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投入」與對「結果」資訊的處理(整合)常見有二種替代方式假設,這二 種方式反映在其「資訊處理」上有根本不同的「比較結構」,也經常呈現明顯不同
「社會結果」(Farkas and Anderson, 1974: 31-37)。
(一)基本假設
為了使研究清楚與實驗檢定簡化起見,首先,本研究假設政策的投入是「單 一」構面,而結果是「多元」構面的,且實驗設計情境案例中總是假定「A 這人在
評估函數(V) 整合函數(I) 反應函數(A)
標的 (goal)
標的 (goal)
標的 (goal)
結果構面上是『被少給』的(即存在『多給與少給5』現象)」。
其次,有關實驗結果的因子資訊處理與結合規則、分析模式,均被寫成一種
「簡單無權重合計」。在研究中代替「合計」的一種「平均規則」假定是必要的,
惟「權重」一般是必須的,但權重內容不能影響主要整合邏輯或研究結果之判斷。
(二)公共政策績效資訊處理規則假設
有關「登革熱防治政策」績效資訊之處理方式,本研究從人際與社會實際互動 情境中、以及後面的研究設計脈絡中假設如次:
1.「多人比較」資訊處理:團體比較規則與個別比較規則
政策績效衡量一般研究理論多數均侷限於「二個人」之間情境的比較討論;然 而,在政策衡量的多數社會實際互動情境中(例如政策評估或績效衡量),應是包 括須同時與「多數的其他人」來作比較之複雜狀況;如此,這種衡量才符合社會上 真實防治實況,且實驗情境須依此有效地擴張設計。
如同在「團體理論」一般性討論事實,從「二個人」比較到超過「二個人以 上」比較之改變,已在衡量「心理結構」上賦予相當的「質性」改變結果;綜觀社 會實務上之衡量結果,「多人比較」情境所產生之「不公平」衡量或判斷,這裡假 定只存在二種替代性規則:團體比較規則與個別比較規則。
團體比較規則假設:假定二個人以上比較情境中,「其他人」被視為一個「簡 單比較實體」,它可能直覺地被當作一種「團體規範」。在這種規則假設下,「基 本不公平模式」可在一個直進方向通則化產生下列方程式:
Ua
=Pc Pb Pa
Pa
++ -
Na Nb Nc Na
+
+ ……… (4)
這裡「投入績效比」的價值,只決定於「B 與 C」投入績效「合計」,不管其「個 別」的投入績效如何;有關「病例數目」的比值也維持同樣情形。方程式(4)因 而是決定在「A 與『其他人的團體(即 B 與 C)』之間的一個比較結果」。
個別比較規則假設:這個規則假定「分別」在 A 與 B 之間、A 與 C 之間「個 別性」比較,這個規則係直接類比「不公平整合」規則。以方程式表示為:
5 從二人之投入與結果關係來看,「多給」(overpayment)係指付出投入為全部投入二分 之一,但獲得超過全部結果半數以上之情境,「少給」(underpayment)則指付出投入為 全部投入二分之一,但獲得低於全部結果半數以下之情境(參見陳正料、汪明生等,
2006:630)。
Ua
=[Pb Pa
Pa
+ -
Na Nb Na
+ ]+[
Pa Pc Pa
+ -
Na Nc Na
+ ]……(5)
在每一組括號內表示的正好是關於「二個人」的「基本不公平模式」的運作過 程,第一個是「A 與 B」,第二個是「A 與 C」。A 這個人所經驗之「不公平」,
因而是「各別地」相對於 B 與相對於 C 的不公平的「合計數」。
2.「多給-少給」資訊處理:顯著規則與門檻規則
直覺上來看,社會互動中一個被「多給」的人是不會經驗到被「少給」的人一 樣的「不公平感覺」;本研究在一般設計情境下均選擇「假定 A 是被少給」的,
但在探討「多給」不公平的設計中,顯然不能再以前面所考量的處理規則來整合,
這將發生「質性上」的差異。有關「多給與少給」資訊處理,這裡假定只存有常見 的「顯著」規則與「門檻」規則二種替性規則:
顯著規則(salience)假設;擴張「基本不公平模式」處理「多給」與「少 給」問題的一種自然方式,是以一個「平衡模式」開始(Andrews and Valenzi, 1970: 271)。當「對 A 這人少給時」,以「正」的
Ua
表示,不須作任何改變;當「對 A 這人多給時」,則以「負」的
Ua
代表;本研究仿此將一種「多給」因子導 入公式中來減少利害關係人的「不公平」感覺。想要達到這個目的之一個方法是導入一種「多給顯著權重」(overpayment salience weight),進入「基本不公平模式」;此時可以符號表示如下:
W
Ua
= │Pa
/(Pa
+Pb
)−Na
/(Na
+Nb
)│ ……… (6)這裡 W 是「顯著權重」,少給時,其 W =1,而多給時,其 W<1。少給時,
這個「顯著模式」可減成「基本不公平模式」;多給時,這二個比率以像前面一樣 的相同方式來計算,但它的「差」絕對值是減成以「多給顯著權重」來表示的。
門檻規則(threshold)假設;擴張「基本不公平模式」處理多給與少給問題 的另一種自然方式是導入一種「失衡因子」;處理「多給」替代方法一般是遵循 Adams(1965: 271)早期一個建議:即「在沒有不公平時有一種『多給門檻』存在
(T)」。因此,假定經由當「不公平」小於「門檻」(T)時設定「多給不公 平」等於「零」,以及假定當「不公平」比門檻大時,則以「減去門檻值」方式來 設定;因而,一種多給「門檻」(T)將能導入「基本不公平模式」中進行運算。
Ua
=[Pa
/(Pa
+Pb
)−Na
/(Na
+Nb
)]-T……… (7)3.「人際顯著」資訊處理:顯著規則
人際互動「不公平」是決定在當事人與「其他人」之比較上,但在這些比較過 程中,「其他人」並非全部是一樣的。當這個「其他人」從事「較相似」任務時是 比他從事「較不相似」任務時更「顯著」(salience)或突出的;而當「其他人」
是屬於「鄰近」的人時是比「離得遠」的人會更「顯著」或突出。
在二個比較的人之間有較多「相似性」(similarities)時,作「不公平」比較 會較為「顯著」或「有差別性」。因而「人際顯著」(interpersonal salience)對於 政策績效衡量研究而言已漸漸成為核心探討領域,除了它的「社會關連性」外,人 際互動之顯著現象在「資訊處理結構」上也是相當重要的。
顯著規則假設:本研究假定當二個人從事「相同」防治任務時或在「同一機關 或部門」服務時,存在人際互動「高顯著」現象;而當二人從事「不同」防治任務 時或在「不同機關或部門」服務時,存在人際互動「低顯著」現象。
因而,「人際顯著」的一種整合規則,可以上面的方程式(6)表示為:
W
Ua
= │Pa
/(Pa
+Pb
)−Na
/(Na
+Nb
)│ ……… (8)這裡模式本身與前面已有假定(6)相同,然而在這裡的實驗設計中,假定
「A 總是被少給」,「顯著權重 W」是以不同的「人際顯著」(高與低)來操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