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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學術機關之規範

三. 各學術機關在訂定機關內作業要點,皆須遵循行政院、教育部甚至考試院之母法,

相關政府母法有:公務員兼任非營利事業或團體受有報酬職務許可辦法 8、教師借 調處理原則 9、教育部指派人員兼任董、監事考核要點 10等,基於政府母法精神各 機關方能訂定相關規定。

(一)台灣大學

該校是本組尋找之國內學術機構中對於相關法規定得最完整的,共訂定了「國 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 11」、「專任教師任職或兼 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收取學術贊助金及分配辦法12」,台大教師出外兼職要先填寫 申請表(國立台灣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職許可申請表),也對校內校內教師兼職情形 有所管控(國立台灣大學現職人員兼任其他機關職務支領兼職酬勞情形調查表)。

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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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授及副教授始得兼職或任職;

2.符合學校基本授課時數;

3.須經所屬學院評估;

4.兼職每週每週不得超過八小時(日間);

5.兼職一年以上者須簽訂合作契約,並收取學術贊助金;

6.任職或兼職期間利用校內資源完成之研究成果,應依研究發展成果及技術移轉管理 要點規定辦理。

(二)清華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教師借調兼職兼課處理要點13」 相關規範:

1.須服務滿三年始得辦理借調,借調條件以與借調教師之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

2.借調單位需有助於該校整體發展,且與該校有密切合作關係者為限,且應對該校提 出具體之回饋;

3.借調期間其本職須有代理人;

4.兼職不得影響其本職工作;

5.兼職超過一年以上者,須訂定合作契約並約定具體之回饋。

(三)交通大學

「國立交通大學教師借調處理準則14」、「教師在校外兼課(職)處理要點」

相關規範:

1.借調應與其專長或所授課程相關者為限;

2.借調申請需三級三審,並經校長同意後使得借調;

3.借調之機構須給予相當該教師職級之授課終點費,作為回饋該校之回饋金。

(四)中央大學

中央大學雖然所訂的法規並不是很詳細,兼職兼課的門檻也是幾所學校裡最低 的(只要校長同意即可),但該校是唯一有明訂違反規定處置的學校。

「國立中央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兼職處理要點15」 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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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助教不得在校外兼課兼職;

2.兼職須校長同意;

3.不依規定而在校外兼課兼職者,先予規勸,如仍未改正,下一年度得改聘為兼任教 師。

(五)陽明大學

陽明大學尚未訂定相關規定,基本上依據教育部的規定訂了相關審查原則「國 立陽明大學專任教師兼職(課)審核原則」,其相關規範完全照教育部之規定。

(六)中央研究院

中央研究院屬於政府機關,為總統的智庫,亦有相關法規之制定。與學校不同 的是,該院借調有領域之規範,是在學校法規內看不到的奇怪現象,另外借調期間 也較學校短,只以一年為原則,得申請延長一年。

「中央研究院研究人員借調公民營企業作業須知16」之相關規範:

1.申請借調企業,以與該院簽訂有合作研究開發契約、授權契約、技術移轉契約者為 優先;

2.具備資訊科技、能源科技、材料科技、生產自動化科技、光電科技、生物技術、肝 炎防治、食品科技、環保科技、災害防治、同步輻射、海洋科技等行政院核定之重 點科技項目專長者為原則;

3.年資滿三年之副研究員以上,即已通過續聘手續之助研究員始得借調;

4.由借調機構檢具計畫書向院方申請(與學校由教師申請的管道不同);

5.借調企業須與該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歸屬及權益收入分配比例;

6.借調應以擔任科技研發指導及執行研究計畫工作為限。

總觀以上各學校及機構對於所屬研究人員兼職的規定,基本上除了行政院、教育部 對於兼職的規定限制之外,各校訂定的規定不外乎是需要與本職專長相關,須與學校簽 訂契約,訂定回饋辦法等等,但是真正牽涉到利益衝突發生時的處理,除了中央大學有 提到下學年改聘為兼任教師為處罰之外,其餘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提到。

國內在這樣的法令規定之下,一定無法避免利益衝突的發生。原因有下列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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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沒有讓教師明白地區分其職務及非職務的研究產出:

不像國外學校掌握所屬研究人員正職外的活動資訊,學校對所屬教師的兼職活 動一無所知,就算教師有申請兼職,在兼職內容沒有規定要明訂出來的情況下,這 塊分野模糊到連教師自己都不清楚。

(二)教師若違反規定在校外兼職,沒有處罰性的法令可管

就像前面所提到的,所有的兼職規定除了中央大學之外,沒有提到違反規定的 下場,告他嗎?開除他嗎?可以想像的到學校沒有任何一個單位敢去碰這燙手的山 芋吧!

(三)教師在正職工作上做非職務上的事情

不要說違規兼職了,教師用正職時間做私人的事情的問題更加嚴重,教師跳過 學校單位私自進行研究計畫(因為透過學校要收取高額的管理費),反正管理單位天 高皇帝遠,這樣的行為說要抓,也不一定能抓的到。

比較國內與國外的現況,我們不認為是因為法令的不夠嚴謹,因為國內往往一 訂定法令,不是讓事情更順利,而是讓事情更棘手,規範更加多。真正的關鍵,是 在於研究人員本身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觀念不夠成熟,在國外一些會涉及利益衝突的 行為,在他們的觀念中早像生活守則般地刻印在心中一樣。在國內,在沒有單位宣 導這樣的觀念之下,教師不覺得他的行為是不對的。國內努力在推廣智慧財產權觀 念的同時,似乎大家都把重點放在如何把教師的成果申請專利、技術移轉,但這些 更基本的利益衝突觀念,在一味地學習國外法規之餘,在位者是否有人想到這是一 種教育,而不是訂定法規就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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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利益衝突政策

美國各大學制訂利益衝突政策注重適用對象、其義務、揭露及處理程序等項目,可 供國內的學術機關參考,其架構與涵蓋的內容大致如下: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