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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子為後,是許多人深感焦慮的大事,但誰才是合於法規、安於禮 教、盡於人情的適當人選,擬養子者可能就要大費周章了。上古秦漢的 後子,身分上僅限於同宗,目的是為了立嗣。魏晉南北朝時期,人們意 圖衝撞既有的名與義,也在許多養子議題上引發激辯。真正在養子的名 與義上做了突破,讓其得到關鍵性確認的是唐代。唐代總結前代經驗,

確定養子非必後子,也自此訂下養子之名,並依隨社會紛雜的養子型態,

制定法律規範,為宋以下的養子問題找到走向。可以說唐代甩開禮經與 秦漢律立後嗣的包袱,用更合乎人情的角度、人性的需要,滿足無子女 者的遺憾,讓需要服侍者得到安慰與寄託。從法律社會學的觀點來看,

唐律養子條文的出現,不僅反映了唐代社會的新動向,也開啟了禮法與 人情交互影響的新紀元。唐代的養子法規模已具,架構整然,是時人養

185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02,頁 6366-6367。

186 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760,劉約〈請王叔泰歸宗奏〉,頁 7893。

187 劉昫等,《舊唐書》,卷 144,〈尚可孤傳〉,頁 3911。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65,

頁8561;卷 260,頁 8467。

子的主要依據,也為後世養子法奠定基礎。

依禮、法設定的收養類型限制很多,未必能滿足現實生活中人們的 需求與期望,因而一些不合禮、法的收養形式遂相應而生。大致來說,

唐人的收養行為以同宗養子、異姓養子、養女、養賤人為子女等四大類 型為主,另有收養隨母嫁子女、宦官養子女之特殊形態。由於人們總以 自己的最大利益來著眼,擇賢立愛自是在所難免,是否依禮合法,反而 不甚重要,故禮法與人情現實間的落差是很大的。

養子涉及身分的改變與家族秩序的重建,需要養家與本生家雙方的 同意,才能成就此事,而其中尤以對養家的影響最直接,是以養家當然 希望保有較大彈性的選擇權,以找到最適當的人選。同宗若無昭穆相當 之養子,可考慮以孫輩繼嗣,但除了皇位繼承或封爵承襲,偶然可見兄 弟為後之外,一般是不許可昭穆不相當的養弟為後。出繼者之行序,多 數是支子,甚少為長子,這也符合古禮嫡長要承祧本宗之意。

異姓養子,在禮在法,都不許可,因為「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

異姓子豈能有紹繼之義?然而事實上,收養母系家族之外親,或妻族親 屬為嗣,無論是士大夫官僚或民間百姓,都相當普遍,蓋熟識、又有親 緣關係,養家才比較放心,且總以改稱養家宗姓為必要手段。但在唐代 另有種常見的現象是,雖改姓而不繼嗣,這種人多以「假子」、「義兒」

稱之,其目的在擴張軍政勢力,與侍養或傳家無關。基於人道考量,唐 政府許可收養三歲以下棄兒,甚至放寬到十餘歲無謀生能力者。不過若 是撿到失兒,合還本生,不得據以為養子。

養女無關乎家族傳承與奉祀祖先,故收養態度開放,著重的是溫情 與愛憐。在強調身分秩序的社會裡,只能當色相養,不可別色相養,可 是跨越身分界限,違禁收養異色的情形,還是時有所見。隨母嫁子女與 繼父的關係具多樣性,只有在改姓,並為其繼嗣時,才有收養的名分。

宦官養子女的目的很複雜,除了擴張勢力之外,也希望無愧於先人,以 及得到家庭溫暖。宦官為了厚植家族勢力,通常不只養一子,即使絕大 多數養子仍成為宦官,但如果為嗣者能回歸到正常生活與仕途,或許更

能讓宦官養父感到安慰。

收養關係會同時牽動養子在養家、本生家的禮法地位與權利義務關 係,所以在禮、在法自有規制,民間習俗也有其慣常作法。養子依親子 孫法,養父母同於親父母,異姓者要改姓,譜系上應列於養家,戶籍上 也要析出本生籍。在服紀上,唐人一貫地循守「尊所後、抑本生」的原 則,外繼者降本服一等,養子依親子孫法為所後父母服。在財產方面,

養子一如親子孫,得其分額,但如不肖,也可能會被空身逐出。養子的 政治權力同於親子,可以傳國襲封與承蔭,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受到限 制。

養子的出養常是被人決定的,非自己所願,因此對養家的情感未必 比本生家深厚,從其請求封贈本家,甚至希望歸宗或葬本家,即知人情 與禮法在養子心中交戰,擬制的血緣關係有其不穩定性。此外,養子問 題對家庭秩序的衝擊,對政法關係的影響,也不是僵化的法規可以阻止 與決定。例如,有多少養家會遵守18 歲以上才能入繼的規定?養子與親 子是否會為了誰有襲封與承蔭的優先權而角力?士族官僚不也為了宦人 可否蔭子而爭論?財產是養子的回報,是衍生的利益,但有多少養子本 末倒置,甚至為財利而棄本生家?禮法對養家、本生家的約束,有時不 敵人情與現實利益的考量,其間的落差,反映的是最實際的養子心態,

最務實的人生選擇,也正是唐代養子之名與義剛剛定下後,所呈現之特 色。

養子畢竟不同於親子,在某些狀態下可能會出現歸宗的情形。法定 的歸宗類型,唯養父母無子而養子捨去,要論罪養子;他如養家自生子,

或本生家無子,養子都可聽其去留。若養父母不願留養,亦任其遣還。

至於法所不許之別色相養,該當還正之,即歸宗本生家。養子歸宗,其 實不只以雙方家庭有子、無子為唯一考量,感情深淺與利益權衡,也是 其決定去留的要素。一旦收養關係終止,則禮法地位與所有的權利義務 便皆回歸常態。

(責任編輯:李志鴻 校對:張郁沛 林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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