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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蕭公權先生見解之異同 1.蕭公權對「非專制論」的批評

不過,錢先生認為,制度不夠穩固,原因在於社會力量不足以與皇權相 抗衡,而非制度本身即以專制為目的,論制度不應忽略其所依據的理念。

「中國式民主」和「信託論」的論證雖有缺陷,但對傳統制度所依據的 理念原則的解釋,已經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四)與蕭公權先生見解之異同 1.蕭公權對「非專制論」的批評

中國傳統政府經由考試而向全民開放,並分割王室和政府而限制王 權,具有對權力的監督和獨立的制度,對人民權益有一定的維護保障,

錢先生將此形容為「中國式民主」,而其他學者多不以為然。精研中、

西政治思想的蕭公權先生所提出的批評,應該是具代表性的。在〈中國 君主政體的實質〉(1945)一文中,蕭公權反駁「一些擁護傳統文化的 人士」的論點,因為他們「認為近代國家中的民權制度,在中國君主專 制時代已經局部實行了,所以民主政治不是歐美的新發明,而是中國文 化中固有的成分。中國的君主政體因此也不是專制政體」。此一批評無 疑以錢先生為主要對象,該文開端也指明批評錢先生的〈中國傳統政治 與儒家思想〉一文。48蕭公權的主要論點如下:

首先,在國家形態上,東西方都不是一成不改的。歐洲政體歷經市 府(City State 或Polis)、帝國(Feudal Empire)和族國(National State)

三變。中國亦有三變,以秦始皇統一和辛亥革命為界,分為封建天下、

君主專制和民主政體。49蕭氏主張,對政治形態和政治思想都應做分期

48 蕭公權,〈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60~77。按:蕭公權所述錢先生 的論點其實稍欠精確。嚴格言之,錢先生不認為近代國家中的「民權制度」在傳統政治 中已實施,而是主張傳統政制具有某些保障民權(非專制)的制度。所以有此誤差,應 是由於蕭公權認為民主政治的關鍵就在制度性的保障民權,他在 1947 年所作〈說民主〉

一文扼要地說:「什麼是民主?我們簡單的答覆是:人民有說話的機會,有聽到一切言 論和消息的機會,有用和平方式自由選擇生活途徑的機會,有用和平方式選擇政府和政 策的機會,──而且這些機會,不待將來,此時此地,便可得著,便可利用──這就是 腳踏實地的起碼民主。」(《憲政與民主》,178)他以此表明贊成自由主義的民主觀。

49 蕭公權,〈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60~64。應該注意的是,蕭公權

的理解;若認為中西有兩相對立的國家形態,分別含有跨越不同時期的 某種本質,實涉混淆。解讀政治思想應留意其當時的國家形態,不可將 前後混為一談。

這套對中西政治發展具有不同軌跡的論述,在強調歷史的特殊性、

反對將中西政治做概括比附方面,較錢先生似有過之而無不及,然而所 說的模式與立論的旨趣卻大相逕庭。中西政治有無某種通貫時代的本 質,是兩人歧異的一項根源。50

蕭氏繼而提出「專制」的定義。他並不從「何謂民主」來批評錢先 生的論點(或許因為那僅能說明中國政治不是什麼,無法回答它是什麼),而是直接從

「何謂專制」出發,論述中國確為專制。

他認為以「專制」來說明中國君主政體,乃是英文 Absolute Monarchy 的譯名。此種君主專制政體的性質,要分原則與事實兩方面看:

就事實說,歐洲最專制的君主並不是獨攬大權,毫無顧忌。他們也 必須利用或憑仗臣屬來執行他們的意志。他們在登位的儀式中往往 要鄭重宣誓表示願意遵守上帝的命令和國法的條文。只要在原則上 君主的權力不受明確固定的限制,專制政體的主要條件便可成立。

運用「政體」一詞來描述西方政治形態,其實有兩種意義:一是市府、封建帝國和族國 等,意即國家形態;二是專制、民治或法治意義等,乃是政權形態。在解釋西方歷史時,

「專制政體」見於市府、族國兩時期,而解釋中國歷史時,則指自秦到清整個時期的政 府。這種含混,源自於他對東西政體所做的歷史分期採取了不同的分類準則,兩套準則 與分類是難以合併的。

50 這項觀點,讀者在前面引述錢穆先生的論點中當然可以體會得知,此處僅就制度部分舉 一項錢先生的說明為例:在《中國歷史研究法》書中的〈如何研究政治史〉一文,在解 釋《三通》何以名之為「通(史)」時說道:「中國歷史上的政治制度,則自古迄今,

卻另有其一種內在的一貫性。……直到今天,亦仍還有歷史上的傳統制度保留著。」(香 港:孟氏教育基金會,1961;此據全集本,20)可知現代與傳統的國體雖有變遷,但並 不能使制度的延續性完全消滅。此外,相對於中國政治向內凝聚的通性,錢先生對西方 政治強調其具有征服性,始於城邦的擴充,達於近代主權國家和殖民地國;而蕭公權則 將帝國與封建合併為 Feudal Empire,「帝國」指稱的範圍就大為縮減了,而且羅馬帝國 和中古封建國家的界線也變得模糊,其理由不知何故。西方政治學在早期似乎不重視對 帝國政治的論述,或為一因?俟考。

近代學者所謂「專制」大約包含兩層意義。(一)與眾治的民主政 體相對照,凡大權屬於一人者謂之專制。(二)與法治的政府相對 照,凡大權不受法律之限制者謂之專制。一個民治而兼法治的政體 固然不是專制,一個民治而非法治,或法治而非民治的政體也不是 專制。51

專制未必是君主個人徹底的獨攬大權、為所欲為,只要君主的權力未受 到「明確固定」的限制,得以凌駕於制度、法律之上。這樣的君主權力,

當然不受民意支配,也不受法律的限制,所以既非民治、又非法治,乃 得謂之「專制」。這是基於十九世紀以來的政治學「權力」理論對「君 主專制」所做的基本定義(雖然未必盡合於歷史上的實況),也顯示出「專制」

一詞所含有的貶抑性。他又說,專制政體的發展以十七、十八世紀為頂 點,但並不僅指這一時代,52其他時空的政治也可能為專制,關鍵在於 君權是否明確受到限制。

中國自兩漢以後限制君權的辦法,蕭公權歸納為三種:一是「天譴」

式的宗教力量,二是「祖宗家法」(含國家成法),三是相權、諫議和銓選 考試等制度。三者實際效用都有限,君主的權力並未受到絕對的限制,

反而經常扭曲和破壞了制度。故扼要言之:「由秦漢到明清二千年間專 制政治雖然在效用上好壞不齊,然而本質上確是始終一貫,並且就大勢 上看,由淺趨深,逐漸地增加了程度,也逐漸地暴露了弱點」。53這自 然是君主專制。

錢先生反對專制論的主要理由,是中國具有獨立於王室之外的政府 和制度,而蕭公權則針鋒相對地指出制度的獨立性並不真正可靠。兩人 理解上的差異,不僅出於對君權與制度兩方力量的評估,也包含了對制 度本質的不同認識。蕭公權將專制政治進展的趨勢視為政體本質的彰

51 蕭公權,〈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65。

52 蕭公權指出,「專制」一詞兼為 Absolute Monarchy(或 Monarchy)、Autocratic 或 Despotic Government 的譯名,這些名詞在西方歷史上的指涉對象當然有其相歧之處。見〈中國君 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64~65。

53 蕭公權,〈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66。

顯,錢穆對此一趨勢的事實面是同意的,但認為此係制度的弊病一面,

論制度的本意仍應從其精神與理想來談。蕭公權也承認制度中對君權確 有限制的用意,但認為並無絕對的效力,故不影響其為專制政治的本質。

對政體和制度本質該如何理解評估,是這項爭辯的真正重點。

蕭公權也反對「中國式民主」的說法。他認為卿相縱然出身民間,

卻並不代表人民,他們勤學求仕的動機正是想脫離民間而廁身士大夫階 級,「他們縱能為人民的福利而努力,他們是以皇帝助手的資格,而不 是以人民代表的資格去活動」。平民出身的士人取代了封建貴族在政治 上的地位,恰恰助長了君主專制。54這一「官僚制助長君主專制」的政 治學觀點,不論在西方或近代中國都普遍流行,韋伯的意見也是如此。55 在這樣的觀點裏,士人不過是官僚和預備官僚,是「皇帝的助手」,也 就是皇權的延伸,而不能視為人民的代表。錢穆也同意官僚與貴族的消 長確實對君權的發展有助益,但仍然強調官僚制度的基礎是學術和文化 價值,士人經常具有建立和維繫理想政府的理念,發揮主導社會、抗衡 不合理君權的作用。僅僅依據「君主專制」的原則,殊不足以說明與此 相關的歷史事實。《國史大綱》討論時代興衰和制度變遷,經常以士人 及學術為要因,後來的《國史新論》一書也以社會和士人(智識分子)為政 治的基礎,與此相關的論述極多。

總而言之,蕭、錢兩人的異同,源自兩人對政治和歷史整體思維的 系統性差異,這在近代中國學術史上有深刻的意義。可惜的是,在現今 資料裏,我們無法得知錢穆對蕭氏批評是否得知、有何感受。

〈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一文作於抗戰結束之年,當時中國知識分 子寄望於戰後國家的體制建設,制度興革成為學術界的重要關懷,蕭公 權辯駁錢氏的焦點也不期然而置於制度分析。但他最大心力之所注本在 政治思想研究,對於傳統制度與思想的關係也深思已久,其巨著《中國 政治思想史》對此一問題已發端緒,後來在美又有明確的論述。這些論 述並非針對錢穆而發,但其異同更加彰顯了兩人關於政治和歷史認知的

54 蕭公權,〈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74~75。

54 蕭公權,〈中國君主政體的實質〉,《憲政與民主》,7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