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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養子的類型及其禮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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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養子的類型及其禮法地位

羅 彤 華

*

提 要

唐代的養子法依古禮而制訂,只許收養同宗昭穆相當者,並例外地聽 養三歲以下棄兒;養女因不涉及傳承問題,態度上比較開放。為了維護身 分秩序,養子法不准別色相養。由於養子法不能滿足人們的需求與期望, 一些非法的、不合禮法的收養形式遂相應而生。大致來說,唐人的收養行 為以同宗養子、異姓養子、養女、養賤人為子女四大類型為主,另有收養 隨母嫁子女、宦官養子女之特殊形態。禮法與人情之間的落差是很大的。 養子涉及身分的改變與家族秩序的重建,也影響其在養家、本生家的地位 與關係,故相關規定很嚴格,民間習俗也有慣常作法。養子依親子孫法, 異姓者要改姓,譜系上要列於養家,戶籍要析出本生籍。服紀上要尊所後, 降本服一等;財產方面,養子一如親子之分額;在政治權力上,養子可以 襲封與承蔭。養子是一種擬血緣關係,如本生家無子,或養父母不願留養, 養子可歸宗。養子一旦歸宗,收養關係便終止,所有禮法地位與權利義務 關係皆回歸如常。 關鍵字:唐 同宗養子 異姓養子 別色相養 本生

* 國立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 11605 臺北市文山區指南路二段 64 號;E-mail: thlo@ncc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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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一般的養子類型

二、特殊的養子類型

三、養子之禮法地位及其變動

結 語

前 言

孟子曰:「不孝有三,無後為大。」1其意蓋謂無子則祖先血食斷絕, 家族氣脈終止,乃不孝之猶大者,亦古人極不欲發生之憾事。然事有不 獲己者,方其當真無子時,為了紹先世、續後嗣,遂發展出一套立子置 後的方法,《儀禮.喪服傳》:「以支子後大宗也。」2《禮記.雜記上》: 「無子則為之置後。」宗法社會裡強調大宗不絕,重視封建貴族繼嗣,3 但這種置後的想法,未必適用於往後的官僚士大夫或庶民百姓,要發展 出養子的概念,似還有一段漫長的路要走。 無子者要如何置後,才能讓祖先祭祀不斷,家族綿延不絕,這其實 是個大難題。古人早有「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的說法,4不啻將繼

1 [漢]趙岐注,[宋]宋孫奭疏,《孟子》,收入[清]阮元審定,盧宣旬校,《重刊宋本 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65 據清嘉慶二十年[1815]南昌府學刊 本;以下簡稱《十三經注疏本》,出版資料不再重複列出),卷7 下,〈離婁章句上〉,頁 137。 2 [漢]鄭玄注,[唐]賈公彥疏,《儀禮》(《十三經注疏本》),卷 30,〈喪服傳〉,頁 358。 3 正義引《公羊》何休注曰:「小宗無子則絕,大宗無子則不絕,重本也。」[漢]何休解 詁,[唐]徐彥疏,《公羊注疏》(《十三經注疏本》),〈莊公二十四年〉,頁101。《禮記. 雜記上》正義曰:「無子則為之置後者,……所置之後,即大夫適子。」仍然是為封建 貴族置後。[漢]鄭玄注,[唐]孔穎達疏,《禮記》(《十三經注疏本》),〈雜記上〉,頁 714。 4 [周]左丘明傳,[晉]杜預注,[唐]孔穎達疏,《左傳》(《十三經注疏本》),卷13,〈僖 公十年〉,頁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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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的空間壓縮到無子者之同族,凡非其族類者,祖先皆不受其祭享。然 而,只為了家族傳承而立嗣,能否滿足無子者之心意與目的?如果族中 沒有適當人選而外求,是否構成無子者之大忌?換言之,誰能繼絕,立 誰為後,甚至要不要立嗣,都是無子者該再三思量,慎重考慮的。由於 每個人的想法複雜多變,既有觀念未必有約束力,法制規範也不足以產 生威嚇作用,故繼嗣問題常隨著個人需要與意願,有著多樣化的面貌。 歷來有關收養的名稱頗多,禮經與秦漢律多名之為人後、後子,5宋 代以下則常用繼子、嗣子等稱之。6前者常與嫡子為嗣牽合在一起,不專 論無子者要收養何人。後者蘊含立嗣概念,無論在民間習慣與司法實務 上,用得都很普遍。唐宋時無子收養的法條名稱分別為「養子捨去」條 與「養子」條,7明清法律用語上也仍是「養同宗之人為子」、「乞養異 姓義子」等。8養子與是否為嗣,嚴格說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養異姓 為子更因情況多變,而有假子、義子(兒)、繼子(與繼父對稱)等稱 呼。本文一方面要觀察禮經與秦漢以來「置後」觀念的演變,追溯唐人

5 為人後或後子均以立嗣子為要點,甚至指親生子的嫡庶之辨,與本文在主題與方向上不 盡相同。關於秦漢的後子及相關問題,可參考:尹在碩,〈秦漢律所反映的後子制和繼 承法〉,《秦漢史論叢》第9 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頁 247-270;劉欣寧,《由 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07),第五章, 頁83-92;王彥輝,《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與漢代社會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10), 第四章。 6 宋代以下,常將擬制的兒子稱為繼子、嗣子,設定該種關係的行為稱為立繼、立嗣,這 從史料上及學者的論著裡,都可看出這種趨勢。如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 國家族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第三章;邢鐵,《家產繼承史論》(昆明: 雲南大學出版社,2000),第四章;程維榮,《中國繼承制度史》(上海:東方出版中心, 2006),第二、五章。 7 [唐]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臺北:弘文館出版社,1986),卷 12, 〈戶婚律〉,「養子捨去」(總157 條),頁 237;[宋]竇儀等撰,吳翊如點校,《宋刑統》 (北京:中華書局,1984),卷 12,〈戶婚律〉,「養子」條,頁 192-194。 8 黃彰健編著,《明代律例彙編》(臺北: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1979),卷 4,〈戶 律.戶役〉,「立嫡子違法」條,頁461-462;張榮錚、劉勇強、金懋初點校,《大清律例》 (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卷 8,〈戶律.戶役〉,「立嫡子違法」條,頁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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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立法的根源,另方面擬從唐人實際的收養行為中,去理解無子者要 養誰為子,誰具有符合的資格與條件,誰才是無子者心目中的理想人選。 本文著重在唐人的收養概念,至於是否為嗣,能否繼絕,只是衍生之義, 並非必要因素,故本文題名用養子,而不用後子、繼子、嗣子等。 探討養子問題的著作不算少,張國剛針對這種擬制血親關係,就收 養的對象、目的、契約形式、與本生父母關係、解除收養問題、財產繼 承條件,做了簡要而具啟發性的討論。9川村康、蔣義斌都從《名公書判 清明集》討論宋代的養子及立繼、繼絕問題。10泛論歷代養子問題者, 邢鐵、李淑媛在財產權上著墨較深,11程維榮則強調其宗祧繼承意義;12 安.沃特納(Ann Waltner)在收繼的態度與異姓收養的解釋上頗有見 地;13仁井田陞於養子的除附手續、改姓與否、系譜載錄上,討論得最 深入;14滋賀秀三在嗣子的選定、兼祧習慣、嗣子地位等方面,論述最 細緻,資料引證最周全。15然而,各家所論著重在宋代以下的情形,唐 代以前的演變難免顧此失彼。在收養概念上,滋賀秀三只選定嗣子來討 論,而視恩養性的義子為不正規的家族成員,16如此割裂議題,恐難予

9 張國剛,《中國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時期》(廣州:廣東人民出版社,2007),頁 169-173。 10 [日]川村康,〈宋代における養子法—判語を主たる史料として-(上)〉,《早稻田法 學》64 卷 1 號(1988,東京),頁 1-55;〈宋代における養子法—判語を主たる史料とし て-(下)〉,《早稻田法學》64 卷 2 號(1989,東京),頁 1-138。蔣義斌,〈《名公書判 清明集》中立繼與繼絕的判例〉,收入宋代官箴研讀會編,《宋代社會與法律──《名公 書判清明集》討論》(臺北:東大圖書公司,2001),頁 33-46。 11 邢鐵,《家產繼承史論》,頁 94-103;李淑媛,《爭財競產──唐宋的家產與法律》(臺北: 五南圖書公司,2005),頁 112-135。 12 程維榮,《中國繼承制度史》,頁 69-88。 13 安.沃特納(Ann Waltner)著,曹南來譯,《烟火接續:明清的收繼與親族關係》(杭州: 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頁 43-52、64-103。 14 [日]仁井田陞,《中國身分法史》(東京:東京大學出版會,1983),頁 788-808。 15 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頁 254-300。 16 滋賀秀三認為養子分兩種,繼承性之養子稱為嗣子,恩養性的養子稱為義子。義子主要 有乞養、隨母改嫁二種,滋賀秀三都視為不正規的家族成員。見氏著,張建國、李力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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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完整的養子全貌,本文擬做調整。在養子的類型上,學者們只注意同 宗養子、異姓養子與養女之別,但鮮少人在意賤人階層的收養情形。再 者,異姓養子的特色絕不僅止於收養異姓,而在於什麼身分的異姓被收 養,被收養者在養家的名分是什麼。這些問題如果不做仔細分疏,不在 類型上清楚標示,則收養概念仍猶在迷霧中。至於養子與養家、本生家 的關係,在宗祧繼承與財產權利之外,收養程序、歸宗方式、政治權力 等課題,也還有探討的空間。 唐代的養子法規完善,唐律〈戶婚律〉的「養子捨去」(總157 條)、 「立嫡違法」(總158 條)、「養雜戶等為子孫」(總 159 條),都在 處理養子或相關的問題,宋代以下法律且將此三條合併為一條。本文從 養子法的各項規定討論起,試圖列出法定的收養類型,並從其與社會現 象的比對中,舉出非法的、法外的收養形式。因為養子的類型多變,常 隨人情所欲而各行其是,故既非法律專條所能限定,也非禮教的繼絕觀 念能夠涵蓋。本文一方面觀察養子問題如何擺盪在禮、法理想與人情現 實之間,再方面就其引發的相關議題,如家族傳承地位、家產繼承權利、 與養家、本生家的關係等,做進一步的分析。本文所列收養的四大類型 是:同宗養子、異姓養子、養女、養賤人為子女。因其皆列於養子法規, 是養子之常態,故以一般的養子類型視之。至於收養隨母嫁子女或宦官 養子女等形態,則無法令規範,係屬個人好惡之社會現象,另以特殊類 型論之。 收養對養子本人與兩方家庭的生活與權益,都會產生莫大的影響。 這是一個改變家族身分、重建家族秩序的新關係,而不是普通的生活照 顧或訓導教育,故凡與身分改變無關的依養親族、恤養孤幼、收養門客 等,皆不在本文討論之列。至於純粹為了軍政目的而收養義子或假子, 文中雖與家族傳承的養子做了比較,但因其不同於一般養子,故不列入 養子的類型中。

《中國家族法原理》,頁463-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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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的養子類型

(一)同宗養子

在重視子嗣傳延、家族奉祀的傳統時代,無子總是一件令人煩惱的 大事。但立誰為後,何人才可為後,早在《儀禮.喪服傳》已立下原 則:「何如而可為之後?同宗則可為之後。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 也。」17以同宗支子為後,便成為後代養子的基本立場。然而,周制唯 封建貴族是論,大宗不可絕,「小宗無子則絕」,18這樣的觀點可能很 難為封建瓦解後的官僚階層或庶民百姓接受。從漢初《二年律令》的〈置 後律〉來看,無論是「疾死置後」或「死事置後」的爵位繼承,抑或一 般民戶的代戶繼承,都已不再區分大宗、小宗,顯示封建宗法的立後觀 念,至此已有轉變。可是〈置後律〉男女交錯、尊卑間雜的傳承方式, 既不合於儒家的男系主義、尊卑秩序,19也沒有提及無後養子的相關規 定,可見離同宗養子的法制化還有相當一段距離。 漢晉南北朝時期,宗室諸王入繼或出養的例子不勝枚舉,大體皆依 循同宗養子的原則,罕有例外。深受儒家薰陶的士大夫,如漢、三國的 伏恭、諸葛亮,兩晉的羊祜、劉頌等,也無不是以兄弟子為後。20南朝 的謝弘微、范曄、江斅,北朝的房彥謙、裴伯茂、崔孝演等,則出繼伯 叔族親為子。21庶民情形雖然不易於史料中見到,不過從晉令養子條「於

17 《儀禮》,卷 29,〈喪服傳〉,頁 347。 18 正義引《公羊》何休注曰:「小宗無子則絕,大宗無子則不絕,重本也。」[漢]何休解 詁,[唐]徐彥疏,《公羊注疏》,〈莊公二十四年〉,頁101。 19 羅彤華,〈「諸戶主皆以家長為之」──唐代戶主身分研究〉,收入高明士編,《東亞傳統 家禮、教育與國法》(二)《家內秩序與國法》(臺北:臺大出版中心,2005),頁 27-39。 20 [南朝宋]范曄,《後漢書》(臺北:鼎文書局,1975 新校標點本),卷79 下,〈伏恭傳〉, 頁2571;[晉]陳壽,《三國志》(臺北:鼎文書局,1974 新校標點本),〈蜀書〉,卷 35, 〈諸葛亮傳〉,頁931。[唐]房玄齡等,《晉書》(臺北:鼎文書局,1979 新校標點本), 卷34,〈羊祜傳〉,頁 1024;卷 46,〈劉頌傳〉,頁 1308。 21 [唐]李延壽,《南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 新校標點本),卷 20,〈謝弘微傳〉,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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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役復除無迴避者聽之」判斷,22庶民養子應該也不在少數,所以才有 關於事役復除的特別規定。由此可見,無子收養不再是封建貴族的專利, 也不是宗室諸王的特權,各階層的人士都可能有此需要。至於養誰為子, 誰能被收養,是否只如禮經的「同宗則可為之後」那麼簡單,可也未必。 北魏蘇淑「兄壽興,坐事為閹官」,「及壽興將卒,遂冒養淑為子」,23 這其實是以弟為子。《魏書》用「冒養」一詞,似乎對於該種收養不甚 以為然。 明確詳定養子之法者,始見於唐律令。《唐律疏議》卷12〈戶婚律〉 「養子捨去」疏議引〈戶令〉曰: 無子者,聽養同宗於昭穆相當者。24 這裡的養同宗為子,既未對養者的身分階層設限,也不言養子的目的在 立後,可以說這個法條自王室至庶民皆普遍適用,但該養子是否為後嗣, 似不在本條考慮之列。禮經與秦漢律裡非常重視的後子概念,唐人在〈戶 婚律〉「立嫡違法」(總 158 條)另立規範。自此,唐代的養子已與嫡 子、嗣子分開,養子可以為嗣,但也可不必為嗣。〈高公(力士)墓誌 銘〉曰:「嗣子正議大夫前將少監上柱國渤海郡開國公承悅,猶子為 繼。……養子內給事承信等。」25就顯示養子非必嗣子,而嗣子承悅其 實就是同宗養子。唐人在養子概念上的大突破,使其與置後、為嗣脫鈎, 可能就源於養子已是平民百姓的常見行為,官僚貴族的立嫡立嗣都與他

549;卷 33,〈范曄傳〉,頁 848;卷 36,〈江夷附曾孫斅傳〉,頁 942。[唐]李延壽,《北 史》(臺北:鼎文書局,1981 新校標點本),卷 39,〈房彥謙傳〉,頁 1417;卷 38,〈裴 伯茂傳〉,頁1382;卷 32,〈崔孝演傳〉,頁 1182。 22 [唐]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北京:中華書局,1988),卷 69,〈禮.沿革. 嘉禮〉,「養兄弟子為後後自生子議」,頁1913。 23 [北齊]魏收,《魏書》(臺北:鼎文書局,1975 新校標點本),卷88,〈蘇淑傳〉,頁1913。 24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養子捨去」(總157 條), 頁237。 25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七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0),潘炎〈大唐高公(力士) 墓誌銘并序〉,頁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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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無關,所以唐人專立養子條以約束一般收養行為,而另置立嫡條以為 傳襲封爵之用。 〈戶令〉列出無子收養的兩個條件,一是同宗,另一是昭穆相當者。 養異姓或賤人為子,原則上皆不許。收養同宗子,從實例上看,以伯叔 養兄弟子為最多,《舊唐書》、《新唐書》中聞人如虞世南、杜正倫、 薛收、戴冑、王凝等皆是。26墓誌中的例子更是多不勝數,且遍及於中 下層文武官吏與庶民,如京兆少尹李佐、潞城縣令張忱、益州都督府戶 曹參軍姚遷、殿中省尚藥段文絢、留守兵馬使魏涿、左龍武軍將軍李忠 義、鄉貢進士鄭堡、處士張餘等。27古人所謂「兄弟之子,猶子也」,28 無子者最常見的收養來源,就是猶子。 同宗之從兄弟子、再從兄弟子、族兄弟子等,亦同樣是可考慮之收 養對象。如李逢吉(758-835)無子,以從弟子為嗣;盧邁(739-798) 再娶無子,也以從父弟子為後;崔祐甫(725-780)與嬰甫為再從兄弟, 嬰甫之子出繼為祐甫之胤;白居易(772-846)無子,終以姪孫阿新為後; 崔元亮因從祖弟歿而無後,故命幼子為其繼絕承祧;湖南觀察使崔罕無 子,特鍾愛堂猶子紹,遂以之為後。29

26 虞世南繼叔父後,杜正倫以兄子為嗣,薛收出繼從父,戴冑以兄子為後,王凝以弟子為 嗣。各見《舊唐書》、《新唐書》本傳。 27 [清]董誥等輯,《全唐文》(北京:中華書局,1983),卷 784,穆員〈京兆少尹李公墓 誌銘〉,頁8205。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天冊 萬歲003,頁 879;開元 354,頁 1401。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上海:上 海古籍出版社,2001),大中 020,頁 983;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咸通 067, 頁2431;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天寶 051,頁 617;周紹良等編,《唐代墓 誌彙編》,大中165,頁 2379;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開元 161,頁 564。 28 《禮記》,卷 8,〈檀弓〉,頁 143。 29 [宋]歐陽修等,《新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6 新校標點本),卷174,〈李逢吉傳〉, 頁5223;[後晉]劉昫等,《舊唐書》(臺北:鼎文書局,1976 新校標點本),卷 136,〈盧 邁傳〉,頁3754;《舊唐書》、《新唐書》之〈崔祐甫傳〉均載嬰甫為祐甫弟,但據《新唐 書》卷72 下〈宰相世系二下〉(頁2800-2801),嬰甫應為祐甫之再從弟。[唐]白居易, 《白居易集》(臺北:漢京文化公司,1984),卷 71,〈醉吟先生墓誌銘并序〉,頁 1504; 卷70,〈唐崔公墓誌銘并序〉,頁1471。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乾符019,頁 2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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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中的子輩若無合適可收養者,則可考慮以孫輩繼嗣。因無子而 立孫輩者,始自晉侍中荀顗(?-274),《晉書》曰:「顗無子,以從孫 徽嗣。」30然宋明帝時人議之曰:「荀顗無子立孫,墜禮之始。」31以孫 繼絕的做法,並不因禮之所無,遂斷了人情之想望。在歷經南北朝之醞 釀後,唐代終於出現以孫繼絕的法令:「諸以子孫繼絕,應析戶者,非 年十八已上,不得析。」32日本《令集解》穴云:「又唐令云:上條以 子孫繼絕者,謂為養子也。」33其實何止是養子,養孫輩(曾、玄)亦 已為唐人接受,如前引白居易無子,以姪孫為嗣;泗州長史田侁既無別 息,親故又相繼淪謝,只能以姪孫繼副其後。34 同宗養子、養孫為後,皆為〈戶令〉所許可,但當時尚無兼祧之 舉,35若是養弟為後,則有昭穆不相當的疑慮。傳統時期為祖先立廟祭 祀,非常重視昭穆次序,少有敢亂其倫序者,即使皇位繼承難免因兄弟 代立承統,引起祭儀上的問題。如中宗與睿宗就是兄弟相及,孫平子與 太常博士陳貞節等人,在孝和是否出置別廟、弟是否先於兄祭祀等方面, 見解針鋒相對。但除了這個特例,他們都同意「禮,無兄弟相為後之文」, 以及「禮,兄弟相繼,不得稱為嗣子」的經義。36在皇位繼統上,昭穆 固然不可亂,但仍然不乏兄弟相及者;在封爵承襲上,只有承嫡子孫方

30 房玄齡等,《晉書》,卷 70,〈荀顗傳〉,頁 1150。 31 李延壽,《南史》,卷 36,〈江夷附曾孫斅傳〉,頁 942。 32 [日]仁井田陞撰,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長春:長春出版社,1989),卷 9,〈戶 令〉十五引開元二十五年令,頁143。 33 [日]惟宗直本編,《令集解》,收入[日]黑板勝美編,《新訂增補國史大系》(東京: 吉川弘文館,1989),卷 9,〈戶令〉,「為戶」條集解引穴云,頁 273。 34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貞元 067,頁 1885。 35 唐宋時罕有兼祧的例子,至明清時兼祧的情形多起來,相關的立法至乾隆年間才制定。 見邢鐵,《家產繼承史論》,頁79-81;滋賀秀三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理》, 頁260-263。 36 [宋]王溥,《唐會要》(臺北:世界書局,1974),卷 17,〈廟災變〉開元五年十月議, 頁353-355;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200,〈儒學下.陳貞節傳〉,頁 5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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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繼絕,37不過礙於現實,同樣只好稍加放寬,開元十五年(727)閏九 月敕:「諸王公以下,無子孫以兄弟為後,曾經侍養者,聽其承襲,賜 爵者亦准此。若死王事,雖不曾侍養,亦聽承襲。」38開元敕特別提及 「以兄弟為後」,似反映官人為家族利益而不顧昭穆,政府便也隨順其 意地做了妥協。 收養養子原因的多樣化,很難從律令的制式語言中反映出來,但擇 賢立愛常是選取養子的最根本理由。如少府少監苗稷,少孤,「為從父 太師所愛,因命為己子」,其甲籍蔭冑,皆繼太師。左領軍衛翊府郎將 曹惠琳(?-779),本望燉煌康氏,未齠齓,舅氏見而奇之,毓為後嗣, 遂稱曹氏。39這裡雖有異姓養子的問題,然二例終不脫擇立賢能及所親 愛者,此蓋為無子收養之主要原因。 收養能夠成立,關鍵在所養家與本生家達成協議,養子本人不過被 動地接受安排。唐代史料中提及家長命繼之例甚多,如張漢璋「始生而 奉命出嗣諸父之後」;崔元亮從祖弟歿而無後,命幼子聽繼;江南西道 都團練副使鄭高(?-805)無胤,「嘗命堂姪小陽為嗣」;殿中省尚藥奉 御段文絢(?-849)遺言,以姪承嗣;崔祐甫無子,「遺命猶子植為嗣」; 青州戶曹參軍韋挺(590-647)無子,「長兄揆命眾子行宣,可為繼嗣」; 右武衛將軍乙速孤(599-660)「素無息允,命昆弟之子令從為嗣」。40

37 仁井田陞撰,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卷 12,〈封爵令〉二乙「王公以下子孫承嫡者 傳襲」引開元七年、開元二十五年令,頁219。 38 [宋]王欽若等編,《冊府元龜》(臺北:臺灣中華書局,1972),卷 173,〈帝王部.繼 絕〉,頁2088。 39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一輯(西安:三秦出版社,1994),苗恪〈唐苗公(弘本) 墓誌銘〉,頁363;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曆 041,頁 720。 40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大中 142,頁 2362;白居易,《白居易集》,卷 70,〈唐 崔公墓誌銘并序〉,頁1471;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四輯(西安:三秦出版社,1997), 崔群〈唐鄭府君(高)合祔墓誌銘并序〉,頁104;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 大中020,頁 983;劉昫等,《舊唐書》,卷119,〈崔祐甫傳〉,頁3441;周紹良等編,《唐 代墓誌彙編續集》,寶曆006,頁 874;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234,劉憲〈大唐乙速 孤府君碑銘并序〉,頁2364。

(11)

本生家命出,所養家命繼,才能結成這個收養關係,而兩家之間的情誼, 就不能只從同宗族屬這個角度來理解。至於父命,有可能只是臨終遺 言,未必早先就籌劃好的。 宋代有條法曰:「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其絕則其立也當從其妻。 命繼者謂夫妻俱亡,則其命也當惟近親尊長。」41唐代律令未見將立繼、 命繼分得如此清楚,史料也很少有夫亡妻作主之立繼,但並不是說孤兒 家的近親尊長就真的什麼事都不管。河南府兵曹參軍蕭放夫婦身故,兒 女三人無所怙恃,「時保傅家老為政,已為他人所乞丐矣」。42這裡所 謂的保傅家老,可能就是蕭氏的近親尊長;所謂「為他人所乞丐」,大 概就指孤兒女三人分別為人收養,或依養於親族。唐人的繼絕觀念相當 強烈,在作法上也深具彈性化、多元化的特色。正因為養子的實例已多, 情勢發展更臻成熟,宋代出現立繼、命繼之條法,可謂水到渠成。 《儀禮.喪服傳》:「何如而可以為人後,支子可也。」又曰:「以 支子後大宗也,適子不得後大宗。」43這是說嫡長要承祧繼嗣,所以不 得出後,唯支子才得為人後。支子是指第二子以下,含嫡、庶子在內。 支子為人後,隨著封建體制的瓦解,也適用於王侯與一般士庶階層。唐 人養子之可知行序者,大率亦以支子為人後。《新唐書.宗室世系表》 載明第幾子為嗣的13 例中,11 例為支子,只有 2 例是長子繼。44嗣王旁 繼應有法度,少數例外可能有特殊原因,如吳王恪之孫禕當襲封,固讓 異母弟祇,唐中宗嘉其意,特封嗣江王,以繼囂後。45禕可能就是長子

41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北京:中華書 局,1987),卷 8,〈戶婚門.立繼類〉,「命繼與立繼不同」再判,頁 266。 42 吳鋼編,《全唐文補遺》(千唐誌齋新藏專輯)(西安:三秦出版社,2006),蕭籍〈唐蘭 陵蕭公(放)墓誌銘并序〉,頁349。 43 《儀禮.喪服傳》疏云:「支子則第二已下,庶子也。不言庶子,云支子者,若言庶子, 妾子之稱,言謂妾子得後人,適妻第二已下子不得後人,是亦變庶言支。支者,取支條 之義,不限妾子而已。」《儀禮》,卷29,〈喪服傳〉,頁 347。 44 此二例是邵國公志直,以南陽郡公綱長子繼;翼國公志廉,以南昌郡公絢長子繼。見歐 陽修等,《新唐書》,卷70 下,〈宗室世系下〉,頁 2064。 45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80,〈太宗諸子.鬱林王恪附信安王禕傳〉,頁 3567。

(12)

出繼。官僚士大夫之繼絕,亦秉持支子為人後的原則,如崔元亮命幼子 承從祖弟之後;韋挺長兄命眾子為挺之嗣;李佐之弟以第二子主公之 後;崔祐甫遺命,以廬江令嬰甫次子主其祀。46依古禮以支子為人後, 則行序不亂,名分得正,豈非宗法之原意,親親之精神乎! 唐代社會的同宗養子制度,在傳統禮法的制約之外,做了相當大的 超越與突破,它應該已是普及於社會各階層的行為。養子的意義在唐代 有重要改變,並自此定型,這個法制史上的特色,值得關注。

(二)異姓養子

收養關係中,凡非同宗養子,皆屬異姓養子。異姓養子的原因林林 總總,有些與家族或家產傳承相關,有些則未必。後妻攜前夫子,即隨 母嫁之子,因情況特殊,法律也不列入「養子捨去」條,故另於其他項 再論。宦官養子原因複雜,既有立繼承祧的用意,也有軍政目的,亦置 於其他項討論。 唐律「養子捨去」言及異姓養子有兩種類別: 即養異姓男者,徒一年;與者,笞五十。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聽收養,即從其姓。47 一般的異姓養子為法律所不許,唯三歲以下之棄兒,因恐其性命不保, 仍聽收養。這兩種異姓養子的情境不同,論處亦異,只能分別探討。 異姓收養早為古禮所不許,《公羊傳》襄公六年「莒人滅鄫」,何 休注云:「言滅者,以異姓為後,莒人當坐滅也。」48古人之所以忌諱 異姓祭祀,因為「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異姓所祭非其族類,不

46 白居易,《白居易集》,卷 70,〈唐崔公墓誌銘并序〉,頁 1471;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 彙編續集》,寶曆006,頁 874;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784,穆員〈京兆少尹李公墓 誌銘〉,頁8205;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42,〈崔祐甫附崔植傳〉,頁 4668。 47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養子捨去」(總157 條), 頁237。 48 《公羊》,卷 19,〈襄公六年〉,頁 243。

(13)

為先祖所受,故古人不許以異姓為後。 杜佑《通典》有一條「異姓為後議」,列舉漢唐間之諸家說法。由 學者之辯難及對服制之熱切討論,可以想見漢唐間已有不少異姓收養的 實例,如范甯與謝安書曰:「稱無子而養人子者,自謂同族之親,豈施 於異姓?今世行之甚眾,是謂逆人倫昭穆之序,違經典紹繼之義也。」49 唐人同樣不避忌養異姓為後,尤其是收養在心理上、關係上都有親近之 感的外家之子。武后奏請以其姊子賀蘭敏之(642-671)為其父武士彠之 嗣,襲爵周公,並改姓武氏。游擊將軍曹惠琳,本望燉煌康氏,舅氏見 而奇之,毓為後嗣,遂稱曹氏。荊南節度監軍使樂輔政(?-824),本趙 氏子,出為舅南陽樂氏之嗣。幽州盧龍節度使都押衙周元長(?-838), 承家無子,外甥姜氏景異,感念存養之恩,「衣縗絰以嗣之」,應該就 是為其後嗣。50這幾個例子都是以甥男承母氏家族之後。從血緣上看, 父系與母系其實是無分親疏的,只是傳統時代為父系社會,遂使母系家 族為外親,連收養甥男也被視為養異姓,如果必要收養,還要改其宗姓, 這大概是為了讓本家祖先能感通氣類,不至失祀吧! 民間養異姓甥男為後,同樣無顧忌,敦煌文書S.5647 號〈吳再昌養 男契〉,其實就是養外甥:「今生孤獨壹身,更無子息,忽至老頭,無人 侍養。所以五親商量,養外甥某專甲,易姓名為如。」從文書之語句與 形式來看,這件養男契其實是抄自敦煌文書S.5700 號〈某甲養外甥為男 契〉,51只是將卷首之某甲,改為養父之名吳再昌而已。民間既然有專 用的養外甥為男文書樣式,即代表這種異姓收養為人接受,有其普遍性。 敦煌地區是如此,在中原各地應該也不例外。

49 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 69,〈禮.沿革.嘉禮〉,「異姓為後議」,頁 1914。 50 [宋]司馬光等,《資治通鑑》(臺北:世界書局,1974),卷 202,頁 6366-6367。周紹 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曆041,頁 720;長慶 009,頁 864。陳尚君輯校,《全 唐文補編》(中)(北京:中華書局,2005),卷71,李掖〈汝南周府君墓誌銘〉,頁883。 51 唐耕耦、陸宏基編,《敦煌社會經濟文獻真蹟釋錄》第二輯(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縮 微複製中心,1990),頁 172、193-194。

(14)

《太平廣記》裡有一則看似怪誕的故事,卻正與養異姓男有關:田 洪無子,養外孫鄭氏之子為兒。後自有子,染疾而卒,自言被冥司責以 奪他人之嗣,以異姓承家,速令鄭氏子歸本宗。52儘管所養之異姓男與 自己有親緣關係,人們也大多認可這樣的收養,可是似乎總有「本非族 類」的一道障礙橫亙其間,讓收養者難以合理合法、名正言順地遂其所 願。此處被冥司所責,不僅寓有為法律所不許之意,也隱然反映社會大 眾雖不排斥養異姓男,仍難免有些疑慮。至於田洪以外孫為兒,不合昭 穆,應該也是不符禮法的。 以妻族為嗣,最著名的莫過於劉方遇案。劉方遇疾卒,子幼不能督 家業,妻及二女與舉族合謀,請以妻弟田令遵為嗣,改姓劉,並券書為 定,服斬衰居喪。後二女求取無厭,詣府論訴的理由是「冒姓,奪父家 財」。53此案因二女賄賂官員,致成冤獄,但「冒姓為嗣」畢竟作為收 養無效的藉口。本案以妻弟為嗣,既是異姓,也不合昭穆,族人之所以 原無異議,表示人們多不那麼認真看待相關的禮法規範,這或許就是名 義上禁養異姓男,而事實上仍各隨所好的原因。禮法理想與人情現實交 互衝擊產生的火花,在養異姓男的行為上顯現。 異姓養子不易為世人認可,袁采(1140-1190)提出了另一種顧慮, 《袁氏世範》「養異姓子有礙」條曰:「非惟祖先神靈不歆其祀,數世 之後,必與同姓通婚姻者。律禁甚嚴,人多冒之,至啟爭訟。設若人不 之告,官不之治,豈可不思理之所在?」54由於異姓養子常多來自母族、 妻族,人們又習於親族通婚,親上加親,於是難免數世之後,在不知情、 不經意的情況下,與同姓、同宗者通婚,犯了禮、律之大忌。 異姓養子不僅在原因、對象上很複雜,在名稱上也很紛亂。《毛詩》 〈小雅.節南山之什〉「小宛」:「螟蛉有子,蜾蠃負之。」取義於「類

52 [宋]李昉等編,《太平廣記》(臺北:文史哲出版社,1981),卷 385,〈再生部(二)〉, 「崔紹」,頁3072。 53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172,〈精察部(二)〉,「劉方遇」,頁 1271-1272。 54 [宋]袁采著,賀恆禎、楊柳注釋,《袁氏世範》(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1995),卷 之上,〈睦親〉,「養異姓子有礙」,頁40。

(15)

我,類我」,久則肖之矣。55螟蛉之子遂成為異姓養子的別稱,多通用 於民間。 假子、義子是另一種自上古至唐用得更廣泛,與異姓養子易相混淆 的名稱。洪邁《容齋隨筆》「人物以義為名」條,其中有一部分與本文相 關:「自外入而非正者曰義,義父、義兒、義兄弟、義服之類是也。」56 翟灝《通俗編》「義父」條則云:「項羽尊懷王為義帝,猶假帝也。唐 人謂假髻曰義髻,彈箏假甲曰義甲,皆以外置而合宜者。故今人謂假父 曰義父,假子曰義子、義女。」57由是知假子、義子名義相同,都是自 外收養,都非親子。隋唐五代之軍將、宦官多養假子以壯聲勢,如《舊 唐書》說「(杜)伏威養壯士三十餘人為假子,……唯闞稜、王雄誕知 名」,而同傳其前稱闞稜為其養子。58《新唐書》說張亮(?-646)養假 子五百,而《舊唐書》謂其畜養「義兒五百」。59唐代宦官喜好養子, 《舊唐書》先稱「內官高延福收(高力士)為假子」,稍後則曰「力士 義父高延福夫妻正授供奉」。60五代時郭氏夫婦所養義子不肖,與嫡子 訟,張希崇判詞:「雖云假子,辜二十年養育之恩。」61可見義子與義 兒、假子可以互通,都是養子的異名或別稱;相對地,義父、假父也可 交替使用,其實也就是養父。只不過在收養名目之下,有的為家族侍養 與繼嗣,有的則為擴充自己勢力;前者才是本文的主題,後者與本文無 關。

55 [漢]揚雄著,汪榮寶疏,《法言義疏》(新編諸子集成本),卷 1,〈學行篇〉,頁 9。 56 [宋]洪邁,《容齋隨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卷 8,「人物以義為名」,頁 105-106。 57 [清]翟灝撰,《通俗編》(清乾隆十六年翟氏無不宜齋刻本),卷 4,〈倫常〉,「義父」, 頁42。 58 劉昫等,《舊唐書》,卷 56,〈輔公袥傳〉,頁 2269、2270。 59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94,〈張亮傳〉,頁 3829;劉昫等,《舊唐書》,卷 69,〈張亮傳〉, 頁2516。 60 劉昫等,《舊唐書》,卷 184,〈宦官.高力士傳〉,頁 4757、4758。 61 [宋]鄭克編撰,楊奉琨校釋,《折獄龜鑑校釋》(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88),卷8, 〈嚴明〉,「張希崇」,頁394。

(16)

古代早有假子,假父之名,但未必皆指收養關係。《史記.呂不韋 傳》集解引《說苑》嫪毐醉言:「吾乃皇帝假父也。」62翟灝《通俗編》 曰:「若史遷呂不韋傳所云,假父乃與後世義父不同。」63這裡的假父, 應該不是指養父,可能較接近於繼父。漢初《二年律令》有所謂「叚(假) 大母」,64顏師古注《漢書.衡山王賜傳》「假母」為:「繼母也,一 曰父之旁妻。」65《史記.衡山王傳》集解引《漢書音義》則釋為「傅 母屬」,即傅母、養母、乳母之類。66看來假子、假父、假母的意義紛 雜糾結,在古代尚未明確分化,各種不同的身分關係混淆在一起,而泛 稱為「假」,其實都是指非親生的、沒有血緣關係的。 隨著時代的演變,各種身分關係已有明確化的傾向。唐代禮、律已 出現三父八母的類型,三父皆指隨母嫁之子對繼父,八母即嫡母、繼母、 慈母、養母、出母、嫁母、庶母、乳母。67有養母,即有養父,是專為 收養關係設計的特定稱呼,而與其他親生或非親生、有血緣或無血緣的 各式身分,做了區隔。雖然唐代的養子有時仍與義子、假子混用,但似 乎有特殊軍政目的的養子較常用假子、義子(義兒)表示,以家族傳續 為目的者則多通用養子。名詞意義與用法的精確化,從三父八母概念的 出現,可視為一指標。

62 [漢]司馬遷,《史記》(臺北:鼎文書局,1981 新校標點本),卷 85,〈呂不韋傳〉,頁 2512。 63 [清]翟灝撰,《通俗編》,卷 4,〈倫常〉,「義父」,頁 42。 64 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編,《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四七號墓)(北京:文物 出版社,2003),〈賊律〉,簡 35,頁 139。 65 [漢]班固,《漢書》(臺北:鼎文書局,1986 新校標點本),卷 44,〈衡山王賜傳〉,頁 2154。 66 假母或假大母的意義,可參考王子今、范培松,〈張家山漢簡〈賊律〉「叚大母」釋義〉, 《考古與文物》2003 年第 5 期(2003,西安),頁 52-55;朱紅林,《張家山漢簡《二年 律令》集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頁 39-40。 67 三父八母的名稱在唐代尚未出現,但其類型已存在,相關討論見:黃玫茵,〈唐代三父 八母的法律地位〉,收入高明士主編,《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律名例律為中心》(臺 北:五南圖書公司,2003),頁 90-117。

(17)

養異姓男有家族傳續與軍政目的兩種不同原因,前者可以為嗣,在 宋以後稱繼子、嗣子比用養子更普遍;後者非為立嗣,逐漸通稱義子、 義男、義兒。68至於唐代為擴充勢力而令義子改姓,其意並不在立繼, 乃是為了增加彼此的認同感;而收養外親、姻親之異姓子,通常為傳家, 又改姓。與禮儀、法度相較,人們顯然自有主張,別有想法,不是既定 規範所能約束的。 唐人在異姓養子的名與義上,做了關鍵性的分疏,也為不同需求的 人收養異姓養子,找到各自可依循的方向。 唐律於異姓男,不問為嗣與否,原則上全面禁養,但基於人道考量, 唐律於三歲以下的遺棄小兒,還是例外地許可收養,「養子捨去」疏議 曰: 其小兒年三歲以下,本生父母遺棄,若不聽收養,即性命將絕,故 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如是父母遺失,於後來識認,合還 本生;失兒之家,量酬乳哺之直。69 遺棄小兒的恤養,早就是古代國政之要務,只是唐人明確地將之入律, 並做了詳盡的處理。《管子.入國篇》論國政有所謂恤孤者:「子孤幼, 無父母所養,不能自生者,屬之其鄉黨知識故人。」70這是擬將孤幼託 諸鄰里親知來照養,似尚無收養為子嗣的概念。曹魏時有所謂的四孤論, 即:「遇兵饑饉有賣子者;有棄溝壑者;有生而父母亡,無緦親,其死 必也者;有俗人以五月生子妨忌之不舉者。」71無論何故,這些都是遭 遺棄之小兒,若無人收養,恐為必死之人。唐人之恤孤,〈戶令〉曰: 「諸鰥寡孤獨貧窮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親收養。若無近親,付鄉里

68 滋賀秀三將養子分為兩類,一是繼承性的養子,一是恩養性的養子。稱前者為嗣子,稱 後者為義子,兩者且放在不同章節來討論。見氏著,張建國、李力譯,《中國家族法原 理》,頁254-286、463-475。 69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養子捨去」(總157 條), 頁237。 70 李勉註譯,《管子今註今譯》(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0),〈入國第五十四〉,頁870。 71 杜佑撰,王文錦等點校,《通典》,卷 69,〈禮.沿革.嘉禮〉,「異姓為後議」,頁 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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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恤。」72無父母之孤幼,應當也屬於這類人,國家既少有積極的安庇 措施,則主要還是借重親族扶養與村落共同體的互相扶助。對於遺棄小 兒的處置,由四孤論的猶疑、批駁,到唐律的許可、斷定,數百年間人 們對如何收養遺棄小兒已達成初步共識,不再迴避異姓問題,即使從養 家之姓亦無不可。 唐律中關於遺棄小兒之處置,雖然允許改從異姓,但仍然衝撞了禮 「無異姓為後之文」,易言之,他可否為養家之嗣,能否祭祀非其族類 之鬼神,唐律未做任何宣示。清律於本條做了補註:「但不得以無子遂 立為嗣。」73唐人未盡之意,至此雖有了法制化的依據,但並不表示未 做此補註之前,唐人就允許遺棄小兒為嗣,壞了禁養異姓男的基本立場。 筆記小說中有一則西晉時期的故事:有諶氏,眾號為嬰母者,見一童子 年可十四五,欲拜為母,母曰:「既非其類,不合大道。」童子乃去。月 餘,又於市中逢三歲孩子,悲啼呼叫,母「哀而收育之」,逾於所生。74 前例乃一般之異姓男,禮律皆不許養;後例正是遺棄小兒,故哀而收育 之。諶母之不同處理方式,實代表早在唐以前,禁養異姓與許養棄兒的 觀念已普遍為人接受,諶母既是「哀」而養之,又有「所生」,想必不 以為嗣。以是推想,唐律雖未言明不得以棄兒為嗣,但相信人們不待清 律之補註,便已早有此體認。 棄兒是因父母亡故或無力、不願撫養而遭遺棄,與父母之失於注意, 或於不經意間遺失小兒有所不同。唐律認為,如是父母遺失小兒,經人 拾獲後才又被父母識認尋得,則小兒該當歸還本生父母,拾獲者沒有理 由拒絕,頂多只可請求乳哺價值以為抵償。這裡的問題是,拾獲小兒者 就算願意收養,也終因本生父母識認,而使這個收養有高度的不確定性, 讓有意者卻步。宋人葉夢得(1077-1148)曾詢問無子者何不收畜遺棄小

72 仁井田陞撰,栗勁等編譯,《唐令拾遺》卷 9,〈戶令〉三七引開元二十五年令,頁 165。 73 張榮錚、劉勇強、金懋初點校,《大清律例》卷 8,〈戶律.戶役〉,「立嫡子違法」,頁 195。 74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62,〈女仙部(七)〉,「諶母」,頁 385。

(19)

兒,答以:「人固願得之,但患既長,或來歲稔,父母來識認爾。」75棄 兒與失兒要截然區別,有時並不容易,葉夢得為之定籍記之法,以安收 養者之心,但卻可能牴觸法律對棄兒、失兒兩者不同的處置態度。唐律 既要求收養者歸還遺失小兒,即表示該種異姓收養關係就此終止。

(三)養女

養子因涉及家族傳承與奉祀祖先,所以禮律規定上格外嚴格,可是 養女只除了別色相養之外,就沒什麼限制,同宗也好,異姓也罷,一切 在所不問。唐律於養異姓男屬違法收養後,附帶論曰:「養女者不坐。」76 即知時人於養女採開放的心態與寬鬆的方式。 唐代養女普及於各階層,上自宮內已多有之,如代宗憐僕固懷恩之 功,置其女於宮中,養以為女,並冊為公主,嫁回紇可汗。唐休璟(627- 712)依附賀蘭尚宮,為子娶其義女,故復起為宰相。這個義女也就是養 女。高力士(684-762)養女嫠居東京,能言宮中事,甚至被誤認為是 沈太后。77自皇帝至女官、宦官皆養女,蓋以養女無同宗之限,只要養 者憐愛之,被養者討人喜歡,願意侍養,自然一拍即合,成就收養關係。 養女不比養男,養男條件限制多,又要維護家聲,對養家而言是件 大事,可是養女就不用背負那麼沉重的包袱,養家看中的多是其乖巧伶 俐與善解人意。《太平廣記》言及有一個五、六歲孤女,鄉縣以其無主, 申報廉使,廉使即養育之。一二年間,廉使憐其黠慧,育為己女。78廉 使初育孤女,似是看其可憐,在相處一二年後育為己女,應是為其聰慧 體貼而深深愛憐之。在〈定婚店〉這則出名的傳奇故事裡,刺史王泰將

75 [宋]葉夢得,《避暑錄話》(合肥:黃山書社,2008 據明刻津逮秘書本),卷上,頁52。 76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養子捨去」(總157 條), 頁237。 77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24,頁 7208;劉昫等,《舊唐書》,卷 93,〈唐休璟傳〉,頁 2980;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11,〈唐休璟傳〉,頁 4151;司馬光等,《資治通鑑》, 卷226,頁 7296。 78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160,〈定數部.婚姻〉,「灌園嬰女」,頁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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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嫁給韋固,固妻言:「妾郡守之猶子也,非其女也」,「叔從事盧 龍,遂得在左右」。79這是收養侄女以為女,而嫁與韋固。墓誌裡也有 一些養女的例子,如魏王府長史段璲夫人嚴氏,有二男,無女,「以仲 氏外甥繼之」。80則是收養外甥女,彌補其無女承歡膝下之遺憾。 唐人養女的例子似乎沒有養男多,養女無關乎香火傳延,也不為喪 葬祭祀,多因偶然交會下觸動愛憐之心,或因膝下空虛而意欲收養。養 女所表現的人間溫情與家庭溫暖,豈是養子之時所能體會的。

(四)養賤人為子女

中古時期重視身分等級觀念,良賤制度成形,81既表現在唐代法典 裡,也體現在收養制度中。唐律〈戶婚律〉「養雜戶等為子孫」(總159 條)禁止百姓養雜戶、官戶男為子孫,亦禁養官賤為女。犯者除了要受 刑責處罰,該收養亦無效。雜戶、官戶之下還有官奴婢階層,82唐律雖 未明言禁百姓養官奴婢為子孫,但依舉輕以明重之意,應是當然不得養。 本條另有「別色準法不得相養」的規定,雜戶、官戶當色可相養,可是 其於官奴婢就是別色,準法不得相養。在百姓養子法中,禁養異姓男, 但養女皆不坐,然良賤身分不相當者,不唯養男不可,養女亦不可,只 是養男從重處,養女從輕論。若是私賤養官賤男女,則同百姓犯養子法 科罪。 良人養私賤為子孫,同樣觸犯別色不得相養的規制,刑責之外,各 還正之。比較特別的是,如所養私賤無本主,或所養為當家賤人,則賤

79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159,〈定數部.婚姻〉,「定婚店」,頁 1143。 80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三輯,顏諲〈唐嚴氏玄堂銘并序〉,頁 256。周紹良等編,《唐 代墓誌彙編續集》咸通026 作「燕女」,疑誤。 81 中古時期良賤制度的成形,及其對隋唐法制的影響,可參考李天石,《中國中古良賤身 份制度研究》(南京: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4),第三~六章。 82 [唐]李林甫等撰,陳仲夫點校,《唐六典》(北京:中華書局,1992),卷 6,〈刑部都 官郎中員外郎〉條:「凡反逆相坐,沒其家為官奴婢,一免為番戶,再免為雜戶,三免 為良人。」番戶亦即官戶,可見官賤是有等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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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分改從良,為其經作子孫,不可充賤故也。83這其實就為良人養無 主賤人,或家主養家賤,開了一道取巧的門徑。一旦該私賤曾經被收養, 身分便可改從良,而良人或家主自可名正言順的收養之,不再有良賤之 別,也不再是異色相養。至於養私賤為女,其刑責雖較養男為輕,各應 還正之,但唐律的處置仍同前述的養子法,聽從良後,即可如願收養之。 養私賤或官賤為子女,唐律原則都不准,可是二者仍有不同。官賤 因附於戶貫,或隸於諸司,除非官府放免,否則不易改變身分從良。故 養私賤或官賤,因放免權之不同,法律的最終效果也就大不相同。84良 人養官賤或私賤,與一般養子法不同,唐律另設專條科之,除了擔心其 紊亂養家血統,也憂慮其破壞良賤等級制度。85 唐律明確禁養賤人為子女,可是游走在禁令邊緣,甚至真切違法者, 也有一些事例。壽春人李彥威幼為朱全忠(朱溫,852-912)家僮,全忠 養為子,並改名朱友恭。86王珂為重簡子,出繼重榮,與重盈子珙、瑤 爭為蒲帥,珙、瑤上言:「珂非王氏子」,與朱全忠書曰:「珂本吾家 蒼頭,不應為嗣。」87看來王珂可能原為重簡之家奴,重簡改其姓,提 升為養子,才能在其後爭為蒲帥,並立為王氏之嗣。白居易為元稹(779- 831)所寫墓誌中曰:「飛龍使匿趙氏亡命奴為養子,主不敢言。」88飛 龍使養有主之賤人為子,顯然違犯法禁。可是飛龍使隱匿養奴為子的事 實,奴之家主懼於飛龍使之威勢,不敢言告,終而為監察御史元稹所奏 劾。唐代社會身分等級制嚴明,這些異色相養的實例,與其說是明知故 犯,不如說因愛憐之、疼惜之,所以才收養之。當法律不合於人情時,

83 有關主養當家部曲及奴為子孫之過程與方式,可參考羅彤華,〈唐律的家主與主賤關 係〉,《法制史研究》第19 期(2011,臺北),頁 54-55。 84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頁 948。 85 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頁 948。 86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59,頁 8440。 87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60,頁 8465;劉昫等,《舊唐書》,卷 182,〈王重榮附子珂 傳〉,頁4697;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87,〈王重榮附珙.附珂傳〉,頁 5437-5438。 88 白居易,《白居易集》,卷 70,〈河南元公墓誌銘〉,頁 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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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難免在衝撞法律之際,受到它的反擊或制約,王珂是如此,元稹之 舉正又何嘗不如此! 墓誌銘中有一件主養當家奴婢,放從良後,收為養子、養女的案例。 太原王公有三男一女,長男昌銳,仲男昌鉥,季男昌鉷,女劉氏十三娘。 夫人郭氏早逝,繼婚賈氏。公因染疾,放家人從良。漢婢淨德,任取本 姓張。男春子,乞姓王,名昌鉉,與男昌鉷為弟。契丹婢乞姓王,行第 十五,與賈氏夫人為女。王公並設齋,對僧士並與手書,用印為證,如 他年失墜,或子孫等妄為抑壓充賤,任阿張等啟檢誌銘,官司申訴。89王 公放為良的二婢一奴,一婢取本姓張,另一婢一奴俱乞同主家姓王,並 隨即賜名,入行第,為王公之養子、養女。由於王公先放良再收養,並 未違反主養當家奴婢為子女之禁令。反倒令人好奇的是,王公既有親生 子女,何必再養放良後之奴婢為子女?這只是特殊個案,抑或民間不乏 類似之情事?難道是主人與奴婢近身接觸,了解其秉性如何,在不妨繼 嗣之狀況下,多認養子女相依相伴,也是不錯的考量。王公為了取信於 人,也為了避免子孫往後壓良為賤,故予手書,仍付印,並任啟檢誌銘, 顯示這是何等的慎重其事,何等的看重放良收養之舉!放良攸關主賤雙 方的權益與法律地位,唐政府要求「家長給手書,長子以下連署」,90回 應王公擔心子孫等妄為抑壓充賤,則長子以下連署確有其必要性。

二、特殊的養子類型

(一)隨母嫁之養子女

改醮之婦攜子適人,子謂母後嫁之夫為繼父,子相對稱為繼子。91繼

89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七輯,潘逢〈唐太原郡王公逆修墓誌銘并序〉,頁 98。 90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12,〈戶婚律〉,「放部曲奴婢還壓」(總 160 條)疏議引〈戶令〉,頁 239。 91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23,〈鬥訟律〉,「毆妻前夫子」(總 333 條)疏議曰:「繼父者,謂母後嫁之夫。……繼子之妻,雖不從服,若有犯夫之繼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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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與繼子的關係則視名分而定,有同居、異居(不同居)、未嘗同居(元 不同居)三種,其與繼子的恩情輕重不同,服制也有差。92從繼父、子 的三種情況來看,同居繼父既為子築家廟,使其歲祀親父,就顯然不為 繼父之後嗣,其服也止於齊衰期,不同親父之斬衰三年,故一旦成為同 居繼父、子,無異於阻斷收養的可能性。敦煌文書S.1725 號唐前期書儀, 在「繼父同居」下注云:「謂假父、假子。各(無)大功以上親。」93既 是假父、假子,就表明假子不為繼父之後,二人只有恩養之情分。不同 居繼父是「先同今異」,94亦即曾為子築家廟,後因自己有子及大功親, 故雖同住,亦異居。如做合理的推測,不同居繼父寧可收養同宗之大功 親為養子,也不會收養為他人之後的繼子。至於元不同居之繼父、子, 上述諸條件皆不存在,看似同凡人例,卻也正因彼此關係最單純,反而 可能在某種情境下,成立收養關係,轉為養父、子。 史料中,隨母嫁之子被繼父收養之例並不罕見。如王世充(?-621) 本西域胡人,其父幼孤,隨母嫁王粲,粲愛而養之,因姓王氏。來俊臣 (651-697)之父納負債者蔡本之妻,其妻先已姙,而生俊臣,冒其姓, 是另種形式的隨母嫁子。安祿山(703-757)少孤,隨母嫁虜將安延偃, 乃冒姓安。元載(?-777)家本寒微,載母攜之適景昇,冒姓元氏。洛陽 尉王琚孽姪四郎,其母他適,因隨去,王氏不復錄其名矣。莫孝肅公(宣 卿,834-?)之母改適,公隨母往,繼父亦莫氏,乃開建籍也,95即納入

從下條減夫犯一等。」可見隨母嫁之子相對於繼父,稱為繼子。 92 繼父類別與服制,唐禮與唐律都有詳細疏解,見[唐]蕭嵩著,池田溫解題,《大唐開 元禮》(東京:古典研究會,1972),卷 132,〈凶禮.五服制度〉為繼父同居條、為繼父 不同居條,及原註,頁622、623。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23,〈鬥 訟律〉,「毆妻前夫子」(總333 條)疏議,頁 419。 93 趙和平,《敦煌寫本書儀研究》(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93),頁 404。原注為「各大 功以上親」,疑漏「無」字。 94 蕭嵩著,池田溫解題,《大唐開元禮》,卷 132,〈凶禮.五服制度〉,頁 623。 95 李延壽,《北史》,卷 79,〈王世充傳〉,頁 2660;劉昫等,《舊唐書》,卷 54,〈王世充傳〉, 頁2227。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209,〈酷吏.來俊臣傳〉,頁 5905;卷 225,〈逆臣 上.安祿山傳〉,頁6411。劉昫等,《舊唐書》,卷 118,〈元載傳〉,頁 3409;李昉等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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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家的譜牒。這些隨母嫁子的共同特色是皆改繼父之姓,按理他們原 只能是未嘗同居之繼父、子,在改姓後,似乎多了一層收養名分。其與 異姓養子的差別,不過就在是否隨母嫁而已。 《太平廣記》裡有兩則謀財害命的故事,都與隨母嫁之養子有關。 一則是舟人覬覦崔尉囊橐,害之,抑納其妻,其妻方娠,後生男,舟人 養為己子,極愛之。另一則是陳義郎二歲時,其父與友周茂方偕行,周 茂方殺友,占其妻,愛義郎甚於骨肉。這兩個隨母嫁之子,好像都因繼 父隱匿身分,而以養子,甚至親子之名分相處。前者史料云:「舟人養 為己子」,「養子年十八九,學藝已成」;後者則母謂義郎曰:「此非 汝父。」96唐律謂「若養者,與親同」,97禮法上,養父母如親父母,與 未嘗同居之繼父、子同凡人例,大不相同。 隨母嫁之子為繼父收養,其實也就是異姓養子的一種形態,所不同 者,繼父要考慮同居、異居、未嘗同居等各種情況;再者,隨母嫁之子 與繼父無血緣關係,至繼父家後,繼父要正式收養,還是只撫養他,深 刻影響雙方的身分、權益與互動形態。但唐人收養自有多方面的考量, 為寵愛其母,為親愛其子,為家庭圓滿,為生前侍養,哪會只顧忌一個 虛無空泛的「神不歆非類」呢? 史料中隨母嫁子不改姓、不為嗣的例子還是不少,他們與母之後夫 就只是單純的繼父、子關係,不涉及收養之名分。如楊師道妻異姓子趙 節與承乾通謀。98趙節大概就是隨母嫁子,既未改姓,自然不是楊氏之 後,楊師道(?-647)不過撫養他而已。朱溫少孤貧,與兄隨母依劉崇家,

《太平廣記》,卷35,〈神仙部〉,「王四郎」,頁 223;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816,白 鴻儒〈莫孝肅公詩集序〉,頁8590。 96 李昉等編,《太平廣記》,卷 121,〈報應部.冤報〉,「崔尉子」,頁 856-857;卷 122,〈報 應部.冤報〉,「陳義郎」,頁858-859。 97 長孫無忌等撰,劉俊文點校,《唐律疏議》,卷 6,〈名例律〉,「稱期親祖父母等」(總 52 條),頁136。 98 歐陽修等,《新唐書》,卷 100,〈楊恭仁附師道傳〉,頁 3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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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數笞辱之。99同樣是以異姓子的身分寄居在繼父家,有一篇范陽盧氏 的墓誌:「夫人始笄,適於尉氏令衡公,公則夫人後母之子也。」100夫 人所嫁為後母子,換言之,衡公極可能是隨母依於盧家,他既未改姓, 也不為盧氏之嗣,所以才能與夫人結為連理。像這類隨母嫁之異姓子與 繼父家共同生活的情形,在現實生活中可能相當常見,從好的方面說, 隨母嫁子有人照顧,不再孤苦無依,但另方面,隨母嫁子因為不為繼父 之後,不能承繼其家產,有時竟不免產生圖謀繼父家業的私心。南宋 《名公書判清明集》裡頗見相關案例,101說明這類異姓子的尷尬處境, 及繼父不讓其改姓,不使其繼嗣所潛藏之風險。 母親改嫁,不見得前夫子都跟隨過去,有志者可獨立生活,自謀發 展,幼小時則難免依於父族、母族,或曾為繼父所養。彭城劉氏夫人, 笄年適南陽張公,一子曰勍。張公先世,「孤且提孩,家復食貧」,父 兄遂命其母再行樂安孫公。墓誌說:「南陽之嗣」,「年甫弱冠,惕然 有游藝依仕之志」,及登第,「拜迎(夫人)以歸,□其就養」。102顯 然張氏子不曾為繼父收養,只不知其孩提時由何人撫育,而一旦年事稍 長便離母親而壯遊,登第後又有迎其就養之志。雖然母親最終仍與後夫 合祔,卻可見母改嫁而前夫子之去處非一成不變,其與繼父的關係也因 人而異。 隨母嫁者不盡都是兒子,有時也有女兒。武后聖曆年間(698-700), 王方慶(?-702)曾書問徐堅(659-729),隨母嫁女為繼父之服。徐堅 答以:「既隨其母,託命他宗」,「情均膝下,長而出嫁,始不同居。此 則笄總之儀,無不殫備,與築宮立廟,實無異焉。」故「女子適人者,為

99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54,頁 8242。 100 陳尚君輯校,《全唐文補編》(上),卷 36,元份〈大唐故汴州尉氏縣令衡公前夫人范陽 盧氏墓誌并序〉,頁445。 101 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宋遼金元史研究室點校,《名公書判清明集》,卷 4,〈戶 婚門.爭業上〉,「隨母嫁之子圖謀親子之業」,頁124-126;卷 9,〈戶婚門.違法交易〉, 「鼓誘寡婦盜賣夫家業」,頁304。 102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會昌 035,頁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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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父服齊衰服。繼父與不同居者服同,今為服齊衰三月,竊為折衷」。103 隨母嫁女之服制,比照隨母嫁子與繼父的關係。縱然吾人在史料中極少 見到這樣的例子,想來王方慶與徐堅的議論並非無的放矢,社會上隨母 嫁女養於繼父家之例可能不在少數。

(二)宦官養子女

隋唐五代時期,愈是政情不穩、皇權低落的時期,軍將養假子、義 兒的風氣就愈盛。同樣地,在宦官勢力坐大的中唐以後,宦官為擴大政 治勢力,發展宦官隊伍,養外臣、武將,或收養小宦官的情形,更是所 在多有,104其中尤以楊復恭(?-894)最為囂張:「諸假子皆為節度使、 刺史,又養宦官子六百人,皆為監軍。」105宦官養子人數之多,規模之 大,顯然已超出一般家庭的生活常態與子嗣繼承的意義。106換言之,宦 官養子的目的是複雜的,家庭需求之外,軍政意圖也包含在內。不過本 文所論之宦官養子,偏重家庭方面,以幼小曾養在家中,或列名墓誌子 嗣者為主。 宦官養子早在東漢已頗為流行,於時宦官專權擅政,流毒遍天下, 賢良方正劉瑜上書陳事曰:「今中官邪孽,比肩裂土,皆競立胤嗣,繼 體傳爵。或乞子疏屬,或買兒市道,殆乖開國成家之義。」107宦官養子 的來源,一則為有血緣關係的疏屬,可能指同宗族人或外親異姓子;再

103 王溥,《唐會要》,卷 37,〈服紀上〉,頁 678-679。 104 討論宦官養子問題的文章不少,如:趙沛,〈漢唐時期的宦官養子與宦官世家〉,《東岳 論叢》第26 卷第 4 期(2005,濟南),頁 116-117;胡如雷,〈略談唐代宦官濫收假子的 現象〉,《河北師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6 年第 2 期(石家莊),頁 31-32;張文斌, 〈唐代宦官養子制度探略〉,《雲夢學刊》2002 年第 4 期(岳陽),頁42-43;陶新華,〈觀 念與制度:宦官的異姓嗣子問題〉,《四川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 年第 6 期(成都), 頁130-132。 105 司馬光等,《資治通鑑》,卷 258,頁 8419。 106 趙沛,〈漢唐時期的宦官養子與宦官世家〉,《東岳論叢》第 26 卷第 4 期,頁 117。 107 范曄,《後漢書》,卷 57,〈劉瑜傳〉,頁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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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為市買而來,無血緣關係的異姓人,除了市井小兒之外,有時竟「買 蒼頭為子」。108東漢的宦官競相養子,不只是享受家的感覺,且希望有 胤嗣傳香火,另外還有傳國襲封、光耀門楣、厚植實力的用意,順帝陽 嘉四年(135)﹕「初聽中官得以養子為後,世襲封爵。」109就說明宦官 養子的目的並不單純。 在往後的各朝代,宦官依然養子,而到了宦官權勢極盛的唐朝,相 關問題更突顯其特色。宦官乃刑餘之人,通常在年幼、不及人道之前便 已淨身,此所以無子望,如其想望傳家繼嗣,就只能靠養子。宦官普遍 養子,除了權宦別有軍政目的外,主要還是因為自身無法彌補的缺憾, 而有辱及祖先、愧對家族的憂懼。宦官由生理缺陷帶來的心理失衡、情 感失落,使其更渴望得到親情的慰藉與家庭的溫暖,故其照樣娶妻,收 養子女侍其終老,以享受其所認為的圓滿人生。110 一般人養子,總先考慮同宗或外親,宦官也不例外。高力士本姓馮, 曾祖馮盎嶺嶠為雄,則天時其父因人構禍,家遂籍沒,高力士因而入侍 宮禁。高力士的養子似乎有兩個來源,「嗣子正議大夫、前將作少監、 上柱國、渤海郡開國公承悅,猶子為繼」,「養子內給事承信等」。111猶 子為嗣,傳承高力士的封爵,其他諸養子的地位不如嗣子,來自疏屬或 異姓子都有可能。高力士收養他們,與其說為傳宗接代,厚植實力,不 如說也希望享受天倫之樂,兼帶體會為父之尊嚴。宦官之子通常為宦, 易發展為宦官世家,112可是諸子中若有人為正常之身,任士人之官,為

108 范曄,《後漢書》,卷 78,〈宦者.單超傳〉,頁 2521。 109 范曄,《後漢書》,卷 6,〈順帝紀〉,頁 264。 110 宦官養子的原因、心情及反應,可參考趙沛,〈漢唐時期的宦官養子與宦官世家〉,《東 岳論叢》第26 卷第 4 期,頁 118-119;陶新華,〈觀念與制度:宦官的異姓養子問題〉, 《四川大學學報(哲社版)》2005 年第 6 期,頁 132。 111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七輯,潘炎〈大唐高公(力士)墓誌銘并序〉,頁 59-60。 112 陳仲安,〈唐代後期的宦官世家〉,收入中國唐史學會編,《唐史學會論文集》(西安:陝 西人民出版社,1986),頁 195-224;杜文玉,〈唐代宦官世家考述〉,《陝西師範大學學 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第27 卷第 2 期(1998,西安),頁 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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詩禮之家,豈不更光宗耀祖?高力士之嗣子承悅,後為恆王府長史,顯 然脫離了宦者家系。而內給事承信等養子,則依然輪迴在宦官系統中, 至五世之後,宣宗時期的行內侍省掖庭局令高克從,都還不能脫離這個 身分。113從高力士養子的不同來源,及為嗣、不為嗣,為宦、不為宦之 不同安排,可以看出宦官其實不只在意把持權勢,他們還有很深的家庭 責任感。 唐朝宦官不乏世代傳承,發展出如世族般的家系。雖然這樣的家系 有虛構成分,宦官未能完全遂行正常的生活,但仍深具文化與心理意涵, 幾乎每個宦官家庭都有配偶與養子,發揮如正常家庭般的功能。114宦官 家庭的內聚力是強大的,不僅養子多為宦者,而且代代延續,形成宦官 世家。如高力士的家族,自其開始為宦,七、八代子孫中,至少可知六 代曾為宦者。115楊志廉(745-807)家族也有六代連續把持宦職高位,116 仇士良(781-843)家族有五代,117劉遵禮(?-868)家族少說有四代。118

113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中 006,頁 972-973。 114 宦官家庭的特色與意涵,可參考陳弱水,〈唐代長安的宦官社群──特論其與軍人的關 係〉,《唐研究》第15 卷(2009,北京),頁 172-173。 115 自高力士為宦,除了本人的神道碑之外,還有其五代孫高克從之墓誌,與高克從之子高 可方之墓誌。諸墓誌有些世代與姓名有疑,但大概有七、八代。確定有宦者之世代為高 力士、其子承信、五代孫克從、及克從之父與祖。見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一輯, 韓炎〈唐高公(力士)神道碑并序〉,頁36。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三輯,陳毅〈渤 海高公(克從)墓誌銘并序〉,頁 220-221;同書,盛邁〈高公(可方)墓誌銘并序〉, 頁225。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中 006,頁 972-973;大中 026,頁 988。 116 楊志廉家族,自其父楊延祚始為宦者,至其子楊欽義等,孫輩楊玄翼等,曾孫輩楊復恭 等,玄孫輩以守為名之數十人,連續六代把持宦職或相關高位。見周紹良等編,《唐代 墓誌彙編續集》,元和002,頁 800;咸通 020,頁 1048-1049。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 第三輯,〈楊府君(玄略)墓誌銘〉,頁253。劉昫等,《舊唐書》,卷 184,〈宦官.楊復 光傳〉,頁4772、4774;卷 184,〈宦官.楊復恭傳〉,頁 4774-4775。歐陽修等,《新唐 書》,卷208,〈宦者下.楊復恭傳〉,頁 5889-5892。 117 仇士良自曾祖至其子,皆為宦官或任相關職務,見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790,鄭薰 〈內侍者監楚國公仇士良神道碑〉,頁8271。 118 劉遵禮之祖、父、子也都任宦職。見董誥等輯,《全唐文》,卷 747,劉瞻〈唐劉公墓誌 銘〉,頁7742-7744;卷 710,李德裕〈唐劉公神道碑銘〉,頁 7294。周紹良等編,《唐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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宦官勢力自唐德宗時(779-805)日益坐大,朝廷乃在唐律「養子捨 去」條之外,專門制定宦官養子制度,貞元七年(791)三月十三日敕: 「內侍省五品已上,許養一子,仍以同姓者,初養日不得過十歲。」119此 制限定五品以上宦官才許養子,而且以同宗、同姓之一子為度,不是所 有宦官都可養子,也不允許其養異姓子。不過從前述諸例印證,貞元敕 只是一紙不切實際的空文,根本無力約束宦官如何養子。 有學者觀察到宦官家庭與軍職關係密切,其父祖不乏出自府兵系統 與禁軍系統者,120類似狀況也大體複製到其養子身上,如雷彥芬二子為 左、右驍衛將軍、左龍武軍宿衛,仇文義之子為右神策軍兵馬使,孟秀 榮之子為振武等州節度同正兵馬使,假延信之子為左神策軍行營歸化崇 城等鎮監軍使。121比起宦官的父祖輩,其養子如果任軍職,好像有更集 中於禁軍系統或宿衛之職的趨勢,再不然也時而派往諸道去監軍。任軍 職的宦官養子,未必不是閹人,楊欽義次子楊復璪就以「白身充左神策 軍副使小使」;122扈從監右銀臺門進奏使張明進(?-803),平日「傳絲 綸之詔,職在禁扃」,而一旦京城有變,則「隨駕環衛,控挾弓矢」。123 可見宦官養子的軍職與宦職是可以互相轉換的,二者俱為近密天子、侍 從君王之職,保護好皇帝,與侍奉好皇帝同樣重要。而更關鍵的則是, 如果宦官集團不能掌控整個宮禁,其賴以生存的棲身之所可能就會被人 整個刨去,連根拔起,到時集團勢力便會土崩瓦解,不復存在。宮廷宿 衛既如此重要,宦官自然不能隨意假手他人,養子可說是自己培植的親

墓誌彙編》,咸通072,頁 2435-2436;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大和 005, 頁883。 119 王溥,《唐會要》,卷 65,〈內侍省〉,頁 1133。 120 陳弱水,〈唐代長安的宦官社群──特論其與軍人的關係〉,《唐研究》第 15 期,頁 180- 188。 121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貞元 001,頁 735;大中 024,頁 986;大中 035, 頁994;元和 004,頁 802。 122 吳鋼主編,《全唐文補遺》第三輯,楊魏沛〈唐楊府君(玄略)墓誌銘〉,頁 254。 123 周紹良等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貞元 072,頁 786。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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