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髒亂點與民眾隨意棄置垃圾行為的發生,廢棄物清理法 27 條第 1 項明定「禁止隨地拋棄一般廢棄物」規定,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 50 條 第 1 項第 3 款可處新臺幣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
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近年來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衛生維護與清淨家園計畫的推 動,各地執行機關亦配合提出相關舉報機制,期藉由喚起民眾維護居家 環境清潔的意識,共同推動避免垃圾隨地棄置與垃圾落地情形。
由於「垃圾不落地措施兼具消除環境髒亂與規範民眾垃圾排出行為 的優點」,(B-2-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配合垃圾強制分類政策的推動,協 助各縣市執行機關時,亦將垃圾不落地措施列為輔導推動重點,要求各
1 台北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論壇,楊海嵐於民國 94 年 2 月 8 日所提「垃圾不落地」主題,
台北市環境保護局於民國 94 年 2 月 15 日回覆,
http://www.tcgdep.taipei.gov.tw/epbforum/ReArticle.aspx?ArticleId=346&&TopicId=103,
99 年 5 月 16 日查詢。
執行機關列入推動垃圾強制分類工作前優先執行項目。然由於地方執行 機關可能因為地理與人文環境等因素之影響下,造成全部或是部分區域 內無法實施垃圾不落地政策,仍發生垃圾落地情形。
基於環境清潔的維護與提升垃圾清運效率的需求,「垃圾不落地措 施」可視為東南亞人口密集與地處亞熱帶氣候下特有,具可行性與兼顧 環境衛生的一般廢棄物清運作業方式,並且做為後續推動垃圾強制分 類、資源回收與其他一般廢棄物管理工作執行基礎。
第二節 台東垃圾處理方式的現況
台東位於台灣之東南隅,包括綠島、蘭嶼兩個附屬離島。縣轄境南北兩端跨 距長達 176 公里,是台灣最狹長的縣份,全縣總轄區面積為 3,515 平方公里,佔台 灣總面積之 9.78%,僅次於花蓮縣與南投縣,為全台灣第三大縣。行政區域劃分為 一市、二鎮、十三鄉,包括台東市、成功鎮、關山鎮、長濱鄉、海端鄉、池上鄉、
東河鄉、鹿野鄉、延平鄉、卑南鄉、金峰鄉、太麻里鄉、大武鄉、達仁鄉、綠島 鄉及蘭嶼鄉。台東縣民國 98 年 12 月底人口數為 232,497 人,平均每日垃圾量清 運量約 113 公噸,平均每人每日垃圾清運量為 0.489 公斤,優於台灣平均之 0.5kg。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垃圾處理政策,係以「源頭減量、資源回收」為主要方向,
冀以逐步達成「垃圾全分類、零廢棄」之目標。台東縣目前之垃圾處理方式仍為 傳統之衛生掩埋為主,全縣除太麻里鄉、達仁鄉及海端鄉外,其餘各鄉鎮市均設 置有垃圾衛生掩埋場,總計十三座(表 4-2-1)。無垃圾衛生掩埋場的鄉鎮,太麻里鄉 及達仁鄉跨縣市將垃圾轉運至屏東縣崁頂焚化廠焚化處理,海端鄉跨鄉轉運至關 山鎮區域垃圾衛生掩埋場掩埋。
表 4-2-1 台東縣營運中公有垃圾掩埋場
際,台東縣民應當體認垃圾處理之不易,隨手做環保,共同邁向「永續環境、永 續社會、永續台東」的願景,建構本縣成為循環型社會之模範縣。
由於目前台東縣焚化廠因得標廠商有違約違法之事實,且交付仲裁階段,該 廠商現正辦理補正改善當中,短期內該座焚化廠要啟用有其執行上的困難。
台東縣目前因應措施:
(一)無衛生掩埋場的鄉鎮 鄉鎮名稱 處理模式
太麻里鄉 於 98 年試辦垃圾轉運至屏東縣崁頂焚化廠焚化處理,以減輕金峰 鄉區域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負擔。
達仁鄉 於 98 年試辦垃圾轉運至屏東縣崁頂焚化廠焚化處理,以減輕大武 鄉垃圾衛生掩埋場之負擔。
海端鄉 跨鄉轉運至關山鎮區域垃圾衛生掩埋場掩埋。
(二)近飽和之垃圾掩埋場 鄉鎮名稱 處理模式
卑南鄉
1.垃圾場掩埋面已填滿時,垃圾即採往上堆高方式繼續掩埋。
2.若台東縣垃圾焚化廠不營運時,該鄉之灰渣掩埋場,則提供該鄉 一般廢棄物掩埋使用。
鹿野鄉
1.垃圾場掩埋面已填滿時,垃圾即採往上堆高方式繼續掩埋。
2.若台東縣垃圾焚化廠不營運時,該鄉之灰渣掩埋場,則提供該鄉 一般廢棄物掩埋使用。
台東市 達飽和容量時,考慮轉運至屏東縣崁頂焚化廠焚化處理。
鹿野鄉 達飽和容量時,考慮轉運至屏東縣崁頂焚化廠焚化處理。
蘭嶼鄉 爭取預算將該鄉垃圾以轉運方式送回本島焚化處理或衛生掩埋。
(三)有餘裕量之垃圾掩埋場
掩埋容積尚餘二至五年之容量者,包括池上鄉、關山鎮、延平鄉、東 河鄉、成功鎮、長濱鄉、大武鄉、綠島鄉等 8 個垃圾衛生掩埋場,仍 持續將轄內之一般廢棄物以衛生掩埋方式處理。持續延長各鄉鎮衛生 掩埋場使用壽命及避免垃圾無處去困窘,後續如何推動具可行且符合 經濟效益之「垃圾減量」、「資源回收」政策,為迫不及待之工作。
(A-9-1)
目前完成的焚化爐尚有爭議待處理,短期內要啟用有其執行上的困難。
為此,現使用中的各鄉、鎮、市衛生掩埋場的操作運維工作能否正常營運,
將關係垃圾處理作業甚鉅。為避免資源物質進入掩埋場,以增加掩埋場使用 年限,及減少垃圾清運成本負擔,台東縣環境保護局訂定進場垃圾及資源物 質或不可燃物質管制方式,並規定所有清運車輛載運廢棄物進場時,須依台 東縣政府自治條例公告之「台東縣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先行回收後,再進 行最終處置,否則將依廢棄物清理法之相關規定辦理。禁止進入掩埋場的物 質相關規定,主要源自廢棄物清理法、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相關標準及環境保 護局之相關自治條例,大略可分為三個大項目,包括:1.資源回收物質:「應 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 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環署廢字第 0920063428 號)。2.有害事業廢棄物:
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環署廢字第 0910000396 號)。3.感染性醫療廢棄 物:有害事業廢棄物之認定標準(環署廢字第 09l0000396 號)。
台東縣焚化爐尚有爭議待處理,現在跨縣轉運焚化的有太麻里鄉及達仁 鄉兩鄉的垃圾,處理方式由原以跨鄉轉運至鄰近鄉鎮衛生掩埋,自民國 98 年 8 月起由環境保護局招商試辦垃圾轉運至屏東縣崁頂焚化廠焚化,試辦成效良 好,在各鄉鎮衛生掩埋場面臨飽和壓力時,可做為台東縣推動處理垃圾政策 的選項。只是要長期轉運不論是轉運費或進場費,須由地方自行籌財源會是 很大的負擔,台東縣各鄉鎮的衛生掩埋場很多已接近飽和,若要全縣均轉運 將是一筆很大的支出,恐怕支撐不久,需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補助。(B-5-2)
台東縣地處偏遠,地形呈南北狹長約176公里,包含兩個離島,境內無資 源回收物處理廠,資源回收物皆需外運至台灣西部處理,經濟誘因不足且各 鄉鎮分配較不均,個別鄉鎮則需要投注更多的努力,才可使資源回收績效更 加顯現,在資源方面比其他縣市更需中央的補助。
第三節 台東垃圾強制分類執行成效
台東縣自民國 95 年 1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垃圾強制分類,無論垃圾產生量、資 源回收量、廚餘回收量、巨大廢棄物多元再利用、垃圾清運量等,皆有顯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