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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通訊傳播管理法 通訊傳播管理法 通訊傳播管理法 通訊傳播管理法》 》 》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第三節 第三節 《 《 《 《通訊傳播管理法 通訊傳播管理法 通訊傳播管理法》 通訊傳播管理法 》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草案的外人所有權政策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是為順應數位匯流時代的來臨,故在媒體所有權的 部份也綜合了廣電三法與電信法的內涵。外人所有權的規定在第二十五條,NCC 經過兩階段公聽會和內部會議後,刪除原本三個提案裡的甲、丙兩案,並且適度 修改乙案後,於 11 月底報請行政院轉請立法院審議,卻在行政院即遭駁回。

我國在 2004 年公布《通訊傳播基本法》,2005 年公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組織法》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 2006 年成立便開始著手進行通訊傳播管 理法的制定,旨在將廣電三法與電信法作一匯整,以因應數位匯流時代的來臨。

NCC 委員在 2007 年九月審議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該草案在外人所有 權的規範在第二十五條,並且分成甲、乙,丙三案。其中甲案維持原本廣電三法 的規定,乙案則是開放了 20%的無線廣電外人投資比,丙案則更進一步的完全 開放外人投資有線與衛星廣電。在經過第一階段的公聽會後,NCC 最後修改乙 案的有線廣電的直接外人投資比放寬到 49%後,再經過第二階段的兩場公聽會 和四次內部會議後便提請至行政院。

《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的乙案作為顯示了主管機關有了解除管制的思維,

它不但開放 20%的無線廣電外人投資比,也將有線廣電的直接外人投資比放寬 到 49%。除此之外,該草案也取消了明文規定節目自製率的規範,以及有線廣 電產業之董事長的國籍限制。

試整理有線廣電法、衛星廣電法和最終送至行政院版本的《通訊傳播管理法》

草案對外人所有權的規範比較如表 5-5:

表 5-5:《有線廣電法》、《衛星廣電法》和《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對外人所有權的規範比較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第四節 小結 小結 小結 小結

有線和衛星縱使屬於不同的媒體類型,但是從外人所有權政策演進,依舊可 以看出台灣不同時期對外資的態度。

我國於九○年代開始發展有線電視產業,縱使在當時有外資表達想要進入市 場的意願,但產業和立法機關顯然沆瀣一氣拒絕外資進入市場,因此在《有線電 視法》立法之初,縱然行政機關有意開放外資投資,最後仍未在立法院過關。有 線電視產業隨著市場需求逐漸擴張,業者卻開始出現收支不平衡的狀況而開始希 望有新的資本加入,再加上國家喊出的亞太媒體中心的政策,1999 年的《有線 廣播電視法》便將外人所有權的比例放寬到直接投資 20%,間接投資是 50%。

有線電視的篷勃也帶動了衛星廣電事業的發展,在衛星頻道業者紛紛搶攻台灣市 場之際,政府遂在此時通過《衛星廣播電視法》也對外資做了相關規定,限制不 超過 50%的外人投資。至此為止,我國對外人所有權加諸較嚴格的限制,也就 是基於社會價值論的看法,將管制視為現代國家的責任,期待透過政府機關對私 部門的行為進行設限,以維護本土文化及產業發展。

2000 年開始,台灣受到國際的壓力,不論是來自加入世貿組織的談判壓力 或是跨國媒體集團在台灣有線電視產業的行動壓力,台灣作為全球化潮流下的一 份子,勢必得有所妥協與讓步。就像新聞局局長鍾琴於 2000 年 6 月 1 日立法院 第四屆第三會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的第九次會議中做施政理念報告時所言,放寬 管制是國際趨勢,她相信市場機制可以帶來良好的媒體環境,故在國內廣電事業 也會繼續配合法令鬆綁。2006 年 NCC 成立後,便表明為因應數位匯流時代,著 手進行通訊傳播管理法的制定。隔年九月 NCC 審議完成通訊傳播管理法草案,

該草案裡所制定的外人所有權政策是以解除管制為主要思維,這段時期顯現管制 思惟以市場經濟自由論當道。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第六章 行動者論述與互動 行動者論述與互動 行動者論述與互動 行動者論述與互動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有線廣播電視 有線廣播電視 有線廣播電視 有線廣播電視

政策形成通常與當時的社會情境相關,《有線電視法》的立法是由於非法第 四台錄影帶節目的播出而引起主管機關和美國的注意,也因為美國將我國列為三

○一條款的優先觀察名單,促使我國開始尋找解決方法,並且在多方勢力的討論 之下,完成立法。爾後的每次修法,也都是眾多行動者參與的結果。以下將國內 外的行動者分成政治經濟和公民三分面做討論,以釐清政策制定和修定的過程 中,各行動者的意見和影響。

一 一 一

一、 、 、 、1993 年 年 年《 年 《 《有線電視法 《 有線電視法 有線電視法》 有線電視法 》 》 》立法 立法 立法 立法

(一)政治行動者

《有線電視法》的立法,根據 1992 年行政院的提案,是由於《廣播電視法》

的內容多針對無線電視和無線廣播,而在世界各國開始發展有線電視之際,台灣 也應該發展有線電視事業以滿足民眾多元化的娛樂與資訊的需求(行政院,1992 年 2 月 22 日)。根據 1993 年 7 月 15 日胡志強在立院的報告,我國政府最初談 起有線電視,是在 1983 年的政務委員費驊先生開始研擬相關計畫,1989 年開始 確定要建立有線電視的系統以後。歷經了三個評估、研究階段,才在 8 月成立有 線電視系統專案小組,底下細分成立法組和規劃組進入執行階段,行政院在隔年 8 月提出草案,之後並且召開公聽會邀請學者和產業人士共同討論我國有線電視 的方向(立法院,1993 年 7 月 15 日)。

然而同時,我國自 1969 年起發展的第四台,在九○年代受到美方關注。美 國因為對當時臺灣第四台公開播放非法的錄影帶等行為不滿,認為臺灣不尊重智 慧財產權,因此在 1989 年 5 月,我國被美方列為三○一條款的優先觀察名單,

要求臺灣重視智慧財產權的問題。隔年年底,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高級官員,

到財政部訪問。1991 年 3 月,由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首要法律顧問費爾德

(Catherine Field),和美國在台協會經濟組組長白莉德(Joan PIaisted)等六人 所組成的美方代表,與我國內政部著作權委員會主任委員王全祿等人,舉行中美 智慧財產權諮商會。美方代表對我國草擬《有線電視法》的表達高度關切(李順 德,1991 年 3 月 5 日),並且要求我國在 1993 年 4 月 15 日前對有線電視法草 案審查有所回應。

在美方一連串的造訪下,1992 年 5 月,李登輝總統邀集黨政首長開會,要 求行政、立法、司法部門全面加強保護智慧財產權,以提高國家形象,並化解美 國對我國採取貿易報復的危機(李順德,1992 年 5 月 5 日),而立法院也於 1992 年開始一讀討論《有線電視法》。

對於行政院提出開放 20%的外人投資比例,無黨籍立委周荃和民進黨立委 彭百顯皆提案表達相反意見,要求禁止外資進入台灣有線電視產業。

民進黨立委謝長廷委員認為,是國民黨受到美方壓力才會要求開放,是談判 代表加諸在立委身上的壓力。而他以一個在野黨立委的身分認為,有線電視法應 當強調文化性和地域性的色彩,而非外國公司法人等的商業色彩,因此他為了維 護收視戶的權益,堅持禁止外人投資的政策,以維護有線電視應該維持小眾傳 播、文化性、地域性的理念(立法院,1993 年 6 月 2 日)。

經過二十幾次審查委員會逐條的討論,有線電視法第十九、二十條禁止外人 投資之共識儼然成形,國民黨卻在交由二讀廣泛討論之際試圖翻案,讓外國人參 與有線電視事業的發展。

民進黨立委翁金珠認為美國在台協會曾在二讀期間到立法院表示關切29,讓 立委受到外力影響。但是她認為本條文在審查委員會就已經獲得朝野共識,國民 黨不得翻案。她並且擔心一旦開放外人投資,除了影響國內資本對有線電視的投 資機會和興趣外,更會造成國家安全上的疑慮,例如在國際糾紛發生時,我國因

29 根據立法院院會記錄,第 82 卷,第 48 期,二讀期間為 1992 年 3 月 25 日至 1993 年 7 月 15 日,而廣泛討論的最後一天,7 月 15 日,美國在台協會曾到立院關切與美國三○一條款相關的 法案,如《商標法》和《有線電視法》等。

為沒有國內媒介主權,使得我國輿論受到外國影響等(立法院,1993 年 7 月 14 日)。

國民黨立委劉炳華則以與外國技術交流為由,認為我國應當以國外的硬體建 設和軟體製作經驗為模範,禁止外人投資將阻礙國內業者與國外有經驗的經營者 學習與交換意見,再者,劉炳華強調,在我國積極加入 GATT 的行動下,摒除 外人投資我國有線電視事業,違反了台灣邁向經濟自由化的信念30。國民黨立委 李源泉也以東南亞的經驗說明,禁止外人投資也無法阻止其他國家勢力的進入,

因為外國人會以當地人名義籌設公司,進行轉投資的動作,事後更可能引來許多 投資糾紛,因此認為台灣應當學習已開發國家的自由化趨勢,而非開發中國家的 管制政策。他並且提出在一定限度內允許外國人投資的想法(立法院,1993 年 7 月 15 日)。

然而,同為國民黨的立委朱鳳芝是以當時日本排除外人投資的作法,和英國 以歐洲共同市場會員國為投資身分限制的政策為例,說明禁止外人投資的必要性

(立法院,1993 年 7 月 15 日)。

總體而言,《有線電視法》的立法受到國外行動者的影響,但是在十九條的 審查,卻排除了國外行動者的壓力,而是以政黨協商的結果為最終立法條文。

而在第三十一條關於頻道分配的部分,一開始是以政府的提案為主,要求系 統業者必須將三分之一的頻道交由頻道業者經營,以及提供必要轉播頻道,轉播 無線電視的節目和廣告等規定,但在一讀時就受到彭百顯等立委的反駁,在立委 連署的提案裡表示,(無線)三台多年來享盡各種壟斷,因此在有線電視新興之 際,不應再予以特權。最後是以提供無線頻道的必載規範為通過法條。

而在第三十一條關於頻道分配的部分,一開始是以政府的提案為主,要求系 統業者必須將三分之一的頻道交由頻道業者經營,以及提供必要轉播頻道,轉播 無線電視的節目和廣告等規定,但在一讀時就受到彭百顯等立委的反駁,在立委 連署的提案裡表示,(無線)三台多年來享盡各種壟斷,因此在有線電視新興之 際,不應再予以特權。最後是以提供無線頻道的必載規範為通過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