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灣的移民類型
根據內政部統計處統計 100 年 12 月底在我國之外籍人士(不含大陸人士)共 計 64 萬 8 千人,以外籍勞工 42 萬 6 千人占 81.3%最多,外籍配偶(尚未取得我 國國籍)4 萬 6 千人占 8.8%次之。而外籍配偶女男比 3.91:1 較外籍勞工之 1.57:
1 高。 若依其職業身分觀察,以外籍勞工(勞委會核准引進在我國持有效居留證 者)36 萬 7,666 人為最多,餘依序為教師 6,748 人、商務人員 4,467 人、工程師 2,148 人、傳教士 1,687 人。可見來臺的外籍人士,其原因可分別歸類為傳教、結婚和 工作,其中工作又可分為藍領及白領階級,且由數據可看出,女性外籍勞工和女 性外籍配偶人數皆比男性多(內政部統計處,2012)。 至於女性人數為何比男性 多,菲律賓的一項研究結果或許可解釋此況,雖然兒子工作的薪資會比女兒去幫 傭賺得多,但女兒比較可靠,因為大多會把錢寄回家(蔡繼光譯,2002,頁 33)。
臺灣的移民屬於「永久移民」與「契約工」兩種混合體(王宏仁,2001,頁 103),對於東南亞的外勞,政府只允許他們在台灣停留一定期間,這是屬於契約 工;相反的,依賴人口的永久移民,則採取放任的態度,亦即臺灣國民迎娶的外 籍配偶人數,並沒有限制(除了大陸配偶之外)。
許雅惠(2004)從移民者進入移居社會的過程與經驗來比較相較於短期的契 約女性外籍勞工,國際通婚女性如果嫁入的國家是先進國家如日本(或是臺灣),
亦即社會是以父系血統為主時,更會具備長期定居女性移民的特質。原因有二,
第一,接待社會是父系血統主義的社會,傳統觀念中,女性傾向以夫方文化為尊,
長期定居便是主要選擇。第二,在先進國家生活,是出身相對貧困的東南亞女性,
長久以來的一種嚮往與保障。
(二)臺灣的移民法規
外國人進入我國國境後,依其在台時間長短,有多種不同階段層次,如「停 留、居留、長期居留、定居、入籍」等,而現行移民法制規範主要有「入出國及 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國籍法」等法典。
1989 年,臺灣為了十四項國家建設及六年國建計畫能順利推展,開始引進
外籍勞工,主要解決 3D(Danger、Dirty、Difficult)行業勞動力不足的問題。至今,
引進外勞的政策仍持續進行中。
在 1994 年,開始開放外籍配偶來台,18 年後的今日,外籍配偶人口數已超 過原住民,成為臺灣的第四大族群,故與其相關移民法規值得重視。
研究者根據本研究目的,將移民法規重點擺在「因婚姻關係的移民規範」部 分,但大陸配偶除外,分述如下:(引自楊君仁,2011,頁 13-15)
1.外籍配偶之依親居留
外籍配偶未歸化取得我國國籍時,主要以依親方式居留我國,入出國及移 民法為其法律依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外籍配偶必須持 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 民署查驗許可後入國,並取得停留或居留許可。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 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此居留證自許可之翌 日起算,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但如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
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延期。延期居留經許可後,可於原居留屆滿之翌 日起延期,但最長仍不得逾三年(內政部,1999)。
2.外籍配偶之長期居留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 居住超過一百八十三日,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 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留超過一百八十三 日,並符合「二十歲以上」、「品行端正」、「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 立」、「符合我國國家利益」等四要項者,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永久居 留。但以就學或經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 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之原因許可居留者,及以其為依親對象許 可居留者,在我國居留(住)之期間,不予計入。
凡經許可永久居留者,入出國及移民署應發給外僑永久居留證。主管機關 每年會衡酌國家利益,依不同國家或地區擬訂外國人申請在我國居留或永 久居留之配額,但因投資、受聘僱工作、就學或因婚姻移民之外籍配偶及 其未成年子女而依親居留者,不在此限。
臺灣對於移民女性的研究多半選取的對象為以婚姻方式來臺者,是什麼因
素,讓這群來自東南亞的年輕女孩,不是以勞工身份到台灣工作,而是以結婚方 式到異國落地生根,研究者將在分析時做探討。
(三)臺灣的跨國婚姻
相傳三國時期(西元230年),陸續有人到臺灣征伐與探險,當時的臺灣稱為
「夷州」。隋煬帝時(西元610年),派遣武將陳稜和大夫張鎮周,帶兵一萬多人,
準備征服這個住有土著,不臣服「天朝」的小島-臺灣。但臺灣原住民真正被殖 民的歷史,應從17世紀初,荷蘭與西班牙的統治開始算起,之後陸續經過明朝、
清朝、日本的統治,並於1945年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才回歸中華民國政府治理。
但從原住民的角度來看,殖民並沒有結束,他們因為人數居於相對少數,在外來 移民、拓墾、統治等力量的強勢支配下,喪失了土地、經濟生計、政治參與等主 權(譚光鼎、劉美慧、游美惠,2010,頁162)。清朝時期(西元1731年),平埔族在 文化的霸權主義下,成為最早社會解體及文化淪喪的一群,其大規模接受漢化,
與漢族接觸、交往、通婚,並接受官方的賜姓(李筱峰,2003,頁34-35)。
臺灣在四百年前就開始了異族聯姻,其類型較類似移民型婚姻,是由統治者 帶來一批移民或開放移民政策,讓人民來臺開墾,因此,外來者與臺灣島上女子 通婚的可能性大增。近二十年來,異國聯姻的因素則多為經濟或商業因素。根據 徐易男(2006)的研究,臺灣跨國婚姻的發展歷程亦可分為三個階段:
1.萌芽期(1960至1970年代)
經濟較臺灣落後的泰國、印尼女子,被仲介引進至勞力密集的農、漁村中,
此時則為臺灣外籍配偶婚姻形式的萌芽期。但跨國婚姻中隱藏的許多障礙,加上 政策與觀念改變的配套措施不足,使得外籍配偶逃婚率相當高,因此早期臺灣的 外籍配偶並不常見。
2.形成期(1980至1990年代)
1994年,政府實行「南向政策」,大批企業人才至大陸或東南亞開拓貿易市 場,同時與當地女性結婚。而引介外籍勞工到台灣的同時,也帶動了東南亞姑娘 嫁到台灣(許德便,2007)。社會與經濟權利較為弱勢的農工、漁業鄉村男子,紛 紛轉至東南亞尋找合適的對象,加上婚姻仲介也開始藉著媒體進行廣告活動,因 此帶動了國際婚姻的形成(黃森泉、張雯雁,2003)。在1980年代初期,為數不少
的泰國、菲律賓新娘開始出現在臺灣農村(夏曉鵑,2002,頁2)。
3.發展期(1990年代以後)
臺灣從1990年代開始,國際政經結構改變,臺灣和菲律賓、泰國、馬來西亞、
印尼等東協國家間的互動關係,隨著亞太經濟的興起變得密切與頻繁,相同的也 促使外籍配偶人數逐漸增多(鍾德馨,2007)。
國內於是掀起一股跨國婚姻熱潮,1991年開始,印尼籍配偶明顯增加;1996 年之後,越南,這個最貧窮的國家之一,越南官方透過EIU公布數字顯示,2000 年越南人平均國民所得僅480美元,經濟問題成為驅動力,越南籍配偶則躍居臺 灣外籍配偶人數首位。根據新古典經濟學理論,如果一個行業有超額利潤,它將 吸引企業進入市場,這正好說明了台越婚姻市場的現況,招聘各類的未來新娘成 為了潮流企業(Wang& Chang,2002)。
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在臺灣的跨文化婚姻中,業者大力推薦娶不到老婆 的人可以尋求迎娶外籍配偶的途徑,但是,卻不見婚姻仲介推出嫁不到老公的女 性,可以嫁給外籍老公的廣告,性別差異由此可看出端倪。臺灣女性在愛情或婚 姻追求上的表現,經常被放大檢視,無論是未婚、再婚或出軌,媒體報導對於女 性的要求總是比較嚴苛,雖然時代在變遷、觀念在改變,但是,父權社會卻仍佔 上風,在這個男性主導性地位與女性屈居附屬或從屬地位的脈絡下,我國跨文化 婚姻的性別失衡現象,潛藏著婚後兩性權力角色的差異與衝突的可能(戴鎮州,
2004)。
(四)當前臺灣跨國婚姻反映的社會現象
組成一個家庭的基本成員是先生和妻子,此二者的背景及行為不僅對家庭的 發展有所影響,也會擴及至整個社會。研究者從外籍配偶先生的身分背景、婚後 的生育保健、社會大眾觀感等三方面探討之。
1.丈夫的身分背景
夏曉鵑(2000)提到,「外籍新娘」先生多為臺灣的農工階級,或身心殘障等 弱勢族群。許雅惠(2004)也發現,東南亞籍外籍配偶之家庭經濟,雖然有 86%的 臺灣配偶有工作,但大部分是工人,剩下 14%的臺灣籍配偶,是失業人口。某 些外籍配偶嫁來台灣之前,就知道自己的丈夫是身心障礙或老人,因此,推測這
14%的失業配偶,很可能就是身心障礙或老人。根據王宏仁(2001)的調查,娶越 南新娘的臺灣郎,其年齡接近四十歲(38.8 歲);教育程度不高(約國中畢業,接 受一點高中職的教育);在職業方面的分佈,這些新郎的工作集中在工人、司機、
自營商與農民。
綜合而言,不管從教育程度、職業聲望、收入、居住區域來看,都是臺灣社 會一些底層者居多,婚姻仲介的興起,讓他們得以在短短一個禮拜之內,和東南 亞新娘,完成終身大事。這種來自於男子的需求以及外籍新娘對台灣經濟生活的 嚮往而速成的婚姻,和其他開發國家流行的「郵購新娘」,同樣都是「商品化的 跨國婚姻」(夏曉鵑,2002)。這些暫時在跨國婚姻中找到主動權的男性,一旦面 對社會對跨國婚姻的負面標籤,便又再度陷入過去那種被歧視的生活情境之中,
綜合而言,不管從教育程度、職業聲望、收入、居住區域來看,都是臺灣社 會一些底層者居多,婚姻仲介的興起,讓他們得以在短短一個禮拜之內,和東南 亞新娘,完成終身大事。這種來自於男子的需求以及外籍新娘對台灣經濟生活的 嚮往而速成的婚姻,和其他開發國家流行的「郵購新娘」,同樣都是「商品化的 跨國婚姻」(夏曉鵑,2002)。這些暫時在跨國婚姻中找到主動權的男性,一旦面 對社會對跨國婚姻的負面標籤,便又再度陷入過去那種被歧視的生活情境之中,