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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分論」的概念,從此一視野對許多早先的論點賦予新義。84《中國 歷代政治得失》上承《國史大綱》,而對政治制度做了比較完整的界定 和分析。《中國歷史研究法》更對政治史研究的方法論給予清楚的說明。

綜合上述作品,可以說,其中最關鍵、也具新意的概念就是「職分」與

「制度」,以下針對這兩者略做分析。

(一)職分論

〈中國傳統政治〉首先指出:中國的政治理論向來不以主權為重點。

主權是列國並立爭存狀態下所產生的政治意識,而中國則以統一為常 態,具有天下觀,故而不談主權。因此,西方依主權歸屬所界定的「神 權政治」、「王權政治」和「民權政治」,以及依據權力理論所區分的

「君主專制」、「君主立憲」與「民主立憲」,無論哪項概念都「不能 貼切(中國)歷史客觀事實之真相」。學者應該擺脫對西方名詞的附會,

尊重中國歷史客觀事實來歸納出恰當的名稱。85「職分論」就是從傳統 發掘出的政治理論。

這項理論在思想上源於先秦史書和儒家經典。如春秋時晉國師曠 說:「天生民而立之君,使司牧之,勿使失性。天之愛民甚矣,豈其使 一人肆於民上,以從其淫,而棄天地之性?」(《左傳》襄十四年)這種思想 既非「君權」,也非「民權」。又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萬方 有罪,罪在朕躬」(《論語》),分明是「君職論」而非「君權論」。相對 的,「臣有臣責,『君有大過責諫,反覆之而不聽則易位。』這也是臣 責。」由此發展而來的政治觀念即是「職分論」或「責任論」。86

84 《中國歷史精神》書中的〈中國歷史上的經濟〉並提出了「四民社會」之說,見該書,

56。

85 〈中國歷史上的政治〉也有類似論述,並說明「君主專制」、「君主立憲」和「民主立 憲」是依據孟德斯鳩的國體和政體分類歸納而成的,見《中國歷史精神》,35~36。

86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95~98。《中國歷代政治得失》也說:「中國皇帝 向來沒有講過『朕即國家』這句話,即是明、清兩代的皇帝也都不敢講。」見第五講,

〈清代〉,160。

政府制度亦然。中國傳統的政府組織向來稱為「職官」,87制度的 要點幾乎全在責任的歸屬、職分之認定上:

政府百官,在中國歷史上稱為「職官」,或稱「官職」。西方論政 重「權」,中國論政重「職」。一官即有一職,職官即是政府組織 中之職位分配。……中國人稱「權」,乃是權度、權量、權衡之意,

此乃各官職在自己心上斟酌,非屬外力之爭。……設官所以分職,

職有分,權自別。……君亦一職,僅在百官之上,非在百官之外。……

在中國,權在職之內,非有權始有職。88

君主和百官各有所職,各有分際,也各有責任;其「權」乃在權衡職事 以盡責,而不是彼此抗衡而保有權力。政府部門各有所職,不僅王室與 政府有區別、君權和相權有界線,各個職務無論對上、對下也都有其職 掌的限定,所依據的觀念即是「職分」而非「權力」。故而縱使貴為天 子,也不能隨意下詔,而「奉行御筆」、無所可否的宰相如蔡京(1047~

1126)被視為失職;宰相用人同樣也不能逕下派令。從君權、相權等「權 力」理論,無法解釋這些制度的意義和批評的理由,需從「職分論」才 能說明。89

因為政府必須盡職,故要求選賢舉能,士人政府是基於賢能政治的 理想而得以建立和維繫的,實際上也就是基於職分論的思維。無論是考 量百官的職能或政府的責任,官吏都必須具有道德和能力,選舉、考試 制度因之而起,而官吏的銓敘也必須客觀化和制度化。90這些政府制度 的運作往往不受皇帝意志左右,同樣不是權力論所能解釋,而係職分觀 念的產物。

基於同樣的理由,政府應有監督在位者盡職與否的機制(而非僅廉潔問 題或違法之失),故而設有監察和諫議官職來監督百官與皇帝。然而獨立的

87 〔唐〕房玄齡《晉書》以下正史、〔唐〕杜佑《通典》、〔宋〕鄭樵《通志》等書皆稱

「職官志」或「職官典」;其餘典籍多以「百官」或「官制」為目。

88 〈如何研究政治史〉,《中國歷史研究法》,27。

89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98~105。

90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111~115。

監察、諫議制度的一些細微設計,也同樣受職分觀念的影響。自漢、唐 以下,監察、諫議之職例由職位較低、資歷較淺者出任,此種考量並不 在權力的爭持對抗,而是為了讓監督與警示的職務容易發揮功效。例如 唐代,宰相由皇帝任命,諫官則受宰相管轄而又獨立行使職權,且屬資 淺小官,多由新進者出任。以權力來說,其與皇帝和宰相並非平行制衡,

但以職能和效果而論,這一設計在士人政治理念的支持下,卻最能發揮 直言諫諍、以及為皇帝與宰相間緩衝的功效。91可以說,這是屬於現今 所謂管理學的一些巧妙設計,它訴求激發工作人員熱誠與成就感,以達 成良好的決策,而不是以政治的權力原則為基礎。

一個相對的例子,是宋代獨立於宰相之外的臺、諫制度。以權力而 言,此種監督應可更為徹底,然而臺諫基於職分必須盡言責,宰相遂動 而掣肘,甚至受到皇帝大力支持的王安石仍然處於同樣的困境。明代的 給事中也獨立行使職權,只負責審核詔令而不任行事成敗之責,他們對 上可以抗衡皇權(因為明代廢宰相,抗衡亦有其價值),對下卻時時妨礙施政。上 述制度設計,若從職分──政府的職務分工方式──來分析,很容易明 瞭其功效得失之所以然;若僅從權力爭衡的角度做考量,就不易掌握要 領了。92

錢先生強調,中國為一大型的凝聚國家,其制度的穩固和職權的細 分是必然的趨勢。而職分論便說明了這一大型國家的政府部門分工所依 循的基本理念,由此締造了具客觀獨立精神的制度和部門,而又能經常 達到整體的均衡、合作和穩定。然而利之所在,弊亦隨之。中國政制的 缺點也正在於職權過度分割,法制過度凝固和同一。晚清以來的知識分 子,因極端羨慕西方的分權和法治,多冀望以制度束縛人事,又喜好分 割政府職權,導致行政的虛應故事、懈弛怠惰,卻只能束手無策。93

91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116~117。

92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115~124。《中國歷代政治得失》對此有更清楚的 解說,見第三講,〈宋代〉,92~96。中華民國憲政體制下的監察權也可以做為一項例 證,監察委員越是位高權重,效用越不彰。若從職能的角度來考量,設計必不如此。

93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125~129。

社會民眾的政治心態也深受這一政治文化的影響。因重職分而講道 義,也就形成了對政府「信託」而非監督的心態。到了現代,政治的理 論和體制已然改變,但「信託」的心理惰性仍然發生作用,組成政府之 人並非具有一種內在的道德精神,政府也缺乏內在的監督機制,而在社 會卻並未建立起監督的力量和意志。未能深切認識傳統政治的根源與弊 病,自然無法真正切合國情、循序漸進地建立起理想的新政治。94

以上是〈中國傳統政治〉的主要論點。顯然的,「職分論」的新觀 點不僅提綱挈領地說明了錢先生一直力求解釋的中國政治之基本特質,

而且使得從《國史大綱》以來的許多論點都貫串圓融。

這項傳統觀念雖然在歷史上廣泛應用,有著豐富的內涵,95但研究 中國政治思想與制度史的學者卻很少重視,甚至視之為老生常談。如蕭 公權先生在《中國政治思想史》中,對於涉及「職分」的政治思想不僅 很少提及,而且多有誤解。例如《資治通鑑》開端的記事「周威烈王命 韓、趙、魏為諸侯」之下,司馬光以「禮、分、名」論天子之職,指出 周王命三晉為諸侯,名分既失,「禮之綱紀於斯盡矣」,對於導致戰國 之世完全以智與力相競逐,「生民之類糜滅幾盡」的惡果有其重大責任,

故而大力批判。蕭公權的批評卻說:「『民為貴』之古義已非(司馬光)

所能喻」,「(司馬光)無不在推尊君主為專制政體張目」,違背了孟

94 〈中國傳統政治〉,《國史新論》,129~135。

95 「職分」一詞在史書中屢見不鮮,故錢先生亦未詳細溯源舉證。姑舉數例,以助讀者理 解其傳統淵源。以「職分」言制度者,如司馬彪《續漢書志》云:「依其官簿,粗注職 分,以為〈百官志〉。」(〔南朝宋〕范曄,《後漢書》〔北京:中華書局,1965 標點 本〕,3555)顯示出職分為說明官制的基本概念。其以「職分」言君臣各自的政治責任 者,如諸葛亮〈出師表〉:「興復漢室,還于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 也。至於斟酌損益,進盡忠言,則攸之、禕、允之任也。願陛下託臣以討賊興復之效;

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若無興德之言,則責攸之、禕、允等之慢,以彰其 咎。陛下亦宜自謀,以諮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晉〕陳壽,《三國 志》〔北京:中華書局,1959 標點本〕,卷 35,〈諸葛亮傳〉,920)可知自國君以下 人人各有其責。強調天子之職分者,如司馬光《資治通鑑》記事始於周威烈王二十三年

「初命魏、趙、韓為諸侯」一事,以不能維繫綱紀名分來責備天子失職,見下文。

子「以德抗爵」和「天與賢則與賢」之旨。96然而,周天子命魏、趙、

韓為諸侯,是承認篡奪者為合法,指責周天子失職,怎能說是為專制政 體張目?三家分晉又豈能以孟子的尚德、尚賢來支持其正當性?正因為 對古人論職分處都當做論權力來解讀,才造成這類誤會。97

張君勱為反駁〈中國傳統政治〉的論點,積年撰寫書稿,直至身後 始編為《中國專制君主政制之評議》一書,書中也對職分論強烈批評。

他指出,責任為中西古代皆然之道德學說,「權力」才是政治團體的特 質。98此種將政治等同於權力原則的觀點,雖然曾是政治學的基本理念,

卻正是錢先生所希望修正的看法。或許由於肯定中國傳統政治與近代絕

卻正是錢先生所希望修正的看法。或許由於肯定中國傳統政治與近代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