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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隨母嫁之養子女

改醮之婦攜子適人,子謂母後嫁之夫為繼父,子相對稱為繼子。91

89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七輯,潘逢〈唐太原郡王公逆修墓誌銘并序〉,頁 98。

90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放部曲奴婢還壓」(總 160 條)疏議引〈戶令〉,頁 239。

91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3,〈鬥訟律〉,「毆妻前夫子」(總 333 條)疏議曰:「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繼子之妻,雖不從服,若有犯夫之繼父者,

父與繼子的關係則視名分而定,有同居、異居(不同居)、未嘗同居(元 不同居)三種,其與繼子的恩情輕重不同,服制也有差。92從繼父、子 的三種情況來看,同居繼父既為子築家廟,使其歲祀親父,就顯然不為 繼父之後嗣,其服也止於齊衰期,不同親父之斬衰三年,故一旦成為同 居繼父、子,無異於阻斷收養的可能性。敦煌文書S.1725 號唐前期書儀,

在「繼父同居」下注云:「謂假父、假子。各(無)大功以上親。」93既 是假父、假子,就表明假子不為繼父之後,二人只有恩養之情分。不同 居繼父是「先同今異」,94亦即曾為子築家廟,後因自己有子及大功親,

故雖同住,亦異居。如做合理的推測,不同居繼父寧可收養同宗之大功 親為養子,也不會收養為他人之後的繼子。至於元不同居之繼父、子,

上述諸條件皆不存在,看似同凡人例,卻也正因彼此關係最單純,反而 可能在某種情境下,成立收養關係,轉為養父、子。

史料中,隨母嫁之子被繼父收養之例並不罕見。如王世充(?-621)

本西域胡人,其父幼孤,隨母嫁王粲,粲愛而養之,因姓王氏。來俊臣

(651-697)之父納負債者蔡本之妻,其妻先已姙,而生俊臣,冒其姓,

是另種形式的隨母嫁子。安祿山(703-757)少孤,隨母嫁虜將安延偃,

乃冒姓安。元載(?-777)家本寒微,載母攜之適景昇,冒姓元氏。洛陽 尉王琚孽姪四郎,其母他適,因隨去,王氏不復錄其名矣。莫孝肅公(宣 卿,834-?)之母改適,公隨母往,繼父亦莫氏,乃開建籍也,95即納入

從下條減夫犯一等。」可見隨母嫁之子相對於繼父,稱為繼子。

92 繼父類別與服制,唐禮與唐律都有詳細疏解,見[唐]蕭嵩著,池田溫解題,《大唐開 元禮》(東京:古典研究會,1972),卷 132,〈凶禮.五服制度〉為繼父同居條、為繼父 不同居條,及原註,頁622、623。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23,〈鬥 訟律〉,「毆妻前夫子」(總333 條)疏議,頁 419。

93 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頁 404。原注為「各大 功以上親」,疑漏「無」字。

94 蕭嵩著,池田溫解題,《大唐開元禮》,卷 132,〈凶禮.五服制度〉,頁 623。

95 李延壽,《北史》,卷 79,〈王世充傳〉,頁 2660;劉昫等,《舊唐書》,卷 54,〈王世充傳〉,

頁2227。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209,〈酷吏.來俊臣傳〉,頁 5905;卷 225,〈逆臣 上.安祿山傳〉,頁6411。劉昫等,《舊唐書》,卷 118,〈元載傳〉,頁 3409;李昉等編,

繼父家的譜牒。這些隨母嫁子的共同特色是皆改繼父之姓,按理他們原 只能是未嘗同居之繼父、子,在改姓後,似乎多了一層收養名分。其與 異姓養子的差別,不過就在是否隨母嫁而已。

《太平廣記》裡有兩則謀財害命的故事,都與隨母嫁之養子有關。

一則是舟人覬覦崔尉囊橐,害之,抑納其妻,其妻方娠,後生男,舟人 養為己子,極愛之。另一則是陳義郎二歲時,其父與友周茂方偕行,周 茂方殺友,占其妻,愛義郎甚於骨肉。這兩個隨母嫁之子,好像都因繼 父隱匿身分,而以養子,甚至親子之名分相處。前者史料云:「舟人養 為己子」,「養子年十八九,學藝已成」;後者則母謂義郎曰:「此非 汝父。」96唐律謂「若養者,與親同」,97禮法上,養父母如親父母,與 未嘗同居之繼父、子同凡人例,大不相同。

隨母嫁之子為繼父收養,其實也就是異姓養子的一種形態,所不同 者,繼父要考慮同居、異居、未嘗同居等各種情況;再者,隨母嫁之子 與繼父無血緣關係,至繼父家後,繼父要正式收養,還是只撫養他,深 刻影響雙方的身分、權益與互動形態。但唐人收養自有多方面的考量,

為寵愛其母,為親愛其子,為家庭圓滿,為生前侍養,哪會只顧忌一個 虛無空泛的「神不歆非類」呢?

史料中隨母嫁子不改姓、不為嗣的例子還是不少,他們與母之後夫 就只是單純的繼父、子關係,不涉及收養之名分。如楊師道妻異姓子趙 節與承乾通謀。98趙節大概就是隨母嫁子,既未改姓,自然不是楊氏之 後,楊師道(?-647)不過撫養他而已。朱溫少孤貧,與兄隨母依劉崇家,

《太平廣記》,卷35,〈神仙部〉,「王四郎」,頁 223;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816,白 鴻儒〈莫孝肅公詩集序〉,頁8590。

96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121,〈報應部.冤報〉,「崔尉子」,頁 856-857;卷 122,〈報 應部.冤報〉,「陳義郎」,頁858-859。

97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稱期親祖父母等」(總 52 條),頁136。

98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00,〈楊恭仁附師道傳〉,頁 3928。

崇數笞辱之。99同樣是以異姓子的身分寄居在繼父家,有一篇范陽盧氏 的墓誌:「夫人始笄,適於尉氏令衡公,公則夫人後母之子也。」100夫 人所嫁為後母子,換言之,衡公極可能是隨母依於盧家,他既未改姓,

也不為盧氏之嗣,所以才能與夫人結為連理。像這類隨母嫁之異姓子與 繼父家共同生活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可能相當常見,從好的方面說,

隨母嫁子有人照顧,不再孤苦無依,但另方面,隨母嫁子因為不為繼父 之後,不能承繼其家產,有時竟不免產生圖謀繼父家業的私心。南宋

《名公書判清明集》裡頗見相關案例,101說明這類異姓子的尷尬處境,

及繼父不讓其改姓,不使其繼嗣所潛藏之風險。

母親改嫁,不見得前夫子都跟隨過去,有志者可獨立生活,自謀發 展,幼小時則難免依於父族、母族,或曾為繼父所養。彭城劉氏夫人,

笄年適南陽張公,一子曰勍。張公先世,「孤且提孩,家復食貧」,父 兄遂命其母再行樂安孫公。墓誌說:「南陽之嗣」,「年甫弱冠,惕然 有游藝依仕之志」,及登第,「拜迎(夫人)以歸,□其就養」。102顯 然張氏子不曾為繼父收養,只不知其孩提時由何人撫育,而一旦年事稍 長便離母親而壯遊,登第後又有迎其就養之志。雖然母親最終仍與後夫 合祔,卻可見母改嫁而前夫子之去處非一成不變,其與繼父的關係也因 人而異。

隨母嫁者不盡都是兒子,有時也有女兒。武后聖曆年間(698-700),

王方慶(?-702)曾書問徐堅(659-729),隨母嫁女為繼父之服。徐堅 答以:「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 則笄總之儀,無不殫備,與築宮立廟,實無異焉。」故「女子適人者,為

99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54,頁 8242。

100 陳尚君輯校,《全唐文補編》(上),卷 36,元份〈大唐故汴州尉氏縣令衡公前夫人范陽 盧氏墓誌并序〉,頁445。

101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卷 4,〈戶 婚門.爭業上〉,「隨母嫁之子圖謀親子之業」,頁124-126;卷 9,〈戶婚門.違法交易〉,

「鼓誘寡婦盜賣夫家業」,頁304。

102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會昌 035,頁 2236。

繼父服齊衰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103 隨母嫁女之服制,比照隨母嫁子與繼父的關係。縱然吾人在史料中極少 見到這樣的例子,想來王方慶與徐堅的議論並非無的放矢,社會上隨母 嫁女養於繼父家之例可能不在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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