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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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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國科會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計畫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812-C-004-003- 執行期間: 91 年 12 月 01 日至 92 年 06 月 30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計畫主持人: 劉江彬 計畫參與人員: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孫遠釗副教授、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耿 筠助理教授、中原大學研究發展處技術移轉中心蔡熙文主任、 專任助理吳芳青 報告類型: 完整報告 報告附件: 國外研究心得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2 年 12 月 11 日

(2)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計畫

成果發表會

論 文 集

主辦單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承辦單位:國立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

(3)

總 目 錄

第一場:大學研發成果之運用及利益衝突之迴避

一、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01

指導教授:蔡熙文博士(台灣技術經理人協會秘書長)

組 員:王騰緯(中央大學研發處智權保護與技轉辦公室法務人員)

張志華(交通大學研發處智慧財產權中心專利工程師)

薛昭治(清華大學技術移轉中心智財管理師)

二、 學術機關利益衝突之迴避與處理

………37

指導教授:孫遠釗教授(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兼任副教授、

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

組員:林慧雯(台灣大學研究發展委員會服務組研究助理)

黃祖芬(陽明大學研究發展處研究助理)

謝幸娟(中央研究院公共事務組專案經理)

第二場:專利及技術價值之商業模式

一、

技術衍生加值之商業模式分析

………93

指導教授:劉江彬教授(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研究所所長)

組員:吳淑玲(國立中興大學技術授權中心助理)

裘以嘉(工研院電腦與通訊工業研究所智權新事業推廣部經理)

楊淑慧(工研院技術移轉與服務中心成果管理組課長)

二、

技職學校管理領域之產學合作中心運作策略:從智財權觀

……….…137

指導教授:耿筠教授(中原大學企業管理學系教授)

組員:吳彥濬(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運輸與倉儲營運系教授、

研發成果技術移轉組組長)

卓輊樺(逢甲大學研究發展處技術授權中心專任組員)

(4)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王騰緯

1

、張志華

2

、薛昭治

3

指導老師:蔡熙文

4

博士

目 次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貳、學界技轉中心之角色與定位

參、美國各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

肆、台灣各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

伍、台灣和美國技轉中心差異比較

陸、建議

1 中央大學研發處智權保護與技轉辦公室法務人員 2 交通大學研發處智慧財產權中心專利工程師 3 清華大學技術移轉中心智財管理師 4 台灣技術經理人協會秘書長

(5)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目 錄

壹、研究動機與目的 ... 4

貳、學界技轉中心之角色與定位 ... 6

一.大學在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 6

二.大學在知識創新中扮演的角色 ... 6

三.大學和業界產學合作日趨重要 ... 7

四.學校在定位上所面臨的挑戰... 7

五.學界技轉中心之角色定位與功能 ... 8

參、美國各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 ... 9

一.華盛頓大學... 9

(一)組織編制 ... 9

(二)成果或專利申請之政策 ... 9

(三)技轉(授權)模式 ... 10

(四)UW 之 OTL 特色... 10

二.史坦福大學... 11

(一)技術移轉組織架構 ... 11

(二)智財權規劃和專利申請 ... 12

(三)技術授權 ... 13

(四)啟示 ... 14

三.加州大學技轉總辦公室... 15

四.加州理工學院... 15

(一)技轉中心組織架構、員工人數及員工專長、... 15

(二)專利申請及管理 ... 15

(三)技術授權 ... 16

(四)caltech 技轉中心特色 ... 17

肆、台灣各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 ... 18

一.技術移轉組織架構... 18

(一)明確的組織政策 ... 18

(二)組織之主要業務 ... 18

(三)組織之組織架構、員工人數、員工專長 ... 19

(6)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四)預算及經費來源 ... 19

二.智財權規劃和專利申請... 19

(一)智財權歸屬 ... 19

(二)專利申請策略 ... 20

(三)各校專利審查機制 ... 20

(四)專利獲得的獎勵 ... 20

三.技術授權... 21

(一)技術移轉推廣方式 ... 21

(二)技術鑑價與決策方式 ... 21

(三)權利金收取方式 ... 21

(四)技術移轉成功的獎勵 ... 21

伍、台灣和美國技轉中心差異比較 ... 22

一.技轉中心管理機構模式差異... 22

二.技轉中心組織架構差異... 23

三.技轉中心運作機制差異... 24

陸、建議 ... 27

一.對政府政策制定之建議... 27

(一)管理機構模式-積極鼓勵現有技轉中心發展個自特色. 27

(二)協助培養技術移轉人才 ... 28

(三)積極獎勵智慧財產權觀念之落實 ... 28

二.對台灣技術移轉中心組織及運作機制上的建議 ... 28

(一)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吸引專業人才 ... 28

(二)教育及宣導學術研究體系之智慧財產權觀念... 29

(三)績效評估方式不應以權利金收入為主 ... 30

(四)強化創業育成之功能 ... 31

(五)提供專業服務取得發明人的信任 ... 31

(六)強化技轉中心與外部服務機構之互動 ... 32

附錄一

台灣各大學運作機制

... 33

參考文獻

... 36

一.國外培訓計畫上課講義... 36

(7)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二.其它參考文獻... 36

壹、 研究動機與目的

自 88 年國有成果下放政策開始實施,89 年確立補助政策並積極宣導, 至 90 年國科會開始輔導成立各校技轉機制,無論就各國經驗、既有體制 慣性,各校在專業知識、制度調整、人事配合、資源整合及研發成果管理 推廣機制尚在試誤期,未有一個合適的管理機制存在,因此藉由此次訪談 的機會,親赴美國技術移轉績效良好之大學實地學習觀摩,以作為建立一 適用於台灣學界技術移轉中心管理機制的參考,本研究主要蒐集美國大專 院校技術移轉中心管理機制,加上目前台灣學術界技術移轉中心已建立的 技術移轉管理機制,二部份的比較分析, 本研究將根據以下幾個方向,初步進行資料的蒐集: 1. 教職員、學生智財權管理制度 a. 教職員及學生智財權教育訓練(新進/在職) b. 告知教職員及學生智財權管理辦法、義務。 2. 專利提案與獎勵制度 a. 提案獎勵制度/辦法。 b. 不申請專利的處理制度。 3. 智財權審核制度 a. 專利申請評估。 b. 專利檢索(技術文獻蒐集與運用)。 c. 智財權之維護(年費/延展)。 d. 強化智財權經濟運用。 4. 智財權諮詢制度 a. 審核契約中 IP 相關條約。 b. IP 糾紛的因應措施。 c. 諮詢窗口/流程之設置。 5. 技術移轉管理制度 a. 契約的管理、執行。 b. 智慧資產的評估(鑑價)。

(8)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6. 電腦資訊管理制度 a. 建立學校智財權資料庫。 b. 建立智財權管理資料庫。 c. 建立Web-site 智財權管理。 本研究將根據以上的幾個方向,初步進行資料的蒐集,將智財權管理 所涉及的諸多層面如技術的掌握、管理的技能、制度的規劃、推動與執行、 法律訓練、合約或授權談判、爭議解決等,逐一釐清,輔以配合我國技術 移轉環境、科技發展趨勢,以探討未來台灣學術界技術移轉中心可行之管 理機制。 本研究希望達到下列目的: 1. 探討國內大學之智慧財產之運作機制。 2. 藉由國外人才培訓計畫,蒐集美國大學智慧財產之相關運作機 制。 3. 提出智慧財產運作之整體性建議,以供相關單位規劃之參考。

(9)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貳、 學界技轉中心之角色與定位

一. 大學在社會上所扮演的角色

Moran 與Strickland(Morgan.R.P;Strickland.D.E,2001)研究發現近年來 的大學與產業界合作的幾項趨勢:(1)大學與產業界的合作,無論在化學、醫 學、工程等領域,都有大幅成長的現象;(2)在研究成果的發展上(包括論文 發表與專利)有愈來愈多的比例是產學合作之結果;(3)大學研究計畫的資產 贊助來自民間企業的比例也有大幅成長之趨勢。 現代大學的主要功能在於教學、研究和服務,其在社會中所扮演的角色已不 同於已往,再加上目前產業界所面臨之新科技的複雜度日益增加,因此使得大學 和產業間的合作日趨重要。此種合作關係包括有研究資助、合作研究、知識移轉 和科技移轉等四項相關性極高的成份,而所得具體成果則以研究論文的發表、碩 博士論文和專利、特許等的形式來呈現。

二. 大學在知識創新中扮演的角色

由於大學在知識創新中扮演的角色越發重要,大學組織所扮演的角色勢必要 有某種程度的革新與定位,部分學者(Santos, Heitor & Caraca,1998)認為大學 具備某些獨特的組織特質,像是不明確及爭議性的目標結構等。同時認為大學為 一專家組織,其基本特質包括其主要活動是以知識為基礎,知識的學門及專業和 研究方法是大學組織的基本等。並指出大學和環境的互動關係,則是具有穩定性 及複雜性的環境特質。以複雜性來說,因為大學的活動必須和眾多的機構打交 道,故最好以部門(系所)為單位,給予其較多的自主性來運作,並以分權化的 方式來進行。以穩定性來說,大學環境很少會有突然的轉變以影響其生存,而這 種結構也造成抗拒改變的狀況。而為使大學能夠達成組織上的革新,可以部門功 能觀念的組織模式來進行,部門不僅管理複雜的教學和研究計畫,而是以不同的 單位來進行這些活動,而部門和活動管理必須在大學資源管理系統來調整機制, 以分配這些活動在財務、科學、組織及基礎建設上的資源。另一方面,大學管理 的原則必須是知識導向的官僚系統,並且依大學中不同單位形態來建立不同的管 理形式,確認決策,促進效能,並為社會提升大學的附加價值,以面臨變遷知識 經濟下的挑戰。

(10)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三. 大學和業界產學合作日趨重要

從產業界的觀點來看,科技變化的加速,產品生命周期的縮短,再加上全球 化競爭的加劇,企業需要創新的策略來增加競爭力,同時也改進公司的體質。企 業必須極力向外尋求合作對象,以開發及獲取新的科技。由於技術和研發是創新 過程中的要素,透過適當的背景研究,可避免發展階段上的浪費,來改進產品和 製程。另一方面,研發支出的多寡,不應就銷售比例而定,應就銷的潛在利潤、 風險、成本,以及所獲得的技術、資源產生的商業成功等來評估。大學可說是產 業界合作的理想對象,產業界可以由大學中獲得訓練有素的學生和學者,以及尖 端科技和研究設備,藉此擁有優良的研究資源,更可降低研究成本。同時並可提 升公司形象;而大學透過此種研究互動,大學則可由產業界獲取研究經費,並可 提供良好的教育程度的大學生和研究生投入產業界的研究,給予企業員持續教育 和訓練的機會。進行建教合作以獲得實際經驗,並有助學生畢業後的出路。

四. 學校在定位上所面臨的挑戰

以美國研究發展體系為例,大學主要從事基礎研究,但也有部分係解決問題 式之研究,如電腦科學與腫瘤學方面;工業界則以短期問題之解決為主,特別著 重於設計與發展。十九世紀末,工程教育與應用科學興起並成為大學的研究領 域,即促成大學成為替工業界研究及培訓專業知識與人才的學術結構。二次大戰 後,政府提供資金給大學進行國防及健康方面之研究,而今工業界除了自行於公 司內部從事研究發展外,也提供資金給大學從事科技提昇方面之研究。學者指出 (Rosenberg,N.;Nelson,R.R.,1994)大學研究常常面對研究資金的來源與產業科 技提昇的抉擇,如果能在資金配置與研究目標選擇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評估系統, 則大學研究與民間產業的緊密結合,將可使雙方同時獲利。一方面必須尊重目前 產業與大學在研究發展上的分工。換言之,沒有必要硬將大學的基礎研究轉移到 商業標準上,若此,必將扭曲大學的正常功能。而且大學所進行的基礎研究在二 者緊密結合的前提下,亦仍應堅持其理解現象的目的,而非短期急就式的實用取 捨。為了刺激並提高工業界研究發展能力,大學在研究發展上的分工不應只是一 味取代工業界研究工作或單向提供研究結果。應當針對資金配置與研究目標選擇 上建立一套完整的評估系統,將可有利於大學之發展及科技之提昇。

(11)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教學 研究 服務

五. 學界技轉中心之角色定位與功能

知識導向的基礎科學研究和應用導向的技術活動,雖然二者重點相異,卻有 相輔相成的作用,若是藉由一個中介機構(如技術移轉中心或技術移轉辦公室) 的設立與運作,增加彼此的聯繫,科學和技術的層次都能有所提昇,並使得大學 課程和研究計畫將因而更切實際,更利於技術移轉。因此學界技轉中心之角色與 定位及功能應是:

1. 學術界及產業界之間的橋樑

a. 維持傳統學術之價值

b. 鼓勵教職員適當創業行為

c. 風險控制

d. 利益衝突的管理

2. 學界技轉中心的功能

a. 提高學校研發成果商業化的機會。

b. 建立學校的商譽

c. 對於學校財務上立即收益增加。

d. 發明人研發人的實質獎勵。

e. 就業機會的創造及提供。

f. 促進區域經濟的發展。

g. 政府稅賦上的增加。

R&D 技術商業化 行銷 銷售 大 學 產 業 界 學術自由 技術自由公開揭露 保密 有限的技術公開揭露

(12)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參、 美國各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

一. 華盛頓大學(UW,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智 慧財 產與技 術授 權中 心 (OIPTT , Offi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一) 組織編制

其屬於OIPTT 編制內之員工所有35人,主要掌管 UW 校內之智慧財產, 及開創可經由授權活動之校內創新研發的工作,再依其性質不同細分如下幾個專 責單位:

1. 技轉辦公室(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目前有專職員工 6 人, 負責有關之研發技術與專利移轉等事務。

2. 軟 體 與 著 作 權 投 資 辦 公 室 (SCV , Office of Software and Copyright Ventures)目前有專職員工 12 人,負責軟體及其相關發明、資料庫、和資 訊產品與資訊計劃有關的一些著作權、商標與專利權等事務。 3. 另外專門設立一個可以廣泛解答 UW 校園內關於著作權之網站:UW Copyright Connection。

(二) 成果或專利申請之政策

UW 制定有一個明確關於以下三大方向之政策 1. 專利、發明與著作權:向學校揭露發明技術、將該發明技術讓與學校、 衍生利益金收入之管理等相關政策。 2. 教職員之校外兼職工作:顧問職之工作、及比顧問職涉入更多工作時間 之相關政策。 3. 員工利益衝突:一些特定情況之管理、及家族成員聘僱之相關政策。 其中1 之政策與本次小組之報告主題最相關,簡述如下: a. UW 以正面鼓勵的態度將校內可專利化之發明、及不可專利但具有 商業價值之電腦軟體等公共領域之技術授權給外界之私人公司。 b. UW 校內職員生應敬速將在校內所有發明或揭露之技術送交給 UW 指定之OTL 進行技術推廣或技轉作業。 c. 技轉金與衍生利益金收入將分配給發明人、系所研究金及學校專

(13)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款。

d. 專 利 申 請 係 由 OTL 、 委 外 單 位 ( 如 律 師 、 Washington Research Foundation 等)與發明人共同評估其是否具可專利性、商業價值及可 技術授權性等要件,再提出專利申請(regulation file)。 e. 提出專利申請(regulation file)前,一般對有潛力但仍可繼續研發或找 尋 技 轉 對 象 的 專 利 申 請 案 , 建 議 先 提 出 先 期 申 請(provisional application),以保護或延伸學校的最大權益。 f. UW 之校長授權指派成立技轉委員會去監督一切技轉活動、提出建 言及政策擬定與修改,其組成成員包括教師、行政主管、學生及外 界公正客觀人士。

(三) 技轉(授權)模式

1. 其 OTL 專職之技轉人員不少皆具有產業經驗的科學或商學博士,若遇有 契約之擬訂或修改或法務之諮詢問題,可接洽OIPTT 專屬之法務人員之 協助。 2. OTL 專職之技轉人員,從接獲校內教師所提出或揭露之發明後,由經過 充分授權之技轉人員進行可否申請專利之評估(與發明人充分聯繫溝 通)、技術評價、產業與市場評估分析、技轉談判、合約擬定與修訂(與 法務人員充分聯繫溝通)、完成合約簽訂、授權等過程。

(四) UW 之 OTL 特色

1. 人員編制上的特色 除了比不上有全美最大研究資源與經費規模的加州大學(共含九個分校區) 外,UW 所屬 OTL 之人員編制上是比這次幾個參訪大學的人員編制更多,且 UW 的技轉人員很多都是多年的產業經驗(與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之 Santa Cruz 分 校及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之比較),因此在實務的技轉運作上明顯較 有重點掌握的效率,甚至不少過去在UW 所屬 OTL 之技轉人員,因個人緣故而 轉職到其他學校(例如 Stanford University)皆可將寶貴經驗協助其他學校或國家 (如台灣的技轉體制)。

(14)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2. 專利申請策略特色

本次到美國西岸幾所知名大學的技轉中心受訓與參訪,發現私立大學如 Stanford University 及 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由於受到聯邦政府及州政 府的研究經費不如一些州立大學,私立大學都有較積極的專利身申請策略,因此 UW 之 OTL 特色在於因為研發經費較充足,所以再發明技術與專利申請案的數量 上來源較多,因此專利策略上著重在評選可專利化、可商業化及有潛在得技術授 權對象有一套明確及專業之評量機制。

二. 史坦福大學

(一) 、技術移轉組織架構

1. 明確的組織政策 技轉中心的任務是推廣學校的技術移轉,以供公眾使用、提高公眾利 益,當產生收入用以支持學校之研究與教育工作。當技轉中心決定如何是最 好的移轉方式以增進公眾與學校利益時,這樣的宗旨被當作指導性原則的基 礎。 2. 組織之主要業務: 技術的產出、推廣應用。 3. 組織之組織架構、員工人數、員工專長 技轉中心內共有二十五的職員, 大多數是從事直接於授權的專員,共管 理超過一千三百個活躍(積極)成果。我們的由授權專員評價向技轉中心揭 露的技術,然後為特定技術訂定(產生)授權策。每一個人員負責一個案子「由 開始到最後」,每一個授權人員具有在生命科學或自然科學(或者二者)的 技術專門知識。 4. 預算及經費來源 技轉中心的經費來自授權所產生的權益收入。

(15)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二) 智財權規劃和專利申請

1. 填寫揭露表 發明人填具「發明與技術揭露表」(發明人、資金來源、公開或出版) 送交技轉中心。 2. 指派專人負責 技轉中心接到揭露表後,會編上文件案號並指派特定的人員處理。自此 之後,由此人員負責與這個文件有關的所有活動。 3. 拜訪發明人 員會拜訪發明人,一起討論成果,並初步評估是否具專利要件及申請潛 力及市場可能性,一個初步訂定的授權策略(如:專屬授權與否…)。發展(產 生)許可策略的部分, 涉及不同的來源(如潛在被授權者、創投) 尋求資訊 和市場風險的回饋。 如果發明的沒有公開揭露發生(出現);保密合約會被 要求,以確保海外專利權利。 4. 決定是否提出專利申請 藉由這些資訊、專員會決定是否由學校為這個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在決 定提出專利申請前,需要有感興趣的潛在被授權者,或有潛在被授權者保證 償還費用申請費用。當決定提出專利申請時,由專員委託熟悉技術相關領域 的專利代理人負責專利申請事宜,並由發明人提供相關技術諮詢,以協助完 成申請文件。 5. 成果推廣 在決定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專員會開始推廣(如果成功的話)並與潛 在被授權者開進行授權談判。會給予公司接觸與給予評估發明的機會,此 外,與發明人建議的廠商接觸也是極具價值。當廠商表示強烈興趣時,則必 需準備授權的方案。接下來的談判,雙方均應具保持彈性與創造性,以獲致 互蒙其利的合約。每個合約都有其不同的考量。如新創公司無法負擔初期鉅 額的款項,但是可以取得公司股票的方式作為報償,及當產品在市場上銷售 的付款。

(16)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6. 授權合約書簽訂 授權合約書的簽署,是長期合作關係的開始,在授權期間,人員會隨時 瞭解被授權者的執行成效。大多數的授權合約會要求被授權者定期的財務或 開發報告。 7. 權利金收取與分配 由技轉中心收取權利金。現金收入於扣除 15%支持技轉中心的運作費 用、直接支出的費用(如未由被授權人償付的專利費用)。 發明人、發明人部門、校各三分之一(部門與學校的權益收入必需用於 研究或教育目的)。 技轉中心有時會接受股票代替現金作為授權金的一部分。 8. 時常重新評估授權關係以適應環境(或者考量新環境)改變是必需的, 任一方均得在授權期間內要求就合約作一修正。

(三) 技術授權

1. 技術移轉推廣方式 與發明人推薦的公司接觸、透過郵件、電話與公司接觸、發行成果刊物、 舉辦技術研討會。技轉中心鼓勵發明人投入,除可引導找到被授權者外,亦 協助對於技術的專業上的估價,發明的市場銷售可能性、及最佳的授權方 式。雖然技轉中心會仔細的考量發明人的投入,並讓其瞭解授權過程,但是 發明人並不參加實際與被授權人的談判,為發明人的多重潛在角色(大學的 研究人員、授權的接受者、公司的顧問、公司的董、監事)與關係會引起衝 突,會導致這樣的 當技轉中心與特定公司在合約洽談結束準備簽署專屬合約的階段,如果 發明人相信預期中的被授權者不適合作為專屬的被授權者,他可能向研究單 位主管提出請求,但是對於合約上授權金額條款的請求通常不會被接受,而 在一個已寫好的信函中,這個發明者應該解釋為何他相信這個授權不應簽 署,在與技轉中心商議後,研究單位的主管會決定一個適當的做法。

(17)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2. 權利金收取方式 由技轉中心收取權利金。通常喜歡收到現金而非股票,在新創公司或小 型公司中,資金較為緊俏,它們較喜給予股票作為報償的手段。從技轉中心 的觀點,取得股票代表更大的風險,股票可能變得更有價值,或者毫無價值。 有時侯,願意接受股票,特別是當我們無法洽談出一個足夠的現金權利,或 者當它不一定能夠收到衍生利益金。 3. 技術移轉成功的獎勵 現金收入於扣除 15%支持技轉中心的運作費用、直接支出的費用(如未 由被授權人償付的專利費用)。由發明人、發明人部門、校各分得三分之一。

(四) 啟示

STANFORD 技轉中心迄今已運作三十年了,自技術產出後,由揭露表、是 否專利化、推廣應用、授權談判甚至是新創公司,已建立了一系列的管理步驟, 也由於校內研究人員,已建立相互信賴的合作關係,所以一切機制均能順利運 行。此外,亦強調授權合約僅僅標示出一個長期合作關係的開始。 一個成功授 權關係能夠持續了 20 年或者更多, 但是, 可以(可能)會遇到受許多事先無法 預見到事件和環境,而基於互相信任與尊重,並以此方式鼓勵持續的交流和對合 約允許改變是必要的,這就我們而言至關重要,所以,授權合約映出了不只是合 法合約,更希望宣佈是一個美麗的友誼的開端。 技術授權中心最大的挑戰去為早期的技術找到最好的合作對象,以使其潛力 能夠完全發揮,在任何的合作關係,彼此互相的尊重是不可獲缺的要素,對於一 個不可預知困難的技轉中心必需創造出一個雙贏的情況,共同克服將新產品帶到 市場上在技術與市場存在的風險。作為一個媒合者,應為產學合作關係提供多元 服務,並協助其平安度過考驗的時刻,並隨時準備從事新的、大有可為的媒合工 作。

(18)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三. 加州大學技轉總辦公室(UC,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州立的加州大學是全美國各大學中資源最龐大的大學,其主要經費來自於聯 邦政府及州政府,共有九個分校,十個校區。而校務的總策略係由加州大學之總 校長及委員會制定,每個分校個有分校校長掌控校務,以及落實各個分校獨立的 系所特色之政策擬定與執行。但是,並不是每個分校都有技術移轉中心的設立。 UC 技轉總辦公室擬定了一些關於(1)鼓勵教師與職員間、(2)主動協助商業公司尋 求建立合作夥伴關係、技術移轉或與技術相關之其他合作機會、及(3)為 UC 執行 技轉與研發管理之管理人員等明確的政策。換句話說,UC 技轉政策是鼓勵將研 發的技術商業化與商品化,加上其 UC 技轉總辦公室扮演學校與廠商橋樑的腳 色,所以,單單去年(2002 年)就已透過技術授權合約而順利成立了超過 160 家新 創公司(start-up companies)等成功績效。 UC 由總校區作明確之 IPR 政策規劃,轄下有 OTL 組織之分校再自行將自 己的技術執行推廣,而沒有OTL 之分校可委託其他分校 OTL 推廣技術,但仍可 運用及整合UC 之龐大資源作技轉後盾。

四. 加州理工學院

(一) 技轉中心組織架構、員工人數及員工專長、

技轉中心內共有九位職員,其技轉中心的director 在麻省理工學及波士頓大 學擁有30 年的技轉經驗,且四位技術移轉專員各自擁有技術專門知識且其中二 位為專利律師,二位擁有技術背景的博士學位。

(二) 專利申請及管理

1. 提高發明者向技轉中心技術揭露的數量: 技轉中心為了提高發明者向技轉中心技術揭露的數量,致力於發展OTT 與教職員生及發明者的關係,為取得他們的信任,技轉中心必須: a. 例行性地與教職員生會面,討論發明人研究以利推廣技術。 b. 參與研究生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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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c. 給予技術揭露的誘因: 可能權利金分享比例。 成立公司的可能性。 分享其它成功的案例。 d. 集中資源於較可能商業化的技術領域。 e. 教育教職員生專利申請及技術授權流程。 f. 技術揭露流程的簡化。 2. 技術揭露案是否可專利性評估管理 技轉中心評估技術是否可專利性,朝幾個方向進行,以決定 caltech 是否核准此技術揭露案需要申請專利,且專利申請的決定與否,由技術 授權人員個人決定,每一授權人員,負責不同領域的技術,若遇該技術 揭露案無法決定是否申請專利,則委由技轉中心會議決議。 a. 發明的應用領域。 b. 發明解決的問題。 c. 先前技藝解決的問題。 d. 比先前技藝好的優點為何 e. 目前技術發展的狀態為何(純粹概念、protothpe)。 f. 發表時間及方式。 g. 未來是否有持續的研發經費,產業合作的可能性。 h. 產業技轉的意願。 3. 專利管理系統 由技轉中心同仁開發的資訊系統,管理所有的專利申請案及技術移轉案 件。

(三) 技術授權

1. 技術評估、巿場及選擇正確的被授權者 加州理工學院於專利申請時,即已考慮到未來技術移轉的可能性,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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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評估研發成果專利化的可行性,即以未來此技術巿場性及商業化的機會來 評估是否申請專利的決策。在技術的推廣上著重「拉」的行銷方式,即以 發明人的技術發表及研討會為推廣的主要來源,並由技轉專員密切注意目 前及未來技術趨勢為何,專利申請推廣及技轉的重心則著重該領域。 2. 權利金收取方式 caltech 技轉中心在技轉上,偏好成立新創公司或將技術技轉給小型公司 中,由於此類公司資金較為缺乏,因此技轉中心偏好以股票作為衍生利益 金,學校本身有專責機構負責股票的管理及維護。 3. 權利金收取與分配 在權利金的分配上,由技轉中心收取權利金後,扣除了支付專利申請及 維護費用,其餘的權利金,發明人分配 25%,若發明人欲將權利金用於研 發上,則可分配到50%。

(四) caltech 技轉中心特色

1. 「拉」的技術推廣方法 將發明人視為行銷的最大資源,透過發明人的發表、技術研討會議及擔 任顧問作為技術推廣的主要方法,發明人提供及定義潛在的技轉對象,再由 技轉中心與廠商恰當,儘可能由發明人意與廠商作進一步的接觸。 2. 偏好「新創公司」的授權對象 在授權對象的選擇上,加州理工學院認為與大公司的合作著重在未來關 係的建立,且在權利金的收取上偏好,固定的權利金、以銷售額為基礎的衍 生利益金或是共同研究開發,但平均而言只有少數技轉案將衍生較高的權利 金收入,相對地,在新創公司的技轉案,權利金的收取,以權益為主,未來 產生較高權利金的機會較高,又加上技轉中心內有專人負責股票的管理,因 此加州理工學院較偏好以「新創公司」為授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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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台灣各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

本文初以國內現有設置技轉中心之十一所大學(台灣大學、台科大、中央大 學、中原大學、清華大學、交通大學、逢甲大學、中興大學、成功大學、中山大 學、高醫大)作一彙整介紹。

一. 技術移轉組織架構

(一) 明確的組織政策

1. 為有效管理及技轉學校所屬單位及人員之智慧財產及研發成果,充分發 揮研發成果的潛在價值。 2. 期能藉由適當的回饋以促使學校從事更專精與尖端的科技研發。 3. .讓學術界與產業界透過技轉進入技術互動的良性循環,進而強化彼此的 技術能力,提升國家整體科技之競爭力。

(二) 組織之主要業務

1..研發成果管理及推廣 (1)規劃及執行研發成果之收集、登錄、推廣及維護。 (2)資料庫管理系統建置、維護及更新。 (3)保密協議與研究紀錄簿之推廣與簽署。 (4)舉辦成果發表會及展示。 (5)彙編研發成果刊物。 (6)辦理智財權相關培訓課程。 2.專利申請及維護管理 (1)受理校內外之專利申請案。 (2)提供技術價值及可專利性評估之權益審查。 (3)專利定期追蹤與維護。 3.技術移轉與授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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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1)公開研發成果技術資料庫。 (2)技術及權益協調洽談/簽訂保密合約。 (3)商業應用/技術評估/鑑價。 (4)議定授權及技術移轉費。 (5)技術移轉策略(專屬/非專屬、授權地區、授權期限)。 (6)技轉公告/技轉廠商評選/簽授權合約。

(三) 組織之組織架構、員工人數、員工專長

凡目前國內設置有技轉中心之學校,該中心多隸屬於研究發展處下,因九十 年、九十一年由國科會補助運作經費,故多半以計畫型式設立,惟若干學校因重 視該業務之推動,已設立正式單位(如於研發處下設組)辦理相關業務。由國內 現況觀之,各中心除設兼任之主任一人,分別有專職人員二至四人,辦理專利、 技轉及相關行政事務,其人員分別具有技術、商管、法律等背景,惟缺乏跨領域 之專長與產業背景。

(四) 預算及經費來源

除九十年、九十一年國科會補助各校技轉中心運作經費(人事、業務費), 致該兩年之運作經費多由國科會負擔外,目前已有半數學校自行負擔運作經費。 而辦理專利申請所需經費,除該成果係由國科會補助所生,可向該會申請補助部 份申請經費外,其餘費用均由學校支應(或由發明人支付一部分)。

二. 智財權規劃和專利申請

(一) 智財權歸屬

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對於政府補助委辦或出 資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成果之歸屬及運用已有明確的 規範,原則上均歸屬執行單位。至於學校受業界委託進行之研究開發計畫成果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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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屬,則悉依雙方合約書中之規定,惟多數之計畫成果仍多半在委託廠商抱持著「出 資者即所有者」的觀念下,被要求歸於廠商,惟此是否適宜,有很大的疑義,未 來應考慮以「出資者即使用者」的觀念來看待建教合作成果之歸屬問題。

(二) 專利申請策略

多數學校均設立委員會負責審查是否各該研究成果是否宜提出專利申請,而 審查項目仍多包括專利及技轉可行性,惟申請標準之寬嚴與否,仍深受專利申請 策略影響,由於成果藉由申請專利以獲得保護為近二、三年來校園內始建立、並 逐漸獲得重視,故多數學校考量智財權的迅速累積以擴大規模、鼓勵教師重視成 果之保護、專利申請經費、有否補助等相關因素,多有其各別策略,其中關於台 灣專利因花費不大,故多數較寬鬆之立場,美國則基於經貿交流密切、市場規模 大,故亦為專利申請之主要國家。

(三) 各校專利審查機制

各校均有由校內之委員會負責相關專申請之審查,或包含實質之技術審查與 學校權益審查,或僅負責權益審查,關於技術審查部分則另由相關專長之研究人 員負責(有為校內、有為校外),凡專利之申請必透過該委員會之審查,始可提 出並依各校規定,分擔相關申請費用。

(四) 專利獲得的獎勵

除國科會補助成果申請並獲得專利,由該會依獲准國別給予獎金外,迄今未 聞各校有類似頒發獎金之作法(考量專利係靠經費維持),惟仍多半會利用校內 場合、刊物予以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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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技術授權

(一) 技術移轉推廣方式

為推廣校內成果予產業界,多數技轉中心均使用包括電話、電子郵件、刊物、 成果發表會等方式,而在早期多透過辦理大型、聯合技術發表會以吸引廠商注 意、並提高校內知名度,惟此方式實際促成技轉之成效如何,常啟人疑竇,故若 干中心除持續以多元方式推廣,亦開始強化與研究人員的互動,加強彼此間的互 信與角色分工,期望藉由研究人員的協助能夠迅速找出潛在之技轉廠商,而此作 法確實增加了技術洽談的機會。

(二) 技術鑑價與決策方式

目數多數學校仍由發明人評估,校內委員會決議之方式決定技術授權金額, 惟當發明人無法作出建議時,可由召集相關領域之人員進行作價會議,以協助決 定技術價格。此外,關於技術授權之條件(如授權期間、內容、廠商家數…)亦 均由委員會判斷並決定之。

(三) 權利金收取方式

在技術授權案洽妥時會收取的權利金包括授權金、衍生利益金。授權金於簽 約後即收取,授權金可包括現金與股票,惟基於其價值難以評估,未來存在較大 之風險且需專人負責管理,故多仍收取現金。至於衍生利益金可採每年以一定比 例回饋或者一次預估並付清,但由於前者涉及每一年度均需由廠商依比例計算回 饋金,提供帳目資料,多數學校為避免後續追索之風險,仍多半傾向一次收取。

(四) 技術移轉成功的獎勵

凡技術所得收益,多數學校於扣除相關費用後,將所得百分之五十至七十分 配予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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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台灣和美國技轉中心差異比較

一. 技轉中心管理機構模式差異

美國大學及研究機構最常用的技術移轉方式,一為自己設立技術移轉單位從 事有關技術移轉的工作;二為委託外界技術管理公司代為經營技術。有些機構則 兩者並行,出資設立技術移轉辦公室外,也同時使用技術管理公司,把一些特殊 而需要專業知識的案件交給專門的管理公司代為處理有關技術移轉的事務。而此 行本組發現在加州大學系統下,某些分校設立單獨的技轉辦公室,並設有UC 技 轉總辦公室,其功能在於擬定明確之IPR 政策規劃,轄下其他分校的技轉中心依 據政策執行智慧財產權管理,且自行將自己的技術執行推廣,而沒有OTL 之分 校可委託其他分校OTL 推廣技術,但仍可運用及整合 UC 之龐大資源作技轉後 盾。下表為美國大學主要技術移轉相關組織分類。 表一 美國大學主要技術移轉相關組織分類

自行管理

委外管理

校內組織

校外附屬組織

其他組織

使用名稱

技術授權室、技術移轉 辦公室 研究基金會 研究技術公司

與學校的關係

附屬於學校的行政系統 之內,大都置於主管學 術研究的副校長之下 由學校設立單獨 的非營利基金會 接受委託代為處理 技術移轉相關事務

實際案例

史丹佛大學 加州大學系統 (設有技轉總辦公室) 加州大學Santa Gruz 加州理工學院 華盛頓大學 部份中小型研究 大學 資料來源:整理自黃俊英與劉江彬(民 87)及本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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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技轉中心組織架構差異

(一) 美國

1. 「量身定作」的組織架構設計 雖然,美國各大學所屬技轉中心之組織層級大部分也係隸屬機構內 (例如:研發處)之二級部門,但其有足夠被上級單位授權依各大學之發展 特色及業務功能,成立解決問題之部門,例如:華盛頓大學技轉辦公室下 設有一技轉辦公室(OTL,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負責有關之研 發 技 術 與 專 利 移 轉 等 事 務 , 另 設 有 一 技 轉 辦 公 室(OTL , Office of Technology Licensing),負責有關之研發技術與專利移轉等事務,此外依學 校之現況,另外專門設立一個可以廣泛解答 UW 校園內關於著作權之網 站:UW Copyright Connection;史丹福大學之技轉中心被充分授權其權利 金收取方式偏好現金,對新創公司或規模小之公司,則以收取股票為主以 減輕產業之與學校合作所產生投資之風險,且其技轉人員可以因應環境修 正技轉合約內容加州理工學院技轉中心依校內之研究特色,偏好成立新創 公司且以股票方式收取權利金,並聘請專人負責股票管理,設有自己單位 之智慧財產資訊部門,自行開發智權資訊管理系統;加州大學之Santa Cruz 之技轉中心專門有software 之資訊部門,研究相關其校區內有關 software 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及技術授權之案例。反之,在台灣之各學界技轉中心 則無法彈性因應環境、研發領域、合作對象等因素變遷或個別差異,而作 適當改變。提供優渥的待遇聘請具有豐富產業經驗專業人才 美國各大學所屬技轉中心之技轉人員,不但具有各領域之學術背景 (例如:科學、商管或法律之學位),加上有多年產業上之工作經驗,如此 對於案例之充分了解與專業性判斷力,皆是足夠獨攬大局之人才,因此這 些優秀之技轉人員皆願意受到學校開出之充分信任及尊敬的工作環境,與 不亞於產業界的優渥的福利待遇回到大學校園投入技轉之推廣行列。 (二)、台灣 1. 「行政體系」之組織架構設計 台灣各大學所屬技轉中心之組織層級全部皆係隸屬機構內(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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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研發處)之二級部門,加上主管都是學校校內教授兼任,無法掌控部門 長久生存之彈性變動,而且技轉人員沒有被上級主管充分授權執行業 務,加上校內各行政體系各自為政,無法有時效性或業務執行上支援, 導致技術推廣、專利申請、技轉案件與相關業務無法立即被執行,不關 論校內研發人員或合作廠商皆無法預估未來長久合作之願景,而相對失 去再次合作與雙方信任之關係。所以,再如何專業之台灣技轉人員也會 漸漸失去專業之舞台,轉而被行政作業的繁瑣程序而束縛。 2. 「齊頭式」人事任用及獎勵制度 台灣各大學所屬技轉中心之技轉人員大部分受到一貫化無適時變 通之「行政體系」之組織架構設計影響,不論是具有科學、商管或法 律之學術背景,或具有多年之產業經驗,或具有潛在之專業能力者, 都陷入行政體系之胡同內。此外,學校內對於約聘或計劃性質之技轉 人員皆採用國科會之任用制度,無法鼓勵優秀之產業人員或畢業校友 回學校服務,甚至於也無法有效獎勵現有之奉獻於技轉之人員。

三. 技轉中心運作機制差異

(一) 美國

1. 研發成果專利化評估,由相關技術領域人員主導 由技轉人員拜訪發明人,一起討論成果,並初步評估是否具專利要 件及申請潛力及市場可能性,並初步訂定授權策略。 2. 推廣方式-透過發明人協助推廣技術 不論是技術諮詢、尋求潛在有意願之技轉廠商,發明人的協助是極 其需要的,不但可以解決初期推廣時花費大量心力仍找不到(適宜)對 象,而迅速找到洽談對象,更為學校與廠商建立長期合作關係。 技轉人員在授權談判上得到充分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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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3. 發明人權利金分配比例均少於 50% 凡技轉所得收益,美國各校分配予發明人的部份多半低於 50%,華 盛頓大學則依權益收入金額不同亦訂立不同比例予發明人,至於加州理 工學院則依權益收入的用途,決定分配予發明人的比例。 4. 權利金的收入包含現金與股票 不排斥收取股票作為權利金,尤其是對於新創公司、中小企業(資 金運用較為緊俏),均同意收取股票,其中如加州理工學院因偏好授權 予技術衍生公司,則對於股票的接受意願更高。 5. 重視新創事業的成立 許多的技術衍生公司是由校內研究人員成立或者與校內研究人員 保持密切技術合作關係,亦即校內研究人員對於衍生公司介入很深,在 公司設立之初,技轉中心會給予必要的協助,而校內亦建立良好的管 道,提供研究人員類似的機會,並以樂觀其成的角度觀之,其中如加州 理工學院更偏好授權予技術衍生公司。

(二) 台灣

1. 研發成果專利化評估,由審查會議決議 由校內之委員會負責相關專申請之審查,或包含實質之技術審查與 學校權益審查,或僅負責權益審查,關於技術審查部分則另由相關專長 之研究人員負責(有為校內、有為校外),凡專利之申請必透過該委員 會之審查。 2. 推廣方式多元化 為推廣校內成果予產業界,多數技轉中心均使用包括電話、電子郵 件、刊物、成果發表會等方式,而在早期多透過辦理大型、聯合技術發 表會以吸引廠商注意、並提高校內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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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3. 技轉人員依會議決議內容進行授權談判 目數多數學校仍由發明人評估,校內委員會決議之方式決定技術授 權金額及相關授權條件(如授權期間、內容、廠商家數…),技轉人員 與廠商洽談無太大空間,僅能依委員會決議為之。 4. 發明人權利金分配比例均多於 50% 凡技術所得收益,多數學校於扣除相關費用後,將所得百分之五十 至七十分配予學校。 5. 權利金的收入幾乎以現金為主 技術授權案洽妥時會收取的權利金包括授權金、衍生利益金。授權 金於簽約後即收取,授權金雖可包括現金與股票,惟基於股票之價值難 以評估,未來存在較大之風險且需專人負責管理,故多仍收取現金。 6. 新創事業多由創新育成負責 關於技術衍生公司之設立過程,多由育成中心負責,目前僅少數學 校曾由技轉中心參與該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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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建議

一. 對政府政策制定之建議

(一) 管理機構模式-積極鼓勵現有技轉中心發展各自特色

這一、二年來,很多人對於討論的台灣島內各大學是否需要有個別的技轉中 心成立,或是成立地理區域性之技轉中心等問題之爭議,一直無法下定論,其實 目前為止還不見得會有明確之實際優缺點可供分析,因為台灣之學界技轉中心也 才成立不滿三年時間,目前技轉人員實際面臨最大之問題是執行面之「行政僵硬 化」問題,因此所所大學個別成立技轉中心或區域性技轉中心都無法解決此問 題。這次美國的培訓與參訪後,發現技術或專利之推廣是無實際地理上的邊界區 隔,尤其台灣的地理區域更在通訊與文件傳輸上毫無障礙可阻擋,加上每校技轉 人員之專業背景與處理之技術案件或多編重於某依特定領域。在台灣目前專業技 轉人才缺乏的現況中,可依是否有設立專門負責技轉業務之單位,建議如下: 1. 已有技轉中心之學校: 建議政府政策制定時,針對各校獨特之學術成就,可充分授權支持或經 費計劃補助其發展成為有自己學術與研發特色之幾門重點學科,至於其他與 他校比較相似之領域則可繼續朝原方向發展,例如交通大學與清華大學特別 支持與科學園區產商合作或技轉在資訊電子領域之成就;陽明大學與高雄醫 學大學繼續在生化醫學之領域;技職體系之科技大學鼓勵除了承接政府之基 礎科學之研究外,多多執行產學合作;海洋大學獎勵與海洋魚業等科技相關 之技轉或合作案;逢甲大學可朝精密機械方面整合大台中地區之資源;其他 如綜合型之台灣大學則可全力發展即有之利基,在每間大學即有之專業領域 建立一個專長持而政府不需過度強加介入其運作。 2. 目前沒有技轉中心之學校: 可依自己之學術研究領域,例如專長於農業生技之領域、或校內行政作 業之配合度,例如兩校間之行政作業流程相近、或大型計劃合作案之合作學 校,例如兩校以上之合作計劃案、或學術合作計劃,例如台灣聯合大學等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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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構,自行選擇合作之技轉中心,而政府的角色係提供專業諮詢、資訊交流之 協助。

(二) 協助培養技術移轉人才

在台灣目前專業技轉人才充分缺乏的現況中,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持續結合產 業界、學術研究界、政府部門(例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開授國內之智慧財產權與 技轉養成之課程,每年再擷選優秀或業務需要之人才出國(例如:美國、日本、 中國大陸等地)受訓與考察。

(三) 積極獎勵智慧財產權觀念之落實

首先,建議政府對於領取政府經費補助而執行計劃之研究團隊,採行積極獎 勵措施,明確通知並鼓勵所有計劃主持人強化技術移轉之現況,並將技術專利化 與技術授權之因子列入績效獎勵,評估是否繼續申請後續之研究計劃之參老依據 之一。其次,建議政府對於將技術專利化之質與量,列入教師昇等或研究生畢業 之參考指標之一。

二. 對台灣技術移轉中心組織及運作機制上的建議

(一) 建立完善的薪酬制度吸引專業人才

技術移轉績效必須依靠專業知識和專業人員,美國技術移轉人員工作經驗豐 富,通常都具備理工、行銷及法律背景與知識,有多年的產業服務經驗,能了解 研究單位與產業的需求,具獨立處理案件從開始到完成的能力(發明揭露、文獻 分析、市場與技術評估、專利評估、與外界律師聯絡、技術行銷、合約撰寫與談 判及權利金收取等),且能與發明人保持良好互動,使發明人願意揭露發明,而 能協助技術移轉人員申請專利、評估技術及發掘客戶等。 為了聘請專業人員,學校提供的獎酬制度,一般而言不同於學校其它行政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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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位,反觀在台灣由於研究人員缺乏技術移轉意識,再加上大學行政單位的漠視, 學校無法依據彈性的薪酬制度,只能以現階段學校階梯式薪資表,在依學歷為起 薪標準狀況下,具有豐富產業經驗的人才不願至學校屈就,因而造成無論人員的 配置上,平均而言大約3 位的專職人員,且在工作性質,已明顯流於行政業務。 因此建議台灣大學專業人員欲專業組織,美、日大學技術移轉一成一 敗,最大的緣由載有無專業人員欲專業知識。台灣學術界應該建立較彈性 的薪酬制度吸引專業人才。

(二) 教育及宣導學術研究體系之智慧財產權觀念

我國學研體系必須要因應技術移轉之模式建立起智慧財產權的觀念,在各個 研究階段、研究推廣、成果移轉、以及教授教育等研究體系上下游間,皆必須加 入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與作法,讓教授與廠商透過正式的管道進行技術移轉,如此 才能跟上國際腳步,一方面建立起我國學術研究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堡壘,為技 術移轉以及商品化做準備,一方面也是我國學術技術成果走出國內的作法。應將 智慧財產權的各項工作分別針對我國大學目前情況加以配合,以加強大學與智慧 財產權觀念的結合。 在學校,因為研究人員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認知似乎不足,因此應該加強鼓勵 讓研究成果,積極取得智慧財產權的成果保護,累積我國之智慧財產權的質與 量。而鼓勵的措施必須配合非金錢報酬如公開表揚、考績、獎章等,以及金錢性 報酬如獎金、權利金分配等等。在研究單位與技轉單位,必須將研發成果的商品 化價值加以進一步確認,以利下一步推廣與技術移轉的工作進行。同時也必須針 對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加以適當的維護與運用。在技轉單位,由於技術移轉績效 的考量,必須加強被移轉與移轉人或廠商間之溝通協商機能,而在產業界,最迫 切的是建立智慧財產權的基本觀念,先擁有智慧財產權有價的觀念後,瞭解大學 的學術研究成果乃是屬於學校,進而會尋求正式管道進行技術移轉與授權,學術 研究技術的價值才得以提升,可以促進研究創新、技術商品化,以形成一良性循 環,才能有效促進我國產業發展與升級,面對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時,才具有攻擊 與防禦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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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三) 績效評估方式不應以權利金收入為主

政府單位在技術移轉績效有過份期望,因為技術移轉必需於一定期間後才能 完全顯示移轉績效,目前國內僅在起步階段,效應尚不是十分明顯。因此政府應 努力建立其協助者的角色,藉由技術移轉中心來把學校的智慧財產成果移轉給外 界的這個機制是正確的,就算沒有經費,這個機制還是應該要存在,政府應該持 續給予支持,大學從事技術移轉就長遠考量來說是絕對必要的,雖然不能在短期 內的金錢或專利數目上看到成果,但是長遠來說,對於國家的整體經濟發展將會 有遠大的影響。未來就算是技轉中心無法在短期內自主運作,自負盈虧,也必須 盡量做下去,因為大學在國家創新系統中扮演著不可或缺的一環,同時大學是一 個教育單位,不是營利單位,教育的績效不應只用權利金或專利數目來做評量的 績效,容易失之偏頗,有許多無形的正面效應,例如人才的養成,技術擴散的自 然發生,整體產業競爭力與經濟實力的提升等等。大學的技轉需要長時間來培 養,政府需要有遠大眼光的政策制訂者,來在政策上做長遠的考量,而不是過份 的急功近利,希望在短短三五年內,憑藉著不到前人五分之一的人力與預算,達 到美國花了十多年才達到的成果,這種長時間的基礎功,不可能短時間就有績效 出來,就算有績效,質比量來的重要的多,就算申請了幾百件專利,可是卻無法 應用或移轉,意義不大。 再看看事實面,就算美國大學因為技術移轉所獲得的權利金以及專利數量相 當龐大,但是從政府所補助的研究經費與權利金的回饋相比較之下,實在是九牛 一毛,與清大同等規模的美國大學,平均的研究經費三千萬美金,平均的授權金 收入為二十萬美金,平均的授權收入/研究經費才0.66%,學校真的要靠這個收入 來對學校的研究有所助益,坦白說可能很困難,政府希望藉著這筆回饋金能對國 庫財源有所幫助,可想而知是更加困難的。因該在法令與機制上多加強鼓勵,而 不是一昧的希望權利金的回饋到政府。 大學技術移轉與研發成果商品化背後重要的是人才的養成,學術人員建立起 研發成果商品化的意識,以及技術的擴散,對整個國家來說,將會有既深且遠的 影響。因此寄望政府能以長久的角度,為我國營造一個良好的技術移轉環境。 台灣目前政府單位對各大學之移轉中心的績效評鑑皆以執行國科會之計劃 所衍生之技轉金為主,但實際上,各大學之移轉中心受到屬於學校編制內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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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政體系」組織架構所影響,連其他政府單位(例如:教育部、經濟部)之計劃所衍 生之技術,加上學校系所與廠商委任關係所承接之建教合作案也需一併推廣,因 此各大學之移轉中心一整年所產出之績效,可能不只需兼顧單一機關之計劃,建 議政府相關單位對各技轉中心作執行績效時,可重新考量與有效評估納入非國科 會計劃所衍生之技轉成果之可能性。

(四) 強化創業育成之功能

技術移轉是以透過發明人協助,以技術成果為基礎提供一貫化之服務,始於 成果揭露、繼而採取保護措拖(如申請專利)、推廣活動、授權洽談與落實,並 進一步促成產學之長期合作,而由學校所研究所得之技術多屬先期、前端的成 果,故多半需廠商後期的經費支援,始能達到最後將技術商品化之地步,故如何 協助取得後期開發之資金,亦為中心可著力之處,此外,校內研究人員亦可能欲 自行承接該項技術成立衍生公司,則協助其依循各校規定之創業之途徑,辦理相 關公司設立、募集資金亦為中心可強化之功能。 而為與各校已設立之育成中心避免業務衝突,應明確的定義,技轉中心為提 供校內研究成果之一貫化服務(技術授權、技術衍生公司),而育成中心為提供 廠商培育服務(技術創新開發、企業營運),當可發揮相輔相成的效果。

(五) 提供專業服務取得發明人的信任

透過美國的實地考察,我們發現,一個技轉案的成果需要研究人員的參與極 深,尤其是在早期尋找技術需求者與技術說明的時期,若研究人員能提供建議洽 談廠商名單,對於促成技術授權往往有很大的助益,因畢竟研究人員在對其各該 領域較諸技轉人員有更深的瞭解,故他們的推薦,可以使技轉快速進行,惟應如 何讓研究人信賴技轉中心人員,並提供相關資料,並非容易之事,亦即各校陸續 成立技轉中心或由專人辦理專利/技轉相關業務時,校內研究人員第一想法必然 是—能提供我什麼服務、對我有什麼幫助?而若能創造研究人員對中心的需求, 則中心始有其發擇的空間,如提供成果管理與專利諮詢、技術鑑價服務、產業訊 息、辦理推廣活動,均能創造研究人員之需求,擺脫只能辦理行政事務之刻板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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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象,使彼此產生相當之信賴,而有助於未來技轉之推動。

(六) 強化技轉中心與外部服務機構之互動

雖然技轉中心可以執行大部份的智財管理與運用,但是在技術評估方面確是 現階段最難執行之處,不論是,技術的價值、潛在有興趣的廠商…等相關資訊, 現在卻是多仰賴發明人提供,也許技轉中心依據發明人提供的資料,可較容易促 成技術授權案之成功,但其中卻隱含著利益衝突(個人、公眾)的問題,如:發 明人建議依其訂定之授權金額採專屬授權的方式將技術授權與其所建議的廠 商,或許這比發明人私下進行來得好,但是,卻存在若干爭議性的問題,如:發 明人與廠商間有無關連(投資、顧問)致授權金額與技術價值不對等,專屬授權 於公益(產業)有無妨害,也許,我們可將此情況(仰賴發明人)當作是技術授 權發展的一個階段,但是我們需要再進步,故如何透過與外部服務機構的接觸, 取得並提供正確的資訊,進而促成更優質的技術授權案件,是一值得深探的問 題,而現階段,雖已有若干智財服務公司已先後設立,惟多半均尚未與研究機構 建立較密切之互動,或者應擴大兩者間之交流,採取更多元的合作方式,相信結 合二者將有利於技術之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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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附錄一 台灣各大學運作機制

項目 中央大學

交通大學

清華大學

組 織 層級 於「研究發展處」下設置 技術移轉中心 於「研究發展處」下設置 智慧財產權中心 於「研究發展處技術服務組」下設置技術 移轉中心 規模 主任(教授兼任1人)、2 人專任、1 人兼 任 主任(教授兼任1人),4 人專任 主任(教授兼任 1 人),3 人專任 人 員 配置 法務人員一名 行銷企劃一名 智權助理一名 主任一名 專利工程師二名 法務管理師一名 行政助理一名 主任一名 智財管理師一名 執行業務管理二名

業 務 範圍 技術推廣、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相關 IPR 協助 技術推廣、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相關 IPR 協助 技術推廣、專利申請、技術移轉、相關 IPR 協助、產學研研發聯盟、校內關於智財權 的所有行政工作

權 利 歸屬 1. 研究經費全部來自政府:權利歸學校 2. 產學合作:依契約而定 3. 建教合作:依契約而定 1. 研究經費全部來自政府:權利歸交大 2. 產學合作:依契約而定 3. 建教合作:依契約而定 1. 研究經費全部來自政府:權利歸學校 2. 產學合作:依契約而定 3. 建教合作:依契約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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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專 利 申 請 策 略 1. 逐案審查專利要件、技轉可能性 2. 以申請中、美為原則 3. 其它國家須評估技轉可行性 1. 鼓勵優先申請台灣、美國專利 2. 有技轉潛力之技術審核國外申請與否 3. 交大同意申請之專利,100%支付費用 1. 逐案審查專利要件、技轉可能性 2. 以申請中、美為原則 3. 其它國家須評估技轉可行性 各 校 專 利 審 查 機 制 1. 視需求送交校外審查 2. 智財權審議委員會決議 1. 校內技術及巿場潛力審查 2. 研發成果評量委員會決議 由專利審查會議作初步的專利審查,再由 科技權權益委員會進行專利申請案複審 專利審查委員由校內外技術專家 2∼3 人,專利、法律專家 1∼2 人組成。委員 依每一申請案件以專案方式組成。 科技權利委員會則由各院代表所組成

專 利 獲 得 的 獎 勵 若為國科會計畫所衍生的技術,於專利申 請核可後,依據不同的專利申請國別,學 校獲得不同的獎勵金額 若為國科會計畫所衍生的技術,於專利申 請核可後,依據不同的專利申請國別,學 校獲得不同的獎勵金額 若為國科會計畫所衍生的技術,於專利申 請核可後,依據不同的專利申請國別,學 校獲得不同的獎勵金額

技 術 移 轉 推 廣 方 式 1. 由發明人推薦廠商 2. 召開技術成果發表會 3. 發行成果專利光碟片 4. 建立網站資料庫 1. 由發明人推薦廠商 2. 召開技術成果發表會 3. 發行電子期刊 4. 成立iIP 會員加盟策略 1. 由發明人推薦廠商 2. 召開技術成果發表會 3. 成立產學研研發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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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技 術 鑑 價 方式 1. 由發明人評估技術價值 2. 邀請產業界專家舉辦技術作價會議 1. 由發明人評估技術價值 2. 由評委員評估技術價值 1. 由發明人評估技術價值再委由技轉會 議決議 2. 邀請產業界專家舉辦技術作價會議 權 利 金 收 取 方 式 1. Licensing fee 2. Royotly(尚未執行) 1. Licensing fee 2. Royotly(尚未執行) 於 92 年年底將會面臨衍生利益金催收的 問題 技 術 移 轉 成 功 的 獎 勵 發明人:60% 學校:20% 系所、院:20% 與UW 採階層式分配給發明人,少部份給 學校專利帳戶 學校50% 發明人50%

授 權 收

入用途

成果管理與推廣 成果管理與推廣 部份入學校校務基金 部份成果管理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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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台灣及美國大學智慧財產運作機制之探討

柒、參考文獻

一. 國外培訓計畫上課講義

1.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2. Stanford University, Office of Technology Transfer. 3.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Santa Cruz.

4.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5. 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

二. 其它參考文獻

1. 王本耀、黃宗能,2000 年,〝美國技術移轉措施與機制-兼論對我 國之啟示〞劉尚志主編,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2000 年11 月,交 大科技法律研究所。 2. 政大科管所,2000 年,如何建立技術授權中心研討會資料,1 月。 3. 涂瑞德,劉江彬,1999 年12 月,一九九九中華民國科技管理研討 會論文集,美國、日本與瑞典大學技術移轉政策與模式之研究, 1961-1972 頁。 4. 黃俊英、劉江杉,1999 年,"智慧財產權的法律與管理"二版,華泰 文化事業。 5. 劉江彬,1990,「美、日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之比較研究」,行政 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6. Bary,M.J; Lee,J.N(2000),〝University Revenues from Technology Transfer:Licensing Fees vs.Equity Position〞,Journal of

BusinessVenture,15,Sep.2000,pp.385-392.

7. Martino, J. P. “The Role of University Research Institutes in Technology Transfer”, Industry and Higher Education, Vol 10(5), pp.316-320 ,Oct. 1996.

8. Roberts, D. H. , The Role of Universities in Industrial Innov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 Industry and Higher Education , 9(3), Jun. 1995 ,pp.149-156.

(40)

學術機關利益衝突之迴避與處理

林慧雯

5

、黃祖芬

6

、謝幸娟

7

指導老師:孫遠釗

8

博士

目 次

壹、前言

貳、美國大學利益衝突相關規範之概況

參、國內利益衝突之相關法規

肆、利益衝突政策

伍、利益衝突之概念與實例

陸、諮詢或顧問政策

柒、個案討論

捌、討論

玖、結論

拾、參考文獻

5 台灣大學研究發展委員會服務組(智慧財產權辦公室)研究助理 6 陽明大學研究發展處研究助理 7 中央研究院公共事務組專案經理 8 國立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政治大學科技管理研究所兼任副教授、美國亞太法學研究院執行長

(41)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學術機關利益衝突之迴避與處理

目 錄

壹、前言 ... 40

貳、美國大學利益衝突相關規範之概況 ... 41

一、本次參訪之四所大學對研究人員(教授)從事校外顧問活動的

規定 41

二、美國學界關心的利益衝突型態 ... 43

三、利益衝突相關規範之精神: ... 44

四、訂定利益衝突規範之目的: ... 45

參、國內利益衝突之相關法規 ... 47

一、學界研究人員兼職之相關法規 ... 47

二、利益衝突之相關法規 ... 48

三、各學術機關之規範 ... 50

肆、利益衝突政策 ... 54

一、對學校之基本義務 ... 54

二、利益衝突之類型 ... 55

三、利益衝突之揭露與避免 ... 56

四、利益衝突之處理 ... 57

五、利益衝突委員會 ... 58

伍、利益衝突之概念與實例 ... 60

一、一般概念 ... 60

二、允許之活動 ... 60

三、明顯利益衝突案件需事先揭露與處理... 61

四、可能利益衝突案件 ... 61

五、義務衝突 ... 63

陸、諮詢或顧問政策 ... 65

一、原則 ... 65

二、政策 ... 65

三、學校儀器設備之使用 ... 66

柒、個案討論 ... 67

(42)

研發成果推廣實務人才國外培訓成果發表會 學術機關利益衝突之迴避與處理

一、由企業支持的學術研究 ... 67

二、教授創設新生公司 ... 67

捌、討論 ... 69

一、技術移轉人員之利益衝突迴避 ... 69

二、國內利益衝突相關法規仍有立法空間... 69

三、防弊 VS 興利,孰重孰輕? ... 71

四、公益與私利可以兼得 ... 72

玖、結論 ... 73

拾、參考文獻 ... 74

拾壹、附件 ... 75

附件 17.STANFORD UNIVERSITY ... 76

附件 18.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 80

附件 19.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 88

附件 20.CALIFORNIA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 89

數據

圖  2 Technology Gap  Sourc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表  2 Inventions selected for investment  Inventions selected for investment by UW have:  1.Solid technical merit
表  6 Various Types of “Currencies”  What Can a Licensee Provide?  1.Patent Cost Payment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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