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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養子之禮法地位及其變動

無子收養,無論來自同宗或異姓,都會同時牽動其人在養家、本生 家的名號稱呼、身分地位與各種權利義務關係。一旦養子歸宗,這些關

124 杜文玉,〈唐代宦官婚姻及其內部結構〉,《學術月刊》2000 年 6 期(上海),頁 88-95。

125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元和 004,頁 802;大和 005,頁 883;大中 030,

頁991。內養是宦官集團中的一種身分層,與天子有近密關係,所以被指派擔任各種工 作。見[日]室永芳三,〈唐末內侍省內養小論〉,《長崎大學教育學部社會科學論叢》

第43 號(1991,長崎),頁 1-8。內侍省裡有內養院,見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一 輯,鄭璘〈唐重修內侍省碑〉,頁38。監軍之職在神龍元年(705)以後,用中官為之。

見王溥,《唐會要》,卷 65,〈內侍省〉,頁 1131。文中之東川監軍都判官王公,應該也 是宦官。

126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中 024,頁 986;乾符 001,頁 1118。吳鋼主編,

《全唐文補遺》第二輯,王浰〈楊公(志廉)故夫人贈魯國夫人劉氏墓誌銘并序〉,頁34。

係又會跟著發生變動。由於養子問題所涉及的層面廣,不僅於私家兩門 之間的互動,甚至連官府也會涉入其中,故須訂定相關制度以規範之。

唐律〈名例律〉「稱期親祖父母等」條:「其嫡、繼、慈母,若養者,

與親同」,疏議曰:「若養者,即并通父。」127可知唐人以為養父母同 於親父母。南宋孝宗淳熙八年(1181)十一月甲戌臣僚言:「在法,諸 因飢貧,以同居緦麻以上親與人,若遺棄而為人收養者,仍從其姓,各 不在取認之限。聽養子之家申官附籍,依親子孫法。」128宋人亦視養子 的禮法地位同於親子孫法。唐宋法制不約而同地把養家等同於親生家,

其意義絕不單純。

養子依親子孫法,首先在意的就是姓氏。同宗養子不涉改姓的問題,

但異姓養子,唐人通常都會為之改姓。由於家中多了一個如親子的新成 員,為了昭大信,養家會通知諸親族,慎重其事地立券書,讓其見證收 養過程。如《太平廣記》載鎮州士人劉方遇以妻弟田令遵「為方遇繼嗣」,

改姓劉,並即令鬻券人「為親族請嗣券書」,129完成私家之收養手續。

敦煌文書的〈史氾三立嗣文書〉,收養兄男為「覆(腹)生親子」,並 請叔侄親枝姊妹兄弟見證為憑,同樣說明收養某人為親子時是要公開讓 親族知曉的。另一件〈胡再成養男契〉(敦煌文書P.3443 號),則養同 母兄弟王保住男為腹生子,契末署名欄除了王保住及胡姓親人知見外,

養男不列王姓,130想來已改從養父之姓。

相對地,子孫出繼人後,就不再用本生家的姓氏,其與本生家的關 係也疏淡了。《太平廣記》載洛陽尉王琚,有孽姪小名四郎,孩提時隨 母他適,「自後或十年五年至琚家,而王氏不復錄矣」。131四郎可能已

127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稱期親祖父母等」(總 52 條),頁136-137。

128 [宋]留正等撰,《皇宋中興兩朝聖政》(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7),卷 59,孝 宗皇帝十九,頁399。

129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172,〈精察部(二)〉,「劉方遇」,頁 1271。

130 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第二輯,頁 156、155。

131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35,〈神仙部(三五)〉,「王四郎」,頁 223。

改姓繼父姓氏,王氏譜牒已將他除名。其與王琚本是親伯叔,自離王氏 後便少有往來。由是可知,養子關係一旦成立,其與養家、本生家的禮 法名分就有了顯著改變,而出現人為擬制的新體制。

出養或入繼除了有立嗣文書或收養契約,家譜中也會載明。唐人重 視譜牒,可惜現今幾乎全已佚失,仍稍有譜牒之遺意與形式者,唯《新 唐書》之〈宗室世系表〉與〈宰相世系表〉。二表於出繼為某人之子,

以某人之第幾子繼,皆有載錄,顯示養子的身分變動,對兩家的秩序與 權益都深有影響,不能不清楚標示,以正名分。不過有些明知出繼,卻 仍列在本生家系的例子,不知是人為疏忽或別有深意,仍待考。如薛收

(592-624)為薛道衡(540-609)之子,出繼從父孺,而〈宰相世系表〉

依然列在道衡之下,且不言出繼事。132類似情況也出現在崔祐甫之繼子 崔植身上,〈宰相世系表〉仍將崔植列在生父之下,也不言出繼事。133 我們可以只把它當成人為疏忽,係因史官在收集與編纂譜牒資料時未盡 查核之責,但如進一步觀察時人之墓誌記載,或許我們能夠對身為養子 者的心情,有更深一層的體會。

既已出養為人後,當如親子般地看待其養父母,如姚遷墓誌:「父 冏,皇朝夷州都上縣主簿」,公即「都上君之猶子也」。134李忠義墓誌:

「父光,皇贈梓潼郡司馬」,「君蓋司馬公之猶子」。135崔紹墓誌:「烈 考皇湖南觀察使、御史中丞」,「府君於湖南府君為堂猶子也」。136這 些都是猶子出繼,而直以父、考稱其養父,墓誌所列之先祖,也是養家 系的,不難看出養子與養家、本生家的親疏關係。

另有一則曹惠琳墓誌,墓主雖是異姓出養,但所載頗令人玩味:公

132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98,〈薛收傳〉,頁 3890;卷 73 下,〈宰相世系三下〉,頁 3007。

133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42,〈崔祐甫附植傳〉,頁 4668;卷 72 下,〈宰相世系二下〉,

頁2800-2801。

134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開元 354,頁 1400-1401。

135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天寶 051,頁 617。

136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一輯,崔兢〈唐故溫州刺史清河崔府君(紹)墓誌銘并序〉,

頁423。

「本望燉煌康氏」,列出康氏曾祖、祖、考三代之任官與名諱。因舅氏 見而奇之,毓為後嗣,「遂稱曹氏」。公之昆季有四人:仲兄震、仲弟 榮、季弟說、表弟景琳。墓主曹姓,顯然已依養家改姓,可是誌墓之三 代官、諱仍係本家康氏,公之兄弟四人,前三者看似與公為親兄弟,可 是從惠琳、景琳之命名行輩推測,公與表弟可能原本才是親兄弟,只因 公出繼給舅氏,親兄弟遂為表兄弟,而舅氏之親子,遂與公由表兄弟變 成親兄弟。曹惠琳墓誌似乎不是單純的養家系,他仍寄情於本生家的先 祖與兄弟,甚至墓誌中直言「義畢恩終,宜歸本族」,137更可見墓主在 情感上深深眷戀著本生家,只是他至死仍繫養家姓,並未改回康氏。

出繼而不忘本生家譜系的例子還有樂輔政墓誌:本為趙氏,為父愛 折衝公之令嗣,亦列出曾、祖之名諱、事蹟,可是出為舅樂氏之嗣,樂 氏家系反倒不曾提及。138另則泉州仙遊縣長張府君墓誌,並列父、考二 人,府君為父之長子,考可能是其養父。墓誌之撰者張漢璋,一方面以 猶子自稱,而實際卻是府君之嗣子。139墓誌清楚交代各人來歷,並未特 別偏重養家,尤其是墓誌撰者似乎更在意其原本的身分。類似漢璋之尚 未完全認同養家者,亦可從其稱號上看出,如束府君夫人王氏墓誌,撰 者署為「繼子姪」漸,墓誌中卻以伯父、伯妣稱其養父母,又以「繼子」

漸自名,140顯然是以姪繼伯父之後,可是還未能愛之、敬之如親父親母。

長安縣尉鄭泌墓誌,有「嗣姪孤子」之稱,141應該也是以姪為嗣,在表 述身分來源之餘,依稀透露其與養家尚有疏離。

養子的禮法地位雖然昭然明白,可是為人子的人情心理,卻未必能 與本生父母輕易切割,類似例子亦見於其他史料,如楚王靈龜繼楚哀王

137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曆 041,頁 720。

138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長慶 009,頁 864。

139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大中 142,頁 2362。

140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開元 502,頁 1501。

141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千唐誌齋新藏專輯),盧珮〈唐故長安縣尉鄭府君(泌)墓 誌銘并序〉,頁266-267。

後,但本生俱存,其妃上官氏朝夕侍奉,恭謹彌甚。142楚王及其妃對本 生家的情感牽繫,是有目共睹的。崔祐甫遺命猶子植為嗣,但崔植為相 後,上表陳乞推恩於本生父,回充追贈官秩。143也是出繼之後,仍不忘 所生之劬勞,思有以回報之。臨淄定公房彥謙,年十五出後傍宗,然「就 養左右,不異所生,兩門喪紀,並逾制度」,144同樣是本生與養家都照 顧周到,以情以禮兩無所失。蓋法律規範與禮教大倫縱然能定下養子名 分,卻不能約束養子與養家、本生家的情分深淺。

養子成立後,需作戶籍登記。〈戶令〉「子孫繼絕析戶」條:「諸 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年十八已上,不得析。其年十七已下,命繼 者,但於本生籍內,注云年十八然聽。即所繼處,有母在者,雖小亦聽 析出。」145十八歲以上「中男」對國家的役務甚重,因繼絕而析戶,恐 有降低本戶戶等、逃避課役的風險,故除非年滿十八歲,確定其已應役,

國家不致喪失役力,才許其析戶。這個用意在武則天萬歲通天元年(696)

敕中表達得很清楚:「天下百姓,父母令外繼別籍者,所析之戶,等第 並須與本戶同,不得降下。其應入役者,共計本戶丁中,用為等級,不 得以析生蠲免。」萬歲通天敕似乎連十八歲以上應析戶之戶等都做了限 定,禁止其因析戶而免除或逃避課役。至於繼絕者之差科,敕中言:「各 從析戶祇承,勿容遞相影護。」146這裡的析戶,較合理的應指所繼戶,

才能讓繼絕者之役務有個長久、穩定的課徵處,也可防止人已出繼,課 在本家,導致本家與養家兩相推拖,互相影庇賦役。

十七歲以下的繼絕者,政府擔心有人借養子之名析戶或分產,使戶 口增減不實,稅額課徵不到,故勒令仍注於本生籍內,到十八歲稅、役 皆確定後,才得析戶改籍。政府的諸多防弊用意,讓法令看來似乎未盡

142 劉昫等,《舊唐書》,卷 193,〈列女.楚王靈龜妃上官氏傳〉,頁 5143。

143 劉昫等,《舊唐書》,卷 119,〈崔祐甫傳〉,頁 3441;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42,〈崔 祐甫附植傳〉,頁4668;白居易,《白居易集》,卷 61,〈為崔相陳情表〉,頁 1280-1281。

144 陳尚君輯校,《全唐文補編》(上),卷 5,李百藥〈唐房公碑銘并序〉,頁 55。

145 仁井田陞撰,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卷 9,〈戶令〉十五引開元二十五年令,頁 143。

146 王溥,《唐會要》,卷 85,〈定戶等第〉,頁 1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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