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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價值會計相關研究

自1980年代起,金融業務之限制放寬,新金融商品不斷推陳出新,加 以資訊科技之發達促進交易的便利性,造就了金融市場自由化與全球化之 趨勢。按金融商品價值於存續期間易受利率、匯率、市場供需之波動而改 變,衍生性金融商品更僅要求小額原始淨投資,甚至為零成本(zero cost)交 易,即簽約日不需支付任何費用,俟契約到期日再一併結算;若此等商品 僅以歷史成本入帳,其高槓桿、高度變化之特性將無法完整呈現於財務報 表上,且此資產負債表外交易,易由公司管理當局蓄意安排,造成短期虛 盈之現象,而財報使用者往往無法洞察其風險。基於前述,歷史成本會計 處理方式可能無法滿足新金融商品之需,公平價值會計乃躍居主流。

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以下 簡稱FASB)於1981年發布FAS 52「外幣換算」,首開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 評價之先河。接著,1984年發布FAS 80,規範期貨交易的會計處理,1990 年代初期則發布一系列與金融商品揭露有關之準則公報,包括1990年之 FAS 105、1991年之FAS 107,以及1994年的FAS 119。之後,FASB於1998 年發布FAS 133,財務報表外的資產負債及公平價值變動,自此於表內列示。

2006年則發布FAS 157,目的在於為公平價值的定義與內涵訂出統一規範,

以增加公平價值衡量的一致性與比較性。

IASB跟進美國,於1983年發布IAS 21「外幣匯率變動影響數」,接著 遲至1995年始發布IAS 32「金融商品之揭露與表達」。1998年12月IAS 39

「金融商品之認列與衡量」之發布,則使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自揭露表達層 面推展至認列衡量層面。

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在1988年發布財會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 之會計處理準則」,1997年發布財會公報第二十七號「金融商品之揭露」。

參酌IAS 39及IAS 32規定後,我國於2003年發布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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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2005年發布財會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 達與揭露」,兩公報同時於2006年1月1日開始適用,而財會公報第二十七 號自此不再適用。

IAS 39 原本規定企業所持有之金融商品應以公平價值評價,且對於公 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商品重分類有嚴格限制。然而在受到全球性金 融海嘯的衝擊,金融商品市價大幅滑落的連鎖效應及輿論與政治的壓力下,

IASB 於 2008 年 10 月 13 日緊急發布 IAS 39 及 IFRS 7 之修正,放寬金融商 品重分類之規定,同意在符合下列兩種之一的情況下,允許企業將原分類 為交易目的之非衍生性金融商品,重分類至其他類別:一、符合放款及應 收帳款定義,且企業有意圖及能力持有該金融資產至可預見的未來或到期 日;二、極少情況下方可重分類為其他類別的金融資產。而根據 IASB 發 布有關修訂案的新聞稿,2008 年第三季全球金融市場遭遇金融風暴所造成 的衰退現象即屬所謂「極少之情況」。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亦於 2008 年 10 月 17 日宣布與 IASB 同步修訂會計準則6,允許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 益之金融商品得重分類至其他類別之金融商品,備供出售金融商品亦得重 分類至持有至到期日債券及無活絡債。

張嘉文(2009)提及,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之第二次修訂,創下我國 會計準則修訂的一些特殊意義。首先,該項修訂的期間自提出到通過僅 4 天;其次,放寬金融商品重分類之會計準則限制並得以追溯適用,與因應 全球性金融風暴對我國企業及金融體系衝擊之政策目的有緊密關聯性。

下面介紹近年來就金融商品公平價值會計準則之實施、修訂,對財報 攸關性之影響關聯的國內研究。

6 我國亦持與 IASB 相同之裡由,金管會於 2008 年 10 月 16 日發出新聞稿表示,2008 年 第三季國際金融交易狀況符合所謂極少情況,故公開發行公司編製本年度第三季財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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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岱融(2007)

此研究以電子業為樣本,探討我國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適用前後,金 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之不同報導方式對企業價值攸關性之影響。實證結果 發現:一、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認列於財務報表者,並無比附註揭露者 更具價值攸關性;二、在原始同為認列於財報內之衡量基礎上,由歷史帳 面成本認列改以公平價值認列,較具價值攸關性;三、認列在損益表上的 未實現評價損益,相較資產負債表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評價損益,較具價 值攸關性;四、進一步將損益表中之未實現評價損益分類,發現不管是金 融商品還是資產減損的公平價值資訊,對投資人來說都具價值攸關性。

2.鄭哲仁(2008)

此研究探討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的適用,是否會顯著改善過去缺乏資 訊內涵的帳面價值資訊,投資人是否會因而顯著改變對財務報表的閱讀重 點,由盈餘資訊(損益表)轉移至帳面資訊(資產負債表)。以我國上市 櫃公司2005年與2006年的資料為樣本,使用Ohlson(1995)之股權評價模型為 基礎進行測試。實證結果發現:一、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不論適用前後,

盈餘及權益帳面值皆具價值攸關性,投資者皆會以此兩項資訊作為投資決 策之參考;二、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適用後,權益帳面值的價值攸關性顯 著提升,盈餘之價值攸關性卻顯著下降。

3.葉金成、林凱薰與黃婷偉(2009)

此研究採用會計基礎評價模式,檢驗我國上市櫃公司實施多項公平價 值會計準則後,對財務報表攸關性之影響。實證結果顯示,多項準則實施 後,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時對盈餘資訊有更高的關注和信賴,而資產負 債表部分僅金融商品係數有顯著差異。當模式加入未入帳無形資產價值後,

其對企業股價之增額解釋能力逐漸下降,隱含實施多項公平價值會計準則 後,部分無形資產之衡量已納入財務報表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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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雅琪(2009)

此研究以我國銀行業為對象,探討金融商品公平價值資訊報導方式之 改變,對企業價值攸關性的影響。其參考Ahmed, Kilic and Lobo(2006)之研 究,建立複迴歸模型,檢視我國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實施前後,金融商品

(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表達方式對銀行業權益市值之解釋能力。

實證結果顯示,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強制金融商品以公平價值認列入帳,

並未較以附註揭露方式表達者更具價值攸關性。然而,無論公報實施前後,

銀行業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部分非衍生性金融商品之公平價值資訊,對權 益市值皆有顯著解釋能力;表示就投資人而言,金融商品公平價值具價值 攸關性,因此不管以何種方式表達,公平價值法都係金融商品較適當之會 計處理。

5.張嘉文(2009)

此研究探討我國上市櫃公司採行財會公報第三十四號第二次修訂,進 行金融資產重分類之誘因。實證結果顯示,擁有公平價值會計金融資產部 位愈大之上市櫃公司,基於避免未來盈餘波動過大,愈傾向選擇將交易目 的金融資產重分類為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其次,未重分類前盈餘為負值之 企業,較傾向採行重分類之規定以增加當年度盈餘。另外,此研究結果亦 發現,高階管理階層持股比率較高之公司,較不傾向採行財會公報第三十 四號第二次修訂之重分類規定,顯示高階管理階層持股比率愈高時,愈能 夠抗拒資本市場之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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