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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幕僚性

輔導行政之所以屬幕僚性,因輔導主任及其他輔導工作人員亦須不時蒐集各 種資料提供給學校校長,代替校長解答有關輔導工作疑義,並代表校長辦理公關 工作,與社會人士接洽等。

五、輔導行政的組織與工作職掌

中小學行政組織編制之法令,係依據「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 細則」,以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等有關法 規。根據教育部100.11.07 修訂之「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四 款規定國民小學輔導室(輔導教師)掌理包括: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

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 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等事項。以下就輔導行政的組織架構及工作職掌加以說 明:

(一)輔導行政的組織架構

各級學校輔導組之現況與學校組織大小、班級編制及教師員額之編制,係 依據2011 年 1 月 26 日修正通過之「國民教育法」第 10 條,明訂國民中小學各 處室之設置規定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學生事務 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 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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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觀上述,輔導室的行政業務編制,依學校的規模大小,略有所不同,但無 論學校規模大小,法規上都明訂各校應有輔導室或輔導教師的設置,可見得輔導 工作的重要性。

輔導行政的編制除了輔導主任、輔導組、資料組的設置外,關於輔導及諮商 之進行,及辦理特殊教育事項等業務,尚有輔導教師編制及特教組的編制,以下 就這兩項編制的相關法令規定說明如下:

1.國民中小學專任輔導教師之編制

關於專任輔導教師之聘任,依據 100.01.26 修訂之「國民教育法」第十條之 規定:

「……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前項專任輔導教師員額 編制如下:

一、國民小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國民中學每校置一人,二十一班以上者,增置一人。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完成設 置。……」

由新修訂的法規可知,國民中小學的專任輔導教師員額編制,因學生之 需求逐漸被受到重視,更明確的說明專任輔導教師的的編制員額,輔導教師 的專任地位被更加的確定。

2. 國民小學兼任輔導教師之編制

依據「國民教育法」的修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 制準則」也於100 年 7 月 6 日修訂公布,分別於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進一步說明 了兼任輔導教師的員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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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五、輔導教師:

(一)專任輔導教師: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以上者,置一人。

(二)兼任輔導教師,由教師依下列規定兼任:

1.學校班級數二十三班以下者,至少置二人。

2.學校班級數二十四班至四十八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一人。

3.學校班級數四十九班至七十二班者,除依前目置專任者一人外,

至少置兼任者二人;七十三班至九十六班及九十七班以上者之兼任輔導教 師人數,以此類推增置。……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於五年內逐年 完成設置。

與過去的法令相較,輔導人力資源的,有日益受到重視的現象,乃至兼任之 輔導教師亦修法予以明確的增置。

3. 國民中小學特教組之編制

關於特教組之編制,依據 101.09.14 修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 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第十條之規定:

學校(園)應視其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設組辦理特殊教育業務;

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兼任。

由此可知,特教組之編制需視特殊教育班級數及學生人數而定,而屏東縣對 於特教組之編制規定,乃根據 101.09.26 修訂之「屏東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特教班授課節數實施要點」第三點辦理:

圖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