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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利害關係人共同性問題分析

為能確實真正得以引導政策執行群體(入出國及移民署官員)及政策顧客群 體(大陸地區配偶)詳細敘述並談論其對入境前、後之管理方式與程序權、學歷 及證照認證、政治權、政策及流程之缺失與如何保障權益及亟需之未來服務及照 顧期盼建議。以下則係為於訪談後由其訪談結果遴擇出較具體且重要的發現及其 建議,如下表附-7。

表附-7 入境前(後)管理及未來服務照顧之期盼

核心問題 政策執行群體 (入出國及移民署)

政策顧客群體

(大陸地區配偶)

入境前管理方式

A1:

1. 有條件開放陸勞與放寬國 人使用陸勞的門檻。

2. 將目前面談與保證方式修 改成類似外配來臺方式。

B1:

沒有意見。

B2:

1. 面談及應自備的相關資 料文件更為簡化、所詢問

的 問 題 不 要 離 譜 到 涉及夫妻私密性。

3. 因 兩 岸 近 期 將 互 設 辦 事

A4:

之告知。

長之拉拒現象。基於目前兩岸

短時間轉換,大陸配偶入

期居留有數額限制部分允宜

違反相關規定,可令其先

約精神。

A6:

1. 限期 10 日內修改為「限 期 1 個月內離境,並加註 逾期者強制出境」或於

「限期 1 個月內離境,並 每週 2 次至所轄專勤隊 報到,直至自行離境為止 並 加 註 逾 期 者 強 制 出 境」。

2. 應給予聽證機會,應以故 意犯或過失犯為基準,並 以所犯之法定刑為何?

再就個案認定(有無違反 善良風俗等)。

A7:

我國現有做法應已直追美國 等西方先進國家,亦是相當進 步的。

A8:

1. 各項處分書之開立,應給 於被處分人陳述之機會。

2. 有關收容處分 之目的在 於確保遣送順利完成,是 國家主權之象徵,與刑事 案件之羈押有差異,故其 大陸地區人民之收容之 規定,應與外籍人士之收 容意旨相當,以符合平等 原則。

A9:

有關強制出境處分,現行雖有 審查機制,然惟僅就例外時召 開,且訴願、訴願並不停止處 分之執行,所以應依行政程序

予聽證及陳述機會並負責治 療及照顧。

B9:

如果不是本身造成的問題,就 該看情節給予聽證陳述。

B10:

我們還是會爭取守法入鄉隨 俗做個守法的公民,如果是誤 觸法律或者是離婚、健康檢查 不合格的因素不是本身造成 的,就應該根據事實情節給予 聽證陳述的程序來給個適當 的處置。

法給予聽證之機會較符合依 法行政原則。

A10:

之所趨,對兩岸雙方也有

A6:

考量開放大陸學歷認證將對 我國教育產生影響。大陸地區 學歷認證的問題,對於大陸地 區若干主要以傳播共產主義 及學術水準未達臺灣地區所 認可程度之學校,固有理由拒 絕認證,然對於其他學術研究 水準獲國際肯定的大陸地區 學校,本質上實與其他得受認 證的國外學校無差異。故就對 我教育產生負面衝擊此點而 言,採認大陸學歷與外國學 歷 , 兩 者 並 無 本 質 上 的 不 同。

A7:

兩岸互動應在各方面「對等」

的狀態下,才能破除國人疑 問。

A8:

對學歷及證照認定應依公平 及事實認定,到大陸以外國家 所取得之學歷及證照可獲認 定,為何惟獨大陸地區不被承 認,只要所取得之學歷證照非 偽造或取得有疑慮,應可予承 認,使民眾及陸配就業就學能 更有競爭。

A9:

比照外籍配偶之認證方式,避 免有歧視之虞。

A10:

基於維護我國權益,開放大陸 學 歷 認 證 應 該 審 慎 考 量 。

學歷證照也可以給他一個施 展長才的機會,臺灣在這方面 從中也可以得到互利雙贏的 效應。

政治權

其公民參政權,深值斟酌

管 理 政 策 及 相 關

A2:

2. 我國移民法令中許多對

A6:

「面談機制」審核真實婚姻與

「真正落實生活放寬」政策雙 管齊下。「面談機制」就是加 強審核兩岸婚姻的真實性,避 免犯罪集團,以假婚姻人頭引 渡大陸新娘來臺賣淫,此乃防 範犯罪機制。至於後實地查追 蹤,建議除現行專勤隊訪視 外,尚可利用政府現有的「公 共服務擴大就業方案」釋放就 業機會,徵用實地訪問紀錄人 員,不定時追蹤,既可提供本 地勞工就業機會,增加訪視密 度、支援各縣市專勤隊人力不 足之窘境並以提高偵查犯罪 之效能。大陸配偶要取得「身 分證」並非極為容易的事,應 朝「保障合法大陸配偶的工作 權益,避免造成不幸的家庭,

傷害社會秩序」。所謂「保障 合法大陸配偶的工作權益」, 包括「放寬工作資格」、「放寬 工作行業限制」、「簡化取得合 法工作資格程序」、「在地方政 府設置大陸配偶就業服務單 位」。

A7:

就現有申請案件中,經婚姻媒 合業媒合後申請團聚還是最 多,而這部分也是目前最沒有 被高度重視的漏洞,因現有媒

合業多為修法前即存在,修法 後改制為財團法人繼續營業,

應即重視此部分。

A8:

1. 申請陸配團聚來臺,初次 實施面談尚能達到審核 手段,惟未限制面談未通 過者不得再次申請之條 件,肇致實務運作之困 擾。

2. 另遇有未經許可入境及 在臺逾居、停留情形時,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及 外國人有處罰之規定,惟 大陸地區人民無罰則,故 宜考量增訂以求衡平。

A9:

大陸配偶雖然語言相通,但是 最需要居(停)留及定居等相 關法規說明會。

A10:

依目前取得身分證的規定大 陸配偶需經過5次面談、3個居 留階段與1次配額排序,至少 要6年以上;而外籍配偶歸化 程序依國籍法第四條規,只要 4年及就婚姻媒合廣告而言,

大陸配偶的婚姻媒合廣,依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例第三十四條及大陸地區物 品勞務服務在臺灣地區從事 告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規,一 律禁止刊播;而對外籍配偶的 婚姻媒合廣告之規定有差別 待遇之別易為外界詬病。

保障權益

4. 強調大陸配偶本於婚姻

A3:

打擊非法婚姻仲介,保障合法 婚姻,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虛 偽結婚犯罪。

A4:

若要能確切落實生活從寬的 規定,應研擬將公民權與社 會權分開之策略,避免大陸或 外籍配偶,因無身分證,即無 任何權利的情況產生。

A5:

追查源頭並從打擊非法婚姻 仲介為重點,以防止不法分子 利用虛偽結婚犯罪,進而保障 合法婚姻。

A6:

我國對婚姻移民申請來臺家 庭團聚的基本人權保障,卻經 常在「國家安全考量」的前提 或以「避免人口素質降低」的 藉口,做為緊縮或嚴格管控的 手段。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規定大陸地區婚姻移民婦女 必需等待約6年左右才能擁有 身分證,享有與中華民國國民 一樣的民權、政治權與社會 權。可以理解以當前兩岸政治 敵對意識的氣氛下,要讓陸委 會修訂法規縮短大陸地區婚 姻 移 民 取 得 公 民 身 分 的 要 件,將會面臨來自國內不同政 治立場與社會大眾的反制力 量。反觀美國移民制度,只要 擁有合法長期居留身分,就被

視為是「準美國公民身分」而 享有選舉與被選舉權及擔任 公職以外的所有權利,不失為 另一有效的作法。

A7:

目前對於婚姻移民之權益維 護幾與國人無異,目前機制已 稱良善。

A8:

學歷及證照認定,如能取得認 定,對於合法婚姻移民之陸配 工作權能有所保障,對於有才 藝優異之陸配亦能教導學子 習得更好的技術。

A9:

大陸配偶來臺已成為臺灣社 會的常態,政府因應需求也作 了調整和改善,然而未來我們 期盼兩岸關係獲得改善後,能 將大陸配偶正常看待,宜以移 民的方向納入整體思考,而 大陸配偶及其在臺家屬立於 公平的立足點,兩岸婚姻所衍 生的問題才能正常發展和解 決。另參照美國之移民管理之 方式,也是務實的作法。

A10:

保障合法婚姻團聚、防阻虛偽 結婚入境。

未來服務

A4:

動失效,亦不失為有利的服務 及照顧辦法。

A7:

大陸及外籍配偶大部分家庭 屬社會中下階層,日後產生之 工作、兒童照顧等應屬社會福 利範疇,在考量社福政策時應 將外籍及陸配家庭列入,並增 加是項預算編列。

A8:

成立類似外配中心等社會資 源之輔導,以協助其工作、就 學、經濟補助等問題使其適應 臺灣的生活。

A9:

移民政策如何要確實向下執 行及如何建立服務站與各地 方外籍家庭服務中心、民間團 體之間的橫向及縱向之輔導 網絡,以「外籍與大陸配偶照 顧輔導措施分工表」及「外籍 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為輔導架 構再建構多元文化的輔導措 施;因此,建立移民輔導網 絡、結合地方政府力量、寬列 基金擴大補助、加強報章媒體 宣導等措施,均是主管機關賡 續 執 行 之 重 要 施 政 方 針 。 A10:

教 育 人 民 以 平 常 心 看 待 陸 配,消彌種族歧視。另宜結合 當地政府及公、私部門資源,

建立輔導網絡,定期派員關懷 訪視,互相通報,保障其合法 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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