頭 馬車)。

2. 不定時審核來臺陸配及其工作 動向。

3. 對入境之陸配夫妻倆人採不定 時訪談。

4. 如陸配或該夫妻倆人涉有不法 情事,加重處罰。

5. 大陸地區配偶如入境來臺 1 個 月內,應至該轄專勤隊報到以建 立最新動態。

A3

困境:仲介假結婚之犯罪嫌疑者已 開始有組織化、專業化、集 團 化 。 甚 至 與 不 肖 旅 行 業 者、偽變造證照集團、色情

業者、黑道幫派開始策略聯

大陸配偶來臺後未按址居住目前無 任何罰責,徒增管理之困擾。應與 外籍人士入境後之管理方式一體奉 行。

A3

面協助溝通,另方面也可促進

件增多,加上對人權維護的

取向,其行政作為與警政署維護 治安目的作為有別,故宜加強從 事保護新移民及保障外國人人 權之工作。

2. 大陸地區人民面談機制待再加 強,對國人先期查訪、面談亦應 加強。

3. 落實相關管理措施。

A10

困境:基層人力流失嚴重。

建議:

1. 應回歸移民人流管理本業。

2. 致力於其入境前,透過文書驗 證、生物特徵辨識及與大陸聯 繫等管道查證大陸地區人民身 分、親屬關係之真偽、來臺事 由真實性,將虛偽情形阻絕於 境外。

3. 對於真實婚姻、合法申請來臺 之大陸配偶,應該落實對其生 活之輔導。

1. 全面對外來者實施生物特徵辨 識系統,或先就大陸地區人民區 分不同對象,實施生物特徵辨識 系統。

2. 比照外人居留系統整合相關單 位之管理資訊系統,俾利有效掌 握其在臺現況。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