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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傳統政治的積弊 ──「法治」

的準據。而儒、法、道各家則各持理念,有其補偏救弊、調和救濟的貢 獻,但不可能改變政治的實際基礎和基本性格。

依照蕭公權的觀點,中國政治制度的特性與利弊,可以儒、法兩家 的思想來解釋,而多數的制度史專家則很少注意學術思想的實際影響。

在錢先生看來,政治制度雖與政治思想密切相關,但決不能視之為另一 方的投影,而是各有獨立性質的。補偏救弊的思想必須因時制宜,因此 論制度、論思想,都要觀察相互的影響與前後的動態,才能確知其所以 然。72從以往有關中國的政治制度史和政治思想史的研究情況看來,此 一特殊見解在學界似乎尚少知音。

(五)傳統政治的積弊 ──「法治」

多數學者認為,中國傳統尚人治而不尚法治,然而各人所指的內容 卻頗有不同。或謂中國過於崇拜聖賢人物,或謂過於信任道德力量,或 指法律、制度因人而異,或謂法制只是專制的工具,或謂法制易遭專制 所破壞,在一個口號下卻有著多種不同的意義。錢先生分析中國政治思 想與制度的關係則從傳統觀點出發,他使用的「尚法」、「法治」、「人 治」等詞彙,都是源自傳統的概念;他先求對傳統政治的特質能有同情 的理解,也根據所得的認識提出改革政治的特殊見解。

他認為,崇尚法治是中國政治的一貫特色,如就制度言:

自秦漢以來,……如賦稅、如兵役、如法律、如職官、如選舉、如 考試,何一不有明確精詳之規定,何一不恪遵嚴守至於百年之外而 不變。秦、隴之與吳、越,燕、冀之與閩、嶠,其間川泉陵谷異變,

風氣土產異宜,人物材性異秀,俗尚禮樂異教,於此而求定之一統,

向心凝結而無解體之虞,則非法治不為功。中國之所以得長治久安 於一中央統一政府之下者,亦惟此法治之功。秦、漢以下,可以考 諸史;隋、唐以下,又可以徵之典籍。言政治如《唐六典》,言刑 法如《唐律》,其書皆現在。自唐以下,遞演遞密,列代會典,其

72 此一方法論的完整陳述,可以參考 1961 年寫作的〈如何研究政治史〉,見《中國歷史 研究法》,34~35。

薈萃之所也。73

制度化和官僚化為中國政治無法擺脫的特質,因此,尚法之弊雖是各朝 反覆出現的陳述,然而振衰起敝、撥亂反治仍然要靠重建法制。就政治 積弊言,宋代以來,尚法常與胥吏政治並論,學者公認有積重難返之勢,

從《朱子語類》和黃宗羲《明夷待訪錄》,可以見到前後一致的批評。74 錢先生在〈法治新詮〉(1943)一文中,曾詳細引述康有為(1858~1927)

對近世官制兩大弊端的討論,其一為「曹司之日降而日污」,又一為「地 方親民官之沈淪而莫拔」,75與朱子和黃宗羲的見解也若合符節。

古人對當時或其近代制度的議論,錢先生稱為「歷史意見」(詳下節), 然而近代知識分子多已忽略遺忘。面對傳統政治的各種積弊,學者幾乎 都視之為專制所造成的惡果,根據這一觀點,只要剷除專制,代以民主 之政,根本一變,歷史積弊理應藥到病除;一旦改革受挫,面對現實政 治遲遲不上軌道,眾人幾乎無不歸咎於專制遺毒。錢先生對此種見解深 不以為然。從歷史看來,此等問題自有不易改變的結構性條件存在,此 即中國的國家形態:「蓋法治之偏勝於人治,此乃中國歷史環境使然,

雖有聖智,亦莫能為矣。」76中國的理想政治,必須以克服這一先天因 素為前提。若能重視「歷史意見」,汲取其精神,自可明白惟有「人治」

與「法治」協調,讓制度與人才有合乎理想的結合,才是正確的道路。

理想的政治人才,需兼具學術(通識)與文法(行政能力);理想的政治制度,

是要讓人才能充分施展的制度。

〈法治新詮〉指出:

近賢好言法治,顧法之為義,固不僅於信賞而必罰,而猶有其大者。

法之大義,在求「人盡其才,官盡其職,事盡其理,物盡其用」。……

賞罰抑法治之下。就賞罰言之,信賞尤宜先。77

73 〈人治與法治〉,《政學私言》,98。

74 〈人治與法治〉,《政學私言》,99~101。

75 〈法治新詮〉,《政學私言》,255~256。

76 〈人治與法治〉,《政學私言》,99。

77 〈法治新詮〉,《政學私言》,251。

此所謂法,包括制度、法規與賞罰,而以合理的規範和誘因(信賞)為 先。又曰:

求之於漢、唐、宋、明之所以為之者而抉其精,尋其微,……必人 盡其才,而後官可以盡職,事可以盡理,物可以盡用。……何以盡 人之才?則必疏節而闊目,使人之才情氣力,恢恢乎於我法度之中,

若游刃而有餘,而後人之有才者得以盡,而我之賞罰得以施。78 疏節而闊目,使人得以盡其才,而後賞罰才有意義。又云:

法治之美,有一言而可盡者,曰:莫大乎使人之有才得以進,而不 肖者亦得以退,而又使人之才不肖易以顯,此最法之善者。何藉而 使才不肖易以顯,又使有才易以進,不肖者易以退?曰:莫大乎明 其責而專任之,又貴乎簡損其階資節級之尊卑而上下直達,使在上 不為貴,在下不為賤,以暢其氣而通其流。79

遠自唐宋以來,官僚化傾向的病徵是權力過度集於中央、官階層級的肥 大和人才流品的過度區隔。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對於制度改革的原則,

錢先生也認為應以西方近代政治為模範,但著眼點卻迥異於時俗:

中國傳統法治之所為,乃異於近代西方憲政國家之法治者,則無亦 曰西方之法治尚疏,而中國之法治則已密;西方之法治尚質,而中 國之法治則已文;西方之法治,尚許人有度外之功名,而中國之法 治,則已桎梏人之手足。明白言之,西方之法治,尚多留人治之餘 地;而中國之法治,則已損及人治之範圍。80

在他看來,西方憲政對中國的最大啟示,是制度可以留給人才施展的空 間。可知在他心目中,理解中國歷史特質與採納西方經驗,不僅不矛盾,

而且相輔相成。

《國史大綱》曾以王安石變法為例,為上述見解提供一個歷史上的 重要反面證據。王安石(1021~1086)的改革是採取強化法制的手段:

78 〈法治新詮〉,《政學私言》,252。

79 〈法治新詮〉,《政學私言》,253。

80 〈人治與法治〉,《政學私言》,106。

安石的最大弊病,還在僅看重死的法制,而忽視了活的人事。依照 當時情況,非先澄清吏治,不足以寬養民力。非寬養民力,不足以 厚培國本。非厚培國本,不足以遽希武功。安石的新政,一面既忽 略了基本的人的問題,一面又抱有急功速效的心理。在國內新政措 施全無頭緒的當日,卻同時引起邊釁,對外便覬開疆用武。因此更 是加意聚斂,而忽略了為國家的百年長計。南宋時,陳亮評安石新 政,從宋代建國的本原立論,可謂中其癥結。(亮謂:「……王安石以正 法度之說,首合聖意。其實欲藉天下之兵,盡歸朝廷,別行教閱以為強。括郡、縣之利,盡 入朝廷,別行封樁以為富。彼蓋不知朝廷立國之勢,正患文為之太密,事權之太專;郡、縣 太輕於下,而委瑣不足恃;兵財太關於上,而重遲不易舉。而安石竭之不遺餘力,不知立國 本末,真不足以謀國也。」)81

由《國史大綱》不惜篇幅對此問題鄭重提示,可以想見錢先生的用心。

中國政治長期存在著尚法之弊,在當代唯有錢先生屢屢言之,許多 批評者卻以為他在反對採用西方近代法治的觀念和運作,實在令人訝 異。雖然國人也經常拿「官僚主義」來批評現實制度,然而一旦涉及改 革,無不以法制的嚴密化、權力的集中化來推行,是即束縛於歷史積習 而不自知。82如果行事方針稍稍不然,便有「一抓就死、一放就亂」的 感嘆;或者貌似分權,卻反讓決策與行政更加繁冗,運作更形遲緩。不 詳病症的改革措施難有好結果,這是《國史大綱.引論》所一再強調的。

要讓人才從法制中解放,必須先在心態上解放,然後才能切合當前的人 事設計妥善的制度。每個國家都有其特定的結構形態,這點不易驟然改 變,而制度與理念卻可從不同歷史經驗的比較觀摩中獲得更新。但新的 制度與理念,要能和既有的國家形態準確嵌合,才能發揮效用,雙美並 濟,這是錢先生的主張。此一基於歷史經驗的洞識,應該值得研究當代

81 《國史大綱》,578~579。按:「亮謂」以下為目文,出於〔元〕脫脫,《宋史.陳亮 傳》。不僅陳亮,王安石同時人已經提出相同的批評,范純仁曾說:「安石以富國強兵 之術啟迪上心,欲求近功,忘其舊學。尚法令則稱商鞅,言財利則背孟軻。」載〔元〕

脫脫,《宋史》(北京:中華書局,1977 標點本),卷 314,〈范純仁傳〉,10284。

82 錢先生在〈法治新詮〉中建議,針對官僚主義,應簡化官階、汰省虛位,使賢才容易有 所表現,而得以較快擢任為親務親民的曹司(中央事務單位主管)與州縣(地方首長),

其下小吏則仿歐美專業公務人員制度,使之能安於所守。見《政學私言》,256~257。

政治或從事改革的有心之士深切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