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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

一、 、 、 、 一般產業管制 一般產業管制 一般產業管制 一般產業管制

(一)一般產業的市場管制

以經濟學的面向來說,管制是建立在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的前提下,

張清溪(2004)表示,傳統經濟學認為,一個社會中的供給與需求可以構成完全 競爭的經濟市場,而一個健全的市場必須擁有完全的資訊公開與競爭,如果任一 項無法達成,則隱含著市場失靈的危機。市場失靈意指市場無法有效提供或分配 資源及服務的狀況,例如壟斷。以下便以福利經濟學、古典經濟學和政治經濟學 對市場管制的立場提出論述。

首先,福利經濟學主張政府在市場失靈時適時的介入和干預,他們認為,政 府需要在外部性、公共財、自然獨占或資訊不足等發生時介入市場經濟。

外部性意指人們的經濟行為有一部分的利益不歸自己所有,或者有一部分的 成本無須自己負擔;前者將造成製造商因為無法獲得全部利益而生產變少,後者 則造成製造商因為無需負擔全部成本而生產過剩。如此,便產生資源配置不公,

而需要政府訂定課稅或補貼政策等。

公共財(public goods)是指具有共享2與無法排他3的產品,諸如電力、自來 水等。公共財也具有獨占性,因此有些國家是由政府提供。

自然獨占則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一般而言,政府如果試圖打破獨占,則可能 耗費更高的成本,但若放任,則可能因為獨占者在追求最大利益的原則下,影響 人民福祉。因此面對自然獨占,政府大多只會做小部分的干涉,或者在一開始即 由政府直接經營具有獨占性質的產業。

簡言之,福利經濟學家認為,不管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為何,市場失靈必須 透過政府管制方能解決,因為管制是政府干預市場最直接的一種方式。

2 共享意指任何財貨在被某一人使用時,並不干擾其他人對相同財貨的使用。

3 無法排他是指無法禁止他人不付代價地享用此財貨。

不過古典經濟學家反對政府以市場失靈作為干涉市場的藉口,堅持市場內的 一切行為是由市場的供需決定,政府不得干涉。他們主張,政府的職責只在於保 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而政府的介入只會影響個人自由。以傅利曼為例,他認 為美國的大蕭條主因並非自由放任的結果,反而是政府過度干涉市場造成的,如 美國政府對黃金與匯率的限制(Hunt,1992)。

政治經濟學者則透過美國實證研究發現,政府的經濟政策會受到選舉週期、

利益團體、政黨政治等政治因素影響,尤其是政府與大企業的共生關係,更容易 表現在各是補貼、稅制和管制政策上,他們認為經濟學一味地強調市場經濟與供 需價格等經濟因素,反而忽略了經濟活動的政治性,以及政府與優勢利益團體或 大企業等之間的互動(蕭全政,1994)。

然而在實際社會中,完全競爭的市場並不存在,所以政府也不可能任由市場 經濟主導經濟而不加以干預(張清溪,2004),因此,各國政府依舊扮演著干預 市場經濟的角色,保障市場經濟的順利運作。

(二)一般產業的所有權管制

根據《民法》物權第 765 條對所有權的定義:「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 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因此在《民法》

上,所有權是可以直接全面排他性支配特定物的權力。由此可見所有權具有兩個 非常重要的特性: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直接支配是指所有人對物的絕對權利;排 他性則是物在使用、流轉的過程中擁有人所享有的絕對權利。

在經濟上,所有權是指擁有公司資產的股份權。一般來說,控制權是以公司 股東擁有的所有權多寡來衡量,所有權越大越能掌握公司經營方向。若公司股份 集中於少數人手裡,則這些大股東便能影響公司營運,若所有權分散至多數人手 裡,則少數團結起來的股權方是具有決策影響力的。

雖然股東是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但是股東會並不具有實質決策能力,必

須將經營面的決策都交給董事會,所以,董事會才是公司最高決策機關。因此,

董事會的組成方式、當選董事的條件,以及董事會是否具有最高獨立權限等,決 定公司的控制權歸屬。

卞鐘石(2002)將常見的企業控制權結構分為三種4,其中專業經理人經營 模式常被視作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的例子。專業經理人經營模式建立在公司所有 人都只是散股,沒有大股東或具有影響力的股東之際,因此便將公司的經營交付 給專業經理人。專業經理人的審查條件只在於是否能為公司創造股東價值

(shareholder value),他有可能不是股東,或者不是擁有最多股份的股東。甚至,

董事也不需要具有股東的身分,大部分的董事人是由 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5草擬,在股東大會前發函向所有股東爭取委託書(proxy),在達到公司 章程所規定的門檻後,整個董事會便通過。因此,專業經理人經營模式主要在強 調只要 CEO 的經營團隊的能力受到股東肯定,他所取得的委託書便可以讓他決 定董事會的成員,藉此達到控制權與所有權分開的管理。

儘管如此,王振寰(1993)表示,經理人必須向股東負責的事實並未改變,

公司股東仍能以拋售股票或撤資的方式對經理人形成控制,使得經理人必須服膺 於股東利益,自主性也相對受到限制。另外,經理人的聘任也須由董監事同意,

因此經理人固然能受僱於專業能力與傑出的管理能力,但他在做決策時也必須考 慮董監事的利益,否則便有失去工作的風險。

因此,專業經理人經營模式便和一般受控於所有權的經營管理權無異。控制 權的大小遂與所有權擁有的多寡相關。

4三種經營模除了專業經理人經營模式外,另外兩種是法人股東經營模式和家族經營模式。法人

股東經營模式強調銀行與企業的共生關係,也就是銀行透過投資和融資參與企業運作,使得銀行 家得以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甚至獲選為董事或董事長等,常見於德國與日本。家族經營模式的 概念是將中國人傳統的家庭觀帶入企業經營,也就是企業主以抵押貸款與個人無限責任擔保來支 撐公司成長所需要的資金,進而也壟斷了公司的決策權。

5 董事會裡的董事大致分為兩種,一種是兼任總經理的董事長,一種則是不兼任。前者又稱為執

行長(Chief Executive Officer,CEO)具有處理日常業務的權力,責任是執行董事會所核定的經 營方向和預算,並非一己之想法,也不是最高權力機構;後者不兼任總經理的董事則只專注於董 事會的業務,負責協助與監督,兩者皆有權力代表公司對外進行簽約及交易(卞鐘石,2002)。

(三)一般產業的外人所有權管制

「外人」之認定以中華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 民國國民」,而根據國籍法第二條,凡出生時父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父或 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歸化者等 四種可為中華民國國民(龔文怡,2000)。故本研究將「外人」定義成非中國民 國國民。

外人所有權意指外資投資在地主國企業,而外資一般分為外人直接投資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 FDI)和外人間接投資(Foreign Indirect Investment, FII)。兩者的差異在於,FDI 是所謂輸出母國欲在目標地主國獲得控制權,參與 企業的經營和管理,追求較高的資本報酬;FII 是在目標地主國購買長期或短期 的有價證劵,追求高資本報酬和多樣化的資本組合,以分散風險(龔文怡,2000)。 相較之下,FDI 是以控制地主國企業為主,FII 則不在意控制權。

外人直接投資(FDI)是指外國人對本國生產事業所做並控制的投資金額,

亦即外國人以持有股權的方式直接介入控制本國企業,並且影響公司組織、運 作、決策(Ragazzi,1973,轉引自張瑛玿,1995)。

直接投資主要有兩點特色:

1. 非資金的影響:國際資金流轉的同時,也帶著外國投資者的企業管理技 巧、生產技術、行銷等等。

2. 定向投資(industry-specific investment):直接外人投資通常是將資本投 資在母國的相關產業上(歐陽勛、黃仁德,2000)

Quinn(1969,轉引自藍麗娟,1997)認為母國企業在擴展企業時,會連帶 地將母國企業的技術轉移到地主國,帶進昂貴的研究設備與研究發展技術,不僅 讓為地主國的企業所用,也能讓地主國產業感受到競爭壓力,增進整體的產業升 級。

不過,縱使外人投資的技術轉移是開發中國家產業技術發展升級的方式,但 是藍麗娟(1997)認為,技術優勢仍然掌握在母國企業,母國企業不會輕易將先 進技術移轉至地主國,反而透過技術控制掌握地主國的企業,使地主國行程技術 依賴,反而不利產業發展。

再者,外人直接投資的企業大多具有較高的生產、銷售等經濟技術等,因此 能輕易向地主國進行定向投資,也就是橫向合併投資或者縱向合併投資6,導致 地主國的產業受到侵蝕,失去主控權,甚至在地主國的市場形成壟斷或獨占。而 這樣龐大的經濟勢力,足以影響地主國的風土民情和法律規範等。例如美國在五

○年代即以其龐大的經濟實力,影響南美洲的政治、經濟,甚至操縱總統人選。

因此,地主國為了避免該國產業受到投資母公司的影響和控制,或者減輕投 資母公司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通常會藉由立法,限制投資母公司的組織型態,

以及其在地主國上的生產與銷售,股權比例等,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本國產業的

以及其在地主國上的生產與銷售,股權比例等,目的無非是為了保護本國產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